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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未按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6-07-01 05:40:0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未按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期,我区评估局在市局风控处下推的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应对中,发现有不少建筑企业存在未及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造成漏缴税款或逃税,应引起充分的重视。“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第45条对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是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基础上,基本上无大的变化,因此建筑业的纳税人应引起充分的重视,防范税务风险。

一、已完工但未收到工程款,未计入计税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一般会及时将完工并收到的款项及时开具发票,并将金额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但往往会将已完工未收到的款项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造成少缴税款。

二、未按合同的应收款日期确认计税基础。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日期,即使未收到款项也应将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计入应收款金额。

三、预收款未计入营业税计税基础。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项应及时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过渡。

一、建筑企业的完工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对于建筑企业应税行为完成是以完工为标准,而完工标准的确定,一般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但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工程无竣工报告,根据工程审计为结算标准,工程审计能否代替竣工报告使用?此外,实践中如果企业不提供竣工或审计报告,税务机关执法中也存在管理难点。

二、加强对“营改增”企业的营业税核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不含税工程金额缴纳增值税,因此相同的工程金额,增值税可以比营业税少缴一部分税款。在评估应对中,我们注意到有纳税人故意调节税款纳税时间,将应缴纳营业税的工程金额拖延至2016年5月后缴纳增值税。

三、国地税应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法培训。应对中,我们注意到纳税人普遍缺乏建筑业流转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知识,容易将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中收入的确认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相混淆,导致少缴或漏缴税款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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