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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林地清收实施停耕还林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31 11:01:4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延边州关于开展林地清收实施停耕还林的政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全省林地清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州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清理回收被侵占蚕食林地,实施停耕还林,确保我州的林地资源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林地清收停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     已经纳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被侵占蚕食的林地,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村组或承包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二、享受粮食直补的被侵占蚕食的林地,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市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补贴范围,其它的纳入三北五期、荒山荒地造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等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争取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     25度以上的“挂花地”、坡耕地坚决实行停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四、         各国有林业局、经营局、国有林场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用于林业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和没有更新的采伐迹地、没有还林的参后地,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还林。确有困难暂时无法停耕还林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林地使用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收取林地使用费,但合同期限不准超过三年。同时可以采取家庭承包造林、股份造林、“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等方式进行停耕还林。对于适合红松等野生经济植物培育的林地,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将种植、培育、管护的权利给农民和职工,允许其在承包期内从事采果、采叶等生产经营活动,林木所有权归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

五、         农民侵占蚕食各国有林业局、经营局、国有林场的林地,进行停耕还林建立苗木基地或经济林基地的可以给农民一部分股份,也可以在确定国有林地权属的基础上,签订林地使用协议(使用期不得超过50年),实行“谁造谁有”,一个轮伐期内林木权属归农民所有。

六、侵占蚕食集体林地的,限期进行停耕还林,并在

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各种还林补贴政策,还林后可以办理林权证,并同其它林地一起进行抵押贷款,用于发展林下经济及其它家庭经济。

七、大力鼓励退耕户发展林下经济,优先承包红松果林、林蛙养殖、山野菜采集等经营活动,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使林地经济成为退耕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

八、对于停耕还林的被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为了农民生活保障和后续发展,政府将建立流转平台,引进外地产业大户,对产权明晰的集体林进行流转,引领带动村民发展各类林业产业。

九、对于被侵占蚕食的委托性牧业用地无条件收回还林还草,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补偿政策或纳入林业、畜牧业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引导、鼓励、扶持和培育林业产业大户、种植大户、科技先行户以及研发机构等,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整合林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成立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牧场,建立绿化苗木基地、种植经济林、果林、优质高产高效牧草等,实现产业规模化经营。

十一、争取农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等政策筹集资金,用于停耕还林,发展林业产业。      

 十二、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停耕还林补贴,国有林业局、经营局、县市林业局提留的营林生产费、育林基金、植被恢复费等用于清收还林工作。对于停耕还林成效显著的县市政府和国有林业局,州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于未完成停耕还林任务的单位按照责任状规定进行惩处。

十三、对于被侵占蚕食的林地,该停耕未停耕、应还林未还林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在强行收回被侵占蚕食林地的基础上,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密切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组织领导、安排部署、资源档案和外业调查等方面要统一协调,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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