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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6 23:14:5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有、省、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佛山市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通过逐步建立“标准地”制度,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加速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落地投产,结合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标准地”制度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优化企业投资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定义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环保要求、亩均税收、产业方向、安全生产要求等基本指标进行出让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标准地”供应适用于具有连片开发条件的重点区域的工业用地供应,重点区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展理念主题产业园、村级工业园等产业聚集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为主,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通过明晰土地出让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坚持标准化管理。对条件成熟的区域实施综合评估,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建立合理的用地控制指标,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 区域评估

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各镇(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对具备开发条件的“标准地”开展区域评估。属于镇街存量储备的土地由属地镇街负责具体区域评估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对区域综合评估成果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评估成果切实可用,避免企业取得土地后进行二次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应免费提供给土地竞买人,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可凭区域评估成果简化开发、建设、投产的各项评价评估环节。

第六条 用地控制标准

用地控制指标是指“标准地”项目出让时设定的开发建设和经济产出标准,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税收标准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业用地指导性指标,结合我区产业定位、城乡规划和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

第七条 规范招商审查机制

根据我区相关招商决策机制,在审议工业项目招商评审时,应将“标准地”所涉及的开发建设和经济产出标准一并提交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标准”应作为公开招拍挂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对外公示。经招商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标准地”方可实施供应。

第八条 土地供应要求

严格落实“净地”出让,拟出让“标准地”应权属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落实“三通一平”的宗地交付标准,具备施工开发条件。土地储备单位或工业园区按现行规定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分局按规定开展地价评估、组织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区土地交易协调监督组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公开交易出让。

第九条 信用管理

“标准地”实施公开交易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竞买申请人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查,申请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一)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二)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三)因用地者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尚未处理完毕的土地使用权人;

(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列入**区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的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解释权和有效期

本指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印发实施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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