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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盲的选举权现状

发布时间:2020-09-03 05:00:1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有关文盲的选举权现状

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国是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和***,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公民应被赋予完全的公平的选举权。而从我国现在的具体状况来看,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为受过教育,不能读书写字,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的通用符号。要解决这类人的人权,特别是选举权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因为从实际来讲,我国的选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很多乡级和村级的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再者,由于文盲这一群体本身并为受过教育,对于人权,特别是选举权这一基本人权,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意识去争取和保护。他们并没有清楚选举谁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必要。并且在我国,被选举人的宣传和具体资料作的并不够详细,以致于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不具体,不充分。这也是导致文盲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选举权被滥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文盲的选举权的实现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选举权,但是从实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实现。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我们应对文盲多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然后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乃至所有的权利。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举权现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丹尚未成年和虽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分为两种,一是年满10周岁而为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就有个矛盾在里面:那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想法是:年满使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所说的年满十八周岁: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部分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点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样的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第二篇:文盲选举权现状

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国是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和***,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公民应被赋予完全的公平的选举权。而从我国现在的具体状况来看,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为受过教育,不能读书写字,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的通用符号。要解决这类人的人权,特别是选举权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因为从实际来讲,我国的选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很多乡级和村级的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再者,由于文盲这一群体本身并为受过教育,对于人权,特别是选举权这一基本人权,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意识去争取和保护。他们并没有清楚选举谁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必要。并且在我国,被选举人的宣传和具体资料作的并不够详细,以致于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不具体,不充分。这也是导致文盲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选举权被滥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文盲的选举权的实现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选举权,但是从实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实现。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我们应对文盲多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然后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乃至所有的权利。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举权现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丹尚未成年和虽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分为两种,一是年满10周岁而为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就有个矛盾在里面:那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想法是:年满使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所说的年满十八周岁: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部分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点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样的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文盲选举权现状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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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有关文盲的选举权现状

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国是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和***,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公民应被赋予完全的公平的选举权。而从我国现在的具体状况来看,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为受过教育,不能读书写字,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的通用符号。要解决这类人的人权,特别是选举权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因为从实际来讲,我国的选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很多乡级和村级的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再者,由于文盲这一群体本身并为受过教育,对于人权,特别是选举权这一基本人权,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意识去争取和保护。他们并没有清楚选举谁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必要。并且在我国,被选举人的宣传和具体资料作的并不够详细,以致于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不具体,不充分。这也是导致文盲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选举权被滥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文盲的选举权的实现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选举权,但是从实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实现。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我们应对文盲多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然后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乃至所有的权利。

第四篇: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上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仪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

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5)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又称不等额选举,是指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不相等,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两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则应是两个以上,至于其差额比例是多少,则根据各国、各地区实际情况由法律来规定。差额选举的理论是在等额选举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1979年选举法,总结了建国以来选举实践的经验,将等额选举改为了差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并且具体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1986年修正后的选举法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改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维持了这一规定。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大措施。1979年以来,选举工作的实践表明,差额选举在发扬民主方面,比以前的等额选举有了明显的进步,它的优越性日益被人们认识和接受。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继续坚持差额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主选举制度,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如果说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区别的话,那么由于两者在是否存在物质保障问题上有着重大差别,因而决定了二者在政治实践中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客观影响也就迥然不同。我们说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物质保障。然而,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样,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不仅如此,我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保

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篇:假文盲

假文盲

绩东一小学六(4)班颜敏华

漫画是一种具有强烈讽刺性或幽默性的图画。漫画,也是画家从生活现象中取材,通过夸张、比喻、象征等方法来讽刺,批评或表扬某些人和事。而著名漫画家华君武的“假文盲”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幅漫画上描绘的是一个让人看了生气的景象:在一个车站入口处上立着一个醒目的牌子,牌子上写着“母子上车处”这五个大字。但在这里排队候车的却不是母亲和孩子,而是年轻力壮,虎背熊腰的男人们。他们一个个神情傲慢,冷漠的望着前方,对缩在一旁的一对真正的母子丝毫不理会,不屑一顾。

看了这幅漫画后,我非常气愤。难道画中的男人们是瞎子吗?难道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亲人出门在外可能遇到的困难吗?他们怎么可以对身旁的母子俩视而不见,荡然无存呢?假若这对母子是他们的亲人,他们又这样忍心吗?

现实生活中,“假文盲”的现象杜绝了吗?没有。“假文盲”事件随处可见。无论是商场,还是学校,等公共场所都能看见这样的“假文盲”。在公共汽车上,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字“老幼病残专座”等。但是坐在座位上的却是些高大强壮的人。老人小孩却站在车上的走道上。那些人见了也视若无睹,继续坐在座位上,想也没想过让坐。在公园里的花坛,草坪旁也常可看到“禁止摘花”“请勿践踏”“不要进入”等。有的人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装作没看见,故意违反。

想让“假文盲”在社会上彻底地消失并非没可能,关键在于我们大家。只要我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争当文明,有公德心的接班人。我将期待那没有“假文盲”出现在社会上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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