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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关于DC百货混合所有制改制整体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17 15:52:4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案例研究∣关于DC百货混合所有制改制整体解决方案

破产重组与投资并购部

一、前言

近期,DC百货就混合所有制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向本所律师咨询。本所律师就企业现状、改革总体思路及上市方案等与DC百货进行了沟通,对相关财务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结合本所在类似交易中财务与法律服务的经验,出具了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初步建议。总体而言,建议DC百货完成股份制改制后,以优质资产出资成立一个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吸纳社会资本,包括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并实行员工持股,并筹划在未来3-5年内在主板上市。

二、与DC百货混合所有制改制相关的主要事实:

1、DC百货的出资人为市供销社,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

2、DC百货属于市供销社出资形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3、200X年DC百货曾着手改制事项,但由于未形成妥善安置员工的方案,改制受到员工的阻挠,最终使改制流产。

4、本次改制及上市方案拟定前,市政府向DC百货提出两个要求:第一,企业经营不受影响。第二,现有企业职工不得变动。

3、DC百货年销售额27个亿,净资产预估为10个亿。

4、过往几年,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即便如此,企业仍实现了连续盈利。

5、然而,近年来DC百货经营效益有所下降,其影响因素如下:

(1)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

(2)新兴经济形态如电子商务等不断对传统零售业造成冲击。

(3)单一社有资本独资带来的体制弊端,企业运行机制不活,留不住人才,引进不了人才。

综合以上事实,我们认为,为实现企业做大做强,迫切需要改革当前的激励机制,因此需要通过上市并实行股权激励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DC百货具备在主板实现IPO的条件。

三、DC百货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困境及总体建议

1、市供销社并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

2、DC百货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上市主体资格。

3、改制易引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引发广大员工阻挠企业改革,甚至短期内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鉴于市政府要求企业不得变动现有员工,因此假定以DC百货为上市主体,即便完成了改制,也很可能会由于企业拖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而导致后续可持续经营能力堪忧,从而与上市的目标渐行渐远。

4、假定DC百货出资成立一个子公司,以该子公司为拟上市主体。由于DC百货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行保荐制度之前,曾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先例,但仅为个案。在当前资本市场审核趋于严格的情况下,我们认为DC百货如不完成股份制改制,则作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将导致子公司IPO申报时被发审委否决的风险增大。

5、国企混改中实行员工持股机制,是今后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暂时只支持二级国家出资企业做为员工持股试点,显然以DC百货为被投资主体,不符合政策要求。

综合上述因素,本所律师提出以下总体建议:DC百货通过股份制改造,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DC百货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以优质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以该子公司为拟上市主体;根据市政府的意见,DC百货员工队伍暂时保持不变,员工包袱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但拟上市主体即DC百货出资成立的子公司向社会新招聘零售业精英;为解决未来上市过程中的同业竞争问题,DC百货逐步退出零售业,将来只以集团控股平台的形式出现;为了激发广大干部及员工的积极性、引入外部经营管理经验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DC百货所出资子公司做被投资主体,引入战略投资者及财务投资者,并实行管理层及员工持股。

改制完成后,股权结构图如下:

四、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具体步骤

1、第一步:确定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部分省市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规定: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对属于全民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些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政策,与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相同。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事实,DC百货的出资人为市供销社,而供销社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拨入供销社的资金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供销社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历史上形成的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因此,DC百货属于国有集体企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过往实务经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为市国资委,改制完成后将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股东为市国资委或其他国有控股单位。

2、第二步:DC百货进行股份制改造。

DC百货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方案制订: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3)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4)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如果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还需进行领导人离任审计。

(5)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整体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3、第三步:DC百货成立子公司,以该子公司为被投资主体,引入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第2条至第4条,DC百货及其子公司属于处于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应积极推进混改,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参与方式可以为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非国有资本可以以货币、实务、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资质条件。子公司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依据《本市(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有关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提倡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合格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为: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兼顾其他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地位优势明显等。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7-33条,DC百货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不属于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或非公开增资的情形,应履行企业产权公开交易的程序。企业产权公开转让流程参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7-33条,企业增资公开交易流程参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4-47条.

此外,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1条第6款的规定,DC百货子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市场的资产价格、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4、第四步:以上述子公司为被投资主体,实行员工持股。

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5条,DC百货子公司实行员工持股的流程如下:DC百货子公司为地方国有企业,如期望成为员工持股试点企业,需报本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审批确定;制订风险应对预案、制定员工持股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员工意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交出资单位即DC百货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报省级国资委。

对于DC百货关心的出资来源问题,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4条,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然而,上述第4条并未禁止改制企业拟引入的非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的股东、非国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假定上述主体与试点企业没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向持股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融资帮助,建议咨询市国资委并确定上述方案可行后,将上述财务资助或融资帮助作为投资协议的生效条款或谈判时作为签订投资协议的前提条件。

此外,需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存在管理层持股,则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股的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通过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持股的无特别规定,遵守前述产权公开转让的审批手续。同时,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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