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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诉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专家论证意见报告

发布时间:2018-08-22 10:25:2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关于商业银行华岩支行诉何继红、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专家论证意见报告

 

2008年9月8日下午我院组织了河北理工大学、华北煤炭医学院、唐山学院、唐山师范学院的崔玉明教授、李国庆教授、金贵宾副教授、吕哲副教授和陈慧娟、唐福齐、赵树文、董晓楠讲师等法律专家,对我院提供的以商业银行华岩支行诉何继红、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改编的案例进行了研讨。各位专家在听取了该案的案情及相关证据后都发表了个人意见。

金贵宾(唐山师范学院副教授):认为本案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1、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物权法》明确规定,违法的标的物不能抵押。本案抵押人对抵押物---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抵押标的物是合法的;2、房地应该一体,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致。但我国又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且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制度,这就说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3、抵押权是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权,一物上可以设定多重抵押。综上,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至于本案是否构成公益事业,我个人认为,从本案的证据看,其不属于《担保法》中所说的公益事业。

吕哲(华北煤炭医学院副教授):我同意金教授的意见。抵押合同有效。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有严格的规定,不应仅以建设用途来认定其为公益事业。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有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即使因此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也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赵树文(唐山学院讲师):抵押合同有效。《担保法》的第36条的规定的同时抵押,立法本意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避免在实现抵押权时产生纠纷,为抵押人设定的义务。这一点从新施行的《物权法》就可以理解到其本意。

洪润洁(华北煤炭医学院助教):1、房屋抵押有效。土地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健全抵押合同,且本案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抵押人没有处分权。2、本案不能认定公益事业,理由很简单,其是否开办了幼儿园没有证据。

崔玉明(华北煤炭医学院教授):抵押合同有效。不能仅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没有同时进行登记就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离,抵押权也同样可以分离,一物上可以设定多重抵押。另外,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抵押人,即其无处分权。

陈慧娟(唐山师范学院讲师):抵押合同有效;幼儿园到底开办没有没有证据,且其也不属于公益事业

李庆国(河北理工大学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抵押合同有效。1、本案开办幼儿园证据不足;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本案抵押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抵押有效;3、土地抵押无效。因本案土地是划拨地,抵押人没有支配权,且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土地抵押的无效,银行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因为,银行使用的格式合同,其有严格的审查义务。

综合以上,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是:1、本案抵押合同有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抵押(分离)。2、本案所谓的“幼儿园”不能构成公益事业。

另有极少数专家意见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部分有效,土地抵押无效,其造成的过错,应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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