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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求职信(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04 10:11:4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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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国企问题

一、体制混乱

至今资产规模已达160多亿元人民币,发展是极快的。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尤其是1992年和1993年的高潮期间,公司似乎一夜之间突然设立了许许多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这些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等几乎遍布大半个中国。然而,公司似乎又缺乏对这些不同机构、公司管理方式的系统思考,没有理顺总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投公司、参股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同时也许是由于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高素质人才,于是,在这些机构、公司设立起来以后,就出现了各不同机构、公司的领导相互兼任不同职务的混乱局面。如总公司的总经理兼子公司的董事长,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子公司的总经理,总公司的总助兼代表处主任,代表处主任兼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代表处主任等又兼任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等职务。总而言之,从总公司到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几乎都分别担任着许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职务。这种一人同时身兼不同性质、不同机构、不同层次的数种职务的混乱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它为扯皮、推诿、不负责任提供了一种最佳的借口。由于一个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应付完其所挂全部职务应负责的全部工作,于是只有委托其他人全权代理,但对代理人又疏于管理、监督,所以许多数百万、数千万甚至超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最后均以失败而告终也就不足为怪了。

另外,公司虽设立了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但却没有划分清楚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更由于领导相互兼职,使这些机构、公司间的责、权、利关系更加混乱,最后往往导致孙公司的责任由子公司承担,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甚至控股公司的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的不良后果。

由于体制上的混乱,必然会导致决策混乱、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恶果。

二、决策不科学

由于上述体制上的混乱状况,使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决策没有章法可依。上述体制,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的集权管理方式,它根本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由于总公司的各位领导,往往身兼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数职,自然,各种不同机构、公司的决策权也往往集于一身。然而大量的经营活动往往又必须靠普通职员去操作,但普通职员甚至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领导都无权参与决策,也不用承担决策错误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决策的人不了解详细情况,了解详细情况并具体操作实施的人员又无权参与决策的怪状。这种状况是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也为一些思想不纯、动机不良的职员提供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可乘之机。这种状况下,决策者们虽然很忙,也很辛苦,却往往无法得到满意的回报。于是,也就有了"权力下放-收回-再下放-再收回"以及下级公司"早请示,晚汇报",上级领导应付不完的批示等等怪状。

三、领导不力

我们常说,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所以现代化企业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关键的人才则是企业负责人。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也即这个道理。中国现代企业领导,不但要有非凡的才能,更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正义感、是非观,不能损人利已,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领导的重任,才能赢得职员的尊敬,也才敢直面职员(请继续关注Www.HaOword.coM)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目前,公司一些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一方面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其责权利不明确,因此决策不果断,管理松驰,事业心不强,拍担责任,抱着一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工作。另一方面,也许是个人能力问题,或者是自身存在的其他问题,因而缺乏主见,往往对职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熟视无睹,抱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怕管事,怕得罪人。于是公司的电话有人乱打,交际应酬费有人乱花,车辆有人乱开。而对于工作,有人不负责任,有人马马虎虎,甚至有人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于是该解聘的人员不解聘,该降职的也不降职,该处分的不处分,同时该表彰奖励的也无人表彰奖励,该升职的也得不到升职。一些领导还时时公然流露出自己也是替共产党打工的消极心态。甚至有些职员在公司领工资而自己又开公司,干自己的私活,有些职员利用公司的电话收听股票行情、信息炒股也无人干涉。这种状况极大地挫伤了那些有责任心的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一些真正的人才流失了出去,而一些无能平庸之辈却悠然自得在公司混工资又无任何压力。

四、缺乏民主、监督机制

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多是由总公司直接任命的,而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大多数职员,都是从各地招聘的。自然,公司的大多数职员要对分支机构、子公司领导负责,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则对总公司领导负责。这种单线式的联系很容易使中间环节欺下瞒上而不被发觉。首先,一般职员无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活动,一些重大决策主要由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负责人决定或由他们报告总公司后决定,那么这些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公司经济利益等,一般职员无权发表意见也无法监督。其次,由于公司实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员的饭碗往往直接掌握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手中,所以一般职员对他们的任何所作所为不敢有任何非议,甚至发现其决策中的某些问题,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如果个别负责人存在谋取私利等不法行为,部分职员也会上行下效。总公司领导到分支机构、子公司视察或处理某些问题时,往往是由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陪同在宾馆、酒店渡过的,对于普通职员来说,一年难得见到总公司领导几面,甚至连所在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自然更谈不上与领导有任何沟通了。这样,一些分支机构、子公司领导有时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出现腐败甚至经济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而有时却又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把球踢给总公司,自己保得高枕无忧。这种状况,即使经济形势再好,谁又能保证必然取胜得好的经济效益呢? 五、职责不清,管理混乱

从总公司来说,过去曾设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最后又决定分设专业公司。设专业公司搞资产划拨重组已作了大量工作,现在又似乎不了了之。这都是在管理上缺乏明确且富有远见的思路的一种表现。从××分公司的情况来看,过去投资房地产,却没有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业务部门,结果各部门竟相购房、购地。而今市场变化,原所谓的发展部、金融部实际上已无所事事,却仍予保留。公司自1994年以来面临的大量工作是追债、诉讼活动,但公司不设相应的法律事务部却设立了不伦不类的综合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并安排一位无处可安置的非法律专业的且不负责任的人任负责人。结果公司单诉讼律师费就已花费了数百万元人民币,其实这些费用却并非非花不可的。

由于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自然各部门、各职员的工作职责也就不甚清楚。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人无所事事、一些事又无人问津、一些人越做事越多、一些人不做事老没事做的奇怪现象。由于总公司体制上的混乱现象,一些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的职权、责任也不甚清楚,于是他们往往对职员承诺的奖励不能兑现,甚至发了奖金又从工资中扣回,工作中到底什么该请示总公司,什么该由自己决策也都说不清楚。

这种混乱不堪的状况首先无法使职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次也会严重挫伤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所以若想使公司在这种状况下出效益,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六、漠视职员生活和精神面貌,企业缺乏凝聚力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作为公司的职员,本来是有一定的自豪感的。从工资水平及其他待遇来看,公司基本上都能严格地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办理。这些都是其他非国有企业难以相比的。这对于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具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遗憾的是,公司对一些职员尤其是外省籍单身职员的吃、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却未作妥善的安排。公司领导及部分职员居住高级公寓,里边电话、沙发、彩电、冰箱、空调、录像机、灶具等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一应俱全,出入有专车,生活上毫无后顾之忧。而公司的其他单身职员,公司仅为其提供一间偏避地方的空房而已,其他概不负责。这些单身职员如果自己配备各种电器及生活用品,成本很高且有许多不便。不配备的话,就得常年花高价在外买饭吃,并且业余时间也无法得以很好地休息。无形之中,公司部分人享有特殊化优待,而其他人却似乎低人一等。这样职员中无形就划分出三五九等,使一些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受挫拆,也使部分职员无法长期在公司干下去。

由于公司没有很好地从工作、生活上把职员组织起来,公司缺乏自己的企业文化、集体活动,职工也就缺乏相应的敬业精神。于是部分职员沉醉于打麻将、玩牌机等赌博活动,白天上班时论输赢,或者下棋、玩电脑游戏,下班就开赌。

加之公司缺乏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没有把职员很好地团结起来,于是一些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纷纷另谋出路,远走高飞。这样,几年来,公司人员一直不很稳定,不但影响了工作,也影响了其他职员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一些职员也因此产生短期行为,在工作中趁自己离开前能捞就捞,不惜损害公司利益,捞一把就走。部分职员甚至在工作中公然做一些损公肥私的勾当。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扭转,就不能不让人为公司的前途担忧。

七、经营方针不明

××代表处在92、93年期间投资许多房地产项目,造成许多遗留问题。目前公司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也不能不考虑近期的主要任务和远期的目标等问题。然而目前的××代表处似乎已被遗留问题搞得焦头烂额,只顾发生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到什么时候说什么时候话,扮演了一?quot;维持会"的角色,似乎根本就没有去想去考虑如何通过别的途径去开展经营活动,去赚钱,靠什么项目、靠什么人才来扭亏为盈等问题。如果仍抱着这种没有目标的"混"的态度,只能使公司在目前这种困境中越陷越深。即使将来经济形势好转,公司也只能坐失良机。这样,公司将永无翻身之日!

以上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尤其是××分公司目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每一个问题几乎都关系着公司的前途、命运。如不迅速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公司的这种局面将很难扭转。 公司现存问题的解决思路

针对公司现存的上述主要问题,我个人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相应的措施,力争使公司的面貌为之焕然一新。

党中央、国务院继“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出台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为整个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的振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区国有老工业企业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成员之一,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振兴与衰败同在的局面,如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如何占据优势,的确是企业的领导者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多方位、多角度地对地处齐齐哈尔地区十大国有老工业企业进行了长达八个月的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寻求解决困扰齐齐哈尔地区十大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本调查报告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调研的目的、意义及方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调整改造的对策三个方面对地处齐齐哈尔地区十大国有老工业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其中对企业类型、环境制约问题、资金短缺包袱沉重问题、设备老化更新改造迟缓、人才匮乏流失严重问题、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和校企联合的开展等方面运用了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企业战略管理等专业知识,进行了综合分析和研究。分析了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战略性的解决对策和解决设想。本文力图通过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分析研究为黑龙江省国有老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帮助,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提供一些借鉴的资料,使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的国有老工业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能够有强劲的竞争力迎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走向振兴之路,重现昨日的辉煌。

? 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经济案件诉讼中败诉的比例越来越高。从对审理涉及国企案件较多的法院的调查情况看,凡国企作为被告的经济案件,国企败诉率平均高达80%以上。国企败诉率如此之高,其直接原因是什么?深层原因又在哪里?最近,笔者就此问题对百起国企败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败诉的原因

一、因欠贷而败诉。这是国企败诉的最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共有69件。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共性:贷款的数额大,从几百万元到几亿元不等;借款的用途广,或为引进技术,或为更新设备,或为转换产品,或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欠贷的时间长,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欠贷的原因集中,主要是由于贷款项目不成功,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甚至亏损,以至无力还债。另外是拖债、赖债、逃债现象普遍。

二、因随意担保而败诉。担保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设置担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就敢于担保的盲目型担保。二是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见有利可图就愿意担保的利益驱动型担保。如,有的国企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甚至“皮包公司”担保。有的为吸引外资救活企业,无偿向给自己部分出资的“三资企业”提供担保。三是碍于情面的人情型担保。四是迫于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的压力,被迫为困难企业担保的行政指令型担保。如某企业被迫为数家困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金额为7500余万元。五是有的企业领导私心作怪或为了讨好上级以求升迁或为了拉关系办私事,慷企业之慨。

正是由于提供了这些担保,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提供担保的企业便被卷入诉讼中,替他人还债。

三、因管理混乱而败诉。管理混乱表现为,一是管理制度的混乱。在财务管理上账目不清,支出、结余心中无数;在销售环节上,结算手续不全,发货单据丢失;在公章使用上,擅自出借;还有合同文本丢失,到期债权因不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企业人事制度有缺陷。表现为用人制度不健全或用人不当。如青岛某建筑工程公司招聘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任负责人并授之以公章,使其得以打着企业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使公司卷入大量的经济纠纷中。

四、因合同法意识差而败诉。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仍然存在。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借贷等案件中,轻信一方许诺,不订立书面合同,诉讼中因提不出确凿的证据而陷于被动;二是合同不合法或不规范,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由于不懂得相关法律政策,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违法,使合同丧失了法律效力。还有些合同的条款欠缺,意思表达含混不清,责、权、利约定不明等;三是无力履行、无意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无力履行,如有些国企对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估计不足,所签订的合同终因无力履行而违约;无意履行,即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签订的合同具有欺诈性。如收了对方的货物后,有能力付款而拒不支付,不正确履行,即不严格按合同办事,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义务。如,明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但有些企业既不提出又不交付货款,待成了被告,方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

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

一、国企高负债现象已具有普遍性。导致国企高负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机制的问题,也有宏观管理的弊端,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政府信贷来推动的,如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等都靠贷款,新创办企业的资本金基本上也是靠贷款,甚至企业发不出工资也要找银行贷款。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高负债是必然的。

二、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严重:不认债,新官不理旧事;躲避债务,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分立不分债,企业实行“母体分解”后,采取“金蝉脱壳”办法,将绝大部分有效经营资产划走,有意悬空银行债务;破产逃废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资产高值低估,随意宣布银行的贷款抵押无效。如,某县级市共有156家企业参与改制,涉及银行贷款5.2亿元。其中,有37家因利用“母体裂变”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高达1.48亿元,欠息4080万元。

三、缺乏市场观念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对市场缺乏了解,信息不灵,经营方向不明从而导致产品开发的盲目性和盲从性是不少企业存在的弊病。如,青岛市某企业原是一个效益不错的单位,前几年为扩大经营规模向银行贷款上亿元,后因产品市场发生急剧变化,产品销路不畅,造成滞销积压,亏损严重,无法按期还贷。

四、企业领导班子现状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少国企领导班子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没有能力把企业推向市场的软班子;有面对困难精神不振,畏缩不前,单纯等、靠、要的懒班子;有领导之间不团结、内耗严重的散班子;有贪污、受贿严重以权谋私的坏班子;还有主要领导独断专行,造成严重决策失误,不发挥集体作用的家长式班子。

五、产权主体虚置,产权边界模糊,造成国家与企业间不对称的责权利结合。往往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当企业正常经营时,政府部门可以指手画脚,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经营者都不承担最终责任,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国家承担无限的风险和责任。

六、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导致政企不分。在政府方面表现为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不分。在企业方面表现为所有者代表权与经营权不分。其结果,常常以行政权非规范地干预企业,所有者代表追求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增值目标,往往被行政管理者的多重社会目标所“淹没”。

标本兼治刻不容缓

国企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因素。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将严重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一些国企的败诉,虽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重要的是给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在谈到国企应该怎样在改革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时,他们颇有感触地说,当务之急是迅速遏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展、蔓延之势。与此同时,国家的治本措施要尽快到位,标本兼治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第二篇:国企从政

舒炜:国企高管从政可带来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年05月05日18:01廉政瞭望

◎文_舒炜

自中共十七大之后,大型国有企业的老总出任党政要职成为一种趋势,尤其在今年4月迎来了又一轮相关人事任免潮:2日,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总经理王志刚出任科技部党组副书记,并主持党组工作;11日,苏树林被任命为福建省政府副省长、代省长,而在上个月,他的身份还是在世界500强中排名第7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

加上之前的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任润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陈雪枫分别当选为本省副省长,这一群体正陆续成为从商场转战官场群体中的新力量,社会各界对这种“商而优则仕”的趋向,有着热烈的关注和讨论。

先例不胜枚举

中央于去年及今年先后出台党政机关与国企干部交流机制,建立高级经理学院,使之成为中国六大高级干部学校之一,加强了对国企高管的培养力度,政企高官(管)相互间的角色转换也日趋频繁。

媒体在报道这些消息时也大多持肯定态度:“在中国推进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长袖善舞的国企老总,也有望在政治领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其实,在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下,国企老总和政坛干部之间的对调从来就不少见,大部分的国企老总本身就是党政干部。而2014年8月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就要求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著名公共行政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指出,1999年中央曾发文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随后又发文称44家大型国企老总享受部级干部待遇。从理论上和程序上看,国企老总已不属于公务员序列,而是介于管理高官或技术高官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官。

在地方党政首长中,和苏树林履历类似的是一抓一大把。如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曾任武汉钢铁公司经理,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任中海油董事长,广西区委书记郭声琨曾任中国铝业党组书记。

有相当一部分人赞同,正是苏树林的学识和经历决定了他在商界、政界中可以做到游刃有余。2014年,他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的任上转任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仅8个月之后,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贪腐案发,苏树林迅速脱离政界成为救火队长。加上此次履新,苏树林已是在政商两界几进几出。

同样,在中央和部委领导中,也不乏王志刚这样履历的领导干部,且更有分量,这也是过去“重工”思维下形成的渊源。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就曾任中石油总经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曾任二汽党委书记,工信部部长苗圩曾任东风汽车公司总经

理,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更担任过北京最大的石化企业燕山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只不过,过去政商之间的角色转换是渐进式的,远没有近两年这样集中和频繁。

优势带来活力

粗略翻看这些过去的企业家、如今的政坛新生力量们的履历,不难发现,他们都主要来自钢铁、电力、石油、汽车等在国家经济中占支柱性地位的重点行业。

“除了对市场经济运作非常熟悉之外,国企高管通常还拥有国际化的视野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认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迫切需要一批具备现代化、国际化视野和管理经验的党政官员。相较于单纯的政工干部、理工科干部,国企高管在这方面无疑更具优势。在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与世界打交道越来越多的中国,这种人才也备受倚重。这似乎是解释“商而优则仕”的主流原因。

例如53岁的王志刚,长期从事电子科技研究,2014年9月开始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总经理。他是神舟载人航天工程副总指挥、嫦娥探月工程副总指挥,被誉为“航天少帅”。此番进驻科技部,王志刚责任重大。

当然,除了他们对经济工作的熟稔,年龄优势也令外界看好其仕途。他们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后上大学、参加工作的,年轻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如苏树林、竺延风、艾宝俊、陈川平等都是“60后”,稍大一点的李小鹏、肖亚庆等人也是1959年生。

通过出身国企老总的这些政要近几年来的施政表现,可见他们身上往往有着新锐的理念。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前中海油总经理卫留成在刚开始担任海南省省长后,也把企业强调执行力和效率的作风带了进来。他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一个《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规定》,写明省长有权对基层政府首长的不作为和渎职等行为启动调查和处理程序,包括通报批评、勒令辞职等。

政商两界的界限

但国企老总频繁入仕,并非全是叫好声,尤其在学界,竹立家教授就保留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的目标,政策的制订、执行都是要本着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的目标来推动。但企业却是在市场中运行的经济实体,其管理和政策目标或价值目标,都与政府目标大相径庭。

政界和商界有融合,但更多的还是区别。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曾谈到一个小故事:“在中海油的收入与在海南省委的收入,两者差距是非常大的,当初我还以为是小数点打错了。但是感觉也不一样,作为一个地方官,能够给老百姓做一些好事、实事,得到老百姓认可,是另外一种收获。”

不可否认的是,在民众心中总会觉得,由于主要国企的绝对优势地位,国企老总似乎要比政府官员好当得多。而国企领导转任政府官员,要是成为简单的政治企业家,把政府当作

企业去经营,或仅仅为政府自身的利益考虑而使其公司化,那很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因为政府行为企业化是一种巨大的风险,这也意味着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的政府更深度地滑入单纯追求效率的泥淖。

“在当下,中国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的严重问题就在于他们的公司化,不断为了这个?公司?的利益做出侵害人民利益的恶行。因此,国企领导人转任政府官员必须调整心态,从企业家转变为政治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陈光金的担心不无道理。

竹立家教授则认为这些国企老总在企业界工作多年之后,又回到政界工作,所依据的是什么样的程序和法律法规?而这些人回到政界之后,对政界那些已苦熬多年到达一定程度的高级官员有什么影响?难保不会产生蝴蝶效应。

因为在国外,商人从政可谓司空见惯,但是中国历史上却少有这样的传统。大批国企老总从商人走上官员的道路,他们虽是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前线,转任政府高官对于政府提升效率有其优势,但这一群体几乎都出身于垄断国企,其思维方式和立场难免受到垄断行业利益影响,其自身就存在争议。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政治家,统率全局的战略眼光都是必备的素质。地方经济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对政府管理者的要求应该更高。

深圳在这方面的探索再次走在了前面。据今年2月出台的一项规定,深圳市属国企老总任免权从政府部门手中松动,这些包括水、电、煤气、公交等众多公用事业单位在内的大型国企“掌柜”,都不再由政府部门任命,而是由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外界一致认为这对破除国企的垄断思维有重大促进作用,也是地方党政领导先进执政思路的完美体现。

政企有别,公众虽不是特别清楚,但会有个大致的概念。政界的工资待遇等即便是部级领导年薪也不到20万元,而国企老总却是动辄上百万以上的年薪。竹立家教授提出设想,高级干部在企业界、学术界、政界之间的相互流动,如果形成一种趋势,应该考虑对国企高管薪资福利等实行公务员化。而目前正在进行中的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改革问题,就是要探索解决国企老总天价高薪难题。

政府的工作与企业的工作,差别巨大。一个人可能当好企业老总,却未必能当好政府领导,反之亦然。可以想象,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过去传统社会里的万金油干部只会越来越少,现代社会治理的专业部门对专业化干部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完善传统干部管理体制下官商之间的双向通道,才是我们乐意看到的。例如科研出身的王志刚能继续在科技部任职,矿业专家任润厚分管山西工业和安全生产。毕竟,培养复合型、专业型干部人才两种方式均不可偏废,那是我们未来的目标,更是希望。

第三篇:地方国企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时间:2014-04-18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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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企员工

国企职工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xxx党支部: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庄严的提出我要加入伟大的中国***!此想法由来已久,在我成为共青团团员接触到一些党史后,就一直就想加入这先进的党,在共青团生涯中就一直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实践,为的就是早日能加入***。

作为一个希望,渴望为祖国的发展作贡献的中国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坚决拥护党的纲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积极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宣传和提倡“八荣八耻”,反对***祖国,维护祖国统一,自觉、坚决同侮辱祖国出卖国家搞迷信活动及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将奉献我的一切!

我衷心地热爱中国***,深知她是个神圣光荣的先进组织。中国***成立于1921年,是由工人阶级中领导的、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以中国农民为天然同盟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以实现***主义为最终目标,是真正***的政党。

中国***拯救了中国,拯救了人民,党领导了中国新***主义革命,将黑暗从神州大地上驱逐,使中国面目焕然一新;是党赶走了外国侵略者,建立了独立、自主、自强的新中国;是党使中国人民摆脱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从此站了起来,挺直了脊梁,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当代中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我们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中国***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

怀着对党的无比崇敬之情,某年某月某日我加入了中国共青团,在实践中不断履行中国共青团宣言,我对共青团有了全面的认识,而在此过程中对中国***的认识也逐渐加深,我愈发地渴望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中国***员。援藏干部焦裕禄,革命烈士江姐、刘胡兰,普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通党员雷峰、孔繁森??一串闪光的名字,在我的内心定格,他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事业,为了***主义的崇高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给了我很大的教育和启迪,更加确立了我成为中国***光荣一员的决心。 参加工作后,我努力在思想上、组织上向党靠拢,通过党组织的关心和教育,我对党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渴望像***员那样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我愿将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我渴望伟大的党的指引,指引我前行的方向,因此,我恳请党组织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入党的申请。我要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用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当然,我也认识到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打着党的旗号干一些危害人民的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却更加坚定了我入党的志愿。虽然我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我会尽全力为党的事业奋斗,力从自身做起,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中国***是神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员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一定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优良素质的合格***员。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专而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的先进性,使中国***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然而,仅仅做到上述几点也是远远不够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主义远大理想,要有远见卓识和在复杂的环境中应变的能力,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畏艰险、团结奋进,克己奉公,加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争创卓越成绩,危难时刻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一切行为作斗争。

2014年中国面临更大的挑战,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他将肩负更大的责任和使命。、假如我能如愿加入中国***,成为***党员,我将会按照党章和党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实践,一起肩负起党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我也自知自己还有一些不足,希望组织批评指正,帮助我进步,争取达到党的标准,进入这个伟大的组织。

请党组织严格考验我!

第五篇: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4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

[2014]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4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

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1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14]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14-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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