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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09 09:34:4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XX县关于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情况的

调研报告

摘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XX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思想,紧密结合我县社会治安形势,精心摸排核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切实强化社会乱象综合治理,打掉了涉黑涉恶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治安综合秩序、巩固了基层政权,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战果。然而随着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呈现由“台前”转向“幕后”;由客观空间转向虚拟空间的趋势。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代表,因其具有行为类型难以认定、 人员结构复杂、案件侦办技术难度大、 入罪标准不宜把控等特性,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带来新的课题和挑战。

一、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通常是潜伏于网络中通过诽谤、恐吓、编造虚假信息、高利放贷、虚增“债务”、经济诈骗等手段来实现非法牟利的有组织化的网络犯罪,有着更隐蔽的组织形式,更强的反侦查意识,病毒式的扩散路径和更高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已将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网络黑恶势力与现实黑恶势力的差异

黑恶势力在网络空间中所实施的行为与现实中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存在某些相似之处, 但二者也有显著的差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网络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现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比


黑恶势力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黑恶势力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

存在形式

伪装为合法化的公司、机构、社团等,伪装性较强

呈现组织化趋势, 但伪装性相对较弱

组织结构

表现为特定的 “团队” 色彩, 角色分工明确,可调性较强; 但关系松散、 具有临时性, 缺乏统一组织性规定

组织结构严密、 等级分明, 有统一的组织纪律性规定, 对个体成员的控制性更强

常用手段

以网络中的虚假信息、 暴力言论等为手段

以现实社会中的传统暴力手段为基础

获利模式

以操纵网络言信息为手段, 接受具体外部邀约

以控制特定行业为基础, 依托于特定行业获得长期、 稳定的利益

经济基础

经济实力一般, 日常运营成本较低, 无保护伞

有较强经济实力, 日常活动成本相对较高, 有保护伞

控制领域

与特定网站合作或占据论坛、 板块、社交或娱乐APP

称霸一方, 控制重点行

危害后果

覆盖面广, 后果难以预计, 公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被侵犯, 左右舆论

对特定区域内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涉及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引发社会恐慌

(二)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几类常见违法犯罪活动

1利用微信QQ等通讯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

这类违法犯罪针对的群体比较由特性,通常都是向老年人下手,或者是盗取别人的微信QQ信息等手段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

2网络涉黄行为

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的中介人员或者非法网站,以及在微信QQ等大众平台上组群的,发布一些不雅小视频、电影的行为

3网络赌博行为

一类是传统的赌博转移到网络上,利用网络互动性强、隐蔽性强、支付方便、证据保全难等特点开展赌博活动;另一类是网络游戏中衍生的一些赌博活动,即“变相的赌博类网络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采取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形式,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这种网络赌博形式一旦发展起来,由于其相当的隐蔽性和中国目前庞大的网络游戏用户的存在,其传播范围更广、发展变化更快。

4.网络贩卖枪支、管制刀具的行为

通常都是以网络联系的方式,每次寄不同的部件,分多次运送给买家较为隐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5.网络贷款行为

主要是网贷、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违法平台,这是一群吸血鬼组织,被他们伤害的大部分是年轻人群体;掺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呼死你”“聊死你”等恶意软件被用来非法追债、敲诈勒索或打击报复

6. 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行为

“网络水军”“网络打手”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其通过网络将参与其中的各方紧密地联系和整合在一起, 该链条主要包括“网络公关公司———网络包工头———网络水军 (打手)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它们因 “网络言论操纵” 而形成了一个利益交织的共同体。

二、XX本地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XX因处于省会成都市相对较远地区,加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全县流动人口较少,社会网络化、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近年来,我县不断通过“法治XX”、“平安XX”、“XX公安”等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一村一警”、“网格员”入户走访、宣传;村民“坝坝会”、“座谈会”以案说法,截至目前还未受理、侦办一起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案件。

(二)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初现端倪

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公安机关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由原来的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出击,广辟涉黑涉恶线索来源,全面开展摸排核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的扫黑除恶的决心,宣传成功打掉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广泛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搜集到了一批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的线索,主要有以下2种表现形式:1. 网络贷款行为利用数量繁杂的网络借贷APP,以收取手续费、担保费谋取高额利息的形式,诱骗借贷人“拆东墙、补西墙”不断虚增债务。当借贷人无力偿还时,不断骚扰借贷人及其家人,甚至掺杂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2.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利用“熊猫麻将”、“皮皮麻将”、“天府麻将”等网络游戏软件,建立所谓的“亲友俱乐部”,同时利用微信进行赌资结算,赌博组织者通过“房费”抽头盈利,极易形成有组织性的黑恶势力犯罪。

三、认定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困难

( 一 )立案查处存在瓶颈,管辖权有争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侦查的权力,实践中极易造成案件的多地管辖,乃至无人管辖

 ( 二 ) 调查取证存在瓶颈,网上勘查障碍重重,网下取证人多面广

侦查机关在对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时,往往通过追踪网站 IP 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而网络违法犯罪为了逃避侦查,通常采用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需要和相关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致使侦查机关难以获得真实的IP地址。 公钥加密和数字证书技术被犯罪分子所采用,无形给公安侦查工作加大了难度。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大部分受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调查取证工作量大。还有相当多的受害人出于种种顾虑不愿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有些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网上虚拟人员与网下现实人员无法对应,直接影响调查取证。调查涉案资金去向时涉及银行众多,账户性质难辨,查询冻结资金耗时耗力。  

(三) 协作配合存在瓶颈,部门间、地区间尚未形成合力

网侦、刑侦、经侦、治安等相关业务警种在网络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核查等方面没有形成有效配合机制。由于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问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对侦查机关的工作往往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影响案件调查取证。

(四) 结案处理存在瓶颈,案件定性和结案条件认识不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在案件定性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 院往往意见不一致。对有团伙分工的网络犯罪案件,法院通 常要求各方嫌疑人全部到案,才能追踪网站IP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而网络违法犯罪量刑。这给侦查抓捕工作提出很大的挑战。在案件的诉讼管辖权上,各方还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

四、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网络侦的法制保障

加快法制建设,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网络执法有法可依。建议整合相关条例、办法和规定,适时完善互联网管理方面相关法律,形成权威性、法定性、约束力更强的法律。认真研究互联网管理新动态,从互联网运营、监管、信息保护、违法犯罪打击等多个环节,制定完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区。  

(二)建立管辖明晰、介入主动、整体协作、全面考核的侦查机制。

为理顺管辖责任,提升打击效能,应确认主要管辖责任和双重管辖责任,即在地区管辖上,应明确负主要管辖责任的地区。实行主动立案侦查机制,通过情报导侦、网络阵地控制、网络刑嫌调控、网络刑事特情等工作主动发现寻找案件线索 并及时立案侦查。提请检、法提前介入机制。侦办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商情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以便在案件定性和调查取证等关键问题上尽早达成共识。

(三)夯实业务基础,严格阵地控制,提升虚拟社会管理水平

推进网上重点阵地建设。应将公安基层辖区管理经验 引入网安业务中,将“虚拟世界现实化”作为互联网基础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把网民当作现实人口管理、把重点网民当作重点人口管理、把论坛版主当作业主管理、把安全从业人员当保安管理、把网络运营商视为重点单位管理、把数据托管中心视为租赁场所管理、把网站视为场所管理、把网络社区视为现实社区管理、把地域网视为高速公路管理、把虚

拟财产视为现实财产管理的新型虚拟社会阵地管控。

(四)夯实网络情报资料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网络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单位、网站、上网场所等基本信息,指导监督重点联网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网站实名备案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虚拟人口、虚拟社区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 。  

结束语:

由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互联网空间的表现和行为特征复杂多样,理论认识相对困难,给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也带来诸多挑战。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密切结合地方实践,及时调研总结侦查、检察、审判等公安司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其次要立足时代特点,把握犯罪行为进化特征,树立规制网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的新思维和新策略;再次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准确适用刑事制裁,以更多元的主体、更丰富的方法和更规范的程序来有效打击网络黑恶势力;最后要致力于消除网络黑恶犯罪赖以滋生的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探索对网络“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协同共治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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