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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发布时间:2014-12-13 07:00:4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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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4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2014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4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就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体系,解决村(社区)人员编制。四是企业招工应重点从高职校中招收,村(社区)级已基本无青年人员。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4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建议:政府适时制定种粮直补款领取的规范性文件,让国家的钱用在刀口上。

第二篇:乡镇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4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页页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

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学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2014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4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就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体系,解决村(社区)人员编制。四是企业招工应重点从高职校中招收,村(社区)级已基本无青年人员。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4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第三篇:农民权益保护

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从社会公正视域

摘 要: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中,

挂会公正基本规则要求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新的诠释。针对失地农民构建确保扛会公正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

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是当下失地农

民问题的初步解央之道。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公正;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只要考察一下当今世界较发达国家走过的社会发展轨迹,我们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结论。所以,社会各界大可不必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而?莫名惊诧?,在研究此问题时,需要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大历史观?。其实,细致考察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就可以发现该问题也是符合上述规律的。因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真正产生是在20世纪80一90年代,而其最初发源地也是在江苏、浙江以及广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只是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失地农民问题几乎成为全国都在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公正的视域来对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闯题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与失地农民问题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正基本规则的完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的理念依据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现实依据。【1p6其中,平等理念要求政府应将失地农民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看待。应该充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重视失地农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并通过诸如失地农民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的消除、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社区管理的转变等印姻诸多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由理念要求尊重失地农民对于国家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并要求国家在土地征用和征收过程中应在法律及政策制定上,体现出对失地农民的特殊照顾。详言之,就是要改革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补偿机制单一、差别待遇明显、产值计算不准确以及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等弊端,日】充分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合作理念要求失地农民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必须靠相互的合作和沟通始能完成。?个体人只有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竹【啦!失地农民亦应适当理解和包容政府,并积极支持政府合法合理的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lp2瑾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现代社会所讲的基本人权亦即生存权的规则。

显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就像马斯洛在其著名的?需求五层次论喇中所讲的第一层次亦即?生理需求?~样不可或缺。机会,?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问和余地?。{113,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的基本发展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保障才有可能使其拥有基本发展的权利,不至于因为国家的?土地征收?或者?土地征用?的公权行为而阻隔或者?断裂?。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和社会调剂的规则,显然要求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因做出了特殊贡献和牺牲而进行符合其比例的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中,还包括在第二次分配中,甚至也包括在最后的?结果公平?条件下不遗余力的照顾失地农民的权益。从某种程度而言,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从社会公正的视

角而言,是部分地违背社会基本公正价值目标的。因此,任何一个致力于为公民谋福利的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在城市化或者说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诸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种民生问题,失地农民的问题即其中的问题之一。我国政府作为最广大人民谋取社会福祉的政府,亦不例外。当然,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才有可能从本质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不无天才地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嘲

二、社会公正视域下失地农民问题的化解之道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如何在制度设计和建设的范围内实现机会公平,尤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制度构建,尤显重要。笔者认为。构建以下法律制度对于失地农民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完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征用实行?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挨言之,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臵和安排生产。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但我们可以比较确定地推论出:受益的对象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和集体。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受益对象已惠及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另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安臵标准推算,即使不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计算在内,仅安臵补助费按底线算也已达到征地总费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至少应得到占征地总费用50%的安臵和补偿费用。可实际情况却是,最拥有发言权和最应该受益的群体——失地农民所得的收益反而最少——据有关资料统计,各补偿对象所占的比重为:农民5%一10%,农村集体25%一30%,政府及各部i-j60%一70%。啊见,现在我们要做的仅仅是?把上帝的归还上帝,把撒旦的归还撒旦?,土地各利益分享主体之间各得其所,并在最大意义上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牺牲的失地农民的权益。 第二,完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我国长期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来安排就业,从而人为地将社会公民分为两类不同的群体,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呼声此起彼伏,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宏观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可以说,现阶段中国所面临的大部分问题与这样的一种二元经济结构紧密相连。所以,中国的任何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就注定了我国社会改革的脚步只能是。温和的?、。渐进的?、?润物细无声的’’,而非?激进的?和?猛烈的?。对于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必须与这样的一个宏大社会背景紧密相连。我们认为,任何不联系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亦即社会背景基础上所提出的这样或那样的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都是缺乏现实语境的。而以笔者拙见,此机制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发挥亦即政府?有限政府?作用的发挥,其意义是非同凡响的。详言之,此机制的建立需要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以下但不限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应该努力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建立城市居民与失地农民之问的统一的就业市场。陋增先。从制度上消除对失地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为此就应该对失地农民给予?国民待遇?并赋予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其次,需要相关立法加速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但<劳动法>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四项,而将现实中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排除在法定的就业歧视之外,从而使得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缺少法律依据。尽管在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有相关的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其细化程度以及保障力度远远不够。再次,可成立失地农民工会,依靠失地农民集体的力量来消除就业歧视。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要求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的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政治权利诉求渠道不顺畅等固有的特点,使得各地区吸收失地农民加入工会~直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其二,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培训失地农民,使其在同等条件下亦有就业之可能。17212,1.-25根据人力资源学的基本原理:劳动力素质高的个体,由于其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故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较劳动力素质低的个体要强的多。从失地农民自身因素来看,提高进城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是解决进城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人力资本形成、适应市场规律需求的当务之急。那么,如何提高失地农民素质呢?以笔者拙见:首先,从宏观上讲,对失地农民采取各种优惠的政策,使其完全融入到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主流中来。改变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只顾火车头,不顾火车尾?之现状,以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目前中国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基尼系数?超警戒线、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现状。同时赋予教育?机会公平?,从而奠定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人力基础。详言之。就是政府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建立农村教育专项基金;吸引优秀人才,并能最终留住优秀人才,改变目前?孔雀东南飞?的现状。其次,从微观上讲,就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受训农民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实施。啪根据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2014--2014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制订中短期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文化层次差异、居住情况等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使每个失地农民工都能接受职业培训,从而掌握-r]以上的实用技术,提高他们进入市场进行就业竞争的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网络。利用现有劳动力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技术学校为主体、各乡镇成人学校为补充的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并为失地农民职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从而奠定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现实基础。

第三。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事实上,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不仅仅是针对失地农民而言的,在当下中国大规模的失业语境下,这种法律机制应该是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目前,劳动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造成劳动报酬差距过大、劳动工资增长乏力、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建立劳动报酬差距的合理标准体系及预警机制、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和解决劳动薪酬方面问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圈第四,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鉴于失地农民人数的庞大,构建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来说至为重要,尤其是在失地农民普遍感到生活被主流社会?剥离?、利益被?剥夺?、心理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加剧了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项目。第五。建立并完善针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表现出其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弊端。其中,农村土地产 权不清晰是这种流弊的最重要表现形式。要从本质上解决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一种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而这种引导机制的历史重任毫无疑义的

落到了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建构中。农村的土地市场制度应包括诸如土地产权流转基本规则、市场调控体系、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土地市场法律和政策规定等等。

三、结论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社会公正的视域考虑和探讨此问题,对于当下中国所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上,中国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是各个系统相互配合的产物。显然,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只有解决了与失地农民问题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问题、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现阶段基本人权保障问题、土地所有制改革问题、市场机制在社会各环节中的运作问题等,才有可能从最终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那种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靠一种机制或者一种制度就完全能够解决的想法,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了,才有可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对于目前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的诸如对现有的各种制度的刁难以及不顾我国基本国情的?诋毁?和?煽情?,从社会的整体发展角度而言是不可取的。社会的发展靠社会各个阶层的通力合作,即狄骥所主张的?社会合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个阶层需要一些。合理的?和?谨慎的?宽容。宽容在当下确实是一种美德。诚如考夫曼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嘲 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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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调研材料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正定”目标,妇联组织就必须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为创建平安正定做出新贡献。正定县妇联根据2014年以来接待来信来访的案件,就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和思考。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5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4件、人身权益类5件、财产权益类7件、文化教育类3件、劳动权益类2件,综合3件。在34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14件,占41.2%;在7件财产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1件,占14.3%;今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2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15件、土地权益类2件。在15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8件;在2件土地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2件。

二、存在的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集中开发使用程度日渐提高,加上城区周边地区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占地、飞机场征地增多,国家或地方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原先以耕地为主要收入的农民,逐步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非出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承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增值,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及以后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非出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分到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二是股份分红权。在正定镇、新城铺镇等乡镇,土地开发使用程度较高,部分村实行了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农嫁非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三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虽然县、乡两级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并多年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不按照规定执行,而是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农嫁非出嫁女不能参加分配。从我县9个乡镇调查情况来看,农嫁非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126人,其中全部享受的12人,部分享受(出嫁女享受,子女享受一半)的96人,没有享受的18人。离婚妇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74人,其中全部享受的42人,部分享受(离婚妇女享受,跟随子女享受一半)的25人,没有享受的7人。

2、夫妻关系中家庭暴力问题较为严重。县妇联去年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8件。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高;施暴手段以肉体伤害为主。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的残忍已经危及到受暴方的生命。于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发现,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被认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对受害妇女的投诉不予重视,不予受理。对一些本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有的单位却敷衍了事,未予重视,致使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必要的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1、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较高,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人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发达、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往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三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自身利益驱动,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姑娘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因此,村民认为出嫁女不应分土地经济利益。四是立法的缺陷,对村规民约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目前相当数量的村规民约出现了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出嫁女权益受侵害),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管理机制。五是救济手段缺乏,使许多出嫁女投门无路。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体制上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反而村民以“村民自治为由”理直气壮;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主体

关系,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案件,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法院也不予受理。加上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法院大多不受理此类案件。而作为妇女的“娘家人”的妇联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上原因致使受害妇女告状无门,纠纷不断,成为上访投诉的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的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

一个因素。

2、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施暴者夫权观念严重且法律意识淡薄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决定因素。一些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认为打自己的媳妇天经地义,谁也管不着。有些人经不起不文明不健康的东西诱惑,“包二奶”、“养情人”歧视糟糠之妻殴打行为屡屡发生在所难免。二是受害妇女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受害妇女信奉“家丑不可外扬”而忍辱负重,不敢与家庭暴力行为相抗争,甚至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饶幸心理,心存幻想,甘于维系家庭。三是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受害妇女投诉困难。四是法律制裁不力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多的阻力和困难。五是社会救助体系缺乏使家庭暴力重复发生。我县以受害妇女为主要援助对象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1、关于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人手来解决。一是完善立法。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本站向您推荐:wwW.HAoWORd.COM)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市、县政府尽快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规章,授权基层政府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也保障出嫁女的诉讼权益。二是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出嫁女问题比较复杂,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必须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综合手段解决。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把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股份化改革的制度保障之中。其次,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建议市、县政府对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废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三是加强司法救济手段。《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中“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与之相衔接,对在土地承包或股份制改革中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可裁可诉的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一切手段,积极宣传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法》,使农村每个村民组织都能依法行事,保障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合法权益。

2、关于家庭暴力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早预防,早控制:

第一,加强源头参与,推动社会资源综合治理。以创建平安村街为载体,以创“零家庭暴力村街”为目标,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妇联、社区居委会、治安巡防队、司法调解所等社会资源,进一步整合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对家庭暴力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的综合治理。第二、加强法律培训,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增强司法工作者的社会性别和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使他们将性别意识纳入到执法工作中,提高其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和能力。第三、加强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反应快速、干预有力的全方位、多层面地打击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反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创建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优秀妇女维权岗等,形成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强劲攻势。第四、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不断增强妇女自强、自立和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篇:关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关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09级省函本科公共管理澄海班李秋松

目前,由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不当和标准偏低,使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并给城市化和村民自治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农民失地情况不断加剧的主要因素: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城市土地出让的市场化,使得土地的农转非进程加快。除此之外,还有两个人为因素导致农民失地情况不断加剧。

1.地方政府出于增加预算外财源的需要。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收入不断上缴,地方政府通过扩大农转非规模,以增加预算外财源的动机和行为有增无减,1994年后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得中央集中收入,但财政体制安排并未配合相应转移支付,中国出现财政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的情况,但是地方政府预算内收支落差却逐渐增大。由于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加上土地征用后的出让收入是政府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有很强的欲望征用更多农地并获取出让利润。

2.地方政府出于吸引投资和突出政绩的需要。地方政府出于在区域竞争中吸引投资和突出政绩的需要,通过建立新城区,城市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发展园区,加大土地征用和供给规模,却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征用土地,再以市场价格转手,获得巨大的级差地租,从而大致大量农民失地。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当前,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又没有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盲目上导致“征而不用”,“暗箱操作” 而滋生腐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形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有的地方基本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甚至还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乃至一些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失地农村的权益受损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征地补偿偏低,政府“底买高卖”,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好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非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又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能兑现。这种不顾农民生计,只给失地农民发一点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对农民进行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后,却在向社会拍卖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差距,而农村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2.征地补偿金在分配过程中被层层截留,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实际中一些县、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由于留村的补偿款份额较大,且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些村干部用整地补偿费支

付村里的日常行政开支,甚至用来发放村干部的工资,更有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的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县、镇、村级的层层截留,不当的使用和管理又往往导致农民所得进一步减少,引起村民的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3.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政府征地普遍采取的是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出路。而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使得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很大。与此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生活风险凸显。失地农民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城市化浪潮中的新弱势群体”

三.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真正的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现在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主要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扩大了社会不公。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妥善的安置。

(一) 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

1.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现有的土地产划分为城市土地(国有、不同租期的长期租用)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常为30年的承包合同)。集体的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用于非农业用途。因此,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的法律权利不同。从法律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置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性质。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合法权利,但并不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在农民不知情时被村干部出卖。可行的办法是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

1. 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土地出售的价格和相关赔偿条款也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可以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由于对“公共目的”解释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存在对土地征用权滥用的现象,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权力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

2. 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土 地改良物)补偿及其他补偿。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是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用土地征用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有的是按裁定价格补偿,即按法定征用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的价格补偿;有的则是按法定价格补偿,

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为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在很多国家,法律都要求政府必须给予被征地者公平合理的赔偿。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

3. 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征地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 权。充分相信村民,依靠村民是村这一级各项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没有村民的民主参与,不给村民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渠道及机会,改革的效果就不会好,甚至要走向反面。因此,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程序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1. 村委会应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情况,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村务工作。村里 应专门设立“两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务、财务。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村里的事情让村民知道,这是广大村民最基本的权利。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村级集体收入、生产性开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用等全部收支情况,真正让群众明白。

2. 建立“三会”决策机制,即村两委会议议事制度、党员大会议事制度、村民代表 会议议事制度等。村里每一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决策的出台,如土地征用、工程承包、旧村改造、集体资产管理等方案,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研究、讨论和决定。定期(每月或半月)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就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在有选择地听取群众意见的前提下,事先商量通气,达成共识,提出初步方案;定期召开党员议事会,对党支部、村委会提交的一些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统一党员思想,以党内民主带动村内民主;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对由村两委会提出、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正式做出决定或决议,这样才能真正把决策权交给群众。

3. 建立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专门成立村财务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党员群 推选,主要对村务、财务公布的账目进行清查,确保公开内容无差错、无遗漏,同时规定由村主要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对公开内容不清楚、不明白的做具体解释说明。建立村干部顶地报告工作制度和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村干部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述职,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 广开渠道,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计问题。

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各级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

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待遇等。

2. 建立留地安置制度,规范和引导出租房市场,使之成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 由村级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居住地,经营地,有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鼓励农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设自有厂房或开发其他经营项目,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只要政府部门用积极的态度去引导和规范出租屋,加大管理的力度,完全可以成为政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明智政策选择。依

次类推,政府不要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只局限在“就业”上,以“可持续生计“的概念来考虑问题可能天地更宽阔。

(四)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常说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政府在征地时,也应从 “最后保障“的角度审慎处理这个问题,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应该有个说得过去的政策安排。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经。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征地地价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一部分要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鉴于土地非农转用后增值收益巨大,而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太少,建议城市政府从土地差价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笔特别基金,用于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问题,对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有相应的对策,因为他们距离老龄阶段更近或已经进入老龄阶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本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用中抽调一定的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为失地农民而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要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因为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有很大的缺陷,譬如保障标准超过各方(政府、企业、个人)的负担能力,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都受到影响。

(五) 加快“村改居“、农转非和社区文化建设。失地农民村委会要改制成社区委员会 按照城市社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管理,失地农民应从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权益。要完善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设施,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和市民教育活动,打开农民和市民沟通的桥梁,增强现代市民意识和心理适应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上顺利向市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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