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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公正廉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7 08:04:5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公正廉洁问题研究

引言

何谓“圈子”?“圈子”本指圆而中空的环形,在人际社会泛指集体或活动的范围,常通过人们之间的社会行为特征自然形成,如“朋友圈”“同学圈”“IT圈”“演艺圈”等等。然而“圈子”在政治领域却是部分人为获取特定利益而结成的联盟,实质是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谋取私利的联盟,属狭义概念的“圈子”。“臣闻朋党之说,自古有之”欧阳修在向宋仁宗的奏章中言明,“圈子”是基于我国千年历史文化形成的,是不可避讳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曾强调:“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足见中央对整治圈子文化的重视。政治上的“圈子文化”危害巨大,对我国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更为突出。本文围绕“圈子文化”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作简要探讨。

一、“圈子文化”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造就了灿烂丰富的人类文明,同时也使传统文化的糟粕根深蒂固。“圈子文化”作为政治领域传统文化的糟粕之一,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司法领域主要有:

(一)封建余毒使政法领导队伍形成“利益圈子”

漫长的封建时期,人们以家族、宗族聚居,儒学文化造就了礼仪之邦,同时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情社会”。“礼尚往来”的人情关系形成了亲缘、亲疏关系的圈子,宗族等级思想、门宦派系意识、家长制风气等封建余毒侵染政法队伍。特别是在现今政治环境中,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讲究政治依附,在干部提拔选任中,将历史上的“宗族”“门客”文化发挥的淋漓尽致,提名优先甚至仅考虑圈子内人员,即使重要岗位人员长期空缺,也要待合适的圈内人接手。因此在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出现同乡、同姓、同志趣拉帮结派、相互帮衬的小团伙、小圈子。在干部选任、表彰奖励中,“家门儿”、“酒肉兄弟”在提名中总是“优先考虑”,甚至发展成无条件、无原则、无组织、无纪律地被提拔,而真正有德才的老实人无人问津。经长期演化,这些地区、单位内的领导层畸变,逐渐形成以权力和势力为纽带、以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标的结盟。

(二)江湖义气使圈子利益输送成为“理所当然”

在当前的公务员考录机制中,进入政法队伍需经严格的考核筛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进人员的总体质量。但部分人员将“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优良传统运用到政治生活中,竭力寻求机会来报答领导的“知遇之恩”,长此以往便形成了唯领导马首是瞻的官场文化。久而久之资源依赖和人身依附进一步加剧,官僚文化和利益进一步交织,权力利益圈子进一步强化。在日常工作中,领导间以哥们相称,领导与下属间以朋友、兄弟相称,哥们、兄弟间的相互照拂与支持也便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幌子。部分政法人员将部队“团结”“忠诚”作风片面带入工作,不分场合、不分情况,在人情社会的影响下渐渐转化成称兄道弟的江湖义气作风。在工作和生活中,过分强调义气,不论是与同事间交往,还是与当事人接触,讲“义气”的就入圈子,不讲“义气”的就尽力排斥,无视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遇到问题时,圈子内就互通声气,互帮互助,并且错误地认为这种互帮互助是团结同事、拉近干群关系所必须的,利益输送在圈内人心中也成了“理所当然”。

(三)监督缺位使圈子“潜规则”有机可趁

一是搞圈子文化的人擅于隐藏和变通,圈子内的核心人员常极力采取各种措施各种手段为圈子内的人员铺路,将不正当谋利变的近乎“合法合理”,监督检查难以察觉。二是对整治圈子文化的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整治力量极度欠缺,导致圈子的“潜规则”有机可趁,因此“入圈子、进班子”的投机取巧心理日渐普遍,“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暂缓使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等政治怪现象[]愈演愈烈。监督整治的缺位导致司法领域“潜规则”难以根治,司法活动中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更是屡禁不止。

二、“圈子文化”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危害

“圈子文化”导致权力滥用,败坏政治生态,恶化社会风气[],常诱发“塌方式腐败”。司法本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然“圈子文化”的入侵,导致司法公正廉洁深受其害。

(一)“圈子文化”导致司法队伍人才逆向淘汰

“圈子文化”引发政法队伍领导阶层畸形发展,圈子内相互间的利益联结,导致在干部选拔任免中任人唯亲、排优择劣现象十分突出,干部任用、考核机制受到严重挑衅,严重挫伤优秀人才干事创业积极性。使司法队伍中偷奸耍滑、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问题人员越来越多。平庸甚至问题人员得势,势必引起其他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优秀人才因长期得不到对应的待遇与重视而选择辞职、考调或者商调现象突出,长此以往单位内真正的人才屈指可数,甚至出现无人才之严重现象。更为严重危害是“圈子文化”极大可能会引起部分本来优秀的人才理想信念动摇,部分人员价值观念扭曲,使得人才逆向淘汰的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导致司法领域内的政治风气恶性循环,司法公正廉洁无从保障。

(二)“圈子文化”弱化法治权威,扭曲社会心态

形成“圈子文化”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人情社会”观念顽痼。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讲人情的社会,但若任意扩大人情作用,“圈子文化”大行其道时,必然引起潜规则、厚黑学等非制度化力量增强,制度和规则便会削弱。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圈子文化”重人情而轻法治,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因“圈子文化”所引起的认“情”不认“法”、信“权”不信“纪”问题依然突出,不仅在普通百姓心中依然大量存在“没钱没关系就办不成事”的错误观念,在部分党员干部中也还存在“朝中有人好为官”以及“一切事在人为”等腐旧思想,完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这种旋涡效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使得民不“信”法,官不“畏”法,在法律面前投机取巧,在违法违纪问题上心存侥幸。“圈子”常常在短期内让存在以上心理者轻易达到期望,在一定范围内更加促使这种畸形社会心态加剧,严重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圈子文化”严重阻碍“三个规定”落实

“三个规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个规定”明确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明确禁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如实记录报告,并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圈子文化”本就是“人情”的进一步发展,好人主义是其重要表现形式,“圈子”因其特殊的人情关系,说情打招呼现象常见,在执行“三个规定”时,因维护“圈子”关系而不便如实记录报告、不敢如实记录报告的问题更为突出,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更易发生,即使在中央、省、市、县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手段,因“圈子文化”而使“三个规定”怠于落实的问题依然突出,“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四)“圈子文化”诱发司法腐败

“圈子”的本质是“利益结盟”,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圈子文化”不讲规则、讲交情,不讲原则、讲亲疏。“圈子文化”不惜以破坏法纪为代价,为圈子成员谋取利益,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不惜挑战常规的决策规程,将圈子关系凌驾于组织纪律之上;不惜混淆是非对错,以派系、亲疏为判断标准,将圈子好恶凌驾于是非善恶之上。势必造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专注于“圈子文化”的司法人员势必会在执法司法中出现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违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司法腐败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严重残害司法公正廉洁,即使“圈子文化”对司法领域有如此危害,但在“圈内”人看来,根本不能与“圈子关系”相提并论,因此“圈子文化”诱发的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三、司法领域“圈子文化”的防治

“圈子文化”对司法领域的危害巨大,倘若不加以及时纠治,必然危及社会主义法治根本。要有效防治“圈子文化”的司法领域滋生蔓延,必须开展针对性整治。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整治

治标必先治本。构成“圈子”的主体是人,对“圈子文化”的整治,即是对“圈子”人的整治。严把入职考核关,建立科学长效的选拔淘汰机制,从根源上切断“圈子文化”的通道,确保政法队伍优胜劣汰良性发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政法队伍整体素能培育,加强政法队伍激励保障,增强自律自省意识,构筑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圈子文化”。

优化干部选任制度体系。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避免有德无才或有才无德的干部提拔,更要防止无德无才的干部任用;避免干部带病提拔,在选任考察中,将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和业外活动同步纳入,对社交圈复杂、业外活动“丰富”的干部谨慎审查,科学分析,综合评判;避免干部选任“论资排辈”,让优秀者优先,让有为者有位。

强化民主推荐民主监督。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做实民主推荐工作,切实防止“圈子文化”传承并壮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要求组织落实。将民主监督贯穿于干部选任始终,避免干部提名、选任过程中搞小圈子。

凸显干部选任问题查处力度。“圈子文化”能在干部选任中长期存在,重点原因之一便是获取圈子利益的成本低但回报大,圈子成员的侥幸心理严重。加大对干部选任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惩圈子核心力量,增大圈子获取利益的成本,可有效防止“圈子文化”对干部选任的侵蚀。

(二)在理想信念教育上整治

“圈子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参与,对人的问题整治,首先需对人的思想进行整治。热衷于“圈子文化”的人往往理想信念缺失,怀着各种不正当目的。要有效整治“圈子文化”,必须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整治。只有坚定了理想信念,才能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牢固树立执法司法理念,让“圈子文化”失去滋生的土壤,保障执法司法环境。

(三)在工作实践中整治

一是规范干部交流。科学合理的干部交流,可以有效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可有效防止机关内部小圈子形成。对司法人员适时进行轮岗锻炼,不仅可在实践中锻炼提升干部,更能有效防止司法人员因业务活动与外界人员长期接触而误入“圈子”。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科学规范地进行轮岗交流,不仅是干部管理的硬性要求,更是对干部的关爱保护。

二是严肃“失职”查处。“圈子文化”常常导致司法干部在贯彻执行力上大打折扣,强化对懈于贯彻执行的“失职”行为的查处,不仅查“失职”人员,更要究“失职”根源,实行责任倒查机制,促使司法干部面对“圈子文化”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敢于说不,勇于说不。

三是加强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执法司法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在建党一百周年,更要牢记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主动服务中强化党性修养。“圈子文化”追求的是利益,“为民办实事”追求的是价值,加强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促使“圈子文化”利益追求弱化直至消亡。

四是狠治“特权”现象。“圈子文化”的直接表现就是在圈子内存在大量的“特权”,一部分领导干部热衷并享受这种特权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便利。直接表现就是一些党员干部凭借圈子关系,获取生活方面的特殊待遇,或者谋取个人私利。整治“圈子文化”必须对“特权”集体开刀,要坚持不懈反“四风”,将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实现从高层到基层,从党内到党外,从集体到个人全覆盖,实现作风治理常态化,保持对圈子利益的持续冲击,形成作风整治永远在路上的良好态势。

(四)在建章立制中整治

要彻底防止“圈子文化”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首先需要配套制度体系,如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制度、与时俱进的人才培训制度、常态化的思想教育制度、合理有效的审查考评制度等,是使司法队伍远离“圈子文化”的重要理论保障。其次需要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多方位密切配合。“圈子文化”不是某一组织、某一层级、某一行业简单形成的,是由多因素导致,在多部门的共同作用下正常运作的,因此要彻底防止“圈子文化”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必须政法系统内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政法基层与上级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政法系统与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要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再次要突出司法系统的权威和相对独立。司法系统内部要通过多种途径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各级部门和机关组织要协同配合,特别是政府机关要大力支持,促使全社会形成尊法、信法、守法、畏法的氛围,要主动参与并带头推进“司法独立”建设,让司法人员远离“圈子文化”,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只有通过建章立制,建立长效的机制,才能防止“圈子文化”死灰复燃,才能有效保障司法队伍清正廉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

随着网络和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圈子文化”也随着时代变化以新的形式和内容出现,本身更具有隐蔽性和难易整治的特点。因此要根据时代特点,采取科学有效手段,依靠先进技术力量,及时制定整治措施,及时建章立制,将新形式的“圈子文化”扼杀在萌芽状态,为建立公正廉洁司法环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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