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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1-21 09:25:2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1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面对改革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司法体制改革更需集思广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县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为群众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95%。

一是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不论案件大小,只要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且当事人诉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接受诉状,即刻登记立案。对材料有误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时补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为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一乡一庭等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骤增问题。

三是依法严惩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相关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二)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以员额法官作为重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圆满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次入额考核方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宁缺毋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22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一线办案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相应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定人定岗,较好的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县委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建立与法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开始预发增资工资,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发放到位。

(三)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心,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院严格贯彻上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强化案件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出台《审判管理流程规范》,依托数字法院、移动办案和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实时监控办案流程,坚持每月评查卷宗、庭审和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制度,对案件办理全程实行无缝隙、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和过渡期全员办案机制,出台《员额法官考核方案(试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落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出台《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审执工作规定》,实施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机制,由纪检组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评估拍卖、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会同审判管理部门联合评查等手段,对案件办理实施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全程监督,切实建立“告廉、问廉、访廉、督廉、查廉”监督问责机制。2016年,随机抽取270余件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向当事人寄送《案件回访征求意见表》600余份,监督评估、拍卖程序120余件次,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廉洁的违规行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导诉、司法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职能,通过服务窗口实现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约化办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置专人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诉语音便民服务290人次;充实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内容,当事人可凭身份证、短信密码自助实现案件各阶段的信息查询,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实行院领导代班接待当事人和中层干部轮值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导引2700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670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520余份,查阅案卷和电子卷宗130余卷,免费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明白纸》等法律资料1600余份。

二是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全面打造“阳光司法”。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5010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将1241份案件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大庭审直播力度,新建数字化法庭2个,依托本院庭审网络直播系统,同步直播837起案件的庭审实况,方便群众“围观庭审”;全面升级数字化法庭,实现实况同步转播、庭审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记录打印、光盘刻录备存功能,通过“每庭必录”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要求案件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扫描生成电子卷宗4218卷,实现诉讼档案的数字信息化应用,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询调阅;进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公开法官信息、陪审员信息、拍卖公告、评估机构、诉讼指南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运用司法公开新渠道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注重发挥司法公开新渠道和新媒体作用,运用官网、官博、官微及时公布审判动态、执行动态、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庭审公告、庭审实况等内容,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和获取司法服务,有效树立司法权威;运用办公楼前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滚动播出开庭公告1560件、庭审实况449件、曝光失信被执行人526名、法律宣传片7部、工作动态50余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开新载体;向社会各界寄送《盐山法院》报刊、《盐山法院》画册2000余份,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开展“司法公开集中宣传周”活动,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等活动10余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审判工作情况,拉近法院与群众距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庭审20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2016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选人民陪审员8名,使现有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103名,满足了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法官数量两倍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专业性较强案件相对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参审范围;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定期考核和考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执行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便于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用平静的心态、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201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0余件,保障了公民陪审权利。

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了双重压力。盐山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数量为3438件,2015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22件,2016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519件,较2014年增幅31.4%。盐山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5人,实有人员69人,员额法官22人,办案法官数量较以前进一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对审判质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又能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证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庭长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独立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还有待实践检验。另一方面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很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审理质效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

三是个别法官的综合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个别法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审判职责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部分改革事项尚无经验借鉴,实践探索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司法体制改革现已迈入深水区,随着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执行体制改革、职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开。相应的改革机制尚无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藩篱。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员额制法官管理,确保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

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治院,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打造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廉洁。

四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任务艰巨而紧迫。要切实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顶层设计指导,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的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和落实审级制度、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2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面对改革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司法体制改革更需集思广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县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为群众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95%。

一是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不论案件大小,只要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且当事人诉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接受诉状,即刻登记立案。对材料有误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时补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为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一乡一庭等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骤增问题。

三是依法严惩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相关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二)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以员额法官作为重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圆满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次入额考核方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宁缺毋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22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一线办案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相应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定人定岗,较好的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县委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建立与法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开始预发增资工资,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发放到位。

(三)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心,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院严格贯彻上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强化案件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出台《审判管理流程规范》,依托数字法院、移动办案和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实时监控办案流程,坚持每月评查卷宗、庭审和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制度,对案件办理全程实行无缝隙、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和过渡期全员办案机制,出台《员额法官考核方案(试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落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出台《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审执工作规定》,实施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机制,由纪检组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评估拍卖、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会同审判管理部门联合评查等手段,对案件办理实施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全程监督,切实建立“告廉、问廉、访廉、督廉、查廉”监督问责机制。2016年,随机抽取270余件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向当事人寄送《案件回访征求意见表》600余份,监督评估、拍卖程序120余件次,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廉洁的违规行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导诉、司法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职能,通过服务窗口实现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约化办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置专人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诉语音便民服务290人次;充实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内容,当事人可凭身份证、短信密码自助实现案件各阶段的信息查询,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实行院领导代班接待当事人和中层干部轮值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导引2700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670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520余份,查阅案卷和电子卷宗130余卷,免费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明白纸》等法律资料1600余份。

二是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全面打造“阳光司法”。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5010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将1241份案件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大庭审直播力度,新建数字化法庭2个,依托本院庭审网络直播系统,同步直播837起案件的庭审实况,方便群众“围观庭审”;全面升级数字化法庭,实现实况同步转播、庭审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记录打印、光盘刻录备存功能,通过“每庭必录”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要求案件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扫描生成电子卷宗4218卷,实现诉讼档案的数字信息化应用,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询调阅;进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公开法官信息、陪审员信息、拍卖公告、评估机构、诉讼指南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运用司法公开新渠道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注重发挥司法公开新渠道和新媒体作用,运用官网、官博、官微及时公布审判动态、执行动态、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庭审公告、庭审实况等内容,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和获取司法服务,有效树立司法权威;运用办公楼前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滚动播出开庭公告1560件、庭审实况449件、曝光失信被执行人526名、法律宣传片7部、工作动态50余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开新载体;向社会各界寄送《盐山法院》报刊、《盐山法院》画册2000余份,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开展“司法公开集中宣传周”活动,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等活动10余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审判工作情况,拉近法院与群众距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庭审20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2016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选人民陪审员8名,使现有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103名,满足了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法官数量两倍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专业性较强案件相对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参审范围;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定期考核和考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执行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便于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用平静的心态、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201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0余件,保障了公民陪审权利。

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了双重压力。盐山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数量为3438件,2015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22件,2016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519件,较2014年增幅31.4%。盐山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5人,实有人员69人,员额法官22人,办案法官数量较以前进一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对审判质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又能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证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庭长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独立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还有待实践检验。另一方面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很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审理质效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

三是个别法官的综合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个别法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审判职责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部分改革事项尚无经验借鉴,实践探索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司法体制改革现已迈入深水区,随着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执行体制改革、职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开。相应的改革机制尚无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藩篱。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员额制法官管理,确保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

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治院,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打造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廉洁。

四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任务艰巨而紧迫。要切实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顶层设计指导,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的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和落实审级制度、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第3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4月上旬,由法工委牵头组织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委员和应邀的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李龙安的带领下,分别深入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部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 

自县法院被省法院系统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县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与要求,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先行先试,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统一思想,建章立制,形成司改共识。县法院根据中、省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系列配套措施,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落实”的原则,周密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夯实工作责任。通过宣传教育、个别谈心、交流讨论等形式,引导全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上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合力,从而保证了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严格把关,优化遴选,实施分类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员额法官办案责任制。为了选出优秀员额法官,县法院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原则,严把入口关,通过民主测评、业绩能力考试、综合考核等步骤,从全院37名法官中分两批遴选出18名员额法官。以1法官+1助理+1书记员的配置科学搭建了审判团队,并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使用、专业等级升降和交流的重要依据。同时打破原有格局,重新整合组建了执行警务、诉讼服务、行政事务管理三个团队,合理配备人员、充实办案力量,稳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修改完善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县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改革并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员额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规定了法院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做到权责对等,确保员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法官正确行使权力。县法院通过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规范案件分配和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程序,不断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三是主动接受监督,使司法审判公开透明。县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行办案全程录像,实行办案“四公开”(即审判流程公开、审判过程公开、裁决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立每季度开展第三方案卷质量评查等监督方式,致力打造“阳光司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县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够到位,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些法官固守传统的习惯思维和做法,安于现状,对改革前景、意义认识模糊,认为员额法官“僧多粥少”,晋升员额法官机会渺茫;有些法官对司法体制改革顾虑多,持观望态度,工作中出现消极等待和畏难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案多人少”,不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突出难题。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种矛盾纷繁复杂日益增多,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以后,一些原本由其他行政机关或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致使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骤增(2014年1143件、2015年1538件、2016年1837件)。法官办案的任务越来越重,心里压力越来越大,2015年人均办案55.4件,2016年人均办案68.5件,增长23.7%。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员额法官责任制的实施,法官的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员额制法官数量不足与案件数量激增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后摆在县法院面前最突出的问题。 

(三)机制不健全,配套保障措施跟进不力。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虽然更为科学合理,办案责任更为明晰严格,责任追究更为严厉,存在自我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一是少数法官认为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会让法官畏首畏尾,因而在办案中存在思想顾虑;二是部分监督考核规定与工作不适应。县法院虽然在一些制度中对错案责任追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大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针对性不强,缺乏操作性,也使监督考核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级待遇落不实,尤其是身处基层一线的聘用人员,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微薄的经济收入极不相称。比如县法院有一名工作12年之久的临聘书记员,目前月工资才1900元,明显低于社会同等工资水平,司法辅助人员这种责任与待遇不匹配现象十分突出;四是办案交通工具严重老化,不仅影响了法院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而且也威胁着法官的生命安全。

(四)审判质效不高,法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县法院在审判效率上虽然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有一些案件存在审限过长和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致使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二是少数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致使一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三是聘用制书记员入职门槛低,待遇低,不稳定,跳槽多。缺乏系统培训,多是法官办案中带,不能快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审判工作,影响了审判工作效率。

 三、工作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学习、教育和宣传力度,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改革成败,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县法院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上级司改精神,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学习和宣传,引导法官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识和理解司改,正确对待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带来的收入待遇差距,保持淡定平和心态,防止斤斤计较、盲目攀比;二要教育各类人员强化大局意识,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改革需要,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三要强化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法治化进程鼓与呼。

(二)积极争取,多渠道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一要积极向上级法院争取员额法官名额,配齐配强法官队伍,尽快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二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支持,给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三要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和人员分类管理新模式。建立书记员专业队伍,切实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法院的人员管理真正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

(三)建章立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强调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只有加强对行使审判权力主体的监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权力公平公正运行。因此,一要建立完备的审判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二要公开办案流程,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对每个案件实行全程无死角监督,进而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三要强化审判执行纪律和案件督办工作规程。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审判质效。一要加大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适时选派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法官到法律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进行系统培训;二要有计划、分批次的安排人员到上级或先进地区法院挂职进修,学习先进审判经验,逐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三要对新招录的人员由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进行传帮带,从而快速提高新招人员的办案质效;四要开展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案件讲评等活动,不断开阔法官视野,丰富法官办案经验,增强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审判团队。

第4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审议好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敏的带领下,对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县法院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县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注重统筹谋划,统一认识,及时总结,稳步推进。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县法院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定工作意见认真制定本院的实施方案。二是注重统一思想,凝聚改革共识。司法改革与每名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县法院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司法改革试点全过程,广泛开展组织谈心、释疑解惑、征询个人意愿等工作,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实现了思想工作全覆盖和队伍总体稳定。

(二)严格把关,稳妥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县法院按照省批准的员额比例严格把关,稳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一是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县法院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原则,采用双向选择、业绩能力考核考试、差额遴选等步骤,力求将高素质人才纳入员额。二是从严掌握员额使用。按照改革方案,县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的43%、46%、11%。首批法官员额待省高院核定后确定,预留员额比例应在核定员额数的10%左右。

(三)强化责任,着力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司法权力动行机制。一是修改完善司法人员岗位职责,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县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分别制定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审判人员职责、职权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县法院通过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评鉴机制,不断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县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像、审判流程公开、裁决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积极打造“县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社会参与评价审判制度规定。

二、当前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案多人少”和改革任务繁重的双重压力

2013-2015年,县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3560件、4644件、5219件,2016年1-8月受理案件3138件,去年人均结案141件,个人结案最多达198件。县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101人,法官49名,待省法院核定县法院的法官员额后,办案法官数量较以前将进一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对审判质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又能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证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2、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间的关系需理顺

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庭长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独立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还有待实践检验。另一方面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很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审理质效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此外,根据司法改革精神,审委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法律适用问题与事实认定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导致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 

3、法官的综合素养还有待提高

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1、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成人员分类定岗,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官选任程序,经过双向选择、业绩能力考核考试等,确保年底前完成法官遴选工作,确保有能力、能办案的法官进入员额。

2、坚持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以每起个案的公正来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3、进一步探索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

4、坚持从严管理,打造过硬法院队伍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敢于担当的好法官、好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题责任,坚持从严管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第5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2016年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改革叠加之年、攻坚之年,市检察院将深化改革作为完善检察监督的必由之路,将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按照中央关于“争做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领头羊”的要求,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高起点谋划布局,高标准落地实施,统筹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三方面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促进检察机关深耕监督主业、更好转型发展,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深入推进四项改革,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

作为第三批试点单位,市检察院努力发挥后发优势,坚持“真改”“深改”“改到位”,杜绝“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不搞双轨制,不设过渡期,全市三级院整体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职业保障和人财物市级统管四项改革,实现了弯道超越、后来居上,多项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

(一)高标准推进改革。市检察院牢牢抓住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制定《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23件,切实推动四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一是全面运行新的办案模式。设立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三种办案组织形式,取消“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原则,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将重大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保留给检察长决定,同步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建立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目前,作为全国仅有的4个全部运行新的办案模式的省(市)之一,市院、分院约6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区院约8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月均审结案件同比上升40%,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二是全面建立新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全国首创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追责清单等“四个清单”,分别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亲历事项和责任范围,化繁为简、简洁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的权责界限,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不任性”,督促检察官在依法办案同时,全面履行风险防控、综合治理、犯罪和违法预防等延伸职责,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得到了高检院充分肯定。三是全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差额选任、竞争择优,首批遴选检察官1365名,任命检察官助理1542人、书记员776人,检察官平均任职年限13.6年,平均年龄42.8岁,40岁以下检察官占43%,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会同市委组织部等单位,研究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等改革文件5件,建立三类人员常态化分类管理机制,各归其位、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四是协调推进检察官职业保障和财物统管改革。研究出台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实施细则,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率先在全国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成为全面落实“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8个省(市)之一。配合制定《全市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及配套意见,2017年各区检察院均成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审批经费同比大幅增长。

(二)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市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四项改革的先导,坚持三级院整体设计、上下联动、一体推进。一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专业化、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整合三级院内设机构。突出因地制宜、按需设置,不搞“上下一般粗”,不要求上下级院内设机构完全对应,撤销、合并同质化机构,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综合业务、综合管理、检务保障五类机构,机构数量整体精简10%。二是分设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针对重办案轻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将过去分散在批捕、公诉等诉讼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剥离,重新进行整合。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成立了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依托团河地区检察院,整合市检一、二、三分院监所检察职能,更名设立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统一负责对北京市市级单位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检察监督集中化、专门化、专业化发展。三是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专业化办案机构。适应犯罪形态多样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挑战,立足首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重、金融和知识产权类新型犯罪案件多等实际,在市院和部分分院、区院设立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等专业化检察部门,并按照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建设思路,打造高、精、尖专业化办案团队,专案专办、术业专攻。组建以来,成功办理了“e租宝”“华融普银”“聚智堂”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四是优化承担案件管理职能的机构。遵循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适当分离原则,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部门,三级院统一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统筹内部监督资源,积极构建覆盖全院、全员、全流程的检察管理监督新模式。内设机构改革的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交流,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刊载,树立了首都检察改革的品牌。

(三)着力加强检察监督“五化”建设。适应检察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分设带来的新要求,市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一是健全监督权运行机制。根据检察监督职能主动性强、伸缩性大等特点,将调查核实、审查等权限授予检察官行使,将拟提出抗诉、书面纠正违法等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裁决的监督决定,以及重大复杂案件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保留给检察长行使,切实防止随意性、选择性监督,确保监督权威。二是完善检察监督线索管理机制。加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媒介,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检察监督线索受理机制,畅通当事人、律师、人民群众的投诉渠道;制定诉讼部门与监督部门线索移送办法,实行检察监督线索集中受理、分流办理和结果反馈全程留痕。积极推进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办案网络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投诉难、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三是推动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制定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实施细则,出台死刑案件和缓刑、减刑、假释等案件监督工作规范,规范调查核实工作程序,着力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了监督质量。改革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数同比上升71%和31%,提出刑事抗诉、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同比上升281%和17%;针对违法侦查、违法执行等情形,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20件,同比上升1.34倍。

二、推进诉讼制度机制改革,积极拓展监督格局

诉讼制度改革事关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司法方式改进和诉讼程序重构。市检察院紧抓诉讼制度改革机遇,统筹推进公益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积极推动检察监督由诉讼内向诉讼外拓展,构建检察监督工作新格局。

(一)积极稳妥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全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制定办理及审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工作规定,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数据公示通报等工作制度,与环保、水务、规划国土、市政管委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收集和协作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涉农领域国有资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自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377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共挽回、复垦耕地63余亩,督促关停、整治污染环境企业66家,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资产582万元。二是持续推进“两法衔接”改革。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与市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缉私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两法衔接”工作文件。推动市政府法制办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在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增设“两法衔接”模块,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7件13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件70人。

(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格局。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在全国首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依托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立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的对接联网,推动监督触角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一线延伸,有效解决了对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等监督瓶颈问题。自设立派驻检察室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37件。二是协调推进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发挥内设机构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探索建立适应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办案机制,在朝阳、海淀、丰台等院设立轻罪案件检察部,专门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受理、告知、讯问、起诉、开庭“五集中”机制,推动轻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全程提速。改革后,各院50-60%的审查逮捕、公诉案件由轻罪案件检察部办理,部分速裁案件羁押后48小时内得以判决,大幅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依法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会同市高法、市公安局等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工作规范,细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规范。根据案件难易、数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规范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公诉模式,同步建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体系。改革以来,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792件3119人,其中61%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86.9%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三)着力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党派提案,切实将建议意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市司法局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46件。二是改革接受律师监督工作方式。出台《关于加强沟通联系工作专题联席会会议纪要》,与市律协建立维权联动、违规通报、定期听取意见建议等7项机制;在律师接待室设置意见箱,面向律师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执法纪律作风监督卡”,对律师反映的检察人员服务态度、违法办案、清正廉洁等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追责。三是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71420条、重大案件信息515条、法律文书27474份;积极打造“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共发布检察信息2000余篇,累计访问量达30000余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彰显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促进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

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做好人员转隶、办案衔接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系统研究新形势下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努力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一)全力做好人员转隶工作。坚持“一切有利于办案、有利于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原则,全面梳理机构、人员配备和队伍思想状况,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转隶任务。截至4月20日,全市三级院转隶工作全部完成。按照与市纪委商定的工作原则,符合转隶条件并实际转隶的检察人员共计765人,其中市、分五院共有侦防干警248人,符合转隶条件并参与转隶的干警共计227人;各区检察院侦防部门共有编制774名,共有侦防干警625人,符合转隶条件的为560人,在改革过程中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未参与转隶22人,实际参与转隶538人,整体过程平稳顺利,得到市委充分肯定。

(二)积极探索办案衔接机制。一是适应转隶后的办案要求,成立专门部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对接,承办其调查移送的案件。做好职务犯罪线索清理移交、已立未结案件提前介入和已结未诉案件补充侦查等工作,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二是坚持破立并举,推进制度创新。下发做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的专门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衔接程序。会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形式标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等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线索移送、管辖协调、强制措施等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目前,通州区院已受理全市首起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我们力争将其办成精品案件,成为改革试点的样板。

(三)系统谋划新时期首都检察工作。一是树立“三转”意识。市检察院主动适应多方面改革叠加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刻思考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和工作格局,要求全市检察人员树立“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三转”意识,更加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职责,更加突出检察监督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推进“六个体系”建设。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目标,制定全面推进司法办案、检察监督、检察权监督制约、检察组织、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六个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召开北京市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将“六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主动谋求转型发展。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强化监督作为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主线,坚守宪法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统筹推进法定监督职能和探索性工作,着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不断开创检察监督工作新局面。

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全面落实,近期,我带队连续召开了四场调研座谈会,总结改革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谋划深化改革举措。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三首”标准定位,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取得了干警思想和办案模式转换到位、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新的内设机构组织体系和专业化建设到位等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队伍平稳、办案平稳、监督主责主业更加凸显的预期目标,得到了中央、市委和高检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份市委政法委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检察人员对改革整体满意度达到98.3%。

与此同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解决:一是检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内设机构优化整合和人财物统管后,对人力、物力进行科学统筹配置不够,个别院存在“案多人少”或“案少人多”的现象;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有所下降;检察后续人才需加快培养等。二是专业化建设不够深入。专业化机构成立后,如何吸引专门人才、配齐专业工具、强化专业素质,通过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建设办好专业化案件,需要深入思考、努力探索。三是改革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如检察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三类人员管理和横向交流机制等尚未建立健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中,与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制约制衡等机制尚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怎么转”“向哪转”等难题,亟需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加快探索步伐。四是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察人员仍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起诉标准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尚未完全通畅;个别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配合、对监督意见不反馈的情形仍然存在,诉讼违法线索发现难、核实难、纠正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冲刺期。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检察,怎样建设首都检察”这一重大课题,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和《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坚持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促监督的思路,坚定信心、再接再厉,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要抓精细化。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狠抓改革精确发力和精准落地,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检察人员业绩评价、案件质量评鉴等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首都经验。二要抓问题导向。将破解难题作为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改革难题,推进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三要抓效果显现。坚决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任务督察,疏通堵点、激活全盘,充分释放各项改革红利,促进形成聚合效应,确保各项改革效果充分彰显。四要抓适应性。围绕中央改革政策和市检察院改革举措,持续开展系统性培训,确保使全市检察人员吃透改革精神、紧跟改革步伐,与中央、市委、高检院改革部署步调一致、同频共振。五要抓体系建设。将推进“六个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施工图、路线图,加强规划实施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解和责任主体,突出抓好检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实施,以“六个体系”建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六要抓深化研究。发挥首都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强化改革研究成果的前瞻性、深度性和可行性,助力改革取得突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改革,促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坚持不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继续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出首都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

2.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指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授权检察官自主决定的事项,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部分负责人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不再进行审批;对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报请,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记录在案,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案件卷宗备查。

3.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包括案件分级机制、案件分派机制和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案件分级机制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需要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其中,两大案件即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两小案件即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决定。案件分派机制是指对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轮流分派,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派。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案件级别和审批审核程序发生变化的,建议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4.四个清单:包括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和追责清单。检察官权限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权限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自的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职权界限。履职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履职清单,主要是明确各个岗位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履职清单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参考标准。亲历清单主要是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亲力亲为的事项,科学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办案权限。责任清单是指检察官追责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豁免等。

5.三个适当分离:指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适当分离。

6.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指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办案管理部门化、碎片化局面,在全市三级检察院统一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并在该部门下设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工作进行专业、统一、归口管理,依托检察服务中心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群众统一提供案件移送、律师接待、控告申诉等检察服务,形成对外、对内均归口、统一的案件管理监督新模式。

7.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指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当前,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相对原则,配套机制缺乏,同时监督不规范、程序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信息化程度不高仍是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8.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10.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该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派驻检察室:指检察机关在特定单位或特定地区设立派驻机构,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适应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模式,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在该中心设立检察室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可以登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查看电子数据,查阅电子卷宗,进行实地巡查。目前已在东城、海淀、丰台、顺义、怀柔、延庆等十多个区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

12.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以前,部分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工作实行办事模式,办案过程没有案卡案号、案件卷宗,也没有结案文书和专门的办案系统,这种办事模式不符合检察监督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检察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出台系列规范,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的受理、管辖、启动、审查、调查、期限、审批、文书、结案等各个环节办案流程。

13.认罪认罚从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两微一端: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

15.监督、审查、追诉: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新时期检察职能的新概括。其中,监督指检察监督,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手段或方式,监督对象为公权力,包括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等。审查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司法性审查职责,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等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把关、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审查等,审查主要指制度性审查,为监督而开展的调查核实等方法性审查不属于审查职责。追诉指国家追诉,主要针对公民、组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刑事追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项职责的划分,有利于深入研究不同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而在办案模式、办案组织、人才培养以及办案办公场所建设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

16.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四项改革所使用的数据统计区间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推荐理由:这五篇文章写的都很好,调研也非常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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