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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17 07:27:1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近年来,我们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第二篇:2014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14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014年1至6月份,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构成犯罪1人,不捕率为12.07%。

在诉讼监督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决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 1

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4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2014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也是侦监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三是与监所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由监所部门每月将在押人员出所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将此数据与当月及上月批捕、不批捕情况对照,看是否存在刑拘后未报捕而改变强制措施或捕后改变强制措施不及时通知侦监部门情况。从而实现了侦查监督向前延伸、向后跟踪的良好状态,也推动了侦查监督由完全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协调,有效遏制滥用刑事拘留等问题。

4、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2014年10月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联合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在我县开展了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经过动员部署、线索排查、调阅卷宗等工作,先后走访了全县二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调阅各类行政执法卷宗283册,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即王某销售假药案,现王某已被偃师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通过走访与查阅卷宗,我们也发现了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未坚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罚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3份,并引志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整改之中。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对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上半年的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仍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少、重刑案件数量更少,纠正违法难度较大。二是人员少、任务多的矛盾突出。目前全科干警仅能应对正常的审查逮捕工作,对主动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三是当前的信访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同时保证不出现不稳定因素,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确是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

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全科干警坚信,只要坚守法律,紧紧围绕县委和院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侦查监督工作一定会更好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此,我们将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二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总结,探索建立监督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学习力度,促进侦查监督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四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撰写调研、信息、宣传材料,使侦查监督工作为更多的群众了解,取得更多支持。五是培育亮点,打造偃师侦监工作品牌,为提升检察形象发挥更为积极作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是基础

作者:郑锦春

来源:检察日报规范,名词意义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动词意义是使合乎标准,即按照既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执行。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对比可知,规范化是对规范一词名词和动词意义的双重涵盖。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亦可以从名词和动词的双重属性来阐释。

一、名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目标决定方向,方向决定出路。名词属性的规范化相对来说属于静态、长期、宏观的,并且具有指导性、约束性、稳定性的特点,它要求明确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侦查监督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执法主体配备到位和制度建设完备规范。

从执法主体的层面说,无论是审查逮捕权,还是立案监督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都应由有检察官身份的主体来行使。当前侦查监督部门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挑战。在内蒙古,有近40%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2至3人,即便如此,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检察官断档问题使得符合条件的侦查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既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支持,也需各级院党组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将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调配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另一基础性条件,只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恣意执法。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更多的新任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工

作机制跟进不及时,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因此,构建一套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以往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及工作实际,已完成包括《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在内的五项工作制度,正在酝酿建立报捕案件提交全部证据清单和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机制等九项工作制度。

二、动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要求目标精细化、制度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这些精细化的要求对队伍的素质建设,特别是队伍的执行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两手抓,一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心;二抓岗位练兵,强化办案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引领和规范执法行为。但实践中,由于受到很多干扰,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一方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基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念,希望批捕以惩罚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就认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甚至是偏袒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日益发展,使得侦查监督工作被动地“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捕与不捕受到网民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压力下,作出任何决定都需要秉持法治思维,即必须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坚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有了正确的理念导向,如何提升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就成为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关键。内蒙古检察机关以“内强素质”为目标,注重在实际效果和练兵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创新练兵形式,以培训促练兵、以竞赛促练兵、以实战促练兵。在业务竞赛中,不仅注重“赛尖子”,更注重“赛全员”,体现了基层赛、赛基层的特点,达到了以赛促训的效果。去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共举办侦查监督业务专项培训班两个,培训盟市及基层院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290人,覆盖面达到了53.2%。

三、双重属性有效结合,开辟侦查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制度是前提,执行力是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内

蒙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引领各项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南,同时依托六项制度,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实行办案指标通报制度,做到执法办案心中有数;二是坚持案件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全面整改;三是实行重点案件随时剖析制度,注重规范化的“时效”与“实效”;四是建立重点办案指标研判制度,强化目标制定与制度落实的针对性;五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个案业务指导;六是建立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此次抽样评估,以发现问题为主,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按照自治区院的统一部署,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制定了抽样评估实施细则,检查项目达154项。通过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的检查评估,发现并梳理了以往执法活动中的很多共性问题以及个案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将这些问题通报全区检察系统,以点带面,使没有被抽到的地区也能(请继续 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够对照查摆,为下一步彻底解决类似问题、促进规范执法树立了靶子、奠定了基础。根据抽样评估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将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规范化手册》,指导全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责任责任:李斌

第四篇: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在对一些案件的立案监督中,一些检察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怕影响同公安机关的关系,另外怕因对方不接受而碰钉子;在只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和监督。三是一些干警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忽视了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实行比例考核后,一些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一些小案的立案监督方面存在抵触情绪,使工作难度加大。

(三) 对不捕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一些检察干警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一些需要补查的关键问题在提纲中没有讲清楚,使公安补充侦查不好进行,有的还造成重复劳动,浪费警力;二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既没有造册登记,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使大部分的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从而引起一些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四)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开展弱化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这是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从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一是在一些检察干警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对案件中存在的的违法问题不敢大胆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仅从案件卷宗中很难发现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 统一认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强化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引导侦查首先必须熟悉了解侦查,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人都要熟练掌握刑诉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公安侦查办案的特点、规律,要充分认识侦查工作的艰巨性和艰苦性,满腔热忱地配合、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这是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此同时,还要在侦查监督干警中加强公诉业务的培训。

(三) 健全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侦查、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三是加强与工商、土地、税务、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 积极探索,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有益的尝试。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抓紧建立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瓶颈,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科学地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行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指标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和监督环境。

第五篇: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邓象伟 贾济舟 杨娟

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更名后,2014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

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

“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困境

应该说,“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强化侦查监督及在新庭审模式下提升案件质量的新思路。即“要从重职权的行使向重监督效果发展。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改进工作方式。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新庭审模式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的进程,对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新近如新律师法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1)检警双方诉讼地位、权责、执法理念客观上存在差异,引导侦查活动有必要提前。

从权责方面看,“侦查机关仅负责侦查活动,侦查的后果——能否顺利控诉完全由没有参与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负责,从而造成权责失衡,侦查机关权力大于责任,检察机关责任大于权力。” 这种权责的失衡使得“侦查机关的重心在于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而检察机关的着重点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虽然侦查机关也已逐步转变观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予以重视,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侦查人员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至于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他们并不完全了解,造成侦查缺乏明确的目标。” 因此,侦查

环节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控诉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工作模式,将开展侦查监督的时间前移到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

(2)追诉活动是主动性的司法活动,需要一定的即时性和亲历性,因此应与一线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渠道。

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桥梁是预审部门,发现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一般均是通过预审部门“二传”给一线办案干警。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侦查一线民警基本没有工作联系,缺乏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更别说指引侦查。此外,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一般远在律师介入后,难以适应新诉讼模式的要求。

(3)“提前介入”并非常态工作模式,需要深化和超越。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据此,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可以参与案件,即“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针对的只是个案,并非常态的指引与监督。即使个别案件通过公安预审部门提前介入,也由于没有和派出所等侦查一线部门建立直接联系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侦查一线的指引和监督。有必要深化和超越,使介入模式常态化,这样才能“使介入范围和途径扩展,并且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与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结合,最终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得到有机统一。”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侦查监督机制的创新目标,是在职能转变要求下,对原有工作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进行可操作性的改良。侦查监督的机制创新应围绕监督与指引两大制度要求实现价值目标。

1.强化监督——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刑事诉讼贯穿正当程序理念,侦查程序不仅要达致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为公诉作准备的目的,而且要担当起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力的行使、实现诉讼民主、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职责。” 但显然,侦查人员基于其立场的关系难以主动、自觉规范其侦查权力,这就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侦查活动进行规制,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基于此,“堪称德国检察官制度创始者的法学大儒萨维尼在探讨引入检察官制时尝言?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含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产物。检察官的根本任务,应为杜绝此等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如此一来,此项创新(检察官)才能在人们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所以,侦查监督的首要价值应是规制侦查权力,“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抱着民权。即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2.指引侦查——有效连接起诉,保障顺利控诉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侦查和控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 由于从最终效果上讲 “侦查程序是在为检察机关关于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时所作的准备工作…因此,侦查工作要有为控诉服务的意识,检警关系应能有利于追诉职能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有效行使。” 这就需要适应新庭审模式下的检察引导侦查证据收集制度。通过“加大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监督力度,创立最新的工作机制,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配置。引导侦查的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质量。”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原则

针对上述现有工作模式的弊端,不少学者纷纷提出改革创新的应对方案,这些方案一般从检警关系入手,以期实现监督与指引并重的目标。如有相当部分学者提倡借鉴检警一体化模式, 并在相关立法的学者建议稿中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立法设计 。检警一体化模式在强调检察官指引侦查方面确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该模式也有背离现代检察制度创设意义、不利于侦查专业化和效能、违现行司法体制格局、现实操作会损害司法合理性与效率等理论与现实弊端。 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该模式的一些合理思路进行机制创新,但不能简单照搬。在实务工作中进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现有检警关系既有体制下进行探索的原则

侦查监督体制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检警关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定格,不仅在刑事诉讼法而且在宪法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其实践探索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检警一体化的机制,监督的话要有一定的距离。” 检察机关并不仅是侦查机关的配合者,还是一个客观的监督者。检察官只应对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方面的指导,在合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形成对侦查机关独立侦查权的干涉,否则将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有利于实现侦查监督机制价值目标的原则

从检察官制度的形成历史看,“检察官制皆属革命风潮与启蒙时代的产物,因而有?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的雅号。”“检察官作为法律之守护人,自创始以来,自始具有处于警察、法官两种国家权力的中介性质。” 这种定位,就要求检察官在工作机制中必须担负起监督侦查,连接控诉的价值目标。所以侦查监督机制改革应针对原有模式下的弊端,在监督“同步性”、“全面性”、“动态性”要求下,以求探索创新之路。

三、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探索

在实践中,较早探索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后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立足于检警关系对侦查监督机制创新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本区司法活动实践及地域特点(辖区面积小,案件数量多,新型疑难案件逐年增多),逐步探索侦查监督前移案发一线的创新工作模式。

(一)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

1.会签侦查指导工作文件,建立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

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加强侦查指引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必须有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知情权,这里的参与并否指直接参与具体侦查活动,而是指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只有知情,才可能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之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力,也是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必不可少的权力。没有这种参与权,侦查监督就可能落空,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就可能难以修复,灾难性的违法侦查就可能难以避免。” 因此,强化侦查监督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参与侦查活动,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在实践中如果一开始就以加强监督为由要求参与侦查活动,恐怕会引起侦查机关的抵触和反感,难以顺利实施。福田区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创新探索中,正是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出了由侦查监督部门派驻检察官到案发一线的基层派出所挂点开展提前介入和侦查指引,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建立了“驻所检察官”制度,即派出检察官驻派出所开展侦查指引活动。“驻所检察官”被命名为侦查联络检察员,简称联络员。

2.派驻业务骨干担任驻所联络员,履行培训、咨询、指引职责。

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挂点1至2个派出所,由各派出所为联络员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联络员的具体工作有:以专题讲座、专案剖析、参加法制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应派出所要求,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和证据问题向派出所提供咨询和指导,注重解决案件的细节问题,从案件管辖、定性、取证证据方面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发的第一现场,对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并对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提供具体指引,提高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备性,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起诉。

(二)以加强监督为突破口,不断调整联络员工作模式

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根本目的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驻所工作,掌握第一手的真实信息,从而保证侦查监督活动的实效。

1.结合办案,进行侦查监督

光指引不办案,侦查建议的落实得不到跟进,办案中进行的侦查监督就缺乏必要的认知资源,产生前期介入成本的浪费。因此,联络员除对提前介入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外,还在审查批捕阶段办理已提前介入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如果发现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时间届满后仍未提请批准逮捕,则可以对该案进行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违法撤案,以罚代刑的情况;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可根据前期提前介入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进行监督。

2.开展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扩展监督新途径

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方式对案件把关,促使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可避免的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与其在批捕、起诉阶段再进行纠正,不如在前期就进行纠正,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查联络检察员在派出所一线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指引及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对一些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深化监督为落脚点,突出重点, 探索专业化、常态化的指导监督机制。

通过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检察官前移案发一线,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最新治安动态,进一步提高了对整体刑事犯罪活动和规律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的能力,为突出重点,延伸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奠定了基础。

1.加强对新型案件侦查的指导和监督。

“检察官系刑事程序进程中决定性的过滤器。” 因此,检察官应不断寻找不同社会时期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平衡点,达到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实践中对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案件,基层办案部门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存在消极对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在对基层治安状况动态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时纳入侦查范围,这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2014年,联络员在办案一线了解到华强北出现大量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后,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予以打击。后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并顺利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即成功办理了该类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2.实现个人指导和专业化办案组指导相结合。

办案一线情况复杂,突发事件频发,面对办案民警的咨询,回复时间要求紧,疑难复杂案件凭联络员的个人能力难于在短时间内妥善处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医院的运作模式给了我们启发。 一般病人就诊时都是先到门诊,门诊不能即时诊疗的病人会转到各专科住院,由专科医生诊疗。借鉴此模式,可将办案检察官分为几个专业小组,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此一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就好比是办案门诊,在侦查一线提供侦查指引,而专业小组就是办案专科,当出现侦查联络检察员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就由专业小组以专业知识来共同指引。这样各位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彻底改变之前各检察官“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提高检察业务水平的合力。自成立专业组以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和专业小组成员联手成功介入了多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侦查效果。

3.完善指引侦查的常态机制——重大敏感事项全面通报

联络员的提前介入,有效地加强了侦检合作,提高了侦查效率,对妥善解决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传统提前介入机制仍存在缺陷,特别是对立案前侦查活动指导、监督不足,一些重大、敏感事项事发后、立案前处理不当,对往后的侦查、诉讼造成巨大障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增强,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后一旦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共同维护辖区稳定,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在联络员制度基础上于2014年6月进一步建立了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了通报范围、通报时间和通报程序。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相比,重大敏感事项的通报时间从立案后提前到了立案前,即在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否已立案,均要在短时间内通报给侦查联络检察员。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是对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有利于侦检双方就辖区内重大、敏感事项的处理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完善了对构成刑事犯罪事项的侦查活动全程监督的链条,切实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引、监督效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结语

三年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已由最初的大胆设想发展成有一套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的工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机制创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如联络员梯队建设有待加强,驻所联络中对侦查机关办案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待扩展等等。尤其是现有的机制创新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规范支持,机制运作更多地依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侦查机关“达成共识”,更多的类似于“行政合同” ,而没有强行法的效力。要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真正转变,还有待于由上而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举措,对此,希望福田区检察院的创新探索能为此提供一些有益的素材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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