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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员申请书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7 10:09:5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前言]理赔员申请书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理赔员申请书多篇

理赔员申请书篇1

北京__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__年x月__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 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 1300.00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 1900.00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 800.00 电机上罩 50.00 包装箱 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 400.00

设备修理人工费 1200.00

费用合计 6100.00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北京____有限责任公司

20__年x月x日

理赔员申请书篇2

被申请人:施__,女,彝族,19__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人,住漾濞县漾江镇普坪村二郎坡社,农民,身份证号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___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

申请执行依据:

漾濞县人民法院(201_)漾法民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201_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成功调解,遂于当天作出(201_)漾法民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___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此款限于201_年6月21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该(201_)漾法民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漾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__

201_年07月18日

理赔员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x县x镇x村x组人,居民身份证号xxxx,现长期居住在楼西x单元x室,电话xxx

务工单位: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工地住所地:xxx

申请请求:

请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请人:xxx的请求,依法对申请人:xxx受伤认定为工伤。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于年月日和务工单位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了劳动合同两年,在该单位务工,岗位为销售大米,每月工资3400元。20xx年5月28日申请人:xxx受务工单位的派遣,座单位雇佣的所有的陕号货车拉运大米到安康市去销售,车辆行驶于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路段和安康的陕号车主驾驶的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xxx受伤,申请人:xxx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1天出院,其伤被诊断为:

1、颈z椎体、左侧横突及右侧椎板骨折。

2、右侧肩胛骨骨折。

3、右侧锁骨骨折。

4、闭合性胸部损伤。

5、右肘部皮肤擦挫伤。

6、肋骨骨折(右1—7肋,左1、5、6、7、8、9、10肋)之伤。

该事故经安康市汉滨区交警大队于20xx年6月18日向申请人:xxx及驾驶员,驾驶员送达了(20xx)年第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责主要责任,负责次要责任。申请人:xxx不负责事故责任。吕新杰不服该认定,申请安康市交警支队复核,安康市交警支队于20xx年7月31日向送达了书面复核结论为《维护原办案单位作出的责任认定》126号认定书生效。申请人:xxx的伤经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于20xx年4月14日出具的第2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多发性肋骨骨折(右1—7肋左1、5、6、7、8、9、10肋)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右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现右上肢丧失功能10.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取除颈椎内固定(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6000元,住院天数为20天。右锁骨及左5、7、8肋内固定取除(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7000元,住院天数为20天。

该交通事故申请人:xxx已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以(20xx)判决书,确定了及车辆所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安康市支公司,各自应承担的理赔责任,现已兑现结案。

申请人:xxx现已成半残废之人,申请人:xxx是给务工单位因工作而被单位派出工作期间发生的车祸,依据国务院(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分布的根据20xx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生效的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申请人:xxx此次受单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是工伤性质。

在申请人:xxx和务工单位就赔偿事宜商处无果的'前提下,申请人:xxx特向贵局申请,请求对申请人:xxx受伤致残的情况给以工伤认定,保护务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理赔员申请书篇4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理赔员申请书篇5

申请人的填写

a、一般情况下,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申请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b、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为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

c、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申请人应为其法定监护人。

d、权利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有权利人(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理赔通知送达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应填写清楚无误。

(2)在申请人签章处签名,若理赔金要求划入单位帐户,则申请人签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3)事故经过必须填写完整,真实。

(4)如被保险人身故,未指定受益人时,需有法定继承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保险人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在书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时,理赔通知送达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应填写清楚无误。此外,事故经过必须填写完整、真实,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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