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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调查

发布时间:2022-05-25 05:00:1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老年人犯罪调查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14年至2014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2014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14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14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14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 2014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14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14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2014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余某心想: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2014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69岁程崇华案发前帮助某小学的教师及学生煮饭。自2014年9月至2014年4月,他利用中午该校女学生小莉、小珊、小菁到其房里玩耍之机,以给糖果或零钱为诱饵,先后共奸淫3名幼女14次。其中被害人小莉被奸淫6次致怀孕,由于小莉腹部隆起而案发,并被送往医院施行人流手术。 61岁的赤脚医生侯某租别人家的房子开一家个体诊所,经济上比较富裕,但老伴早亡,也一直没有再婚,生活孤单,精神缺乏寄托,一次趁房东家无人之机,将房东家不满14岁的小保姆金某奸淫。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般不进行准备、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例如,61岁的郭某将本村的幼女曾某诱骗到一龙眼林中,对其实施奸淫,次日,遂被抓获。而52岁的林某则是见10岁幼女刘某上厕所,一时起意,跟上去用手伸进刘裤子内对刘某进行猥亵,刘某放声大哭,遂案发被抓。

4、涉及的罪名发生变化。由于老年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巨大衰退,老年犯罪人一般不实施需要精心的作案准备和高度紧张的作案过程的犯罪,因而一般不呈现智能性。过去农村老年人犯罪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简单,且多为单独作案,说明老年人犯罪并不因年龄增长、经验丰富而使作案能力、作案技巧提高,这与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且多为农民有直接关系,这一特点与青少年多为结伙犯罪形成鲜明对比。犯罪手法也比较间接、隐蔽。农村老年人犯罪,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而是假借他人的行为实施。常常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60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口角,为了泄愤报复,竟利用金钱引诱未成年人放火,烧毁鞋店内的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而被判处徒刑。 在审理的盗窃案件中,有15件是老年罪犯假借他人之手完成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组织策划的犯罪类型,如赌博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应引起注意。后三者均为2014年才出现的犯罪,而赌博罪近年来在呈上升趋势,2014年没有,2014年和2014年分别为2人、3人,且其中4人均为利用“六合彩”骗赌的犯罪嫌疑人。如201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邱启堂(52岁)在其子邱金华的协助下,利用电话和传真机向本村邱仁和、邱以圣等80余人销售“六合彩”20余期,收注金额6万余元,还发展下线庄家陈广州、范道锦、江品贤等5人。

5、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不容忽视。2014年以来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涉及妨害公务罪的9人,寻衅滋事罪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人。包庇罪与窝藏罪也占有相当比重。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共批捕农村老年人包庇、窝藏案件6件,占同期结案的8.45%。在子女违法犯罪时,农村老年人往往不能分清是非,理智对待,而是纵容、包庇,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6、犯罪发生的地域分布不平衡。经济较贫困地区犯罪数量相对较多,连城、上杭、长汀三地发生得较多(见图一)。

图一(单位:人)

7、农村老年女性犯罪比例很少,共计18人,仅占9%。从中反映出农村老年人中男性犯罪问题更为突出,更应受到关注。

二、犯罪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现有经济环境的影响。龙岩市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一些老年人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该市又地属山区林区,林业资源丰富,多数农村老年人仍然抱着“靠山吃山”的旧观念,因此导致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现象突出。而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浪潮同样冲击着农村,农村许多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创业,在家的一些农村老年人为求“致富”捷径,走上了不正当获取钱财的犯罪道路。特别是近年来“六合彩”赌博在该市许多城镇农村盛行,也吸引了不少农村老年人的积极参与。

二是农村特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农村的宗族观念较深,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一家有难,八方相助”,个别群众出于某种原因,自发或煽动周围不明真相的农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一些正当执法行为加以干扰阻碍,甚至仗着人多势众,做出过激的行为。农村老年人由于年龄较长,在亲朋中有一定威信,常在这些行为中处于较主导地位。如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友林(53岁)、李炉然(51岁)等9人以本村村民李月金的死亡与镇政府有责任为由,冲进镇政府,砸坏办公大楼房门、窗玻璃等物,将镇政府的两部汽车挡风玻璃砸坏,追打镇长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与传统社会相比,由单一的家庭生活向家庭与社会生活的互动转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然而,农村老年人在这方面却处在弱势。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变化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空虚无所寄托、缺乏必要的心理疏导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老年人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因此,家庭生活中的失落与社会生活中的“失败”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种心理隐患,此时,如果出现外界机遇,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外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触犯刑律。从家庭角度看,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偏远山区,不孝敬赡养老人的事件屡有发生。家庭不和睦或无人赡养,长期压抑,致使农村老年人心理失衡,通过犯罪发泄自己的不满。79岁的邢某老伴已去世,虽有儿女8人,但相互推诿,无人赡养。三个儿子以其居住的房屋,在分家时已商定属自己为由,不让老人居住,邢某难以发泄一直压在心中的怨气,将居住的房子点燃,致使其五间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烧毁。

三是农村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所致。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自控力差,使其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往往就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变

第二篇:老年人犯罪调查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14年至2014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2014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14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14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14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 2014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14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14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2014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余某心想: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2014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69岁程崇华案发前帮助某小学的教师及学生煮饭。自2014年9月至2014年4月,他利用中午该校女学生小莉、小珊、小菁到其房里玩耍之机,以给糖果或零钱为诱饵,先后共奸淫3名幼女14次。其中被害人小莉被奸淫6次致怀孕,由于小莉腹部隆起而案发,并被送往医院施行人流手术。 61岁的赤脚医生侯某租别人家的房子开一家个体诊所,经济上比较富裕,但老伴早亡,也一直没有再婚,生活孤单,精神缺乏寄托,一次趁房东家无人之机,将房东家不满14岁的小保姆金某奸淫。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般不进行准备、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例如,61岁的郭某将本村的幼女曾某诱骗到一龙眼林中,对其实施奸淫,次日,遂被抓获。而52岁的林某则是见10岁幼女刘某上厕所,一时起意,跟上去用手伸进刘裤子内对刘某进行猥亵,刘某放声大哭,遂案发被抓。

4、涉及的罪名发生变化。由于老年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巨大衰退,老年犯罪人一般不实施需要精心的作案准备和高度紧张的作案过程的犯罪,因而一般不呈现智能性。过去农村老年人犯罪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简单,且多为单独作案,说明老年人犯罪并不因年龄增长、经验丰富而使作案能力、作案技巧提高,这与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且多为农民有直接关系,这一特点与青少年多为结伙犯罪形成鲜明对比。犯罪手法也比较间接、隐蔽。农村老年人犯罪,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而是假借他人的行为实施。常常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60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

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地安享晚年,如此,老年人便不会丧失生活信心,因而也就减少了许多导致其犯罪的因素。

二是惩治与维权相结合。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收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对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实体上,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办理程序和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绪,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力求做到:一方面,通过惩治老年人犯罪,维护最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惩治中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老年犯罪者一般具有意志薄弱的特点,表现为不良的行为习惯、行为方式难以改变,具有很强的守旧性、习惯性和固执性。也正因为如此,要针对老年犯罪者的不同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所偏离社会轨道行为的错误,重新做人。 例如可以在监狱里建立专门的老年罪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老年罪犯的收监、改造,建立老年服务网络。但要端正对农村老年人罪犯的惩治态度,感情上的倾斜要把握尺度,不要形成老年人犯罪必然从轻处理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弱势人群维权体系,对被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安置。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嫌弃。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对老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的老年犯,有效地遏制老年人犯罪和再犯罪。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三是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娱生活相结合。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他们树立健康的舆论导向,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另一方面,社会积极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我们的社会不仅要从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要多顾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心理的健康状况。一些家庭的后辈认为老年人年纪大了,能保证他们有吃有喝就行了,他们哪还有什么精神追求。然而,他们却忽视了老年人也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如果老年人精神空虚,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减少老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 给他们提供合理、合法、健康的娱乐、健身、学习场所,农村可以通过村委会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使其获得身心愉悦,不再孤独自闭,远离腐朽思想毒害,以避免老年人误入歧途,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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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老年人犯罪

浅谈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惩治预防措施

2014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2014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对于老年人犯罪刑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4年3月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犯罪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从实践中看,只有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纯粹的自身因素导致,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其长期以来对家庭、社会的不满而逐渐形成犯罪心理。

(一)家庭关系诱发老年人犯罪心理

一方面,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诱发老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每对子女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严重,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巨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此外,老人在家庭中主导权的丧失、社会活动减少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有此而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据千龙网报道,2014年北京丰台区的82岁老人齐某因儿子长期酗酒,酒后即骂父亲,老人一气之下痛杀不孝子。

除了父子、母子关系外,夫妻关系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性格、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谐的性生活、家庭经济支配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成为影响老年人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2014年6月,南京市就发生了一幕65岁老太趁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子将其砍死的惨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空巢”家庭模式正在加剧。据统计,“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也在影响着犯罪的发生。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落到了老人身上,习惯上把心事向子女倾诉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困难得不到帮助,再加上老年人感情脆弱,意志力薄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另外城市中“421”(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模式也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使城市里的老人空虚感有时无所寄托,心情烦躁不安或者严重抑郁,一旦遭遇外界不良刺激,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

(二)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由于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衰退,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并且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通常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加之中国传统的尊老美德,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个群体存在着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存在疏于防范的现象。

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也可以为老年人实施某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三)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为老年人犯罪带来隐患。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心理因所处的特定年龄段造成其的犯罪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绝大多数老年犯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暴力型犯罪较少。以性别分类,男性多为猥亵、强奸等流氓犯罪及财产性犯罪,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的延长,老年人对性以及感情也有了较以往更多的需求,但是传统社会观念、以及落后的文化构成等因素,往往使老年人和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致使老年人产生了犯罪的内在动机。而财产性犯罪则与老年人的现实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与其他普通侵财型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手段老年人的侵财型犯罪多采用诈骗等非暴力手段。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成都老人公交车纵火案和韩国老人国宝纵火案,都充分表明了犯罪人经过精心策划,依靠社会对老年人犯罪意识的疏忽而采取的报复性犯罪活动。

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人进入老年后,自然规律决定了其生理机能呈弱化衰老变化。因此,老年人犯罪往往把对象直接指向缺少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者。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惩治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老年人犯罪也是古已有之的一个社会现实。在中国古代社会对老年人犯罪大部分是采取了有别于一般犯罪的刑事政策。例如汉宣帝朝规定“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近代《大清新刑律》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老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有着从宽的倾向。例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已失去的社会危害可

能的,可以准许限保监外执行。”以及2014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对待老年人犯罪,我们要在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情况下,适当对其从宽、从轻处理。

这一结论不但是对历史的总结,更是符合当下实际的。老年人犯罪往往有其内在动因,即往往犯罪的老年人都是有“苦衷”的。那么这种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弱。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处于迫不得已或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做的,更是要在刑罚之外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将他们拖出犯罪的泥淖。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老年人宜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手段。因为如果宣告实刑,那么意味着这一犯罪分子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人员的工资、衣食住医等环节的开支。但是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因素使得他在羁押期间很少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所以这对国家而言是一笔“负收入”。

五、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古语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对于老年人犯罪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与青少年犯罪一样,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研究刑罚对策,更应该深刻而建设性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关于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我认为有一下几点是有益的:

(一)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得到适当的赡养,每一个老年人在晚年都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让每一个老年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那么试问,还会有多少老年人去犯罪?

(1)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设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的制度安排。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试点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确保孤寡老人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困的家庭中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同时提倡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加大社会募捐、企业资助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确保城乡老人的物质需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得到更多保障。

(2)法律上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不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的社会利益。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老人子女的义务,使得他们不但不会成为未来老年人犯罪的“幕后推手”,而是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防火墙”和“保险丝”。

(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扭转社会观念

社会舆论要大力宣传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建设,让全社会形成爱老、敬老之风尚,尊重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提倡老年人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发挥老年人的专长优势,从事力所能及之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4)司法机关要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针对老年人的性格特点和行为习惯,改造机关要采取宽容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使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和道德错误,争取早日重归社会。另外更要加强对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功用,落实其生活保障措施,关注其思想行为变化,预防再次犯罪。最后,司法机关还要立足社区街道和农村村委会,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特点,建立外来单身老人的特别登记制度,关注单身老人的特殊行为变化,从社会关爱和犯罪预防双重角度来加强对外来单身老人的管理。

老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需要社会和家庭方方面面的努力。刑罚不是目的,从宽处理也不是社会所追求的,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在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下享受夕阳红,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四篇: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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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马莹莹赵瑞雪 向美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

【摘要】矜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立法传统,反映了人道主义精神。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立法机构在矜老传统的基础上,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正是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恤刑思想,不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使我国刑事立法结构更加健全,符合刑法精神和刑罚目的,符合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谦抑原则

一、老年人犯罪概述

(一)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何为“老年人”呢?在我国退休年龄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但是1982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首次将老年人的年龄正式界定为60周岁,我国在1996年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因此,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

(二)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

根据2014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接近14%。据联合国说法,老龄化国家是指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以上。老龄化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同年全国老龄办预计,五年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7%;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约占老年人口的近14,人口结构的转变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老年人犯罪问题。近年来老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据调查,我国a省b市c区2014-2014五个年度中,该区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324起,其中老年人作案101起,占破获案件总数的531%。案件种类涉嫌故意伤害的最多,其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盗窃、诈骗、强奸,妨害公务和损坏公私财物等。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老年人在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下发生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行为。

第二,长期缺乏关爱,缺少精神慰藉。老年人的子女对老人疏于照顾,使老年人孤独情绪蔓延无处倾诉。老年人在退休后无法很快适应新生活,他们无法实现自我价值,无法获得成就感,加上体力和精神状况下降,使老年人消极颓废,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社会福利不到位。当今社会物价飞涨,部分老年人退休后本身积蓄少,子女尚不能给予补贴,生病时又需要大量金钱的投入,这就容易导致侵害财产型犯罪的发生。

第四,长期独居的老年人性格孤僻引发强烈的占有欲和报复欲,加上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导致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

(四)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以a省b市c区司法机关2014-2014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老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第一,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第二,两抢一盗、人身伤害案件居多;第三,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孤寡老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第四,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第五,老年人犯罪案件占总案件不到5%,男性犯罪多于女性,农村老年人犯罪多于城市,采取手段多为非暴力性的。

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因

(一)体现我国矜老的传统文化

矜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立法传统。“矜老原则”是法律儒家化发展的结果,是指在刑罚上给予犯罪的老年人较为宽厚的处罚,源于“德主刑辅、明德慎刑”的恤刑思想,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时期。它的思想基础符合一般公众的刑罚观。虽然这一传统没有被我国现行刑法全面采纳,但是作为立法传统,立法者不能忽视该理论渊源。

(二)老年人犯罪后再犯的概率小,社会危害小

首先,老年人犯罪率较低,其次,多数老年人犯罪是由于孤独、不被重视、子女疏于照顾,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亲人及社会对老年人生存现状做出改善,犯罪的机率就会降低很多。最后,老年人即使想再犯罪也力不从心,所以老年人再犯罪的机率很小。

(三)符合刑事立法的趋势

一般来说,老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危害性小,对其从宽处理是保障人权的体现,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本质是尽量使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手段。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老年罪犯生病治疗费用过高,关押老年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刑罚的经济性原则不符。比照未成年罪犯,由社会来改造老年人,不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五)符合刑罚目的性原则

对老年犯罪人采取轻于一般犯罪人的责任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目的性原则,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对老年人犯罪应当以预防和改造为主,严惩不但无法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适得其反,与保障人权相悖。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为使老年人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彻底根除老年人犯罪的经济原因。

(三)加强道德宣传与法制宣传

首先,加强道德宣传。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和社会都要给予老人关怀;其次,要重视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同时司法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深入到农村,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

(四)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度

政府和福利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度,尤其是空巢老人这样的特殊群里,老年人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

参考文献:

[1]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康树华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j] 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01)

[3]刘钦兴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j]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14(01)

[4]刘艳红 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j] 法学论坛,2014(03)

[5]谢望原,张开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总评[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

[6]袁彬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j] 法制资讯,2014(05)

[7]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j]人民检察,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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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益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老年人犯罪研究[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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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秉志 刑法学[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第五篇:老年人犯罪启示录

老年人犯罪启示录

10月9日上午,62岁的赵某用一把尖刀把自己从一位普通的老人变成了杀人犯——他的老伴和怀有身孕女儿双双死于他的刀下。

这是最近一起发生在山东省沂南县的老年人犯罪案件。

而就在此前的6月4日下午,同在该县,65岁的邹某因为琐事而追砍妻子,并将前来劝架的邻居砍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随着上述案件的曝光,老年人犯罪再次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

事实上,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犯罪近年来已越来越不鲜见。不仅关于老年人涉嫌性侵害、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新闻屡现报端,来自一些地方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

一些声音指出,关爱的缺失已经导致个别老年人的心理障碍,进而引发犯罪。而破解的根本之道还在于切实解决好老人的养老问题。

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果以“老年人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很多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

在广西南宁市,该市中院8月中旬开庭审理了80岁老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在此案中,年逾八旬的蒋某自认为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2014年11月1日,当群众聚集在邕江边烧纸钱等物品祈福的时候,蒋某用铝盆盛装汽油泼向火堆,致使火势爆燃,最终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

在重庆巴南区,年近七旬的黄某因为经常小偷小摸最终被判入狱1年6个月。而黄某所偷的东西堪称五花八门,鸡、玉米、茶杯、牛仔裤……不到8个月的时间,共偷盗30多次,价值共计3000余元。

据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院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如2014年到2014年,老年人犯罪人数就从15人上涨到35人,增加了一倍多。

他们调研后还发现,现在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越来越多。2014年,仅涉及失火、留容卖淫、故意伤害、盗窃等7种罪名。然而到了2014年,已经增加了包括合同诈骗、故意杀人、非法行医、非法种植毒品等在内的9种罪名。

此外,老年人犯罪的对象多为弱势群体。由于生理机能衰退,一些老年人将犯罪对象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福建福清市法院也发现,他们受理的老年人涉性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4年仅受理该类案件3件,而2014年至2014年上半年就已受理12件。且在上述15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达12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快的日本,老年人犯罪的增长堪称迅猛。

据日本法务省2014年11月16日发布的年度犯罪白皮书,日本2014年大约4.86万名65岁及以上老人触犯刑法,大约是20年前的6倍。多数罪行为偷窃或在商店行窃,同时暴力犯罪增多。其中,暴力犯罪老年人数量是1992年的49.5倍。

此外,日本警视厅的一项调查还显示,东京2014年发生的商店盗窃案中,被揭发的65岁以上老人多于19岁以下少年,是在有可查记录的1989年以来首次超过少年人数。

空巢背后的隐忧

“在步入老年期后,随着自身生理、心理状态的变化,部分老年人会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具体表现为思想情绪变得固执、易怒、冲动,缺乏宽容和克制。情绪激动时,语言和行为有明显的攻击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项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中写道。

事实上,由于直接接触和老年人犯罪相关的案件,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法院也在关注老年人犯罪逐年增长的同时对其背后的成因进行了分析。

一些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老年人中独居的空巢老人往往占大多数。这些老人长期孤独,缺乏亲情关怀和情绪排解渠道,心理问题日益显现,有时一时的情绪激动就可能做出极端行为。

还有检察官表示,空巢老人犯罪很多是由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子女对老人缺少关爱,家庭缺少温暖。

而据山东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该市某街道200名空巢老人进行的心理测评结果显示,有四分之一的老人存在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更有超过半数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精神生活缺乏慰藉。

除了心理上,老年人生理上的需求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据了解,不少单身老年人由于生理需要长期得不到疏解,自控能力变差,以至于动邪念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受陈旧观念的影响,丧偶后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进而选择旁门左道。

而经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则成了老年人侵犯他人财产的主因——他们一般没有稳定收入,或者虽退休有固定收入,但收入较低,生活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仍然还是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

平不同,致使许多老年人因无人赡养、无经济收入而进行盗窃、抢劫犯罪行为,用来解决经济问题。”有检察官如是分析。

除此之外,法律意识淡薄也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不少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知识水平不高,加之有些地方对普法宣传不够重视,也使得不少老年人涉嫌犯罪而不自知。

解决好养老问题是关键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引发了各方思考。不少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从实践出发给出了建议。

有检察官建议,包括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及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同时要突出家庭对老人的关爱,加强老人与子女间的互动交流,进而减少由于家庭激化导致的犯罪案件。

还有声音建议,政府和社会应当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完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健全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引导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既保障老年人的物质供给,又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

更有观点认为,破解老年人犯罪,根本之道在于就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则是一个需要家庭、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的综合性问题。

早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年,国务院再次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其中针对解决老年人精神寂寞、生活照料等现实困难提出了多项举措。

而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更增加了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条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除此之外,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制宣传及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等举措来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也成为一种共识。

一些来自基层法院的观点认为,普法部门应将老年人列为普法重点对象,把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上升到应有的高度,组织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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