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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大纲(多篇)

发布时间:2023-12-30 09:00:2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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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大纲(多篇)

论文大纲 篇一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的平衡性 政治博弈 妥协 论文论文摘要: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清末政治博弈的结果,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在所谓“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其所构建的宪法框架以及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它是使各种宪政主体或宪政力量有序化、平衡存在的制度措施及其状态。”…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成熟的宪政,是使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等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即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性文件从颁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到诸多批评和指责。笔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正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各种利益集团为达成某种均衡机制而进行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因为,“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协调即平衡。”其核心理念是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使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协调发展。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做出的妥协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为能继续维持其统治而采取的举措。《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体现了清末社会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是清政府在不同利益要求之间进行平衡而做出的妥协。 日俄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告终,这种结局给中国朝野带来了很大的震动。“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基于这种认识,立宪呼声高涨。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是唯一出路,由此萌发效法日本立宪的念头。如果说甲午战争引发了戊戌变法运动,那么日俄战争的结果则是清政府立宪的催化剂。 20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运动的深入,清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派别分化日见明显。一是以胡思敬、刘汝骥、升允等为代表的保守派,他们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实行君主立宪是“限君权而速其祸”、“败坏国家”_4J,因此坚决反对中国在任何时候实行西方式的立宪政体。二是主张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亲贵大臣,也称为官僚立宪派,主要包括四种力量:以张之洞、袁世凯等为代表的地方督抚的实力派;以载泽、达寿、端方等为代表的出国考察大臣;以李盛铎、孙宝琦为代表的驻外使节;以赵炳麟、载沣为代表的希图巩固清廷统治的京官。他们或出于消弭革命、或出于富国强兵、或出于争权夺利的目的,都奏请清廷实行君主立宪。 清廷入主中原以来,汉族地方督抚与清廷之间彼此猜忌,多次发生对抗行为,矛盾不断加深并表面化,地方督抚在革命势力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向清廷施加压力,要求实行立宪,以乘机夺取更大的权力。 在朝野立宪派的要求下,清廷派遣大臣巡游日本、欧洲等国,考察它们的宪政实况并学习立宪理论,以决定中国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通过这样的渠道,他们将海外考察所得与其自身原有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意志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传统绝对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君主立宪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归国后“皆痛陈中国不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声称“保邦致治,非此末由”,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延长和强化已经濒临危机的清王朝的绝对支配权这一政治意图和政治利益。 统治阶级内部各方政治势力的立宪论争,其力量此消彼长,由于形势所趋、力量弱小,反对派最终被博弈出局,但也不是最终的输家,毕竟保留下来的君主制也是其竭力维护的。除了官僚立宪派的积极吁请,资产阶级立宪派也大力宣传和鼓吹君主立宪。资产阶级立宪派或四处游说官僚立宪派中的实权人物,或编著相关立宪书籍到处散发,或在报刊鼓吹立宪主张,从而传播了西方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启蒙教育了国民,扩大了立宪主张的影响,为预备立宪的出台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 日俄战争结束,以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中国革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资产阶级革命党在和立宪派的较量中,主张民主共和制,认为“顺乎世界的潮流,非用民权不可”,为实现民权,就要推翻君主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一次又一次向满清统治发起冲击,对清政府生存构成直接威胁。严峻的革命形势使清政府十分恐惧,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客观上加快了清政府的立宪进程。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统治阶级内部出于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 最终确立了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国家从此进入了预备立宪时期,中国也由此启动了制宪活动的进程。清末的预备立宪是发生在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及其所确定的权力分配方式,是这三方博弈的结果。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围绕着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的构建,在唇枪舌剑和刀光剑影的较量中,互争雄长,其势力的较量和消长最终决定了中国政治的新走向,而《钦定宪法大纲》无疑是政治新走向的前奏。 《钦定宪法大纲》为各方政治势力初次分配政治权力建立了框架,该框架未必反映了清政府的真实意图,与立宪派的要求也相去甚远,更为革命派所不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清政府迫于形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又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无奈选择。 二从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分析《钦定宪法大纲》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2)权力与权力的平衡;(3)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钦定宪法大纲》有二十三条,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正文“君上大权”,后半部分是“附臣民权利义务”。 (一)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钦定宪法大纲》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也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试图实现权力和权利的一定程度的平衡。“君上大权”部分概括地列举了君上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君上大权”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即“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也正是这两条在历史上受到猛烈抨击。但《钦定宪法大纲》也对君主以往漫无边际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君主要受宪法的限制。这里的君权实质上已经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封建的君权了。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作为正统的、支配的意识形态儒教学说中的“天子思想”强调“君权神(天)授”,作为天子的皇帝是奉“天”之“命”,代替“天”来治理民众,从而拥有绝对的权威。君权一旦被宪法列举并明确加以记载,就意味着君权由“神授”转化为“人授”,君主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必然减缩。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也有“上自朝廷,下自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的规定。其次君主在行使统治大权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皇帝虽然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各种大权,但也必须遵守宪法条文。 “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尽管《钦定宪法大纲》给予人民的权利很少,并且作为附件的形式出现,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文列举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钦定宪法大纲》的权利条款,共计六条,涉及了公民最重要的自由与权利。第二条是臣民的基本权利,“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这在中国具有极大的意义,尤其是结社自由。 儒家讲“君子不党”,作为君子秉公无私的一项道德原则要求,法家则从根本上禁止任何人结成任何形式的社团。第四条“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和第五条“臣民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明确地赋予民众以诉讼权和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并且法官是无权拒绝诉讼的。这一权利看起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当时对中国民众却是第一次。第六条财产权条款,“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保障私有财产,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对臣民权利的规定很狭窄,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君权和民权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衡。 (二)权力与权力的平衡 在“君上大权”中,从表面上看,这些条文都在规定君上的大权,实际上每一条都只把皇帝视为针对该领域的诸权力中的一个,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机构或人员。 条文所规范的正是皇权与其他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些条款把权力无限的专制君主变成了权力有限的立宪君主,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比如第三条关于“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皇帝享有钦定颁布法律几发交议案之权,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但皇帝批准的前提却是,法律已由议院议决。这里规定立法主体是“议院议决”,皇帝的权力是“批准颁发”,两者权限分明;再如第十条总揽司法权规定:“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里规定司法权的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又如第十 一条命令规定:“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皇帝无权“废止”议院通过的法律,实际上这是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与权力平衡的主导方式。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所谓分权制衡,就是指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法律地位相互平行、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行,在此基础上,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都可运用由本方行使的有关权力对其他两方行使权力的活动做出某种制约,互相牵制,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从而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同时存在为前提。“宪政制度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大体上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第一,法律设定权利的同时创设相应的义务,使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使权利与义务具有同构性,在规范的层面上禁止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现象的存在。第二,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实现权利、义务的普遍化。在一般的意义上,除了前述对特殊群体赋予特权进行特别保护外,法律应以普遍的、不特定的、可辨认的个体作为主体来配置权利、义务,使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价值。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实现的宏观平衡。第三,通过制定公正、有效的程序追究违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使相应权利得到补偿。” 在“君上大权”中,只强调君主的权力而未提及其义务。“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则在最后三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义务:“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这些条文使义务具有了法定性,但所提及的义务既狭窄又不甚具体,其中关于税收就占了两条。因此,还谈不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从《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看,基本上是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翻版。“精研宪法的韩大元教授通过比较日本明治宪法和《钦定宪法大纲》的文本,指出二者相同的条文占34.8%,相似的条文占56.5%,不同的部分占8.7%,相同和相似的加在一起,达91.3%0”清政府在当时众多的立宪国家中选择《日本帝国宪法》作为蓝本,以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作为“仿行宪政”的模式,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是“日本立宪所采用的君权主义色彩浓厚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与英国式的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比较,显然更适合清政府力图消弭革命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的政治要求。”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清朝皇帝的权力有过之而无不及,反映出清廷当局唯恐失去权力根基的恐惧,在这方面远超过日本明治宪法。尽管宪法在中国的引入从一开始就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但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碰撞和融合、各方政治势力的博弈,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独特内容,无论从当时的时代潮流、政治环境,还是内容的字面文本来看,都表明: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通过立宪来平衡各方利益集团的势力和平息民愤,但又不甘于因此削弱传统的封建专制权力,才造就了近百年来这一颇受争议的《钦定宪法大纲》

论文大纲 篇二

【摘 要】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实践教学, 需要转变教学观念, 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博士论文同时应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构建完整有效的实践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 实践教学; 质量保证

21世纪国力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 高级应用、创新复合型人才将在劳动力市场更受青睐。高校是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锻炼能力、锤炼素质的一个基地, 实践教学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于理论教学更具有直观性、综合性、实践性, 在强化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我国不少高校长期以来对实践教学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 传统的、过时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一直被沿用, 不能适应新时期实践教学及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近年来各高校积极推行实践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 努力完善实践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以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学校实践教学的经验, 探索建立实践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该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教学观念

要搞好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工作, 首先应当转变教学观念。传统的课堂教学习惯于学生的被动接受性学习, 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略甚至轻视实践教学。目前, 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教学计划中实践环节设置偏少, 实践教学一般仅占总学分(学时)的10% - 20% , 而国外高校一般为35% 左右; 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偏重共性教育、忽略个性发展,重理论教学、轻实践环节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可以说, 传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 已经不能满足飞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学校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就必须转变观念, 在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上下功夫。

随着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及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目标要求的提出,实践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的意义越来越重要, 尤其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它方法无法替代的作用, 成为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因此, 我们应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 将实践教学从从属于理论教学服务的传统教学思路中转变出来, 重新认识到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的检验、深化和延续, 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 使实践教学为培养合格高素质创新人才的目标服务, 确立实践教学在高等教育工作中的应有地位。目前, 我校会计学等专业正在逐步将实践课从理论课的辅助课程中独立出来, 单独设置实践课程、编写实践教学大纲、设计实践培养计划,各种实习实训课程的教材也在编写和完善的过程中, 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 这将有利于我校实践教学课程建设, 进而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教学的关键, 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素质是实现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有些高等院校的教师主要来自本科院校, 没有专业实践的背景, 他们过去很少有时间和机会去企业第一线参加专业技术的训练和提高, 由于缺乏工程技术经验, 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纸上谈兵; 指导实践的方法和组织实践教学环节的经验不足, 导致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设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可采用两项措施: 一是有计划地安排和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到厂矿企业、各种中介服务公司等承担实际工作任务, 增强指导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业务素质, 加强实践教学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是在实践教学的部分环节, 可以从校外聘请有专业技能、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来兼职作指导教师,一方面加强和充实了指导教师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提供了高校教师向技术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

同时可以请专家学者来学校举办专题讲座, 使老师、学生获得更多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动态的机会。如我校会计系曾请人大耿建新教授、南开大学周晓苏教授等为师生们做学术报告。他们的讲座把学生带到了一个更为广泛的专业领域, 所传授的前沿专业知识无疑会使学生在将来的实践工作中受益, 这对老师知识面的扩展也有帮助。经管学院还请来清华大学郝中军教授为我院教师作案例教学法的专题讲座, 对教师们有很大的启发。

三、加强实习基地、实验室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 学生到企业实习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绝大多数的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 即使同意接受学生实习, 也只能作为参观性实习, 一般不提供让学生参加生产操作的条件。要想组织好实习实践这一教学环节, 使它不流于形式、有较强的生命力、学时利用充分并能够获得良好效果,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实习基地是否具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条件, 实习基地的各级领导是否配合学生的实习工作,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等能否满足教学要求等, 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从我校实际效果来看, 产学研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 无疑是一种高等教育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较先进的开放式合作模式。可就近选择那些条件先进、专业技术面广的企业、部门或科研 单位 作 为固 定的 校 外实 践基 地 ;实践基地一经确定, 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统一挂牌,以便提供教学服务, 便于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要求的校外实践基地应及时进行调整。

为加强基地管理, 高等院校可制定和实施基地定位管理, 使高校实习教学基地不仅能很好地发挥各项功能作用, 同时还能使基地的管理工作真正达到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我校会计系在近几年积极联系了校外一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 提供了一些学生实习的工作岗位, 使学生有机会接触真实的财务工作, 提高感性认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与这些实习基地打交道的过程中, 逐步积 累 了 一 些 加 强 实习基 地 建 设 的 经验, 如实习单位的考察, 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等合同的签订, 实习过程中学生参与机会的保证等。

在实验室的建设上要注重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 要有长远观点、创新精神及办学效益观点, 要充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减少重复购置, 把小而杂、多而乱的实验室调整为综合性实验室、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需要一定资金作为保证, 一方面要加大学校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的投入, 另一方面要挖掘自身潜力, 把有限的资金准确、合理、有效地利用。

四、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规范

与实践教学配套的规范、全面、合理、实用的教学文件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 实习) 指导书、课 程 设计 和毕 业 设计( 论文) 任务书等。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文件, 是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的根本依据, 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 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专业技能规范是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的基本依据, 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中专业服务方向和社会对专业人才的技能要求及学科发展, 按学科体系提出系统的技能训练要求, 并规定必须完成或选择完成的内容。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 应该依据社会的客观需要和学校的客观条件来确定、通过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确实的数据来论证, 避免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带有太多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是以纲要的形式表现的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大纲应对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目的要求、时间 安排 、教 学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的细化, 它是每一项教学项目的质量标准, 也是衡量教师的工作质量标准和学生获得的知识和能力的质量标准。一定要健全和完善教学大纲, 明确各个教学项目的质量标准, 否则, 失去部分教学质量的可控因素, 就会导致整个教学质量的模糊, 教学质量评估难以得出有效结论。

以指导书、任务书的形式规范学生的具体工作, 指导其学习。以试题库、考核办法来规范对学生的评价, 制定实践技能考核标准及办法, 通过严格的考核获得学分。以上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在我校会计系都已经较为完备, 在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面临的问题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五、改革考核办法

实践教学由于不同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结构和要求不同, 同一专业不同年 级 的实践内容的覆盖面不同, 采用单一的考核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各种需求, 也不够科学和合理。因此, 在考核的形式到内容上, 都不应该忽略实践教学课程本身的特点和规律性。学生的实践基本技能、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在实践过程中慢慢形成和提高的, 因此要摒弃传统的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思想, 把实践过程重视起来, 因为实践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规范比结果更有意义和价值。学生在每次实践中的表现都能在总成绩中得到反映, 对学生能力的评价比一两次的实习报告结果或一次考试更准确, 对学生也更公平。

课程实践环节的成绩由课程实践指导教师负责评定, 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依据包括: 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日常表现、效果, 实习体会与交流情况, 实践报告与实习日志的质量和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 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结论

实践证明, 实践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实践教学新体系的建立, 以及实践教学管理的科学规范,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我校会计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 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创造能力明显增强, 在实习单位也得到了较高的评价。在办学规模逐年扩大的情况下, 保证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培养创新人才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人才的理念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 培养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具有创新意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

论文大纲范文样本 篇三

方法介绍在学术论文中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科学研究不仅仅看重结论,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更看重的是研究过程。因为其他研究人员只有知道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和具体的操作步骤,才能对一项研究的科学性进行评判,因此,在报告中必须明确地说明是如何进行研究的。方法介绍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研究设计的说明。对研究设计的说明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➀ 对研究方式进行说明,包括对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法和资料分析方法的说明,即说明是使用实验研究、问卷调查、实地研究和二次数据分析中的哪一种来收集资料的;又采用了何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➁ 对研究对象进行说明,包括对研究对象总体和总体的构成情况进行说明;对具体研究的样本进行说明。对于问卷调查、实验研究和二次数据分析要详细介绍具体抽样方法、样本规模和抽样误差。

➂ 对研究变量进行说明,包括说明研究变量的类型;研究变量的抽象定义和操作定义;研究变量的测量指标;研究变量的测量方式和程序。

第二,资料收集和分析的说明。资料收集的说明就是具体介绍资料收集的过程,包括样本的具体选取过程,资料收集的具体实施过程。在这一部分中要特别注意说明研究设计中没考虑到,但在具体收集资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资料分析的说明就是具体介绍资料分析的过程,包括对资料的处理、整理及分析的过程。特别要说明实际采用的定性的和统计的分析方法,定量分析还需要说明所使用的统计软件以及计算机机型等。

第三,研究质量和局限性的说明。对研究的质量及局限性的说明,包括对研究方式、样本、资料收集和分析等方面的质量进行评估。特别是要指出研究设计上的局限性,具体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研究结论的限制条件,以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设想。

论文大纲 篇四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本文从辽宁师范大学不准留长发的同学上课这一事件出发,提出以明确和保障学生的权利,来遏制学校权力恶意扩张的设想,并探讨若干具体的学生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 权力 权利

Hair is a Heavy Topic

—— on undergraduates’ rights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Based on the affair happened in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that 3 undergraduates who have long hair were banned going to class, the article brings forward the opinion that we should define and safeguard the undergraduates’ right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so doing,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nt power could be keep within limits. Then, the thesis will discuss several concrete rights of undergraduates.

Key words: undergraduate; administrant power; right

在中国,头发曾是一个严重的话题。我们的祖先把头发看得很重,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分毫。然而中国人的头发也跟中国人一样多灾多难。第一场灾难发生于十一世纪,当时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政府下“剃发令”,是政治力量第一次的干预发型:要求身为高官的汉人头顶边缘剃光,只留下一小撮,然后梳成辫子,悬到背后。而小官小民,想剃也不能剃,因此这次剃发运动在历史上几被淡忘。

第二次灾难发生于十七世纪,也是女真人组成的政权,卷土重来,再下一次“剃发令”,这次是全民族剃发运动,汉民族的反抗惊天动地,女真族的镇压残酷血腥,“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口号声中,不屈者纷纷死于屠刀之下,血流成河,伏尸千里,终使男人的长辨子成了大清王朝的象征。

到了十九世纪,汉人对满人(女真人)的官定发式,再起反抗。太平天国辖下的臣民,一律恢复大汉衣冠。可惜这场护发运动,随着天国的覆灭而归于惨败。一直到二十世纪初叶,国父革命成功,才把清政府和辫子,同时连根拔起,扔到博物馆里。(参见:柏杨.《头发的故事》)。然而一些遗老如辜鸿铭等,依然拖着长辫安度晚年。

头发的劫难自十一世纪延续至今已历千年,纤弱的青丝,负载了它本不该承受的负重,到了二十一世纪该当偃旗息鼓悄然退场了吧?可惜辽宁师范大学偏偏要让我们再一次加深对头发的记忆,并接过鲁迅和柏杨两位大师的接力棒继续探讨这个沉重的话题。

我们且看这位杜辅导员的观点:留长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第一,“大众习惯”是不是必须要遵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学理上的依据。相反,保障个性和自由才是法律的宗旨。民国年间留着满清时代的辫子也与大众习惯不符吧?可是辜鸿铭老先生依然留着辫子掌北大教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宽容是现代文明的一条核心原则。诚如密尔所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但是,“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密尔.《论自由》)。杜辅导员祭起“大众习惯”的大旗,正是以“社会的暴政”阉割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理性的命根。

第二,说“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无疑是把教育塑造成了一种“形象工程”。刻意注重外表,苛求传统规范,其结果是顾此失彼,忽视了对学生内涵和深度的培养与教育。长发、短发只是审美情趣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把自己理解的“美”说成是“文明”,是以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与国际社会的霸权主义行径同出一辙。本文作者少习绘画,深感画家与画匠的区别正在个性之张扬。当然个性不一定要刻意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个性是“因”而非“果”。然而是因是果,外人常难判断,当事者本人也未必清楚。对于学校而言,是因是果都应予以尊重而不是扼杀,如果连这点起码的人文关怀都没有,何谈培养跨世纪人才!这样一种扭曲的教育环境,只能培养蠢才和奴才。北京大学容纳了辜鸿铭的发式以“兼容并包”而享誉;辽宁师范大学却是以留长发则停学而扬名。此二种境界高低立判,究竟是学生的长发令学校蒙羞,抑或学校的胸襟狭隘、观念陈腐和独裁专制使其恶名远扬,也是不言自明。

第三,泱泱我中华,悠悠五千载,我们华夏子民一直留长发,短发成为“大众习惯”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当年剪掉辫子,没有恢复束发传统,或与当时的世界潮流接轨。然欧美各国留长发的绅士举袖成云,何况有尊重个性的传统和个人本位的理念,整齐短发之举似不可能习自欧美,倒极有可能从我们的近邻日本处引进。穷兵黩武的日本军国主义者以整齐短发追求一统,恰好被我们的独裁者“洋为中用”。于是千人一面的背后,是奴役与服从。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因为八年抗战而惨败,其短发文化却为我发扬光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武力进攻不成,就干脆从思想渗透的角度入手,这个日本版的“和平演变”战略,从宣扬大日本帝国的短发文化起步,可谓“随风潜入夜”,高明之极也可怕之极,斯不可不察也。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留什么发式,完全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不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问题。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争论颇多。本文作者认为两者间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同时高校作为经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学生;从权力——服从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在法有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然而许多大学的现实是,校方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大脑发热,一个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就出笼了,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其权利空间被强行挤占,这样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对法治的背离。而学生面临校方朝令夕改的突发奇想,就像被太监强奸一样——反抗是痛苦,不反抗还是痛苦。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逐步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对等,以权利制约权力。因此,明确学生权利是高校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确认和保障的学生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学生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同时,作为一个学生,又享有基于法律特别保障的权利以及基于与校方的民事契约而确立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的权利与社会保障。其中学生的权利包括:接受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育;在该标准范围内按个别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参加速成班学习;享受补充教育服务;参与教育机构管理;其人格得到尊重;信仰自由和信息自由;自由表达个人观点和信念。可见,该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是十分广泛的。

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宪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大学法(校规)三个层次。(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我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针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十分粗糙,没有自成章节,仅在第六章中零星可寻,这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在国家立法中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鉴于我国的国情,对宪法已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人权,教育立法也应加以重申和具体化。同时要规定各学校的校规也必须明确写明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学生的权利。这么做并非画蛇添足,而是情非得已,因为没有哪个学校情愿告知学生其权利,却对宣扬自己制定的校规不遗余力。

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缴纳学费,与校方达成契约之初衷,便在于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与服务。因此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校方必须满足学生的要求,否则就应受到惩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可命令关闭学校。

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校方提供的教育和服务质量堪忧,即不完全履约。比如某音乐学院请不具备教师资格的研究生为学生上课,致学生音带受损。而在服务方面,可指摘者更多,突出表现在校方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对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不强化服务意识,令这些人狗仗人势,作威作福。

(二)休息权

在国外,休息权同人格尊严一样受到尊重。我国宪法也确认了该项权利,但高校管理者对此重视不够。例如有些高校要求学生晚上上自习,就是对学生休息权的践踏。此外还有在节假日召集学生开会、组织学生劳动等,都是违法行为。

(三)平等权

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学生管理中,其含义是:学生与校方工作人员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管理者并不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而是视其为自己的奴仆,甚至可任由自己摆布和控制的私有物品。非法特权的存在必然导致非法的不平等,这是封建等级特权之流毒的一种体现。

(四)信仰及言论自由权

因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因人而异,且无整齐划一之标准,故学生之信仰选择及其表达自由当属个人私事,需加以尊重,只要其言行无违国家之法律。管理者可以将自认为“善”或“美”的界定号召或倡议学生遵循,但若这种号召或倡议进一步升格为强制,就属违法。强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其罪恶无异于强迫**,后者出卖肉体,前者出卖灵魂。

(五)拒绝摊派权

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许多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购买的书籍。还有辽宁师范大学团委以资助特困生的名义,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特殊团费”。此等巧立名目,不胜枚举。因此立法保障学生的拒绝摊派权是十分必要的。

(六)生活自由权

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私事,校方不应横加干涉。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个性化的,没有一条绝对正确的标准,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在80年代,许多学校的校规规定不准穿牛仔裤,而今天大学教授将牛仔裤穿到课堂上也不足为奇。回想当年的铁律,在今天看来是多么幼稚可笑。而谁又能说今天看来也许被认同的约束,不会成为明天的笑柄?关键是这些问题无论看似合理与否,原本就不是法应当介入的。现在辽宁师范大学不允许留长发的同学上课,也是一种对生活自由权的侵犯。可惜不用等到以后,今天就攒来许多骂名。年轻人思想奔放,接受新事物较快,纵观历史,常常是他们领导生活理念的新潮流,而潮流是不可逆转的,法何苦自讨没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所以教育立法也应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明令禁止校方以检查卫生等名义任意侵入学生宿舍,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为,宿舍的清扫、被褥的叠放以及墙壁的装饰等属于学生的生活自由,校方无权干涉。何况,未经学生允许侵入学生宿舍令学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时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依法禁止。

(八)隐私权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已有的判例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刘某曾跟踪两名女同学窃听其谈话,从谈话内容得知她们意欲为违反校规的行为,据以对其加以惩罚。事后刘某竟还引以为荣,到处宣扬他的丰功伟绩。且不说这两位同学的行为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现实。单就刘某尾随他人窃听谈话而言,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许多高校并非为了需要民主监督的某种选拔而未经学生允许将其成绩排列次序张榜公布;将学生宿舍的布局拍摄下来公开展示等,都是践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九)安全保障权

大学生普遍比较富有而又涉世未深,极易成为不法之徒的侵害目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女大学生的安全更令人堪忧。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校园惨案均与校方的失职有关。因此必须立法确认学生的安全保障权,规定校方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如对招聘来校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监管,安排足够的人员经常进行巡逻等,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

(十)人格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普遍对学生的人格没有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对他们认为犯错误的学生,更是恶意中伤,无所不用其极。从法律上讲,即使死囚的人格也是不容侵犯的。法律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剥夺某人的生命,却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的人格,高校管理者当然亦不例外。

(十一)求偿权

现实中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原因固然颇多,但管理者及校方为损害行为之后不必付出相应代价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管理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嚣张气焰。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校方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及程序。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校方给学生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相对而言不是很多,而大多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校方除要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外,还要以物质的的方式加以赔偿,这样才能抚慰学生受伤的心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生的损失。

(十二)结社权

学生基于自己的专业特点或自身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社团,有利于互相取长补短,丰富课余生活及促进沟通,培养合作精神,因此立法应予支持。同时,学生与校方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与校方抗衡。此外,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时,也有组建社团参与竞选及决策的愿望。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确认了学生结社权,但是,只有将学生社团的自决权同时规定下来,结社权的存在才不会流于形式,否则只会成为校方管理机器的附庸。

(十三)参与管理权

如前所述,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从民事关系上讲,学生有权监督校方履约,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关系到自身利益及自由的事项作出决定,交由校方执行。就行政关系而言,学校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听证。参与管理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学生参与的管理是非法的管理。国外的立法均十分重视该项权利,而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这一内容,实是一个莫大的遗憾和缺失。

(十四)罢课权

学生与校方之间具有双重关系。而在提供和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上显属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上课是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学生认为校方提供的教育不能使自己有所提高而只是空耗时间,或这一课程自己已经掌握,自然可以不上课。同时,大规模的罢课多是基于学生要表达某一强烈意见而发生的,这是处于弱势的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途径。许多学校规定对带头或组织罢课者予以处分,这显然不妥。除了从理论上讲学生有罢课权以外,从立法技术上讲也有这一要求。因为学生作为公民本身就享有游行、示威权,而罢课的激烈程度、造成的损失毕竟比游行、示威要小得多。如果不承认学生的罢课权,那么本来罢课就能解决的问题,却逼得学生只能去游行示威。这显然对任何一方均不利。

(十五)建议、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

这几项权利,是上述诸如参与管理权、平等权等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并与之互为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几项权利皆有宪法依据,因此还没有哪个学校胆敢自定校规否定学生享有上述权利,但也不告知学生享有这些权利。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要使学生的上述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必须明文承认,并鼓励学生积极行使这些权利,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而且可以促使校方廉洁自律,改善管理。

(十六)静坐、集会、游行、示威权

集会、游行、示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均予以确认。而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该项权利的行使尤为重要。静坐权的确认也是必不可少的。集会、游行、示威非合众人之力无以发动。若学生无静坐权,则个人或少数人对校方有强烈之要求,或忍气吞声,或去发动一场集会、游行、示威,这两种结果我们都不愿看到。而既使对于广大的学生而言,选择静坐来表达意愿也同罢课一样,是一种较集会、游行、示威烈度较小的一种反抗形式。所以如果不承认静坐权的存在,要么不利于保障个体权益,要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交往权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交往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学生的交往权本质上要确认交往的自由——有和同性交往的自由,也有和异性交往的自由,交往的方式和深度也是学生的自由。有许多高校为了满足其“存天理、灭人欲”的阴暗心理,同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甚至禁绝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比如辽宁师范大学的学生处处长刘某就曾对某两位同学一起讨论学生会的工作而横加指责,只因为他们是异性。我们知道世界上大约89%是异性恋,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解释为一种歧视。但若学校画地为牢,让同学不能满足与异性交往这一偏好,其结果是令一部分同学必须放弃歧视,退而求其次地转向同性。当然同性恋者应当得到尊重和关怀,但是学校硬是把异性恋培养成同性恋恐难脱“逼良为娼”之咎!

(十八)创业权然而部分高校的校规中仍然明定“学生不许经商”,显与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相悖,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就算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认同,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九)享受优待权

大学生是未来建设国家和发展人类的栋梁之材。同时,出于其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他一些方面的考虑,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实施一系列优待。我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铁道部1956《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第17条规定:“各学院、大中小学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专业学校以及超过6个月的训练班中,没有薪金收入的学生,家在外地,在寒假、暑假或假期期间回家,购买硬座往返客票时,凭学校证明文件,可以享受减价优待,但同一假期内只限一次。”以后,该规定经多次修改,但此原则一直延续至今。这类优待都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的政策体现,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是对人类未来的漠视。国家在予以大学生如此优惠政策的同时并没有损害社会其他群体的权益。在不降低社会总福利的情况下适当提升某一群体的福利,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不公。今年春运期间爆发出的“大学生为何不与民工挤火车”的讨论,实质上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内耗式思维在做宠。

给学生优待类似于国际经济法中的非互惠的普惠制,虽是单方面作出,但并非给惠一方的恩赐,而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优待对有关部门而言,不是“人情”,而是“本分”;对学生而言,也是一种权利。然而,由于对“优待”本身的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学生获得优待的权利没有予以足够的尊重。部分古迹景点,比如西安的大慈恩寺,没有对学生购买门票予以优待;太原铁路分局2001年春节期间擅自取消学生票的零售;天津铁路分局的工作人员一见到购买学生票的旅客就面目狰狞、恶语相加;而铁道部自身也不断的为大学生购票设置重重非人性化的障碍,令其赚取政治资本的“对教育最实际的支持”(铁道部有关人士语,来源于“深圳新闻网”)难以落到实处,简直是淫荡妓女立贞节牌坊。

学生的权利还应包括知情权、获得学历与学位权、物质帮助权等。只有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方能实现。但是,本文作者主张保障学生的权利以制约学校的权力,并不是否定高校之管理权的正当行使,也坚决反对学生权利的滥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高校从学生的长远利益出发,在法治的轨道内纠正学生的短期行为,是必要而且必须的。某些高校出于争夺生源等经济利益的考虑,背离教书育人的宗旨,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育管理和教学人员无条件的满足学生的要求和渴望,是另一层面的“逼良为娼”!

论文大纲 篇五

我总会想左主任为什么要让我们写心得呢。因为写的过程是对一天的课程的回味。无穷无尽!也是整理总结我今天究竟学到了什么悟出什么道理。那么我会发现我的每一天都是在进步。也会想为什么要总结大纲而且昨天总结了今天还要总结。那么我会发现昨天过后我思路更清晰了,又深刻了一层在昨天的基础上这样一个月以后我们的大纲显而易见。也许这就是生活的点点滴滴!比戏更精彩。同样的会想为什么让我们去找那些资料。过程会让我了解对手是怎样的情况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么。正像您说过的万事万物有原有因。

一个好的习惯造就一个好的性格,一个好的性格决定一个人都命运。相信我的习惯正在养成。从开始的原则性的完成作业。到现在真心的期待记录每一次心得过程。说不出的滋味。怎么那么耐人寻味呢!昨天一个朋友问我怎么不去偷菜了。我居然忘记玩了。突然发现我知道了自己该做什么。体现个人价值迫在眉睫!左主任您真厉害!现在您让我玩我都不玩。我找到比那更好的东西。您也不说不让我们玩了但是我却从心里的不想玩。这是为什么呢!很有意思。很奇妙!不能说您改变了我的一生可以说改变了我的现在和将来。而将来到底什么程度还不好说没办法形容。

今天下午的课让我对咨询大纲又有了更深刻的思路。面对顾客沉着冷静很重要。遇到事情不要慌总会有办法解决。我们自己都慌了那么客人又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就像大家夸我那天 。夸人的人慌了很紧张那么我这个当事人也就会紧张。想逃了!

要会说实话的同时虚张声势暗示顾客对手跟我们没有可比性因而不做比较。学习医生的说话方式总给自己留有余地。发现顾客所担心的问题抓住机会推崇医院。设备。专家开始暗示着讲条件。如果您来我们医院那么您所担心的事情将不会发生。再拿大多人怎样怎样开始造势。挺奇妙!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结婚后一直忙着照顾孩子,承担家务,可以说和社会基本隔绝了。现在,小孩已经上小学了,除了平时的家务时间外,剩余的时间变得有点无所事事,空虚无聊得很。

于是,我很想找份工作做做,但又担心早出晚归,接送孩子上学有困难,所以只能作罢。琢磨了半天,和老公商量,还是去学点手艺吧,考虑来考虑去,决定去学美容,心想,学会后也可以在别人面前显摆一下自己。

在朱老师的帮助下,我办好了相关手续,成为一名静安业大美容班的学员。

因为我从没有接触过美容这门学科,所以在操作上困难很大,望着同学们那一双双灵巧的手在老师的指点下熟练地操作着,我只能在一边干着急。授课徐老师看出了我的不安情绪,她利用课余时间守把手地单独指导我动手操作,使我的手慢慢地由僵硬变得柔软。另外,让我头疼的是学习化妆,我一点基础也没有,但在老师的不厌其烦的帮助下我慢慢地做得有点像那么回事了。

通过近半年既紧张又愉快的学习,我终于取得了劳动局颁发的证书,在居住地里弄居委会的帮助下,我在家开了一间小小的美容护肤工作室,主要是帮助社区居民和邻居做做日常护理。现在我生活、工作得既充实又开心,一方面没有耽误接送、照顾小孩,另一方面又有了稳定的收入,最大的好处就是我还能整天把自己收拾得漂漂亮亮浑身香喷喷的,连老公看我的眼神都跟以往不一样了,幸福指数提高了很多。

我有今天这样的幸福生活,我从内心深处要感谢报名处朱老师的热心,感谢班主任老师的帮助,感谢静安业大老师们的教学,感谢静安业大为我提供的学习机会和优质服务,感谢上海政府的优惠政策。

论文大纲 篇六

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纲

总 则

2002年2月由教育部批准执行的《大学法语教学大纲》(第二版)(以下简称《大纲》)规定:“各个级别教学结束时,均应安排考试。第四级结束时,按本大纲的基本要求组织全国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并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设计的。

《大学法语教学大纲》(第二版)和原《大学法语教学大纲》的主要区别如下:

在“教学目的”中将“大学法语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初步的听、写、说与笔译的能力,使学生能以法语为工具,获取所需的信息,并为进一步提高法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修订为:“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同时具有一定的听、写、说与译的能力,使学生能用法语交流简单的信息,提高文化素养并为进一步提高法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大纲》提出“使学生能用法语交流简单的信息”和“提高文化素养”,这无疑对大学法语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我国的大学法语教学水平有所提高就必须改变“只注重语言知识的教与学,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语言实践”的倾向。 为实现新大纲的要求和适应新形势,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法语组和大学法语考试设计组根据新的教学大纲制定本考试大纲。

…… …… 余下全文

论文大纲 篇七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缘由

1- 研究背景

2- 选题缘由

(二) 研究的理论基础

1- 最近发展区理论

2- 认知发展阶段论

3- 学习迁移理论

(三) 研究现状综述

1- 自然拼读法研究现状

2- 小学英语教学研究现状

3- 自然拼读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研究现状

(四) 研究目的与意义

1- 研究目的

2- 研究意义

(五)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1- 研究的主要内容

2- 研究方法

一、自然拼读法的内涵解读及优点解析

(一) 自然拼读法的内涵解读

1- 自然拼读法的定义

2- 自然拼读法的内容体系

(二) 自然拼读法的优点解析

1- 自然拼读法符合小学生特点和认知发展规律

2- 自然拼读法符合语言习得规律与次序

二、自然拼读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一) 自然拼读法运用的具体方法

1- 在听说中累积自然拼读法

2- 在游戏中渗透自然拼读法

3- 在阅读中巩固自然拼读法

(二) 自然拼读法运用的前提与注意事项

1- 运用自然拼读法的前提

2- 运用自然拼读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自然拼读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 学生缺乏音素意识

1- 什么是音素意识

2- 学生缺乏音素意识的表现

3- 学生缺乏音素意识的原因分析

(二) 学生音形对应关系与规律记忆困难

1- 学生对音形对应关系与规律记忆困难的表现

2- 导致学生对音形对应关系与规律记忆困难的原因分析

(三) 学生欠缺对语意的理解

1- 学生欠缺对语意理解的表现

2- 导致学生欠缺对语意理解的原因分析

四、解决自然拼读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相关问题的策略

(一) 全面培养学生的音素意识

1- 多听来“磨耳朵”

2- 综合式拼读法有助于培养音素意识

(二) 增强音形对应关系与规律的理解、记忆

1- 先易后难,音形训练变抽象为具体

2- 强化训练自然拼读规律形成长时记忆

(三) 加强语意理解

1- 情境教学助理解

2- 绘本阅读提能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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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引用文献:

论文大纲 篇八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写作步骤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论文提纲格式

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

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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