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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12-05 07:02:2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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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 “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制讲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四)自觉接受监督,密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党(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委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和回复交办案件。二是要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三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领域。

第二篇: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

议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1-23 访问次数: 716字号:[ 大 中 小 ]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潘浩检察长所作的《关于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2014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控告案件,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方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指出,我区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扩大社会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加强沟通、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尚待改进。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会议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从而不断拓展申诉案源,更好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提高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的监督作用。

二、要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效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拓展监督领域,完善办案程序,加快工作节奏。要切实加强抗诉监督,突出办案重点,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的方针,切实发挥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定纷止争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继续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力度,把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营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环境。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在调卷、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提高再审效率等环节上加强配合,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于应当提请抗诉的案件,要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形式,灵活地进行检察监督,从而达到既维护法律尊严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

配合。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能力。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民行检察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要在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稳定性的同时,积极选配熟悉民商法律的专门人才,不断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篇: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 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五、民事督促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

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及其法律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律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包括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其中被监督主体又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4、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提出(提请)检察建议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2、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3、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三、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出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投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水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就民事行政案件中。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

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投回申诉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当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风险告知

诉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对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需经初步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申诉人说出的申诉并不一定都符合立案的案件、存在不予立案的可能。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解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都能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3、在抗诉后至法院裁定再审前约期间内,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换抗原审裁判执行的权力,即原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仍应进行。

4、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后,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存在维持原判的可能,即使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结果也不一定都能与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相一致。

致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

第四篇:2014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4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 件,建议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民行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案源匮乏 ,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快速发展,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篇:2014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2014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4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

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6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件,再审得以改判2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民行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案源匮乏,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快速发展,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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