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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11 07:09:1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的思想也不断发生变化,思想决定行为,无形当中也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我国的离婚率就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第二种,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但对于“适当处理”应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有的公民法律知识欠缺,双方协议时对子女和财产虽有处理,但处理的不适当,如有的仅约定子女归谁抚养,但没有约定扶养费如何承担,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地点、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有的虽对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谁所有,但没有约定房贷或借款如何承担及如何办理过户手续。而婚姻登记机关即使面对上述情况仍然会为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颁发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但对复婚的次数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实当中,也确有同一夫妻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为规避法律出于不同目的多次离婚复婚,如逃避债务、逃避买房契税、逃避重婚罪、2015年以前逃避计划生育等。

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及法律中存在的漏洞,笔者建议,第一,对于协议离婚中关于子女和财产问题的“适当处理”,法律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严格查明双方是否对子女和财产做出明确且现实可行的约定,不仅对子女的扶养权有明确约定,对扶养费的履行及探视的时间、地点、期限都有切实可行的约定,对夫妻共有房产及共同财产不仅明确约定归谁所有,还应对如何分割和履行及如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第二,为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同一夫妻复婚的次数上限。第三,为了规避法律而离婚的,如为逃避债务、逃避买房契税(印花税),逃避重婚罪为目的的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经查实,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不同行为做出不同惩罚规定。对逃避债务的除偿还债权人债务和赔偿损失外还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逃避买房契税(印花税)的应限制其购房数量,由政府房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对逃避重婚罪的男女任何一方应加重对其处罚力度(延长刑期)。第四,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微博等新闻媒介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类问题,联合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基层组织举办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

(于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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