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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30 09:47:3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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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篇一

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幼儿餐后餐具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负责餐具消毒保教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

热力消毒:煮沸蒸汽100℃,时间10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并做好记录。

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不新鲜食品、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食品不着地存放,以销定量及时加工切配,幼儿园不存放食品,当天食品,当天用完。

3、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刮清洗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4、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配菜盆与出菜盆分开,并能明显区分。

5、工具用具清洁,做到刀不锈,砧扳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生熟食品切配工具分开使用、存放。

6、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理,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各类食品分类存放,生食品与半成品隔开存放。

7、配菜结束后,刀、砧板、抹布、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配菜台面、菜架、食品橱整理干净,地面拖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食堂食品采购卫生制度

1、学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采购食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帐制度。

3、采购肉类食品时必须核查检验检疫证明。

4、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园长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园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幼儿园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园长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责任:

1.使用、加工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第八条责任及处分

(一)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他处分。

(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园长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后中心校、教育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食品卫生工作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基础,食品卫生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一)、食品卫生法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⑵《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⑸《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是在食品企业自身管理基础上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7个方面:

1、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工程验收。

2、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许可制度: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⑶利用新资源、新材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生产企业投入生产前应报请审批;⑷生产保健食品前按规定报请国家批准;⑸用于食品及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实施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实行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卫生许可证制度。

5、对食品标识(标签)或说明书实行规范性和强制性管理。

6、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卫生监督和检验。

7、对违反食品生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食品卫生基本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⑶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⑷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⑺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⑻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⑼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五条规定: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⑵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⑶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⑷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冷藏设备;⑸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⑹食品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⑴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⑵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⑶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⑷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⑸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⑹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⑺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⑼超过保质期限的;⑽防病等物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⑾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六条规定:⑴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⑵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⑶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⑷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⑸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⑺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⑻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⑼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食品卫生监督要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行业: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必要的与加工工艺相适应的操作场所设置;⑶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合理设置;⑷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污水排放设施;⑸产品配方、原辅料、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⑹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情况;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情况;⑻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⑼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二)食品批发零售行业: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进购和批发时索取和提供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情况;⑶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⑷食品标签是否完整符合标准要求;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情况;⑹销售散装食品卫生防护设施;⑺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⑻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三)饮食行业及集体食堂: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情况;⑶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及登记台帐建立情况;⑷食品及原料的保管储存;⑸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效果;⑺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情况及个人卫生素质;⑻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⑼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一)餐饮业概念: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二)管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⑵《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⑶《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⑷《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⑸《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⑹《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三)管理规范要求:

1、环境卫生:选址在地势干燥、给排水供电方便、不易污染、距有害污染源25米以上的区域。

2、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地面应便于清扫冲洗和防滑(排水坡度不小于1.5%);墙壁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灶台、案板、清洗池等应瓷砖化(或不锈钢化);门和窗应严密,并设置易于拆洗的纱门及纱窗;炉灶为隔墙烧火外扒灰式;天花板应便于清扫,防止灰尘积累和长霉或脱落。

3、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及设备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⑴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小于8㎡,与餐厅比应大于1:2;

⑵均应设置在室内,并成独立隔间,不得露天操作;

⑶流程布局要合理,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挑捡、清洗)→半成品加工(切配)→烹调→成品供应(备餐)”程序设置布局,不得往返以免生熟交叉污染;

⑷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食品的清洗池应分别设置,每类至少2个,并分别有明显标识,不得相互交叉混用;

⑸加工销售冷荤凉菜应当符合“五专”要求,即专间、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及专用冷芷设施;

⑹餐用具清洗消毒池(桶、盆)应单独设置,一般设置3个池,不得与食品清洗池(盆)混用;

4、原料采购:

⑴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⑵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批量采购米、面、油、肉、佐料、预包装食品等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按要求建立登记台帐,以便于溯源;

5、食品保管贮存:

⑴食品仓库应单独设置,保持通风干燥和整洁,门口设置防鼠板;

⑵库房内设置数量足够的食品存放架(台),食品存放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均在10㎝以上)并应定期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

⑶配置数量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分开保存;

⑷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和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做卧室居住,禁用肥料袋、饲料袋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食品及原料;

6、食品加工制作:

⑴食品及原料应新鲜,无腐烂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染官性状异常;

⑵蔬菜类、肉类、水产品类应分池清洗,切配案板、砧板分开使用;

⑶加工制作生食品、熟食品的台案、砧板、用品用具等应严格分开;

⑷熟食应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大于70),隔夜或隔餐的应充分加热;

⑸各种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后都应及时清洗、消毒和妥善保洁;

7、自身卫生管理:

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⑵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指定食品卫生管理负责人,强化自身管理;

⑶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检查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按期申换卫生许可证;

8、从业人员卫生素质:

⑴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职业道德,

⑵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一年一次体检),如出现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疥子,咽喉疼痛,耳、眼、鼻益液,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治疗,暂停接触食品工作;

⑶自觉接受和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⑷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四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接受卫生意识培养。

2、膳食工作要坚持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坚持优质服务,讲究职业道德。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口罩、号码、胸卡等。

4、建立食品采购、加工登记制度。采购验收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且有良好的感官形状。

5、加工烹饪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要符合小学生生理发育的需求。

6、注意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桌椅摆放整齐且清洁,食堂的卫生要随时打扫,定期消毒,不留死角。

7、各种餐具、容器、机械、灶台、案板等必须坚持做到随用随清洗,一日一消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8、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采取“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加工好的食品要彻底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

9、搞好各种物质管理,做到按种类、生熟、冷热等分类分开存放,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勤查勤防,防变质、防污染。

10、加强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霉、防潮六防检查,定期检查更换相应设施,不断改善相应的排污、洗涤、清扫设施。建立清洁值日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1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食物中毒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杜绝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食品采购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内含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贴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贴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务必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务必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持续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务必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务必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务必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务必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务必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务必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务必冷藏,冷藏时光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状况下,务必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状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光、菜名等其他留样状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状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贴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持续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状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一样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一样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7、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持续清洁和良好状态。

8、餐厅内桌、椅、台等应持续清洁。

9、废弃物至少应每一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措施,规范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所有食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购进,并且所要对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绝对禁止“三无”产品,流入学校食堂,学校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凡查出有三无产品,责任承包人清退出校,所进蔬菜必须新鲜无腐烂现象。

2、食堂、内外环境整洁,设备布局合理、有序,并经常检查四防一消设施是否损坏和够用。

3、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每年度促进性健康检查,凡患有疾病、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的承包人必须通报学校,并责令其离岗,治愈后方可上岗。

4、学校若发生中毒事件,各班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五分钟内),以便学校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传染病或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凡迟报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5、各班在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学生的防疫工作,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学生在自愿基础上接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班级日常管理之中。

6、食堂对每顿饭菜必须留样,并保存24小时。

7、学校每天必须督促学生宿舍对学生开水的供应,保持锅炉的清洁,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为保证食堂饮食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增强师生体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后勤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确立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岗位感,做到以安全为前提,以服务为宗旨。

二.采购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购买新鲜、无毒、无公害、有相应的买主签章原始凭证,采购负并兼有保管责任。

三.食堂监管人员,应当按照采购要求对采购的食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有不合格食物,当即拒收,坚持杜绝收购人情菜,如经查示,必须追究采购员和监管员的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四.食堂工作人员,在制作、加工食物时,发现以下现象: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向采购员或监管员汇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盛食物的窗口、每餐用过后用洗洁剂清洗放入相应的餐柜中、餐具及厨房用具必须随时冲洗干净、案板、地面教工食堂、必须坚持每日三清扫。

六.学生饭桌每周一洗,每日三扫,地面每日三大扫除,学生菜盆每餐用后取工进行冲洗。

七.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持健康证上岗。

八.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对其视情节处以扣除当月部分岗位津贴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校园商店饮食必须确保清洁卫生、不售无商标食品,不售过期食品,学校监管员每日必查,后勤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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