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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11-29 09:20:0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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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新版多篇)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 篇一

一、和谐社会管理的要素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现象,社会管理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环节。整体来看,社会管理是通过协调人力、物力、财力之间排列与组合,实现组织与团体既定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谐社会管理是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社会管理方式。具体来看,和谐社会管理包括了两方面。和谐社会管理的核心在于和谐理念。与动物作为一种种属的存在相比较,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方式存在物,人的存在与发展受到自身主观意识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为此,人的存在与发展,受到自然界发展规律的支配,具有强烈的被动性。但是,作为有自觉精神与意识的存在物,人能够通过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对于其中规律的把握,实现自身的意志,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就是说,人们通过真善美这三个环节,能够实现对于世界与运动规律的把握,也能够实现对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的认识,更能够在主观能动性的指导下,实现对于现实世界的改造,进而,推进人自身的发展与进步。为此,对于一个人类群体而言,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对于具体的、实践的人而言,具有什么样的理念,秉持什么样的观念,对于人类社会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引导作用。从社会管理实践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的历史任务,不同的人性假设,不同的社会管理理念,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管理实践和效果。在社会管理中,自觉坚持和谐理念,不断培育和谐理念,注重和谐理念,才能够推进社会管理实践的和谐方向发展,推进社会管理的和谐性。和谐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和谐方式。现实的、社会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组织之中。为此,现实的人是组织化的人。但是,建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采用什么样社会管理方式,借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深刻历史性。奴隶制社会所遵循的是“强制性”的社会管理,皮鞭与棍棒是实现社会管理所借助的手段。封建社会所采用的是地租形式的剥削方式。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发展。与机器化大生产相联系,采用的是“以物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关注的是效率,采用的是“机器化”的社会管理方式。泰罗、法约尔等社会管理学学者所积极倡导的科学社会管理理论,是与组织理论相伴而生的。为此,他们的社会管理理论,也是组织理论的先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管理应该以人为中心。“霍桑试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人本主义的社会管理思想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了“柔性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终结》一书对此进行了深刻总结。“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一场影响深远的组织转型已经开始了。这种转型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基础上,即作为一个系统,社会管理不能使人们开放自己的心灵及放松自己的精神。这场革命正在试图将僵化的、静止的、独裁的、胁迫的官僚结构,转化为灵活的、逐渐演进的、民主的、合作的和自我社会管理的合作之网。”[1]从发展历程看,与社会生产实践息息相关,社会管理实践经历了从强制到柔性的发展过程。所谓和谐社会管理,就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下,通过和谐方式来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人与组织之间和谐,组织与社会之间和谐,最终促进组织良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

二、和谐社会管理的效应

作为人类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管理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协调与组织过程。从整体过程看,社会管理关涉到了社会、组织、个人等三种基本要素。其中,组织是社会管理的载体,也是社会管理活动开展的中介。通过社会管理活动的开始,能够促进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社会、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协调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和谐社会管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管理能够产生聚变。人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是社会管理的基本维度。在人与人之间协调的基础上,促进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之间协调,推进人与组织、组织与社会、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管理的实质所在。和谐社会管理通过资源的整合和重组,能够有效促进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促进组织的优化组合,产生组织的集聚,从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聚变效应,从而,产生一种“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化学中,金刚石与石墨都是由碳分子所构成的。但是,在物理意义上看,两者具有不同的硬度。这是由于碳分子的组合的方式不同,两者内部碳分子的结构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物质形态。从人类历史看,人类的努力“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有时由于许多特殊的生产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2]基于不同个体的合力,人们组合起来会形成一种“平行四边形”的结果。但是,“平行四边形”的具体情形,在于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之间的连接机制。为了不至于出现“零和游戏”,需要借助于这种和谐社会管理。而通过和谐社会管理,能够实现人们之间的和谐,各种资源之间的耦合,形成一种正效用,产生一种新的聚变效应。和谐社会管理能够激发创新。和谐社会管理是对人性的弘扬,也是对人性的发展。德国学者卡西尔认为:“如果有什么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定义的话,那么这种定义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功能性的定义,而不能是一种实体性定义。我们不能以任何构成人的形而上学本质的内在原则来给人下定义;我们也不能用可以靠经验的观察来确定的天生能力或本能来给人下定义。人的突出特征,人与众不同的标志,既不是他的形而上学的本性也不是他的物理本性,而是人的劳作。正是这种劳作,正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体系,规定和划定了‘人性’的圆周。语言、神话、宗教、艺术、科学、历史,都是这个圆的组成部分和各个扇面。因此,一种‘人的哲学’,一定是这样一种哲学:它能使我们洞见这些人类活动各自的基本结构,同时又能使我们把这些活动理解为一个有机整体。”[3]劳动是人类的本质特征。在人劳动过程中,通过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推进了生产力发展。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人的能动性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运行与发展的绩效。通过和谐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提高组织的活力,激发创新。“共同愿景最简单的说法是‘我们想要创造什么?’正如个人愿景是人们心中或脑海中所持有的意象或景象,共同愿景也是组织中人们所共同持有的意象或景象,它创造出众人是一体的感觉,并遍布到组织全面的活动,而使各种不同的活动融汇起来。……人们寻求共同愿景的理由之一,就是他们内心渴望归属于一项重要的任务、事业或使命。”“当人们真正共有愿景时,这个共同的愿望会紧紧将他们结合起来。”

三、和谐社会管理的基点

为了推进和谐社会管理,需要着眼于人、组织、环境这三个基本环节,通过不断强化其中关键环节,协调三者之间关系,提高社会管理的整体实效,促进社会管理向着更加和谐方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组织的要素,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为此,以人的现实性出发,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管理。“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5]随着现代科技的推动,社会管理实践逐步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但是,人们逐步认识到,“以物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是对于人创造性本质的掩盖为前提的。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社会管理理念。学者汤姆·彼得斯在对传统的科学主义的社会管理思想进行评论的时候提出,“理性主义的那套方法把本应是生动活泼形式中的活生生的成分给抽象掉了。……在我们看来,老的理性是与泰罗的科学社会管理学派一脉相通的,他们已经不是一种有用的学说了。”[6]从“物”到“人”的社会管理理念的转换,是对人的重新“发现”,是社会管理思想的“回归”。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以人的发展为基础,尊重人的选择,考虑人的独特性,着眼于人的成长,注重人的价值实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一种反对严密的分工和机械式的官僚体制的社会管理理论,从组织与社会管理中现实的个人存在与发展的多样性、不确定性、不一致性等发展出发,呼唤对于人的发展的关注。这对于传统的“科学主义”的社会管理思想提出了挑战,也是对于“以人为本”社会管理理念的强调。加强组织建设。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7]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组织建设与发展,能够影响与制约社会管理发展的状况。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管理,需要加强以学习型为内涵的组织建设。因为,在一定意义上看,“学习”与“组织”是“同构”的。“掌握metanoia的意义,等于掌握‘学习’的更深层的意义,因为学习也包括心灵的根本转变或运作。然而学习在目前的用法上已经失去了它的核心意义。在日常用语中,学习已经变成吸收知识,或者是获得信息,然而这和真正的学习还有好大一段距离。真正的学习涉及人之所以为人此一意义的核心。透过学习,我们重新创造自我。透过学习,我们能够做到从未能做到的事情,重新认知这个世界及我们跟它的关系,以及扩展创造未来的能量。事实上你我心底都深深地渴望这种真正的学习。这就是学习型组织的真谛。对这样的组织而言,单是适应与生存是不能满足它的。组织为适应与生存而学习,虽然是基本而必要的,但必须与开创性的学习结合起来,才能让大家在组织内由工作中活出生命的意义。”[4]重视和谐文化。二战后,在美国产业发展,尤其是企业发展基础上,日本等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迅速崛起。对于其中秘诀,国际一些著名社会管理学家进行了研究。作为研究结果,人们得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这就是说,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实体,也是社会的文化实体。推进企业发展,离不开企业社会管理。企业的良性运行,离不开良好的企业社会管理。但是,这种社会管理,不仅仅是从生产、技术、销售、市场、物流等方面物质社会管理,也不单纯是对于员工的社会管理,而是对于始终对于企业生存与发展其重要影响作用的文化社会管理,是对于企业文化建设与发展的推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学者家彼得·德鲁克曾认为,“社会管理虽然是一门科学──一种系统化的并到处适用的知识──但同时也是一种文化。”[8]从深层次看,文化对于组织与社会管理的意义,是深远的。著名学者米希尔·兰德曼认为,“文化创造比我们迄今所相信的有更加广阔的和深刻的内涵。人类生活的基础不是自然的安排,而是文化形成的形式和习惯。支配动物行为的本能,是动物物种的自然特性。人的行为则是靠人自己曾获得的文化来支配。”[9]为了推进和谐社会管理,需要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因此,在社会管理实践过程中,要注重推进组织文化建设,重视文化的力量,不断增强组织的思想道德基础,培养组织良好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管理和谐发展。弘扬和谐精神。“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 篇二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它规定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相互联系,就相互区别,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逻辑起点,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阶段本质属性价值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探索和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了客观的认识,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说社会实践的成果,不如说是理论创新的成果;与其说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如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的探索中的自觉显现。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一论断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终极目标的揭示,真正根植于人类社会发展延绵不断的历史长河之中。本文重点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弄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目标和评介标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

任何社会都是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社会系统。作为“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它既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又包含文明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文明。因此,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和谐社会的中心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关系。在这里,我从广义的社会概念上,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要认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它规定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在抨击资本主义反人道性质的同时,将关注点集中在“劳动者的需要和全面发展的条件”上,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人类社会要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后来被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7页)。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类文明成果的精髓,准确、完整地继承下来,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证了社会主义本质内涵。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2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应为:“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的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两条原理无可争辩地表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探究,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理论思辩和火热的实践过程。在建国初期,由于历史的局限,加上我们党对教条机械式的信仰,精神依赖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创新勇气的丧失,精神依赖凝固了全党的个性思维,加上对“物”的严重依赖和暴力式控制,泯灭了个体的自主自觉意识,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也荡然无存。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际上就是要从思想上自觉地摆脱这种“精神依赖”。在我们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仍处于机械的照搬照抄阶段,把阶级的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阶级的利益、阶级的斗争与人本自由的本性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由于理论上的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上犯了一系列错误,包括反斗争扩大化、反右倾机会主义、、等,直到“”的。在这一阶段,我们把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非常手段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阶级的利益和感情凌驾于人于社会和国家之上,并依此为标准去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这些错误的理解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阶级朴素感情和虚幻的根本利益,体现的是阶级的巨大力量,泯灭的是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党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过去所有的政治狂热和斗争哲学的反思。在生产力的主要素中,人主体地位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因此,把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发展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求,正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中,发展生产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标准,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阶级利益淡化,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扩张,边界模糊,相互利用,相互侵蚀。由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认识的阶段性局限,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的是效益和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民权利最大化;在法律上表现出约束个人行为,而不是制约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扩张,其直接后果是经济快速,效益倾斜,社会发展,公平有失。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在人的全面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二者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以“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在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系上,他们认为,“要不是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8页)。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中可以看出,凡是脱离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个核心的社会实践,无论是它是多么美好的设想和愿望,无论是它有多么神圣的理想和庄严的承诺,最终都会事与愿违,走向人民的反面,被人民所唾弃。

二、“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本质内涵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逻辑起点和发展目标,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有效继承,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精髓的现实发展,它从根本上摆脱长期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马克思主义原理机械的、教条的理解和盲目的、自我封闭式的社会试验,使马克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迸发新的活力。“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地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始点,具有里程碑式的社会意义。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其一,人的自由与解放。“人”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才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然而,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追其原由: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人本是平等、自由的,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引起人们的身份、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异化,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神是人自身的精神依托,是人的思想产物。然而,在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沟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于是教会就成为支配人的精神代表。宗教改革后,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也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这种精神依附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近现代以来,反对神的精神统治反而成为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上帝和存在人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自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获得国家与社会的庇护,也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人的自主性让位于依附性、用共性取代个性或以阶级性代替个人主体地位的哲学变异,成为人类社会自身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

其二,“本”的哲学价值与社会意义。“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从哲学上讲“人本”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从人的社会意义上看“人本”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是永恒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因各种要素优越,能天然的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最终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的仆从。

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寻求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思想主旋律,无论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经典性的探索,还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的批判与继承;无论是资产阶级人性化国家理念的社会设计,还是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阶级的社会实践,都是围绕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主体权利来进行的。所不同的是资产阶级从人的个体权利为起点,从人的共性上出发,寻求社会与国家逻辑起点,推演出具有普世意义上的价值观念,如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公平与博爱等,无产阶级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起点,从阶级的利益出发,寻求消灭阶级与国家后,彻底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推演出自由与纪律、民主与集中、平等与平均等相互制约、相互否定、相互矛盾,最后达到相互统一的抽象理念。资产阶级从虚无的人性开始,以虚的人性理论的构思,用实的法律去约束国家权力和阶级权益,保障那些在理论上至高无上的权力,如言论自由等,由远及近,由表及里,从理论的完善到社会实践的逐步修补,基本完成了人类历史自发自生的秩序传承。无产阶级从实现自身实际利益出发,以求实的理论构思,以剥夺剥夺者的手段,用理想和信念的力量去约束人、社会与国家意识和行为,用暴力夺取和保障人民至高无上的荣誉。当人民利用破坏的力量获得了不具有政治合法性意义上的、超越其他阶级的权力后,事实上割断了人类历史的自然延续,模糊了权利合法性保护界限,中断了人们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利益的通道。由此可知,人类只有首先从法的意义上解放自己,使自己获得天赋的自由权利,最后才能使人类自身得到解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人总是按照人的尺度来评判历史进步的;社会历史是人的依赖走向物的依赖再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这样的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解放人的历史,也不断表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应当不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的主人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把“人本”作为一切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而且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终极目标;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论断的理论价值

小平同志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他认为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认清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指出:“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化,把苏联模式(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相应观念神圣化。”教条化与神圣化一方面终止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凝固了我们的思维,僵化了我们的头脑,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还停留在功利性、工具性的认识水平上。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推理过程和价值目标的质的规定性。只有搞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才能从理论上理清构建社会主义过程和目标。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和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中看出,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就是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统一社会主义实践的全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如果离开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就必然背离方向,走向它的反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共产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初步探讨,它立足于国情首先对中国社会形态做出了一个政治判断: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初级阶段提出有以下三点依据: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实践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国情。政治依据是迫切需要突破“左”倾思想的禁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论断,是执政的共产党客观地审视,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分析、总结和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和未来,自觉地、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发展理论的开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立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经济建设作为解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中心工作,把“三个有利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标准,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确立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具有科学的价值判断,也不在于它是否真正反映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着眼于它的思想解放和社会变革的现实意义、实践意义,着眼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突破和创新,着眼于为改革开放的提供合法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所有经济政治文化改革中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最具有根本性变革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本质的东西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起点,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根本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的社会主体基础。在中国建设社会社会主义,经历初级阶段的探寻,打造了社会的主体,成功地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成功地感受到社会演进自发力量以及个体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意义,成功地感悟出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所以说,无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我们不可能单纯从马克思主义书本里的片言只语中找答案和线索,也不能僵化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阻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只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不断创新社会发展理论,才能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活力。

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具生命力的、最具有传承活力的研究成果,它既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理论成果,又继承了人类社会实践的文明成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党独立探究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两个阶段,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脉相承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弄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利于走出思想上误区,弄清政治上盲区,冲破理论上,克服实践上雷区,真正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为我们从理论上论证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本原根基,为我们进行制度创建、政策实施提供了评价和衡量终极标准,为我们在实践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武器。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的实践价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规定和发展的方向,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首先,“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手段。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在现实的基础上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当前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国家的和谐,反映出具有支配能力群体正在自觉摆脱阶级利益的困扰、积极地克服权力崇拜、彻底地摆脱精神依附,反映出市场经济已经大大促进个体独立地位的提高、自主意识的觉醒,反映出普世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趋势不可阻挡。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彻底摆脱“本本”依赖、阶级依赖、权力依赖和政绩依赖,自觉遵守社会发展规律,真正围绕“以人为本”,全力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运用法的规范和制度的力量真正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其次、“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工作重心。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第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历史的、具体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这一制度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完善、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文化依然在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目标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也不可避免带有初级阶段的痕迹,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本原”性价值观将逐步渗透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反映在经济政治体制之中,体现于法的理念之上。“以人为本”在建设和谐社会阶段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要超越和谐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独立于国家于社会之外,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人为本”对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条件和发展环境。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 篇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从政体稳定需要中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指出法治应当具备两大基本要素,即: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他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局性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是从国家治理或国内法治角度阐发观点的,但是,就法治的完全涵义来说,显然应包括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这两个领域。并且这两个领域不是隔绝的,而是相关的;不是孰高孰低的层级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同时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定者,因而法律同时贯彻国家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意志。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权力制衡和市民社会基础,这些国内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必然也会体现在国际层面中,国际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确立法律应当具有的终局性的国际最高权威,提供有法治保障的国际制度。

中国认为,自己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是达到国内法治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是在国家内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理念。而“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为追求整个人类社会进步而设计的路线图,即:本着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地位,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冲突和矛盾的理念,代表和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2.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成为人类发展的总趋势。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有一种较具代表性观点认为:世界上的大国,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从而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会发生特别的影响,国际法首先反映世界上各大国的意志。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制约着国家的个别利益,国际社会存在一些所谓“公认不可损益的基本规范”,即所谓的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因其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获得了最高权威地位,因而对各个国家的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因为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还赋予受害国以合法报复的权利。

对照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方式,或是一种制度的民主,人权则是一种权利,指人作为人,或基于人而享有的权利。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规定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权概念被不断强化和放大,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丰富的涵义。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这部文献,再加上197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至今,联合国先后共通过了6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意。如果说,在国内法层面,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文明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那么,在国际法层面,保障全人类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就是国际社会和谐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

3.促进发展,维护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贫困同文明与和谐是不相容的。同时,要看到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5.5%,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全球贫富差距的悬殊,是世界不稳定的深刻经济根源,文明社会需要富裕作基础,和谐社会则需要共同富裕来巩固。发达国家要认识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在长远上就是帮助自身经济能够持续的繁荣,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影响已经达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个更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

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和平与安全的大环境。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是密切相连、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国际法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整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在全球制度安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国际合作,“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通过合作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恐怖主义活动、金融风险、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伊拉克与阿富汗的愈演愈烈的血腥暴力冲突,从反面证明少数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政策无法带来和平与安全,更不要说民主与繁荣了。简言之,只有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才能维护世界共同安全,这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又一个主要功能。

4.总结

康德说过,“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不仅仅是一部分)最终的意图和目的。因为和平状态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条件的状态:在许多人彼此相邻地住在一起时,在人们之间的关系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据法律得到维持和保证。”康德提出的所谓“建立人类永久和平”思想中的“和平”,完全可以理解为: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的社会秩序怎样达到和谐与平衡的问题,而国际法治就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佳可能路径。

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确立国际法治的法律原则,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作为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发挥国际法促进发展,维护安全以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人类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新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2].《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4]克雷洛夫。《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研究院讲义汇编》,1947年,第一类,第70卷。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 篇四

[关键词] 和谐 和谐社会理论 思想渊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既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更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在中共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和相关文件中对此时有论及,专家学者也多有探讨,这些论述和研究,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有着极大的帮助。笔者在学习相关论述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渊源提出一些浅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本土资源

“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在中国历史上,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曾提出过非常丰富的“和谐”与“和谐社会”思想,内容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其价值取向是“天人合一”与“天下大同”。这些思想,无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构建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和”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从字源的角度上看,“和”的原始意义是指音声相和,后推衍出和谐、成熟、圆融之义。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思想家们把“和”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加以研究,揭示了“和”的本质,指出了“和”与“同”的区别。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孔子的学生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2]这些都是“和”理念的经典表述。《中庸》将“和”上升为天下之达道,说:“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周易》则说“太和”是乾道(天道):“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3]这说明“和”是传统哲学和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范畴。在儒家文化中,“和”的主要精神是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换言之,“和”的本质在于不同事物之间的协和一体,在于多种因素的差异与协调的统一。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发展了儒家“和而不同”的思想,认为“和”是阴阳二气之间经对立、冲撞、激荡而达至动态平衡的状态:“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4]道家的太极图用阴阳这两种对立的事物或属性之间的动态平衡,极为形象地表现了“和”的理念。由此可见,传统文化中“和”或“和谐”理念,包含均衡、协调、统一等多个层面的内容。先秦以降,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继承发展了“和”的理念与“和谐”精神,使和谐思想成了治国安民的根本法则。

2、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反映在社会政治生活层面,就由抽象的哲学范畴变成了和谐社会的理想。在中国古代史上,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曾设计过和谐社会的方案,其中影响最大的,首推西汉时期的《礼记・礼运》一书中所描述的两种社会生活状态,即较低层次的“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和较高层次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小康”社会的状态是:“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从这段描述可以看出,小康社会就是财产私有、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讲究礼仪的美好社会生活状态。而大同社会则是比小康社会高一级的理想社会:“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由此可见,大同社会是财富公有,贤人当政,讲求信用,互相关爱,人人劳动,各尽其力,各得其所,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善治、德治、完美、和谐的理想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和谐社会的理想是在古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深深根植于中华大地,成为人类文明中独具特色和魅力的宝贵遗产,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西方文化中的和谐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外生资源

社会和谐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在西方文化中也有浓厚的思想根基。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到赫拉克利特提出“对立和谐观”,从柏拉图提出“公正即和谐”到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提出的“和谐制度”,从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出的“新和谐”实验到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提出的“和谐与自由”的社会等,反映了西方文明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

1、柏拉图与和谐的国家观。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他的对话体名著《理想国》中,就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完美、崇高的和谐理想之国的图景。柏拉图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5]P133他认为,这个国家应由德高望重的哲学家依靠智慧和道德力量治国,国家的公民分为三等: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有勇敢之德的卫国者(军人)、有节制之德的供养者(手工业者、商人、农夫等),三个阶层的公民共享国家资源,各就其位,各谋其事,协调一致而无矛盾,这样就达到了正义,就达到了高度和谐。

2、亚当・斯密与自由主义和谐观。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开启了自由主义之先声,它随后成为19世纪欧洲主要的社会思潮。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必须遵循自然秩序,而遵循自然秩序就必须实行经济自由原则。因此,和谐是自然秩序和自由市场的有机统一。在自由市场领域,国家应当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在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自由和公平的制度下,人们自主经营,谋求各自的利益,使劳动和资本得到充分利用,人力、财力、物力得到有效配置,社会财富的创造源泉得到充分涌流。亚当・斯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他认为任何干预都是违反自然的,在自由市场领域,“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一切调理得顺顺当当。

3、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和谐社会”蓝本。空想社会主义作为与自由主义思潮对立的派别,其和谐社会思想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不和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傅立叶、欧文、魏特林、圣西门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实验,也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圣西门经过一番研究,勾勒出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实业制度。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设计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内容是:协作生产,统一管理;发展社会生产,促进社会进步;权力平等,自由发展;承认分配差别,保障社会福利;消灭城乡、工农、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教育平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等等。

三、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科学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西方众多思想家的和谐思想,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正是在批判继承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成果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手段、途径以及对未来和谐社会的美好设想。

1、建立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文明超过了以往一切社会,但资本主义文明是在种种不和谐的矛盾中产生和运行的,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是个片面畸形发展的社会,诸如两极分化、异化、社会不平等、人的畸形发展等弊端,都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只有铲除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和谐现象,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

2、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和谐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未来新社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导致人的异化和畸形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形式”的“基本原则”[6]P649。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不断趋于、不断接近全面的过程,它的实践过程和实践方式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消灭私有制,丰富和发展社会关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三,以人为目的,丰富人的活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自由人联合体”是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P294这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无疑是指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高级和谐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则是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彼此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和睦协调的新型和谐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以及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科学基础。

此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和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但他们的思想体系中有我们今天所称作的“和谐社会”的内容,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做过论述。如的十大关系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论等,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论、依法治国论等,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形成和发展的现实依据。

参考文献:

[1]《论语・子路》。

[2]《论语・学而》。

[3]《周易・乾・彖辞》。

[4]《老子・第四十二章》。

[5]柏拉图:理想国[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 篇五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作为其理论的一部分,要想实现它的中国化也必须要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继承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的必然选择,既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品质决定的,也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需要。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文明精华的结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它因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而具有文化价值理性,又因能满足中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有文化工具理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正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民族性———世界性———民族性的逻辑发展关系的体现。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时说过:“由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实践和中华民族文化的改造,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中国人民的文化,就其精神方面来说,已经超过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不同的发展时代,我们所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文化理念和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展的主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当前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是要利用政权的作用,进一步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不断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地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我们就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我们才能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努力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说的“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基于我们转变理念和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问题的需要,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既成为了我们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所需要的最好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也符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2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随着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执政基础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党执政的主要任务和历史使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无论是从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还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看,我们都必须要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致力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倡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应对我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需要。我们目前正处在21世纪头二十年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改革与矛盾并存,发展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关键期的必然选择,也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现象的需要。我们应该在社会发展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忽视一些社会发展中的诸如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城乡发展差距大、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利益矛盾尖锐等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很好的解决途径。最后构建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关于社会和谐的真正科学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他们要建立的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恩格斯创造的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不断追求社会和谐的运动,共产主义是最高阶段的和谐社会。中国古代思想家也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大同”、“小康”就是一种社会和谐的构想,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应用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是中国社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3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异同之处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之所以能够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结合,主要是它们之间有一些深层的契合之处,当然我们在看到二者存在的共通之处的同时还要清楚二者的区别。首先,和谐社会中的和与古代社会和的思想是有区别的和谐社会中的和强调的是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一种状态,包括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和谐发展,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而传统文化中的和,无论是重人和,还是人与自然相和谐,都没有超越阶级的局限。和的思想只是当时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在于使人做封建专制制度的奴隶,在这种和谐思想的氛围下,人完全没有自由可言,更谈不上发展了。其次,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有很多共通之处,包含着和谐社会可资利用的思想资源。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不仅包括现代文化还包括传统文化,不仅包括西方文化还包括东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民思想的结晶,蕴含着无穷的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和的论述相当丰富,使得它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的思想资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内省修身的人际和谐思想;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均平大同的理想社会形态;在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协和万邦、仁者无敌的思想;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和为贵的思想,追求的是一种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厚德载物的境界。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这些思想与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很多的不谋而合之处。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将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挖掘出来,唤醒人们久远的记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力量和作用。

4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和超越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 篇六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 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 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 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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