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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坚持和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

发布时间:2022-02-18 16:02:0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坚持和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督法治思维和监察法治思维在理论层面的设计及其实践意义,提出了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坚持和应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 监督法治监察法治 纪检监察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中央纪委强调,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懂弄通是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把握“十一个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在全面系统深入上下功夫,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同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为深入贯彻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确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指导着党以法治方式对公权力进行全面约束和监督,完整阐释了权力制约监督的内在机理,又深入探讨了监督法治和监察法治体系的组织实施。理论和实践环环相扣,结合形成了立体多层的纪检监察法治思想体系。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督法治思维和监察法治思维在理论层面的设计

(一)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是党领导下的监督体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党要 管 党” “全面 从 严 治 党” 等 表 述 中 的 “管” 和“治”,都含有 “监督” “制约” 的意思,而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促使政党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政党制度的一般理论中,维护国家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通常需要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组织来整合人民的利益诉求,并根据此种利益诉求制定出满足人民基本需求的政策与制度规范。政党在整合人民利益诉求并形成制度提案的过程中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党对人民利益诉求的整合程度越高,就越能代表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党整合人民利益诉求的能力,往往同政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政党要保持其领导地位与领导能力的先进性,就需要不断加强自我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仍然需要不断自我完善,不断改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政治能力,以始终保持其强韧的领导能力。

党的领导思维也体现在党对监察工作的全方位领导上,具体而言是指将党的领导贯彻于监察立法、监察执法、监察救济等几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纵观各个阶段关于法治建设工作的部署,党的领导始终是最基本的原则和最核心的要求。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监察法律规范体系,让监察实践更有正当性依据;加强监察执法效率,优化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机制,让反腐败工作稳步推进;探索多元救济方式,以监察监督为主线,结合问责和赔偿等机制,让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监察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反腐斗争中探索出来的反腐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走稳这条道路,将党的领导贯彻于反腐败工作的全始终。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监督体系是对人民负责的监督体系。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四个意识” 和 “两个维护” 是权力行使者需要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与政治能力,也是其实现对人民负责的思想保障。在 “四个意识” 与 “两个维护” 所确立的政治氛围下,权力行使者方能不忘初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人民赋予权力行使者以权力,权力行使者必须始终运用权力为人民谋福利,对权力的赋予者负责,而不应当乱用权力、滥用权力、怠用权力甚至弃用权力,更不能侵害权力赋予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不当使用权力乃至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则应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两个责任” 正是建立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础之上,是兼顾 “职责” 与 “处罚” 的责任机制,其将责任落到了具体的权力行使主体上。

法治监督体系以最广大人民为监督主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2]。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资本主义的三权制衡机制存在本质区别。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强调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主张人民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体。

人民主体思维强调监察法治思维的目标指向是通过法治反腐的方式让人民切实感受公平正义,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监察法治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法治的方式纵深开展反腐败工作,其直接目的是肃清公职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根本目标还是要将反腐成果制度化,以此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即是监察法治的主体思维,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正所谓,民之所欲,法之所系。进入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监察工作的开展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给予积极的回应,坚持人民主体思维,牢牢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之所以要控制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中,是因为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是具有主观偏好的人。控制权力的本质,是要将权力行使者的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框架之内,使其不能根据个人偏好肆意妄为,不能偏离人民授权的初始目的。习近平提出: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这意味着,权力制约监督的重点,最终仍要落到“管人” 上,管理的手段是 “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最佳模式。法治将权力的运行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使得权力的行使者从思想上抵制腐败,从行动上抗拒腐败,从后果上不敢腐败。在法治的框架下,权力既能得到有效控制,也能在积极层面有所作为。

习近平提出: “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4]一方面,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保持清廉,抵制腐败,廉洁执政。权力一旦超越法治轨道,缺乏必要的监督,必然会出现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等不当行为。反腐倡廉建设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减少权力不当使用的机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关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5]另一方面,权力的行使者应当积极履责。防止消极怠工、不用或弃用权力,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也是权力监督的重要目的。制约和监督权力最终是要促进公权力得到正确行使,而不应成为权力行使者消极怠工的借口。习近平法治监督理论能够辩证地看待权力制约监督对于权力运行的作用,既看到了权力制约监督对于权力行使者行为的约束作用,又看到了权力制约监督对于权力行使者行为的激励作用。在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应当为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权力行使者提供保护与激励,使正能量得到弘扬与学习,还应通过发挥法规制度的惩治约束作用,令负能量和消极元素及时得到遏制。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督法治思维和监察法治思维的实践意义

(一)将党的领导贯彻反腐实践

坚持党领导反腐实践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领导。为此,首要加强的是党的建设,以党建引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也是党领导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核心要义之一。监察机关必须首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自身党建工作,以党建来引领反腐实践。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决定着其地位上的特殊性,即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为此,监察机关的党建工作更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保证国家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鲜明本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和遵循,不断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正确处理“纪法衔接”关系,确保反腐败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紧紧围绕党建工作为中心,找准定位,打造高素质监察法治队伍,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的深度融合;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经验,将党建工作具体落实到反腐败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党建责任制,严抓党组(党委)班子,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促使党建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指导反腐败工作全面、顺利铺开。

(二)以法治反腐增进人民幸福

法治是提升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全面依法治国的落脚点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即通过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人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当下,人民群众最痛恨的就是腐败现象,因为腐败是严重损害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毒瘤”。进入监察法治时代后,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组建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并赋予其专职行使监察权的权力,以此来督促和规范权力正确、充分行使。这是我们党给人民的庄严承诺和交代,即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想尽一切办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获得更大的幸福感。要坚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进行反腐败工作,让反腐法治化,不断创新优化法治反腐工作机制;把成果制度化,并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人民获得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诉求。

(三)用高效监督推动全面反腐

加快构建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以高质量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全面反腐的最直接有效途径。全面反腐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监察全覆盖,保障监察无死角。构建高质量的监督体系要紧紧围绕监察全覆盖这张“大网”,从网的外围逐步向中心收紧,从追求监察数量逐渐过渡为追求监察质量,推进反腐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此,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确保纪检监察

机关正确发挥作为政治机关的职能,在工作理念、思路和制度等方面不偏离正确轨道。其次,要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创新优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制,有效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促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结合形成全覆盖。再次,持续探索更加高效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转化监督治理效能。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习近平提出将双重领导体制制度化的策略,制度化后的双重领导体制更加强调用权的程序性与规范性,减少了主观用权的空间。上级纪委领导下级纪委,由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进行考察,降低了同级党委与纪委之间的权力寻租机率。与此同时,各级党委应当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反腐倡廉的机制执行,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而不应当对其监督职责的履行进行阻挠。当然,各级纪委仍然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找准职责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其次,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责任追究制度是制度实效性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强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 ‘牛鼻子’ 抓没抓住。”[6]对失职违法者和腐败者进行强有力地惩治,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两个责任” 不仅从内部自律的角度规制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还起到了党内预防与党内惩罚并重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 “要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 究 相 关 领 导 责任。”[7]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两个责任” 不力,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都应被追责。针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调整处理; 针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是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若符合党内纪律处分的情形,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若违纪行为严重到触犯国家法律的程度,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执纪执法机关,必须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既学好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又学好用好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把依规依纪依法贯穿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方面和全过程,有效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不仅要自身硬、作表率,还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加大对各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遵纪守法,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突出问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纪检监察干部是别有用心之人“围猎”的重点对象。要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关键少数”,努力使其成为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模范,坚持刀刃向内,经常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回答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高效干净使用。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奋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使命在肩、责任在肩,必须在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上学深一步、行先一步,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匡正风气、防治腐败,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更大的担当和作为。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6,283-287。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3、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42页。

4、习近平,《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倡谦法规制度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51页。

5、参见前引4.

6、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第228页。

7、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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