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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0 12:09: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江门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担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长、副组长约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市(区)和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诚,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担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涉黑涉线索没有开展集中、液动摸排或有线索不及时通报和移交的;

3.没有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本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4.不配合或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各市(区)、各镇(街)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如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处级干部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负责约谈: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基层工作薄弱,党政主要领导未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第责任人责任的;

2.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不扎实深入,有效线索不多,对群众举报线索不回应的;

3.打击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同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律共后肉;对黑活努力“天系网”“保护”,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市扫黑除恶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和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和重点打击间题牵头单位发提醒函。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间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接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道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江门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担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长、副组长约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市(区)和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诚,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担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涉黑涉线索没有开展集中、液动摸排或有线索不及时通报和移交的;

3.没有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本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4.不配合或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各市(区)、各镇(街)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如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处级干部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负责约谈: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基层工作薄弱,党政主要领导未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第责任人责任的;

2.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不扎实深入,有效线索不多,对群众举报线索不回应的;

3.打击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同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律共后肉;对黑活努力“天系网”“保护”,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市扫黑除恶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和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和重点打击间题牵头单位发提醒函。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间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接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道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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