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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3-04-28 10:22:0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本校(园)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校(园)、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举办本校(园)有限公司的目及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营利性学校,是股东出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

第二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审批机关:xx教育体育局。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学校(园)有限公司限公司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教学督导、办学水平评估和年检评估,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信息

第六条 名称:xx中学有限公司

第七条 股东:xx

第九条 办学地址:xxxxxx,使用面积:xx平方米。

第十条、学校(园)类别:营利性民办高级中学

第十一条、办学内容: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办学形式:xx寄宿制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xx个班xx人。

第十四条 招生范围:全省 。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xxx。

第十六条 注册资本:实缴人民币xx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录

第十七条 股东名录:

1.股东名称或姓名:xx

2.实缴出资额:xx(万元)

3.出资方式:货币

4.出资时间:xx年xx月

5.持股比例(%)xx%

第四章内设机构、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经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5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3年,由xx任董事长,xxxxxxx任董事。首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下一届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董事会为xx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xx中学有限公司变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9)修改xx中学有限公司章程;

(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xx中学有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3) 决定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于每年1月按时召开。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董事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2/3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修改章程及幼儿园有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xx中学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人,监事在本公司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本公司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届监事由xx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校有限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有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董事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有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董事会议;

(5)向股东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xx中学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xx中学有限公司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xx中学有限公司设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校园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会推选xx为校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校(园)长的职权:

(1)执行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本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本校日常管理工作;

(6)本校(园)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

第六章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西山区教育党工委。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本单位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本单位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0名。书记由xx中学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确定为xx同志。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本单位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本单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xx中学有限公司聘任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四十一条xx中学有限公司必须依法与聘任的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险。

第四十二条xx中学有限公司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xx中学有限公司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xxx中学有限公司被批准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后,举办者即刻将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并与校(园)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将注册总资本转为校(园)法人独立财产,校(园)对其享有法人独立财产权。

校(园)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法人独立财产。

第四十五条 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xx中学有限公司对法人独立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涵义:

1.股东投入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财产、社会捐赠的财产等不同部分财产所有权属于校(园)所有。

2.本校(园)对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即校(园)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对校(园)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股东个人资产与股东投入校(园)资产相分离。

第四十六条 xx中学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依法接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校(园)存续期间,股东投入的资产、国家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或者撤回。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学生缴纳的各种费用为学校财产,由幼儿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 xx中学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

第五十条 xx中学有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一条 xx中学有限公司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决策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制定,按程序报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xx中学有限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xx中学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须由董事会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xx中学有限公司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本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xx中学有限公司终止办学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xx中学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xx中学有限公司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xx中学有限公司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xx中学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须有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经校(园)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xx中学有限公司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上通过,由股东和校(园)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字,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xx中学有限公司登记事项以xx中学公司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四条 xx中学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出资人共同订立,自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3份,xx中学有限公司留存二份,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各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或加按手印):

董事长(签字,加按手印):

董事会人员(签字加按手印):

xx中学有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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