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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6-08 05:24:3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第二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是市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工作,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我市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从调查中得知,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现在这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 1

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市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

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第三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文章标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调研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

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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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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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xx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省、市有关部署,以保障人民食品安全为目标,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行动,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整体形势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食品安全的重要隐患,为全面摸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种类、分布、经营状况,加强规范管理和整治打击力度,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最近,我市食安办和市质监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食品小作坊产生的原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浏阳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既为农民工和下岗职工提供了主要的谋生渠道,又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价格便宜的特色食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许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承载着独特的传统工艺,有的甚至有传承数百年的历史,以它独特的口味赢得广大市民青睐,如我市的腌腊肉制品、鱼制品、豆豉、各种炒货、淀粉加工等,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就有了一定的必然和合理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

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办证企业。共xxx家,主要分布在我市的北区、东区、西区;(二)备案小作坊和家庭作坊。共xxx家,其中规模较大在市质监局已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xxx家,未备案的食品生产家庭作坊xxx家。产品以水果制品、豆腐制品、米面制品、扎粉、米线、酿酒、土榨茶油等为主。主要分布在我市的北区、东区、西区;(三)一些无法统计的制售一体、制售分离或分离不清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作坊。他们的产品和分布:一是水果制品(蜜饯、酸枣粒、酸枣条等)。属季节性产品,主要分布于东乡各乡镇,其中永和镇上有两条街约一百多户,家家都制作,每户每年产量多的上万斤,少的也有几百斤。二是淀粉及淀粉制品。分布全市各乡镇,以北区为主。通过农家自种和外购红薯,制作成红薯粉皮。每年产量多的上万斤,少的也有几百斤.三是谷酒酿造。分布全市各乡镇,属于季节性和农村红白喜事按需定产。因白酒生产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只能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四是植物油(土榨茶油、菜油等)。分布城区和全市各乡镇的商业街道、集贸市场等。一般采取租用门面,前店后厂,现做现卖。还有一部分是农户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五是动物油及动物皮。分布城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通过从外地购进原料,进行榨油加工制作,现做现卖,送往饭店、农家乐。六是蔬菜制品(酱腌菜、自然干制蔬菜)。酱腌菜以城区、城乡结合部为主。农户通过自产蔬菜和购进原料,加工成各种酸菜,送农贸市场、饭店、农家乐、学校食堂等;自然干制蔬菜分布全市各乡镇,西区官桥乡有一个村大量加工白辣椒,销本市及长沙的集贸市场和酒店。七是腌腊肉制品、鱼制品。分布在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户在自己家或者出租屋进行加工,送农贸市场、饭店、农家乐等。

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上是以家庭小作坊及农户季节性加工点为主,年销售收入大部分在xxx万元以下,约解决了xxx人的就业问题,其销售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对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很少甚至没有,这些小作坊一方面满足当地生产生活的需要,吸收消化农副产品,就地转化富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对传统的生产工艺也有保留作用。最主要的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

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广、生产条件简陋、食品安全隐患大、监管难以到位的状况。一是从生产的原料来看,大部分食品小作坊没有专门的储存间、没有固定的购进渠道、没有购进记录、索证索票不齐、必要的着色、防腐、调味等添加剂使用不规范;二是从生产环境来看,加工场地面积小,生产设备简陋、有的是自制的工具、普通的火炉、3、5元一个的塑料盆、周边卫生环境脏、乱、差,生活、生产没有分开,也没有管理制度;三是从生产过程来看,绝大多数不知道运用标准,也不知道标准是什么,存在粗制滥造、达不到卫生标准,产品没有定型包装和商品标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质量有关的资料不齐;四是从销售情况来看,基本是自产自销,销售方式是前店后厂、街头摊点或是流动摊贩,无销售记录可查;五是从从业人员的素质来看,基本上是农民或下岗工人,文化程度低,质量意识差、安全意识不强,流动性大,有的没有经过体检,直接上岗;六是从收入情况来看,大部分收入较低,基本上是维持生计。

四、我市食品园区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主要的食品园区有生物医药园、两型产业园和镇头食品工业园,其中生物医药园有盐津铺子、好味屋、百合香、康师傅、亿农等食品企业xx家,主要生产蜜饯、肉制品、熟食、豆制品、酱腌菜、方便面等,总占地面积约xxx亩,年产值约13亿元人民币,两型产业园提出“建全国知名、省内领先的健康食品产业园区”,着力打造湖南安全食品中心、近年陆续引进湘嘴巴食品、飘香食品、美津园粮油、绝艺食品、莱米食品等xx家食品生产企业,同时美津园粮油投资建设了一栋x层共xxx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计划容纳大约x—xx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生产。镇头食品工业园有xx家涉食企业,有xx家建成投产,因环保问题目前大部分处于停产状态。

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园区食品生产企业主要存在仓储不够、厂房不够、资金不够、技术人才不够、排污能力不够、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和销售压力大的问题。

五、工作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x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根据部门职责,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管,做到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控制食品小作坊数量,提升食品小作坊质量。

二是设立规范化模本以点带面,引导小作坊做大做强。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小作坊,优先进行帮扶指导,尽快建立起一批分布于各乡镇的规范化小作坊,以这些小作坊为模本,引导其他小作坊参观学习,逐步向规范化小作坊靠拢。

三是鼓励小作坊走联营发展道路,以小变大。如“公司+散户”模式,将一个片区(一个乡或一个镇)、一个产业以一个或多个规模大、设备全、检测能力强、管理素质高的企业为龙头,获取相关证件,其他的小作坊都同这个企业联盟,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都由这个企业检验合格后,以这个企业的产品包装标注出厂,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发生了质量问题,都由这个龙头企业承担责任,具体的联盟方式,由企业自己商定。这种模式既保证食品散户(小作坊)产品质量,又兼顾了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既解决了下岗工人的出路,又保障了农副产品加工带给农民的实惠,还很好地解决了有证与无证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四是鼓励大企业投身传统食品行业。一方面大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很容易产生规模效益,把小作坊进行自然淘汰;另一方面容易利用大企业的研发和技术优势,改正生产工艺,提高传统食品工业化自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发展,逐步淘汰小作坊。

五是引导小作坊进园区集中生产。针对目前小作坊存在的问题,通过帮扶引导一批市场有需求、质量有保证、监管跟得上,既适合小作坊生产、又能体现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进入园区。 促使小作坊逐步向“生产车间库房齐全、环境整洁、人员健康、卫生条件良好、设施设备完备、制度记录健全、原辅材料使用规范”等标准化方向发展。 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小作坊进园区有相当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是生产与销售脱节;二是生产与生活的不配套;三是生产生活成本的提高;四是生产技术支撑和政府扶持引导政策不力等。建议政府出台相关引导扶持政策,以乡镇(街道)辖区为范围,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第五篇: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安全状况的调研报告

××县委县政府对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较重视,相关部门及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较高,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状况有较大改观。但同时很多食品小作坊小企业仍处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状态,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与食品生产许可的准入要求差距甚大,检验检测能力基本空白,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很低。按照科学发展观

的要求,我们认为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责。 国家虽然已确定了“分段监管为主”的食品监管分工原则,但由于大量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是前店后厂、即做即卖、时停时开的和出没无常的流动摊贩,很难从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上划分,从而确定监管主体的责任。因此,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必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可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可划分不同情形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如属于自销方式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前店后厂、街头摊点、流动销售)可由工商部门或卫生部门单独管理;其他类别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可由质监部门单独管理。当然,这里可能涉及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这就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和各级省市政府应出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管理的有关法规,强化依法监管;法规应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认定、基本准入条件、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食品销售区域、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且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规范要求的少数企业,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三)健全监管制度。政府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产品质量公告制,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要严格实行生产备案制、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制和监督性抽验制、日常巡查制。

(四)形成监管合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主要部门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要定期通报有关监管工作,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同时,税务、城管、环保、街道(乡镇)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如:税务部门对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和生产条件较好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可实行减免税费,城管、环保等部门对违规小企业小作坊也要在职能范围内实施严格管制等。

(五)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食品小企业小作坊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和“公司+基地”等模式进行合作生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可通过《村规民约》恰当的载体,使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在行为上进行自我约束,不断推进“标准生产、规范经营、打造品牌”目标的实现;可将本地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业建设列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建立集中加工场所,引导企业入园,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通过“以大带小”、企业合并等方式进行规范

(六)强化培训教育。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从业人员和业主文化水平一般不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法制观念也不强,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定期举行免费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引导他们提高生产经营条件,严把产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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