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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3-09 20:41:4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害人,是指在威海市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平稳但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尸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丧葬费垫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二、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垫付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费之时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该救助基金必须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交警大队救助站提出申请。

三、事故救助基金偿还规定

(一)受害方应当积极偿还垫付费用。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同意赔偿款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收到《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的费用。如因本人未及时偿还基金垫付费用,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有提供编造、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欺骗救助基金的或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具体事项请到乳山市交警大队救助站详细咨询。

电话:0631-6612378

地址:乳山市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四楼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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