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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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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多篇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zd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2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3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xx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xx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 起,,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

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五、努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在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的案件当中,我们有时也会遇到一些老年人因为缴不起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而放弃继续援助的情况。目前,我们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措施,如: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援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经法律援助部门书面确定接受援助的,可以凭援助中心出具的证明缓、免、减缴仲裁费用。而对于老年人维权的案件,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协调机制。作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有关部门遇到有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同时,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援助中心出具的证明直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4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报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xxx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xxx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xx宗,非诉讼调解案件xxx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5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规,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施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这种实施方案落实到实处。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篇6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20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20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20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 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 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20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 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下步做法: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 法治、平等、公正 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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