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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3-15 05:05:4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创新方面: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三)普法工作的保障措施方面:1、有专项的普法经费开支。我局在2014年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0万元的专项经费开支,确保足额专款保障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2、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我局与消防大队联合,在全区每一个社区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橱窗,不定期更换各种消防安全、工业生产安全知识法制宣传图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局还在“盐田区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网”上开辟了“法规标准”栏目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发布了400余则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创新方面: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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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市委党校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汇报

市委党校贯彻落实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汇报

市普法办:

根据《关于对〈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揭市普办[2014]3号)要求,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

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基础。“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在每年的年初,我校都召开校委扩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年度市委党校普法工作。会上,常务副校长林炳松同志对我校上一年普法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并对当年普法工作提出意见。他要求党校普法工作要体现党校特色,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党校的干部教师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认识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要在普法宣传中起表率作用。会后,有关科室按照校委的要求认真研究,制订了市委党校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我校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特别是在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和主体班及学历班普法宣传教育上做出明确的要求。主要是,一方面,加强党校干部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把法制学习列入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把法制学习列入各支部“三会一课”学习中;把法制学习列入到教师教研活动中,以此来提高领导干部、党员、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另一方面,加强学 1

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按照我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将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纳入每一个班次的教学计划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课堂教学、学员论坛、法制实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普法工作计划的这些要求,突出了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地位,具有党校特色。

二、狠抓落实,开创党校普法工作新局面

按照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委党校年度普法计划,我校结合形势要求,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职工认真学习《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统一思想,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进一步学习《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学习《物权法》提高干部教师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泄密技术演示展示会,提高干部的保密意识;通过组织干部教师到揭阳监狱参观警示教育展览,提高干部教师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组织课题组,结合《行政许可法》学习,围绕如何推进揭阳执法环境,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法制宣传的水平等等,这些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党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党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加强主体班的法制教育。近年来,在我校举办的78期各层次的干部培训中,开设了《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学好〈物权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思考》、《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存在问题与对策》、《优化揭阳市执法环境的思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民主法治,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专题课,安排了《社会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录像片,组织学员到玉湖等参观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等等,着重就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我校根据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能力培养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干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如,根据省委部署,市委决定从2014年4月16日至27日,对全市1445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其中选调340名村书记和村主任分两批到市委党校培训,其余的村书记和村主任到市委党校分校培训,市委书记陈弘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党校校长谢峻等领导亲自为村官授课,培训班就如何依法行使权力,提高依法办事水平进行辅导,2014年和今年4月我们又二次举办村书记和村主任培训班。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培训在我市是少有的,对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三是在学历教育中结合专业学科的特点,教师有意识地结合中国、广东以及揭阳的案例,宣传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通过教师对学员学科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学员从知识性学习到研究性学习的过渡,提高学员研究法律的水平。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除了课堂教学外,我校在干部培训中还采取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如组织学员到监狱参观,请犯人现身说法,请专家来校讲课等。这一系的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党校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也使我校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两点体会

总结两年多来我校普法工作的经历,有以下两点体会。

第一、领导重视是普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一直以来,校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党校的普法工作,对党校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的

地位有明确认识,在每年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都强调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党校主体班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这么一种理念,我校在实施干部培训中,积极配合市普法办的工作中心,设置法制课程,聘请法律专家讲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实践,使我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突出特色是增强党校普法宣传工作实效性的途径。与其它部门不同,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侧重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理理论研究,如何把这种宣传和研究搞活,是突出党校特色的关键。在这方面,我校一方面是通过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来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的,如创新学员论坛,调动学员参与研讨的积极性,提高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活动来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如组成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精品课等,这种方法改变过去单一的说教形式,取得明显的效果。

总之,自从“五五”普法启动实施以来,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确自身职责,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但距离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实施规划中不断充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4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4

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

第十五条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播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及公益广告。文艺团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更多请搜索:WWw.HAOWord.COm)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阶段性和总体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条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织录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教材、师资和课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和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执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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