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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研报告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3 08:21: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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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委政研室的统一安排以及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松的批示,由西安市整规办牵头对我市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情况进行调研,主要调查研就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税款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有关情况。

由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牵扯部门较多,任务面广,各自工作又自成体系,难以形成综合性的调研报告,我们此次以市商贸局、市工商局为主,主要针对商品市场的发展现状、问题作了一些调查。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我市市场体系的现状,也对当前我市市场体系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提出今后的一些需要进一步努力和加强的工作。

由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建立现代市场体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重道远,尚需进一步努力落实各项措施。

十一五期间,我市提出了以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为重点,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彰显古都风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学习型和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西安,向着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大城市目标迈进的指导思想,对如何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市场体系的发展实际,我们提出了发展与规范并重,形成政府和社会各方合力的发展思路。通过大力发展商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市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市场环境等措施,来促进我市尽快建立统一、公平、开放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市委、市政府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管理提供参考。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完善功能、扩大消费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拓宽消费层次领域,完善城乡服务网络,发展新型营销业态,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了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十五”计划的完成和“十一五”计划的全面展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市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将持续扩大,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继续加快,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将快速升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会进一步加强,竞争也将更为激烈。面对这样的大背景,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体系,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我市市场体系发展现状

我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按照 “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发展理念,以“发展大商贸、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为目标,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我国商品市场快速成长,市场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商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初具规模。形成了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多门类的商品市场体系;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市场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商品市场格局和遍布城乡的流通网络和商业网点设施。目前,全市商业网点已达14.59万个,千人拥有网点数20.3个,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近50个,其中大型综合超市26个;零售企业中年销售过亿元的商场有15家;全市拥有各类交易市场514个,xx年成交额290亿元;全市拥有餐饮业网点3.28万个,xx年批发零售餐饮业实现增加值168.30亿元,同比增长12%;全市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1500多家,三星级以上宾馆56家;大型现代化专业展览馆3个,总面积10万平方米;购物中心、百货商店、连锁超市、仓储商场、家居中心、专卖店、专业店、便利店等各种新型业态蓬勃发展。

【第2篇】透明化理念下之执行听证制度的架构与规范运行初探调研报告

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传统思想和旧有机制的束缚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设计方面尚不科学、规范和完善,使得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工作与公开、透明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主要表现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还相对比较严重。这一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借鉴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以透明化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在民商事执行工作中架构执行听证制度,并对执行听证制度的功能、执行听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执行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规范运行进行初探,从而为有效解决执行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做出尝试,以期对司法公正这一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

执行听证制度之基本概念探讨

一、听证制度概述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听证(hearing)的概念最早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古老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辩护都应当被公平的听取;二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裁决者。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必须给当事人以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必须在公平、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逐渐地听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意见的做法也就演化出了西方的听证制度。之后,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规定的出台,作为“正当法律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制度在西方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领域中。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听证最早见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中。其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颁布的《立法法》等法律均对听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听证制度也由行政领域逐步扩展到了立法、司法等领域内。

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沿革可以看出,听证的核心内容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对听证的概念进行如下表述:听证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做出某些裁决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机会,就特定事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听证仅指行政听证,广义的听证不仅包括行政听证,还包括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本文所探讨的对象即是隶属于司法听证中的执行听证。

对于执行听证的概念,法学界的表述并不相同。但归纳起来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做出正确、公正的执行裁决。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范中对执行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执行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和民众对于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并将之积极应用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必将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执行听证制度之原则探讨

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是指由执行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决定的,反映执行听证本质的,对执行听证程序具有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评价标准。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公开透明原则。

我国的马怀德先生认为,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1]英国的一位法学家也曾说过:“一切裁判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2]因此,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发出公告,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案卷材料、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也应当公开。

二、权力分离原则。

权力分离原则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主要指在听证过程中主持听证的组织及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根据这一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人,不能同时既是案件的执行者又是案件的裁决者,听证应当由非案件执行者的其他执行法官来主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即做出过类似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

三、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执行听证的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主张、举证和质证、申辩等诉讼权利。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

四、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讲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这一原则,听证审查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有权在听证中变更请求或撤回申请;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执行听证制度架构之探讨

笔者认为执行听证制度应当包涵以下几项内容:

一、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学界同仁观点不同。例如,周明俊先生就认为“听证制度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做出裁决的案件。”[3]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诚然,执行听证与传统的执行模式相比有着诸多的优点,但执行听证并非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决的案件中。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大可不必采用执行听证的程序。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必然会徒增执行负担,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俗话说的好:“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应当在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对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实体或程序权利做出裁决时适用执行听证。根据这一要求,笔者认为,适用执行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物权,其主张的成立与否,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还涉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

(二)是中止、终结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案件被违法中止、终结,必将引起权利人的极大不满,进而可能引发上访等其他问题。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

(三)是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主体。我国《民诉法》第213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81条均对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为当事人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提供必要的救济方式,这显然是剥夺了第三人的申辩权利。在此情况下,就更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给第三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和权威。

(四)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重大强制措施。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被执行人人身权利裁决的做出,应当十分慎重,如果被执行人对这些重大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五)是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情况。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当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组织进行听证。

二、执行听证的主持者

由于执行听证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密切相关,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执行裁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执行裁决为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执行裁决的做出应当格外慎重,故而有必要以合议庭作为执行听证的主持者,通过发挥集体智慧,最大限度地保护裁决程序和结果公正。但是按照权力分离的原则,原执行人员当然不能成为听证合议庭的成员,而专设独立的执行裁决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听证。

三、听证当事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听证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4]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证人以及评估、鉴定、翻译等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享有申请回避权、申请不公开听证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权、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和解权等权利,并承担按时出庭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履行听证裁决内容等义务。

四、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

关于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学界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执行听证并非法定的程序,具有随意性,按照日常的表述习惯,称为“听证会”即可。另一意见认为,“执行听证虽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但它毕竟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组织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庭中进行的,属诉讼程序的一种,它不同于行政程序,故应叫‘听证庭’。”[5]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听证庭”的形式更能反应出执行听证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特质,而且将执行听证的形式表述为“听证庭”也能明显与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听证庭的运行程序规范之探讨

对于执行听证庭运行程序的重要性,贺强兴先生和俞旭明先生早有极为精辟的论述:“听证的程序内容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该程序如何设立,将对听证效果、听证结论的作出、执行措施的能否实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下面,笔者就借鉴行政听证程序,重点突出一个“听”字,将执行听证庭的运行程序分为四部分:

一、听证的提起

笔者认为,对于听证的提起应当遵循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为普遍,法院依职权提起为例外的原则。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追加和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情况应严格遵循“非当事人申请不予介入”的原则,如案外人、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得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执行法院可立即做出裁决。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受理后应启动听证程序。

二、听证庭的准备

听证庭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按照权力分离和回避标准确定听证庭的主持者并同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二)是依照(一)确定的内容在听证庭开庭五天前发出公告并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

三、听证庭的听证程序

笔者认为,虽然听证的主要模式在于“听”,但与诉讼程序有的庭审相比还是有不少类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整个听证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运行:

(一)是在听证庭开始前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由合议庭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

(四)是各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陈述已方观点。

(五)是进行庭审调查。由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并质证。合议庭可以按照一证一质一认证、分类认证或者综合认证的不同方式当庭进行认证,对一些暂时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评议时再研究决定。

(六)是进行法庭辩论。由听证各方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七)是听证各方进行最后陈述。

(八)是进行听证小结。由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小结。

(九)是合议并做出裁决。合议应以听证笔录为依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最终做出裁决,形成的裁决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和对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等。

【第3篇】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与科学发展的调研报告

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与科学发展的调研报告

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与科学发展的

调研报告

民办教育是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的有效模式,也是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落实政策,制定民校发展规划,完善民校发展性评估,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方向,引导民办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努力实践我县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学在城西,打造教育名县”的战略构想,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调查,把握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问题,分析研究,探索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策略,是有效推进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战略进程的重要课题。为此,上饶县教育局以“规范民办教育学校办学与科学发展的对策”为研究课题,成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组织课题组成员深入14所民办教育学校,通过现场察看、问题咨询、听取汇报、数据分析等调研方式,反思民办学校的发展思路与管理策略,研究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大力弘扬教育的公益性,努力实践民校办名校的发展思路,为民办教育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导向。

一、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

1996年7月上饶县教育人士徐子浩率先创办民办求实中学,建立上饶县第一所民办教育学校,开创了社会投资上饶县兴办教育的先河。特别是20xx年12月之后,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办教育学校的法律地位,确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地激发了社会力量投资上饶县兴办民办学校的热情。自1996年以来,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已经历了12年的发展。在这12年的发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大力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统筹安排,为民办教育学校的创办创造条件,培育市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办学。县教育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精神,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严把办学审批,强化过程督导,实践教育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型管理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民办教育学校的蓬勃发展。现今,社会力量在我县办学投资共计11870万元,建立基础教育民办学校14所,拥有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共计254教学班,12367名学生,其中高中学生3086名,占全县总数27%;初中在校生5672名,占全县中学生总数18%;小学生3609名,占全县小学生总数8%,全县民办幼儿园333所,在园学生8368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1167名。形成我县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的发展促进群众对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城市日益扩大,县城住户与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加,要求在县城接受教育的学生日益增多。我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随着大量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造成了留守儿童的不断增多,客观上导致需要接受寄宿制的学生不断增加。在我县教育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县城已有的公办学校招生已经饱和,公办学校容纳寄宿制学生的条件不足,县城新增公办学校尚在筹建之中,面对高中的入学率与县城中小学校的就学率年年不断增长的压力,直面群众要求子女接受县城寄宿制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无疑缓解了穷财政办大教育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弥补了教育投入的不足。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20xx年、20xx年、20xx年民办学校高考学生达二本以上分数的人数,分别是140人、135人、183人,民办学校连续三年分别为县中输送优秀初中毕业生468名、473名、537名,实现了民办学校的教育持续发展,其中私立清林学校被省、市教育部门分别授予“江西省重点建设中学”、“上饶市重点中学”、“上饶市重点民办中学”。

二、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教育的科学发展既是数量的增加,规模扩大的过程,也是教育内涵提升,社会效益增长的进程。尽管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态,但是民办学校的发展往往只是表现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条件的改善方面,就教育发展的本质而言,是量的变化,属于浅层次的教育发展。立足于我县打造“教育名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的发展需要来看,更亟待着民办教育学校的内涵发展。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应该是以科学的办学理念,运用先进的教学管理,培养优质教育资源,开创优越教育环境,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育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教育的科学发展需要我们理性地透视民办学校蓬勃的背后所隐藏的制约发展问题。

1、民办学校发展极其不平衡

目前,我县服务于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共有14所,从办学规模上看,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只有清林学校、龙翔学校、求实学校、德爱学校4所学校,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学校,如:树人学校、天成女子职业学校 。从各民办学校的班级成班额来 看,规模大的学校成班额达到50人以上,规模小的学校成班额25人;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上看,规模较大的学校其基础实施建设完备,教学实施、教学器材配套,完全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具备优秀学校的硬件实施。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至今没有自己的校舍,只是依靠临时租赁房舍作为校舍,教师队伍不稳、教师不具备教师专业水平,教学实施不全,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其教学条件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尤其是乡镇、村级幼儿园的教学实施与师资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形成了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近连续几年来,这种发展不平衡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尤其是一些规模小、投入不足的学校降低了办学要求,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办学思想滞后教育发展

由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公益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导致民办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往往会落后教育发展的需要,偏离《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首先在学校发展的指导意识上,民办学校注重扩大办学规模的发展,而忽视教育内涵的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投入一般只是用在校舍的建设,满足于学校基础实施建设,但是对教育发展应当添置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源等教学实施不作发展性计划,对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办学导向上,过于强调“优生决定论”。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优秀学生决定着优秀的学校”这样的潜意识,因此,民办学校招生往往倾向于各中小学优秀的学生,尤其是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予接收。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则,同时也制约了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另则,在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特别注重宣传少数优秀学生的优秀学业,把少数优秀学生的发展简单地定位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其三是在学生教育发展观上,注重精英培养,忽视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识里,往往把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发展的唯一标准,考试为导向,以分数为衡量教师业绩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标强调,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错误倾向。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精英培养模式,致使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一教育宗旨难以在教育实践得到有效体现。

3、课程实施缺乏统筹兼顾

课程是学校落实教育目标的重要载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地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这就意味着学校在要执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运用。但是在课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受应试思维的影响,学校教学重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一些学科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其他课程,如美术、音乐等课程学校大多是被其他课程所占用。而新课程实验要求学校开设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则没有严格执行。在学科课程的教学上,民办学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进行学科知识的系统传授,忽视了学科课程的实验操作。形成了重视国家课程忽视地方、校本课程;重视学科课程,忽视活动课程;重视知识课堂传授,忽视操作能力培养的三重视、三忽视的课程实施现状。民办学校的课程实施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课程改革的精神,导致课程实施上的偏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更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4、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

管理理念决定管理的方式与行为。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对办学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对教育的规律缺乏整体而系统的认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聘用的校长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务管理权,实际上,事务管理权也仅仅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执行者的监督权而已,对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确立内涵发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项目等重大决策没有有效的建设权或决策权,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务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资源的培育。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是忽视师资队伍建设。一味强调教师已有的素质,不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因此,大部分的民办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导致教育研究荒废,教师专业成长乏力。即便是有些学校零散地开展一些,也大多是以听课、评课为主,教研形式单一,主题不明,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策略僵化。二是教师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上,出于种种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低下,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

三、民办教育发展对策

民办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内在主要矛盾。民办学校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导着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反之亦然,投资主体的行为是为教育的公益性服务的,投资主体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民办学校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资主体把投资办学的盈利性视为第一性,以投资的盈利性主导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资以盈利为核心的错误倾向,导致民办学校重视规模扩大,忽视内涵发展;重视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无形资产投资;重视经济效益产出,忽视教育效益产出;重视自由式发展,忽视规范化发展等一系列违背教育法规及教育发展规律现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坚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坚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实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与主动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工程的现实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现状,理性分析,务实研究,探索、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对策,才能为民办教育的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办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划、人事、规划、土管、公安、税务、物价、城建、供电、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兼顾,协调动作,合力解决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民办学校的设置与审批、管理与监督、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在民办学校征用土地、教师管理与职称评定、学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制定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估标准,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借鉴先进县、市民办教育管理经验,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制定了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对民办学校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根据标准不断增加办学投资,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初步改变民办学校校舍靠租赁,教学无器材,发展无动力的现状,彻底根治只重盈利性,不重公益性的办学倾向。

3、加强管理,逐步规范民办教育。围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的文件。建立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制度、办学许可证验发制度、发布广告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收费、财务的管理、学校年检和撤销办学资格制度以及规范学校名称、更换办学法人等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在工作指导上,提出了“民办教育一要发展,二要规范,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的基本思路,重视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教育局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招生信息、财务制度、教学管理、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保护合法办学,严厉查处违法办学,遏制恶性竞争。

4、注重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内部逐渐克服了“家族化管理”和决策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开始尝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尤其民办学校要建立了董事会和理事会,完善校内规章制度,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加强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民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者,开展管理培训班,强化民办教育的现代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对民办学校教师建立教师人才档案,实行任职岗位资格准入制审核,杜绝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任职不对应的教学岗位。对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先评优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制定相关的政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吸引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形成了一支相对独立、学历层次较高的专任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局教研部门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科研帮扶力度,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定期深入民办学校进行教学教研调研,开展教学研讨会,培训教师的专业技能。民办学校要制定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建立教育科研专项基金,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定期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大力培养学校教育名师与教学能手,引领教学改革,壮大教研队伍,发展教师专业能力。

5、加强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从源头抓起,防范办学风险。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保证学校办学资金、资产稳定可靠,防止假投资、假办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审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搞“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把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监管作为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办学资金出现严重短缺、招生人数明显下降、社会投诉增多等风险隐患的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重点监管,提出工作预案。

领题人:胡一萍

参与人:何钊 朱茶英 江慧春

课题组成员:彭熹 潘赞义 徐殿英 胡玉恒

执笔人:胡玉恒

时间:20xx年18日

【第4篇】对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化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从试点到正式运行已经十多年了,虽然相关工作逐步规范,现正推行登记档案规范管理,实行网上登记,整个登记管理工作正在向着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的方向迈进,但目前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事业单位登记热情不高,登记质量不高,管理监督力度不大,这些问题如不能解决,将直接影响登记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事业单位独立性差是长期困扰法人登记的瓶颈。有的单位财务不独立,还是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或者财政部门为了工作的需要只认可部门统一预算管理;有的工作难自主;有的有职无权或责权脱钩;有的从业人员少,其法人资格值得考量,难免使法人登记难规范。正是如此部分单位认为登记实质作用不大,“登记”和“不登记”对事业单位运行的影响不大,尤其是公益性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更是如此。

第二、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弱是滞阻登记管理的关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能太弱,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制约,缺乏监督管理的自主性、强制性和决定性作用。

第三、管理机制不完善是当前登记管理乏力的根本。登记管理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直在“暂行”中,监督手段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年检的法定时间相对较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滞后,单位资产(开办资金)变更频繁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针对目前工作现状,面对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怎样克服和解决,怎样使从事的工作有味、有为且有位,需要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除了抓好登记管理宣传教育和工作队伍建设以外,更要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推进登记管理规范化。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突出三个重点,创新工作方法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坚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实施“行政执法通知”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手段,对违反有关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通知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2、进一步加强证书监管。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走访和联络,同时对上级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共商监管举措。确定《证书》监管联络员,以编委名义聘任,坚持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一年进行一次检查,更好地落实证书使用制度。同时,制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的印章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3、进一步加强法人代表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监督管理办法,抓好法人代表教育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人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人代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综合素养。建立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异动变更的,及时由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联合审计,对未进行审计的不予受理年检。通过抓“一把手”工程,增强工作执行力。

二、增强四种意识,创新运行机制

一是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努力提高登记管理和年检年审的工作质量,致力“四求”,即程序上求规范、监督上求依法、材料求充实、管理上求实效,达到“四统一”,即统一专用印章、统一执法公文、统一材料要求、统一质量标准。

二是增强责任意识。在工作上强化以主管部门、乡镇为主进行督促落实。

三是增强统筹意识。从工作部署上力避上年忙下年闲、一年为年检的工作格局,坚决避免把登记管理作为阶段性的工作去抓,按轻重缓急,以年检年审、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档案内务管理四条主线进行,全年统筹规划,力争出效果、出特色。从工作管理上把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事业机构的设立、撤并、职能调整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调配等都必须与事业单位登记挂钩,相互协作,齐抓共管。

四是增强法律意识。登记管理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要使全社会都树立法人意识、法律意识,要以行政执法手段推进法人登记管理,真正变“要我登记”为“我要登记”。有意识地抓好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落脚点放在证书使用、牌章规范、法人运行、社会信用、实际效用上。

三、围绕六个目标,推进规范管理

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六化”目标内容,推进规范化管理。即:①登记程序化。规范和完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年检年审程序,用示意图形式对外公开,严格按程序办事,接受社会监督。②管理法制化。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许可项目实施

办法,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推动登记管理工作。③监督常态化。把年检年审作为监督的重要手段,确实抓紧抓好,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长期执行行政执法通知制度,确定职能部门监管联络员,把监督手段贯穿于登记管理始终,不断完善日常监督机制。④服务具体化。开展上门服务活动,咨询服务活动,评先评优活动,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⑤档案科学化。建立文本档案,电子档案,长期和日常管理台帐,完善软件系统管理,建立方便、科学、快捷的登记管理档案,提高档案质量和利用效能。⑥内务制度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力求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

【第5篇】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用药安全调研报告

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用药安全调研报告

三分局辖区共有医疗机构4家,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医疗机构药房是否规范、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药房存在“小、乱、差”的问题,使群众买放心药难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医疗机构药房的改造和规范工作,就成为药监部门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硬件设施不完备。硬件设施是一个医疗机构药房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然而,4家医疗机构,大部分均不同程度地缺乏硬件设 施。一是药房、药库面积过于狭窄,有的药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药库面积不足40平方米;二是没有相应的管理设施,如药架、药柜、干湿温度计、隔地垫、冷藏设备及通风、避光、防鼠、防虫等措施;三是调配使用工具不全,部分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都没有使用专用工具,而是用手直接调配,并且包装药品没有专用药袋,这些都不符合药品的包装要求,直接污染了药品。

(二)软件资料不健全。软件资料最能反映一个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但是,在常用的10余种软件资料中,医疗机构最多只能查到药品购进记录等

三、四种资料,与 药品零售 企业50余种软件资料相比,还不足10%。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类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药品的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事故处理等制度;二是本单位没有建立起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档案;三是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不写药品剂型规格、不注明验收结论、购进验收人员不签名等现象大量存在;四是没有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及无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等问题很为普遍。

(三)购货手续不完善。在药品采购方面,一些医疗机构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首先,虽然大部分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都能做到查看一证一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没有按要求将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下来;其次,对于进口药品及一些特殊药品,没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此外,个别法律意识较弱的医疗机构,在购货时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没有索要正式税票及交货清单,一旦发生纠纷,缺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四)管理措施不得力。药品的储存、养护、陈列等工作,是药品管理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加之思想不能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着不少漏洞。一是药品堆垛不符要求,没有与地面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药品受潮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药品储存未实行合格药品与不合格药品的分区管理,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假劣药品时,总是以“已经报废”为由推脱责任,难以辩清;三是药品陈列比较混乱,导致许多药品因使用时寻找不到而过期失效;四是库房与药房的温湿度没有定时监控,造成了许多药品霉烂变质或被虫蛀;五是不能定期对药品检查养护,例如药品被阳光曝晒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由于这 些问题的存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已令人十分堪忧。

(五)调配使用不规范。药品的调配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患者的终端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调剂人员的调配使用行为极不规范,大多数调剂人员在药品调配时不使用调配工具;调剂人员不经处方医师而随意更改处方或代用药品;部分调剂人员不在处方上签名等;这些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而且严重地阻碍了药品使用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六)服务质量不满意。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是其行医用药技能的一个外在体现,更是一条能否保证患者心理治疗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上,大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药剂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坚持在职在岗,不能按要求着工作服;二是个别药剂人员态度恶劣,没有体现患者至上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是未设立服务公约、监督电话和患者意见簿等便民条件,不能正确倾听群众呼声;四是对药品使用后的不良反应等情况没有及时监测,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不能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二、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旧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缺乏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由于医疗机构一直处于被保护地位 ,认为只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如同获得使用药品的“通行证”,没有危机感;其次,“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还严重存在;最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被医疗机构独揽,也是造成缺乏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思想不重视,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房管理工作很不重视,总认为药房只是为了卖药,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药房管理方法还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药品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各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曾对医疗机构调剂人员进行过调查,问其调剂职责有哪些,大多数 回答不上来,由于这些人未经过正规药学知识培训,只对药品有粗浅的认识,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药房无章可循。虽然以前卫生管理部门给医疗机构药房制定过一些工作制度,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制度的逐步改革,这些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药房工作的需要。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gmp、gsp等规范相继修改出台,但是由于考虑到“医药分家”的发展趋势,我国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成为了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合理缺陷。因此,在医疗机构的药房规划、人员结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使用及服务等环节上,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统一的尺度予以要求和衡量,从而造成药房工作无章可循的问题及药房现状参差不齐的现状。?

(四)举报案件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一些群众在发现甚至自己用上假劣药品的时候,总认为吃一点小亏而已,不能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延误了作战时机。另一方面,大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法律观念极为淡薄。?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实行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必须先通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凭药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二是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从药品基本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职业道德等方面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要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及考试,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二)加大经济投入,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使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有效改造,从而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就需要社会多方面给予经济支持和投入。首先,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重视,要加大对药房改造的投资力度,下决心完善各项设施设备;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房改造工作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出台相应规范,促进药品使用科学化程度提高。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没有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这虽然是一个合理缺陷,但是面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现状,我们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一整套既能适应地域特点,又能切实解决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规范和制度。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全面管理和规范,市局出台的《_____市创建“规范药房”实施方案》及《_____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

(四)利用多种手段,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中,监督是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就须多管齐下。一是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狠抓队伍自身建设,充分调动监管环节的内在因素;二是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以建立“药品监督网络”为重点,聘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药品协管员,从而确保药品监管无盲区;四是积极鼓励群众对药品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总之,我们要采取多种方法,建立起以药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药品打假机制,着力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整体水平。?

(五)坚持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医疗机构药品治理是一项漫长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尤其药监部门的不断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

3、15”?、“

9、15 ”等活动开展的层面上,而是要在日常工作之中,以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负责的满腔热情,不断普及药学基本知识,宣传药事法律法规。在对医疗机构执法过程中,要将宣传和教育摆在突出位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标本兼治”;此外,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药品基本知识,指导百姓合理用药,并要加大药品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他们在自己用药受到侵害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改善医疗机构用药环境,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药监部门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审视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用药难、用放心药难”的问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导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位会有怎样的调研报告呢?下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近年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县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146家,注册资本26085万元,合作社成员2850人,带动农户3800余户。目前纳入我们示范社管理的合作社有21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合作社的数量增长比较快,且合作社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经营的范围也了越来越广泛,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不断加强,在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将发挥作用将越来越大。但应该看到,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财务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发展,现阶段合作社在经营及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兴办合作社目的认识不到位,偏离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成立的合作时,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并运作,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还有些合作社以村民、家庭成员组织成立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也没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合作社没有发挥作用,个别人开办合作社认为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且登记门槛又低,所以降低了合作社的公信力。

(二)规模还比较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目前我县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的的负责人文化程度不高,管理经验较为缺乏,信息渠道比较单一,合作社在营销、生产方面缺乏科技含量,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促进作用还不大,合作社的龙头、桥梁和纽带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部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对入会的兴趣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从而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会员偏少。

(三)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目前合作社在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时多渠道申请,导致部分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也能享受国家的项目资金的支持,项目申请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大部分没有专业人才,虽然都是种植多年的种植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管理经验和新科技知识。

(五)合作社设立及章程建设来看:相当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合作社的章程没有体现合作社的特点,千社一章,千孔一面,合作内容、合作办法合作规则等在章程中写的不是很清楚,产权不够明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必须在今后的发展中尽快加以完善。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是由农村的种植、养殖大户,大多数对财务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重抓生产经营活动,对完善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的不够。

(二)有的专业合作社认为配备会计、出纳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合作社收入还不高,内部人员兼任比较方便,也节约费用。有些合作社负责人直接用银行个人银行卡来管理资金,没有财务公开的意识,认为自己的合作社,支出不愿意受过多的手续的约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收入有限,为了降低成本,很多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

(三)合作社理事长认为把所有的收入都入账,会要缴纳相关的税,思想上有顾虑。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开支,如果索要发票,价格会比较高,成本会相应提高,所以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时没有发票。有的合作社没有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理财的意识不强。

(四)档案资料不完整。表现在会计档案不健全,许多合作社没有办公场所,会计档案资料无法集中管理,会计资料只好长期放在会计或出纳家中。有些会计没有把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这样会造成账簿和凭证丢失。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首先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发挥带动农户多、管理较为规范、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对弱势群体帮助大的特点,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形成干部、大户、“能人”与广大农民在共建合作社新优势中

(三)正确促成合作社的发展,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又要防止合作社没有规范而享受国家扶持资金现象,让农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引导合作社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与人员,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要求选择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五)规范支出票据,完善财务核算

凡能够取得正规发票的应当开具正规的发票,直接从农户手中购买材料或饲料等难以获取正规发表的,应当提供售货证明及售货方身份证明材料,数额较大的,还应附有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附件,支付给合作社成员的款项,应提供领款人签字的花名册及身份证明资料,支付大额工程,设备款项,除取得正规票据外,还应附有合同协议、设备验收证明,和工程建设方出具的工程决算等附件。

(六)在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或者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审批申请的前提条件应该要求合作社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乎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信息规范。对未按照制度核算、会计信息不清楚的不予拨款支持,也不予申报项目,这样,才能充分促进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信息。

(七)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柜,实行统一管理,转入负责,会计资料收集要齐全,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要求示范合作社严格按照社员档案,会议记录、合作档案、项目档案等档案分类建档。

【第7篇】规范幼儿园编外用工的调研报告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本地区涉及大量劳动用工的是幼儿园。针对新颁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劳动用工矛盾,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和谐环境,去年,我们联合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的办法,经过各地的努力,这项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最近调研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规范用工的单位及人数。

48所幼儿园,100%的幼儿园按照文件要求顺利完成编外用工规范工作。

787名编外人员100%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保险。

从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在岗的编外人员规范用工工作,基本无遗留问题。

2.规范用工的经费及来源。

此次规范用工,幼儿园共投入835.956万元,资金来源皆为幼儿园自筹。

3.工资标准及提高的幅度。

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标准总体上在700元以上,最高月工资达1502.5。

编外人员月工资调整幅度在65-300元之间不等,除jxz的yk幼儿园外,其他幼儿园的提高幅度都在100元以上,其中38所幼儿园增幅在150元以上,本地区人均增加月工资163元。

二、效果分析

(一)主要成绩

1通过这次规范用工,使过去的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得到了纠正,一些遗留问题提前得到了消化,减少了幼儿园今后发展过程中与编外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同时,对幼儿园今后的用工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一定程度上,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编外人员待遇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教职工队伍稳定。由于规范了劳动关系、提高了工资收入,编外人员的待遇得到了落实,达到和超过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规定的工资标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编外人员的后顾之忧,对稳定教职工队伍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各地及各幼儿园对编外用工规范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一是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二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积极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认真宣传政策规定,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三是想方设法,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了各项保险资金的到位;四是坚持公平公正,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无遗留问题,保证了稳定和谐局面的形成;五是教育助理、幼儿园园长规范用工、依法办园的意识性进一步增强。

(二)问题说明

1幼儿园经费困难将进一步加剧。由于一次性补缴有关保险费用、结清对聘用的编外人员的一切补助,据了解,目前,48所幼儿园中负债的有35所。有很多幼儿园通过借贷资金来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以后,这些幼儿园还要经历较长一段时间消化债务的历程。

2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性支出受到影响。目前,本地区幼儿园都是以公办全民性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这些幼儿园的收费理应当主要用于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但是,现在的收费收入,不仅要用园舍建设、维修保养以及教职工工资的发放,现在,还要用于缴纳各类人员的保险,这样,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性经费便产生了严重的危机,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两点建议:

调研过程中,基层的建议集中在下面两点:

1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目前本地区各幼儿园收费皆低于市教育、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最近,按照教育厅要求,创建优质园以及合格园建设工程任务艰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成为目前幼儿园渡过难关的最有效办法。

2财政可以适当补贴幼儿园。调研过程中,地方负责人、有关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体现一个地区文明建设水平、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家普遍建议政府可以担负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应该进一步加大补助的额度,以减轻幼儿园经济负担,确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8篇】推行村财乡代核算规范农村会计核算调研报告

推行村财乡级代理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__农村会计核算

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于20__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改革顺利过渡,我们对全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人员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对77个乡镇384个行政村的563名村级会计人员进行了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集中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对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443名村级财务人员颁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新旧《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衔接顺利,过渡平稳

20__年8月,通过对__、__、__、__、__等县的7个乡镇农经站的走访,了解到从20__年起,这7个乡所属村级财务已经全部委托乡农经部门进行核算;其他各村集体经济财务也已经在不同年份全部由乡农经站统一代理、核算。

乡农经站财务岗位基本设置总会计1名、会计1名、电算化维护人员1名(采取电算化核算的乡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到位,移交手续清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上岗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以前年度上升,会计账户设置合理,科目使用规范,基本制定和建立了财务制度,能够满足村级财务核算的管理需要。各村彻底杜绝了包包账、箱箱账的现象。村民推举了5-7名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支出通过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各类收支能够及时张榜公布。

各县、乡、村正在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__〕4号)文件精神,积极规范乡级农经部门代理记账业务。

电算化软件统一使用由青岛太阳软件公司开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版本的电算化软件,软件基本能满足核算国家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核算的需要。

电算化软件的配备使用,主要在于各县、乡农经部门的重视程度以及县、乡财政的状况。__、__仍在使用手工记账、算账。

通过发放调查表统计,全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目前在岗会计人员249名,持证人员200人,占80.32%,无证人员49名,占19.68%;无证人员主要为村级出纳、报账员。无证人员主要分布在偏远的山区、荒漠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会计从业人员普遍学历低,汉语言基本不懂,更换、变动频繁,仍存在一任村委会班子一任财务人员;会计知识主要靠乡农经部门的财务人员临时现教、现学、现用,有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基本没人愿去这种状况的村里工作。

二、当前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村级账务核算不全面,没有核算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到村一级的财政资金。

村级核算,应当全面反映村级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包括村集体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补助资金。

通过调查,实际情况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补助资金个别年度划归村级核算、支付;目前统一由乡财政所负责核算、支付。这种人为分割的核算体制,一是无法满足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要求,二是无法体现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村级的关怀力度。

2、继续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关怀和帮助力度,加大在职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调研中,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诉求自己专业知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知识不足;在会计电算化核算下,农村难以配备微机专业维护人员、电算化软件维护人员。会计人员只有依靠自己,现有在岗人员存在微机知识、微机维护、电算化软件维护知识的严重缺乏,即渴求扩大知识面,更要求解决现实会计工作当中面临的知识不足而存在的许多棘手的难题。

因此,对农村会计的业务培训,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应侧重于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主要以基础知识、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规范、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为主。

3、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核算的信息质量。通过调查,大多数核算机构基础工作良好,但个别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急需改进。

__地域广阔,人口稀少,属于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特别是偏远农牧区,主要以少数民族聚居为主,村级出纳人员、报账人员长期仍将以当地民族人员为主,从目前的调查来看,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务人员,汉语言文字、语言能力较差,会计业务知识相对不高,在账簿启用、文字书写、科目应用、经济业务活动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方面都明显不足。

被调查的乡镇,村级财务大都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其中4个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乡镇,财务制度制定的相对完备;个别乡镇仍存在财务制度简单罗列几个岗位责任制了事,存在支出报销单据粘贴不平整、没有经办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单据分项支出内容、单据份数;账簿使用随意,总账使用活页账本,没有启用单位名称、没加盖启用章;财务主管、会计都没有签字、盖章;会计科目名称使用不规范,存在随意性。比如制度规定科目为“应付福利费”,实际被改为“福利费”,“银行存款”被改为“银行”或“银行存”等;账户余额存在跨年度不结转,账户没有月结、季结、年结;发生记录书写错误,纠错规定可采用“红线法”划一道红线更正,而是直接用“蓝笔”划二道线;凭证装订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

个别村存在将“一事一议资金”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违反了《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调查组当场提出了批评,要求立即更正,并要求县级财政事后进行监督检查。

4、加紧制定和出台《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确保农村经济核算安全、完整。

20__年,农业部发文提出将制定《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要求各级农经管理部门据此建立和规范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但截至目前,《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仍未正式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的建立只能由会计人员依据其他会计制度和核算要求和经验探索建立。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显而易见。

三、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促进村级代理记账健康发展

1、立足当前,规范农村村集体经济会计核算队伍。

当前,农村乡镇正在积极推行“村财乡管村用”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农经部门长期以来一直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政所根据改革进度,目前是集中核算乡镇级财务收支。根据实际,建议现阶段我州应采取乡财政所和乡农经站并存,共同完成乡、村财务核算的方式,随着乡镇管理体制的推进,适时提出将农经站划并到财政所集中核算,这样既可减少人员,又可统一管理村级核算。

自从国家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乡农税所(财政所)工作人员从过去的收农牧业税,转为为农村服务,核算转变;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农村一线,少数民族比例大,收税是专家、是内行,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是新手,需要重新学习,当前也承担着“乡财县管”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

农经部门长期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和核算,有一批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财会队伍,一些农经站从1993年就开始为村级财务代理记账;在调研中,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较高、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建议“村财乡管”目前仍由农经部门管理、代理记账;财政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将核算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给行政村,由农经部门统一核算。

鉴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下一步改革将到乡一级,财政所同志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议财政所和农经站两个部门目前仍保持现状,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划并事宜为妥。

2、积极从法律方面探索乡级财政、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代理权限。

乡财政所、农经站目前是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村财账务代理工作的,是遵从改革阶段的行政规定。从国家长远发展来看,中国法制化建设正在步入正轨,村级账务代理机构也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审批和管理。只有通过规范的“代理记账”许可的申请和批准,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之规定,通过修订《农业法》、《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授予乡级核算机构法定代理记账权限,村级账务的核算才能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真正体现村民权益,保障代理机构合法运行。

【第9篇】国税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国税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税收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我市国税系统经过多年的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税收行政执法受到立法、执法监督、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税收行政执法仍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为此,笔者就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现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点思考,仅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 定的立法权。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评议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议《执法资格证》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到期后重新考试,合格的方可领证执法。执法资格考试要求从严,包括考试题目难易程度和考试纪律。对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在非执法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对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一定要动真格,一旦发现执法责任过错行为,一定追究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工作绩效考核、干部任用挂钩。通过这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10篇】规范化管理强化学前教育调研报告

一、我县学前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全县城区共有幼儿园27所,其中国有1所,集体1所,民办(私人)25所;共有幼儿班106个,其中小班37个,中班33个,大班36个;在园幼儿数3341人,其中小班980人,中班1041人,大班1320人;教职工总数252人,其中专任教师149人,专任教师中学历合格者131人,专任教师中专业合格者71人,保育员4人,其他教职人员99人。

(二)数据分析情况

1、县城区幼儿园国有、集体太少,只占13.5%,私人的太多,占86.5%

2、幼儿园班额过大,国家规定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我县实际:第一幼儿园小班3个,135人,每班45人,超20人;中班3个,119人,每班40人,超10人;大班3个,155人,每班53人,超18人。老干幼儿园小班2个,65人,每班32-33人,超8人;中班2个,81人,每班40-41人,超人;大班2个,111人,每班55-56人,超20人。民办幼儿园中,小班也有每班达40人的(小燕子),中班最高有每班48人的(中英文),大班也有50人的(小天鹅、小燕子、蓓蕾)。国家规定最多不得超标5人。

3、师资队伍与要求差距大。国家规定,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专业合格率为80%。我县情况为,专任教师为149人,学历合格的131人,合格率为87.9%,专业合格的71人,合格率只有47.65%,其中,金苗幼儿园3个教师中没有一个专业合格的幼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园条件差

一是所有幼儿园室外活动场所有限,有的甚至没有室外活动场所,只租用了有限的民房。

二是无象样的大型玩具供幼儿玩耍。

三是环境卫生差,安全设施不够,特别是冬季取暖没有空调设备,全部用碳火或电火,安全隐患大。

四是食堂普遍没按营养搭配,购买的点心质量差。

2、师资力量弱

一是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和专业合格率与规定相差太大,学历合格率只达87.9%,专业合格率只达47.65%。

二是教师的教学方式与现实的幼儿需求不太相适应,老套的较多。

三是幼师综合素质不高,琴、棋、书、画、歌舞样样行的少。

3、缺乏科学的办园准入机制。如办园的硬件条件和师资配备没有具体量化标准,班额过大和其他办园条件不达标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有就是缺乏对办园的监督机制。

4、没有科学的收费标准。如达到什么标准收费多少没具体标准。

二、解决问题建议思考

(一)规范办园行为

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对家长有误导作用和与实际不相符的办园行为。

2、严格控制班额,确保教学质量。

3、严格学前教育分支3

机构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分别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设立。

4、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力度。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而擅自办园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被取消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管理行为

1、进一步完善实施分类评估制度,并把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实施类别动态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审复评,对质量提高的要进位进类,质量降低的要降位降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和排位排类。

3、严格实行办园准入制度。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准入制度,要持证上岗。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4、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5、加强安全工作。按照健康第一和安全第一的要求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房屋、设施、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规范兴趣班的管理。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举办收费兴趣班,按照规定,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参加,并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

2、规范课程和教材管理。要按照《幼儿教育指导纲要》选择适宜的教材,要建立符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的教学方案。

3、规范实施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第11篇】安全稳定协管员队伍规范建设优秀调研报告

20xx年是举全县之力开展“平安_____”创建工作的第一年,如何更好的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职能作用,达到更好的效果,成为我们综治工作需要研究的新课题。为了推进我街道群防群治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平安_____”创建中的作用,我们按照_____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各类安全稳定协管员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对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各类协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在人员编制有限的条件下,经县政府批准,我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先后从社会上符合就业转失业的35—40、40—50人员中招录了治安、城管、税收、流管、劳动、司法等协管员。通过对人员进行测试、体检、面试后择优录用。

目前,我街道有各类协管员392人,其中:街道聘用的343人(社区治安协管员152人、城管协管员78人、税收协管员31人、流动人口协管员41人、劳动人口协管员26人、社区保洁15人)、司法局招聘的司法协管员26人、首政公司招录的微机录入员23人。他们现分布在城市网格巡查员队伍203人,各社区居委会189人。

各类协管员系再就业公益性岗位,现每人每月工资执行800元,每人每年发放取暖费390元、防暑费240元,街道每年为每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7961.52元。

街道自成立以来,为规范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发挥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作用,通过严把用人准入关、强化管理关、严格绩效考核关,使协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

一是建立公开公正的用人准入机制。用人准入机制就是在招录各类协管员之前,我们不仅制定了详细规范的招录办法,而且还对拟录用人员的标准、范围、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政策要求,我们把 “ 3540” 、“ 4050” 下岗失业人员作为选聘对象,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公开招聘,并采取考察与考核结合的办法,保证了录用人员在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符合社区工作的要求。

二是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机制。2022年11月,_____街道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正式运行,为充分发挥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作用,街道对各类协管员队伍进行了整合,社区治安协管员和城管协管员重组为网格巡查员;税收协管员、微机录入员、流动人口协管员重组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协管员;司法协管员、社区保洁员、劳动协管员的工作保持不变。为促进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我们建立、完善了协管员责任制、工作纪律、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

各类协管员队伍的主要职能是:

网格巡查员队伍:1、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环境秩序、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2、积极劝阻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注意搜集各类社会工作信息,遇有苗头性案件、集体访、人员非正常聚集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上报。3、对于区域内发生的治安、火灾等灾害性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民警做好现场勘察、执勤、巡逻、嫌疑人控制等工作,协助做好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减灾工作。4、维护管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监督责任单位落实卫生责任。5、及时发现劝阻私塔乱建、店外经营、噪音扰民、无照游商、乱晾晒、露天烧烤、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6、掌握管辖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熟悉各类门店数量、经营内容及范围、准确位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7、熟悉掌握管辖区域内城市部件、道路、绿地等市政设施,及时发现损毁情况,劝阻一切破坏行为。8、注意收集居民各类求助事件,及时了解上报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队伍:1、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录入工作,并定期检查巡视,动态维护2、检查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件,检查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检查督促招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3、代办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查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办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代理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款。4、收集并报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检查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5、开展政策法规、安全知识、精神文明等宣传教育活动,向流动人口、招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人)以及房屋出租单位(个人)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6、为合法从事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员提供服务和方便,收集群众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7、做好文件、台帐、各种情况的统计、汇总、归档工作。

司法协管员队伍:1、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的社会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收集社情民意。2、对拟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居住地、户籍地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对不按时报到和下落不明的未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查找,并做好接收环节记录。3、对所分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定期进行走访,深入教育并做好走访谈话记录,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4、参与矫正方案制订、实施及个案矫正效果评估,协助组织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负责定期向被委托单位了解公益劳动的落实情况并收取公益劳动反馈单,同时做好记录。5、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6、辅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多发性纠纷的专项治理活动、民间纠纷排查、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做好调解登记、排查小结及卷宗归档工作。

三是建立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和协管员个人综合素质情况,街道建立了协管员培训制度,扎实开展了岗前培训、岗中定期培训、特殊时期专项培训等。此外,对网格巡查员还建立了早点名、晚评议制度,进行当天工作任务的派发、重点工作的点评培训。通过培训,使各类协管员很快适应了工作需要,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提高,为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为加强对各类协管员的管理,发挥好协管员的作用,街道建立了协管员奖惩机制。流管办制定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奖惩办法》,做到职责、任务、奖惩三统一,充分调动了管理员积极性。信息指挥中心制定了《网格巡查员绩效考评办法》、《巡查员月奖惩制度》、《城市网格管理巡查员纪律规定》,对工作人员在仪表形象、工作纪律、工作职责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设立了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绩效奖金,根据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通过以上四项机制的建立,有效构筑了各类协管员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协管员队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各类协管员的作用。2022年,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了95%以上,治安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司法协管员在各社区认真履行职责,为确保辖区特别是重大节日、政治敏感期社会治安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在“平安奥运”活动中多人被评为先进,其中市级先进1人、县级先进4人、街道先进5人,司法协管员已成为平安_____建设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网格巡查员在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准确信息,协助部门工作,监督责任落实”的重要作用,全年共上报各类信息3401条,办结3336件,办结率98.xx%,其中,治安类案件1144件,办结率100%,辖区发案率呈下降趋势。

二、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管员队伍中个别人责任心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协管员工资待遇偏低,除网格巡查员由街道、派出所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外,协管员没有绩效奖励资金。这是造成各类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3、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有的同志不能胜任网格巡查工作岗位。

三、对下一步在录用、使用管理、奖惩方面的建议

1、采取劳动局统一录取,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办法。

2、最大化的利用市里政策,解决下岗再就业和城市管理人员不足问题。可考虑将协管员分配到相关的物业公司,参与物业管理,解决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较高,服务工作不到位问题。协管员的待遇在市里给80%经费的基础上,使用单位出20%。

3、为充分调动各类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应从提高协管员的福利待遇入手,设立协管员绩效奖励工资,并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

4、应放宽协管员招录对象条件限制,将年龄小、文化水平高、愿意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充实到协管员队伍中来。

【第12篇】国税局完善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国税局完善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税收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我市国税系统经过多年的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税收行政执法受到立法、执法监督、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税收行政执法仍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为此,笔者就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现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点思考,仅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 定的立法权。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评议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议《执法资格证》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到期后重新考试,合格的方可领证执法。执法资格考试要求从严,包括考试题目难易程度和考试纪律。对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在非执法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对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一定要动真格,一旦发现执法责任过错行为,一定追究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工作绩效考核、干部任用挂钩。通过这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13篇】执法记录仪规范使用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要求,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即将对全国各地交警部门贯彻落实《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和规范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工作情况开展为期半年的调查摸底。现结合基层交管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实际情况,探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的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及典型案例

(一)思想上因循守旧,不愿使用科技警务装备。有部分民警不能正确意识到,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是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民警合法正当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个别民警、协管员,认为自身经验丰富,群众工作得心应手,具有处理任何突发情况的能力。不能紧跟交管工作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不能紧接交管工作在新时期发展的新趋势,不能及时转变执法理念,树立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了部分民警、协管员不能正确发挥执法记录仪的优势作用。

案例:近日,江苏无锡一交警在对一起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理数天之后,被处罚人向12345市民热线投诉称,自己对该交警的处罚表示认可,但对交警扣留她的身份证不予归还的行为表示不解,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他日常生活的极大不便。当督察部门调查这起纠违的真实经过时,却没能调阅到执勤执法过程的视频资料。根据执勤交警反映,这名当事人在现场对交警进行了拉扯厮打,当以暴力行为抗拒交警正常执法时,当事交警未能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整个事件发展的经过,重要的证据无法掌握,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应当引起全体民警、协管员的警惕。

案例分析: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能实时记录民警现场执勤执法的全过程,能及时固定一些稍纵即逝的违法事实证据。案例中,如果执法记录仪当时能记录下民警诸如'你的身份证件我已登记查阅,现将身份证还给你,请你收好'之类的执法用语,即使当事人事后无理纠缠我们也无需理会。在案例中,当事人对执勤交警进行拉扯厮打,事后因伤势轻微,无法验明伤情,民警正当权益被侵犯,却无法追究侵犯人的责任。

(二)认为执法记录仪是约束执法,而不是提升执法质量。在个别民警、协管员眼中,执法记录仪具有两面作用,一方面能有效打击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护民警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却将民警、协管员执法的全过程记录下。实际情况中,个别交警、协管员的执法随意性很大,处理言行不规范,随意处罚性强,甚至存在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灰色交易'。因而个别交警、协管员对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把执法记录仪当作一个累赘,一个约束。

案例:2022年6月7日,青海西宁交警在当场处理完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一直未退还驾驶证,当事司机多次索要未果,最终用二百元钱'赎回'了驾驶证。

案例分析:执法记录的使用有助于约束民警、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记录仪的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能督促民警在开展日常执勤执法活动时严格法定程序、文明规范执法,也有助于提升民警的执法水平。对于交警部门而言,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能扮演一名'警务督察'的角色。西宁地区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未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权力不受控制,执法未在阳光下进行,导致索贿现象发生,令交警队伍的名誉受损。

(三)部分民警、协管员操作执法记录仪不熟练。执法记录仪近一年来才在交警队伍中逐渐全员配发,对于交警队伍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更新换代快,性能操作不尽相同。虽然交警大队组织了使用培训,但仍有部分民警不能熟练掌握其性能和操作规程。部分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业务水平不高,摄录的影像、声频资料质量较低,不能满足证据需求,不能完全呈现整个执法过程,导致缺失关键证据,对案件不能定性。

案例:湖南某地交警在对一起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理之后,被处罚人电话投诉至上级部门,称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辆逆向行驶,是交警在自己本身就有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处罚的,因自己有要事在身,无奈之下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其后,复查人员调取该交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该执法记录仪全屏黑暗,且未有声音记录。一边是当事人坚称处罚没有依据,一边是交警声称当事人在现场已经承认逆向行驶。事后,技术人员发现,该交警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采用按键错误,视频及拍照功能失效,导致出现当事司机与执勤交警各持己见的尴尬局面。

案例分析:提高民警、协管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能力,能有效促进执勤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未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操作执法记录仪,将导致关键性证据缺失,令执勤执法陷入被动局面。

二、执法记录仪在新形势下执法过程中的优势作用

(一)有助于记录事实收集证据。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能实时记录民警现场执勤执法过程的始末,也能对一些稍纵即逝的违法事实及时取证固定。

(二)有助于约束民警、协管员自身行为。执法记录仪的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能督促民警在开展日常执勤执法活动时严格法定程序、文明规范执法,也有助于提升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有助于维护民警、协管员合法权益。交警系统的执法量大,与人民群众面对面接触多,少数群众发生正面冲突,这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民警能够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一定程度上也能震慑当事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实时监控之下,从而收敛一些不法举动,避免了民警、协管员遭受不法侵害。

(四)有助于提升执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当前,'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给执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带来了很大的不利,违法行为相同,处罚力度不一,导致群众对于此问题反应强烈,直接影响了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有助于避免'选择性'执法现象,规范交警部门的执勤执法。

三、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执法记录仪使用监督机制。一是通过随机抽取接处警、违法行为查纠等记录来检查民警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对未使用的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对于群众的信访、投诉案件,经查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而未使用的情形,一律以有效投诉论处。三是因未能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而引起负面舆论影响或执法过错的民警,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提升民警的思想意识。督促民警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意识才能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进一步加强民警规范执法的思想

教育,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例为教材,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切实提高民警对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不实信访投诉对民警个人和交警队伍的形象损害,从根本上保证民警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台账。建立民警、协管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台账,以'一人一档'、'一日一档'为要求,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台账,及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个人档案。并将声像资料统一保管、保存,健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维修、报废制度,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纳入统一考核范畴。

(四)加强操作性能业务培训。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技能作为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确保无论新老、男女民警都能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操作技能,尤其要注重加强一线执勤民警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敢于、善于在镜头下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能正确、规范的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14篇】强化学前教育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

一、我县学前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者131人,专任教师中专业合格者71人,保育员4人,其他教职人员99人。

(二)数据分析情况

1、县城区幼儿园国有、集体太少,只占13.5%,私人的太多,占86.5%

3、师资队伍与要求差距大。国家规定,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专业合格率为80%。我县情况为,专任教师为149人,学历合格的131人,合格率为87.9%,专业合格的71人,合格率只有47.65%,其中,金苗幼儿园3个教师中没有一个专业合格的幼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园条件差

一是所有幼儿园室外活动场所有限,有的甚至没有室外活动场所,只租用了有限的民房。

二是无象样的大型玩具供幼儿玩耍。

三是环境卫生差,安全设施不够,特别是冬季取暖没有空调设备,全部用碳火或电火,安全隐患大。

四是食堂普遍没按营养搭配,购买的点心质量差。

2、师资力量弱

一是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和专业合格率与规定相差太大,学历合格率只达87.9%,专业合格率只达47.65%。

二是教师的教学方式与现实的幼儿需求不太相适应,老套的较多。

三是幼师综合素质不高,琴、棋、书、画、歌舞样样行的少。

3、缺乏科学的办园准入机制。如办园的硬件条件和师资配备没有具体量化标准,班额过大和其他办园条件不达标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有就是缺乏对办园的监督机制。

4、没有科学的收费标准。如达到什么标准收费多少没具体标准。

二、解决问题建议思考

(一)规范办园行为

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对家长有误导作用和与实际不相符的办园行为。

2、严格控制班额,确保教学质量。

3、严格学前教育分支3

机构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分别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设立。

4、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力度。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而擅自办园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被取消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管理行为

1、进一步完善实施分类评估制度,并把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实施类别动态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审复评,对质量提高的要进位进类,质量降低的要降位降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和排位排类。

3、严格实行办园准入制度。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准入制度,要持证上岗。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4、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5、加强安全工作。按照健康第一和安全第一的要求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房屋、设施、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规范兴趣班的管理。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举办收费兴趣班,按照规定,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参加,并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

2、规范课程和教材管理。要按照《幼儿教育指导纲要》选择适宜的教材,要建立符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的教学方案。

3、规范实施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第15篇】规范司法行为调研报告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第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司法人员自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既是彰显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机关就必须审慎处理各类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强化队伍素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随着微博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原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孕育、发酵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讯息,现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举国皆知,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能够迅速形成社会热点问题,直接诱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面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度不断拓展的新形势,必须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只有通过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

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自20_____年以来,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1、自侦部门

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20_____年以来,我院以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为依托,建立了“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和“检医联动”制度,完善了办案用警审批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安全陪护制度。结合相关法律及办案纪律进行细化,制定了详细的反贪办案流程,从案件受理、初查方案制定、初查立案、侦查计划、安全预案、侦查终结等各办案环节进行细化处理,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标准。通过一系列办案措施的推行确保了办案安全,未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有效推动了办案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多年来在我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无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申诉记录,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程序违法的现象,干警的执法规范和程序公正意识也得到提高。

在办案制度建设方面,我院针对自侦案件办理强化了监督和决策机制的建立,自侦案件自初查开始必须邀请纪检组派员适时介入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分析取证方向、制定证据标准;为提高办案质量,反贪局、反渎局内部建立了案件审查机制,指定一名从事过公诉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案件审查工作,从案件办理的各个流程、证据合法性等方面及时提出问题严把质量关,提高了案件质量;为确保自侦案件各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并长期保持了局务会讨论案件制度,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制度,对每件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进行分析,结案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严把自侦案件“出口”关,还建立了自侦案件检委会决定制度,自侦案件不论案值大小、案件简繁,侦查终结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严格执行办案监督和决策机制,多年来我院所办自侦案件无不起诉及无罪判决案件,办案干警的侦查能力,证据意识得到了强化。

2、侦查监督部门

(1)强化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职能,狠抓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和诉讼监督的职责,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又注意审查“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捕。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深化不批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说理文书格式。

(2)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的各个办案环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从严予以打击,该批捕的坚决依法及时批捕;对轻微犯罪或有从宽情节的犯罪要宽缓处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机制。

(3)坚持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大力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公诉部门

(1)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实现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工作中,注意区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从宽、从严的具体量刑建议,全面实现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权的权力制约。

(2)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内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积极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措施,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案。对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启用检调对接机制,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结合实际,制定了公诉见习制度。以公诉工作为抓手,以点带面,以岗带人,鼓励本院其它部门的检察干警到公诉部门进行岗位见习、办案见习,促进了检察人才交流,提升了检察干警综合业务能力,充分展现了检察职业形象,全面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针对诸多刑事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和救助,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现状,开辟救助被害人的公诉“阳光救护通道”,从而帮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缓解燃眉之急,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也搭建了一条警民情深的“爱心桥”。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突出重点,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力度

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把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案件质量和效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监督方式,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息诉服判,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在办理当事人申诉案件工作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认真向申诉人宣传法律,讲明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理由,做好劝导工作,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自觉服从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3)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每年3月,都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每次宣传活动都深入渔门、永兴、箐河、温泉、格萨拉等偏远乡镇,与基层群众接触,宣讲法律,散发宣传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宣传服务。

5、监所检察部门

(1)加强日常监督,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坚持深入“三大现场”,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和安全防范检察,加强对监管场所监管民警遵守各项制度的检察,及时掌握和有效化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监管行为。

(2)加强羁押期限监督,防止超期羁押。以杜绝为目的,以预防为手段,抓好防止超期羁押工作。一是对超期羁押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二是督促各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三是建立入所告知制度,我们将刑事案件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制成卡片,发放到每个监室,让新入所的在押人员知道各诉讼环节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实行电脑自动化管理,将在押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看守所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自动提示,实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的期限情况,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3)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实行羁押期限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进行权利义务、驻所检察主要职责、刑事诉讼办案期限告知。二是实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在押人员申诉、控告和举报时,随时可以约见检察官。三是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在监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在押人员权利。四是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员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疑难问题。五是坚持和在押人员谈话制度。驻所检察官坚持同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以健康心态面对现实和未来。

6、纪检监察部门

(1)围绕公正执法、严格办案,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针对近年来教育活动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一案三卡”监督制度,把对执法办案的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积极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根据检务督察办法,围绕检风检纪、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管理等方面,重点督察执行上级或本级院党组所作的决定;撤案、不捕、不诉、判无罪的案件;执行检察纪律、执法作风、检令畅通、各项内部制度等的情况。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继续监督“三类案件”的基础上,还把“五种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和程序上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

(2)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问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检务督察,实施了院领导带班查岗促作风转变工作制度,主要督查机关各科室人员的日常工作时间、工作状态、着装等具体行为。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全院干警廉洁从检的意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检务督察,认真落实“一案三卡”制度,不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_____年以来无一人违法违纪。

7、综合部门

(1)深化检务公开。重点抓好办案公开,抓好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实行权利告知义务制度,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和应告知事项全部公开上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亲和力;侦查技术用房集侦查监控指挥、网络办公办案、多媒体示证、检务公开、多功能视频会议室和监所监控管理等六大系统于一体,案管大厅成为集案件登记、接收分流、律师阅卷、案件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窗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执法规范,深化检务公开。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通过报送新闻稿件、“阳光检察”电视栏目等形式,加强检察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同时,积极推进基层派驻检察室建设。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建”的原则,科学制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规划,着力将派驻基层检察室打造成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基层群众、强化法律监督的便民法律服务平台。

(3)实行电子检务公开。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利用led大屏幕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拓展检务公开的新途径,开设业务工作、检察新闻、检察信息、理论调研、工作动态、检察文化、举报信箱等多个栏目,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搭建与社会各界理解与沟通的平台,每年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参观检察机关,采取看展览、听讲解、看宣传片、听报告、开座谈会、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三、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考和实践

(一)矫治不规范的行为。

认真查找执法不规范之处。要仔细地对照法律规定,查找检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行为。从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全面查找,突出重点,从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去查找。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深刻反思原因,总结教训,边查边改,要突出整改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看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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