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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发布时间:2014-11-27 08:21:0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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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

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

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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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

第四篇:依法治校

全国中小学依法治校征文

依法治校与校园安全稳定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依法治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依法治校已经成为目前学校管理的主流;然而在今天的学校教育管理中还存在着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违反法律的众多现象。因此,学校如何依法治校的问题,仍然是目前学校教育管理中极为重要和极为敏感的问题。依法治校涉及政府环境、社会环境等众多方面,而本文只就学校内部的教育管理方面来探讨何以做到真正依法治校,即什么是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学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和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一.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从字面上看,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所谓“校”,是指为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教育的三大组成部分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因而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校是实施依法治教的关键,是依法治教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

二.学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学校正日益成为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学校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据这一方面我们来看一案例:

某校学生任泽,学习成绩不好,遵守纪律方面欠佳。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任泽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实际上,学校对任泽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是学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时候是学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其管

理举措或处理决定侵犯了教职工或学生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但学校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合理合法,特别是不能影响到学生正当而合法的权益。学校所订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在另一方面,学校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努力去做到,放弃义务就构成了一种失职。无论学校是滥用权利还是放弃义务,都是与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三.学校如何保障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其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对于教师管理活动的意义尤其重大。针对这一方面我们来看一案例:

某校一位教数学的教师,同时身为该校数学教研组组长。在为该校教师王某做的一节公开课评课时,坦率的指出了这节公开课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王某提了几点具体建议。没想到王某却认为该教师是故意跟她过不去,成心败坏她的“形象”,便对该教师大打出手,该教师的脸部多处被抓破,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此事使该教师身心遭受很大打击,脸部留下的伤疤让该教师无法自信地面对学生。事后,学校害怕“家丑外扬”,只是责令王某支付了一些医药费,未给予其任何处分。

案例分析:

教师作为一名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作为数学教研组组长,作为评课教师中的一员,对王某的公开课发表意见、提出看法,这是该教师的职责。王某将其打伤,侵害了其人身权。实际上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对于学生来说,他是管理者;而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师则成为被管理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权利和

义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因此,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教师全面履行义务。

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性工作。一个和谐校园,必然有稳定安宁的校园环境和有条不紊的教学科研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才能为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如果校园矛盾激化、事故频发、秩序混乱,师生就难以和睦相处、安心教书和勤奋学习。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必须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师生抵制邪教和各种反动信息、不良信息影响的自觉性与能力;预防和化解校园纠纷,防止校园暴力发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损失扩大;与政府、社会、家庭建立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联动机制,配合有关方面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对师生进行滋扰和侵害。这些工作,没有一项可以离开法律的规定而开展。通过依法治校,运用法律、制度、校规的力量来预防纠纷和事故,不断化解矛盾与冲突,弥合裂痕,整合校园资源,维护校园秩序,就能以文明、理性、平和的方式消除校园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形成人心安定、秩序井然、教学相长的和谐局面。

综上所述,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执法者(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学校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法治校的关键所在。因此,依法治学校的前提是必须提高学校领导的法律意识。总之,作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把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充分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并有效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认真制定学校《章程》及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从理性的高度实施依法治校。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振兴与科教兴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第五篇:浅谈“依法治校”

浅谈“依法治校”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也开始介入学校这个特殊的领域,依法治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个学校、每个教育管理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10年前某学生因非法同居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今天学校却因此面临被诉的风险;10年前学校不授予某学生学位可以被视为行使自主管理权,可是今天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介入此类纠纷之中。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当今的法治思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非教育专家的法官主动大规模地介入学校教育领域,从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挑战。而《广东省2014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也提出“以在校学生为重点,开展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系列法治文化活动”,由此可见,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大学校园是一个相对自主自由的校园,不像小学初中高中那样管束着学生。毕竟,大学生基本都是成年人,能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有自己的想法,并且也开始接触社会,规定那些条条框框只会阻碍大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但是,过分的自由也会带来许多的问题。没有以前的束缚,有些大学生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同时,大学校园的开放也会让那些不法分子有机可趁。种种这些,都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难题。校园里,偷窃的事时有发生,外面的人到学校宣传推销产品也是经常的事,更甚者,对大学生进行诈骗或其它不法行为,对大学生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不便。因此,我认为学校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一方面,对学生的某些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另一方面,对校外人员的进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于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比如主楼,盗窃严重,很没安全感,要派保安进行巡逻。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校园秩序,保证校园一切工作学习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加强法制宣传,让每个学生都了解依法治校的相关内容,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的大学校园都是民主的校园,对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都有很多自己的想法,并非一味的遵从。因此,当学校的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或者学生觉得学校的某些规定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时,学生常常会埋怨,但学生的这些不满常常是投诉了也会石沉大海,很多时候都得不到解决,这样可能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一些学生做出一些反抗举动。所以,我认为学校应该对这些方面予以重视,对学生学习生活上遇到困难要定期调查,落实解决。可以设置民主信箱,定期开展领导与学生之间的座谈会,让所有学生都有机会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交流,将学生的学习生活及遇到的困难都反映给领导。

上一学年作为班级的信息员,对于班上同学关于教学方面、设施方面、学风方面及其他方面的情况与意见,每个月都向院系里反映。同学们提出的改善意见很多,但是只有少部分得到解决,大部分都石沉大海。在此,我要重申那些意见:

第一,学校的垃圾桶近似于没有,希望能在每段校道都设置一个,为我们提供便利。

第二,操场那边,只开一个门超不方便,去进行体育锻炼的同学经常要绕一圈才能进去。

第三,主楼的课桌,都是连着的,有很多坏了的,一个人影响三排。

第四,校道太多坑了,让骑自行车的同学情何以堪。

第五,宿舍老鼠很强大,学校应多养些能捉老鼠的猫。

第六,饭堂好不好,不用检查,领导排序每星期不定时去吃个饭就行了。第七,宿舍的门窗残旧,安全系数小,希望能给我们维修。

第八,圈钱机应定期检查维修,否则很容易充不到钱。

第九,校园卡很容易无缘无故就刷不了磁。

第十,学校水电科、物业等有时没人接电话,宿舍水电等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

所有这些,我都希望能切实反映到学校有关部门,并且将我们的问题落实,让其得到切实的解决。

依法治校不只是遵守法律条文,而是重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依法治校的内涵,不仅是指在管理中应当遵守法律条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且是重在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概括地说,依法治校强调将法的精神渗透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处理大学内部事务的主要依据。

依法治校,我希望不仅仅只是喊个口号,学校应重视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有学校党、政、团和各职能部门负责老师、家长、学生人参与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使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依法治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规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真正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每学期都召开依法治校专门工作例会,专门研究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并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到学校工作计划当中,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要求工作规范到位,抓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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