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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充电宝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01 05:37:1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充电宝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种类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强,但是电能瓶颈问题迟迟未有解决,因此有“加油站”之称的充电宝快速上位。自2010年以来,我国的充电宝销售量呈直线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充电宝品牌五花八门,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我国的充电宝品牌打500种之多。然而,充电宝在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生活的时候,暴露的诸多问题有待工商部门加强监管。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性无法保障。据新闻媒体报道,2013年6月23日,北京地铁10号线一名乘客包内的充电宝发生自燃;2014年4月8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一位乘客行李箱内的充电宝发生爆炸;2014年5月8日上午,深圳地铁4号龙华线一乘客携带的充电宝发生爆炸,继而引发踩踏事故……充电宝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极大地冲击着消费者对充电宝的信心,充电宝安全性也成为消费者热议的话题。一边是消费者的大量需求,一边是充电宝五花八门没有安全保障,矛盾极大的考量着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容量虚标情况严重。目前市场上的充电宝容量大多在2000mAh—20000mAh之间,据手机充电宝销售人员介绍,一般的情况是充电宝实际容量只有标称的80%。容量虚标在充电宝行业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原因在于容量的多少与销售价格是成正比的,消费者又没有特定的技术手段检验容量的大小,而且国内大多数消费者消费的时候都有“只求贵的,不求对的”“贵的即是对的”等心理,大多都希望容量更大以便充电次数更多,这类消费心理也给了不法生产厂家可趁之机。然而,据央视报道,抽检的充电宝大多存在容量偏差,最大的达到了74.6%,如此巨大的偏差严重的挑衅着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三无”劣质产品大量存在。由于充电宝具有技术要求不高、门槛低、利润高等特点,吸引了大量“三无”产品的进入。笔者随机查看了各大网商的充电宝情况,“三无”产品充斥着各大网商商城,而在小的实体店,各种充电宝更是数不胜数。经营者对“三无”充电宝也是泰然处之的态度。大量的“三无”产品都有着漂亮的外壳吸引着消费者的眼球,容易使消费者忽视其产品的真实情况。市场上的充电宝少有“CCC”强制标志,部分是“CE”标志(欧盟认证标志),没有“CCC”标志表示没有获得国家认可,是伪劣产品,而有“CE”标志的可能是进口产品,也有可能是山寨产品,安全性能存在极大的隐患。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抽检和打击力度。从目前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来说,加强对流通领域充电宝的抽检是有效的监管手段。由于我国在充电宝方面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因此,加大对充电宝虚假标称容量的抽检、查处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同时,基层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三无”充电宝的查处力度,堵住最后一道监管防线,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消费者手中,切实消除消费安全隐患,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工商部门在打击不合格充电宝时应加强与质检部门的联动,强化部门联动力度和频率,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充电宝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威慑力度,从源头堵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是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面对五花八门的充电宝时具有盲目性,主要是对于充电宝的认识性不够。工商部门在查处和打击不合格充电宝的同时,应加大对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宣传和普及充电宝知识,帮助消费者提升识别能力,以便帮助消费者能在五花八门的充电宝中甄别出安全可靠的产品。

四是强化“诉转案”。?对于消费争议和纠纷,过去习惯于采取调解的手段,以解决矛盾为目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存在着行政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但是,对于杂乱无章的充电宝市场,笔者认为应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诉转案”,在调解充电宝消费纠纷的同时对构成违法事实的进行立案查处。消费投诉以及行政申诉转为行政立案,有利于防止同一违法行为的蔓延,切实维护潜在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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