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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4-11-21 08:21:3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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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2014-05-27 第05版:民主法治

作者:胡建淼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419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制度总称。它最早可以追溯到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1995年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从一般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将其定位为对公民诉求“转达和转办”的途径。现行《信访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它废止了旧条例,并将信访职能扩大为沟通、调节、监督、救济等。由于目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人们便将“罪孽”归咎于信访制度本身,甚至有人将信访制度视作“恶法”,建议“取消”之。我对中国信访制度的总体看法是: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而是出在对待信访工作的态度和方法上。

之所以说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上。一是信访制度的定位基本可行。由2014年《信访条例》所确定的现行信访制度,其职能定位和受理范围的划定,在现阶段基本是可行的、有效的,它对于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二是目前每年的信访量较大,而且多数上访人的上访还是有理由的。据我们了解,虽然存在着一部分“无理上访户”和“缠访户”,但是多数上访人,尤其是初次上访者,确实还是有上访理由的。他们的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基层组织和人员的侵害而又得不到维护。三是信访有助于国家高层直接而广泛地了解和掌握民情、社情、国情。信访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缩影,是“民意上达”的通道。通过这一渠道,国家高层可以了解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存在的问题,可以掌握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信访是非常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中央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渠道。四是信访是公民权利救济途径之一。由于受案范围的限制,现行仲裁、复议、诉讼制度无法包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公民确有大量不属于仲裁、复议、诉讼范围内的权利侵害事件需要通过信访解决。尽管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裁决机构,但它通过“协调处理”功能事实上起到了解决纠纷的作用。五是社会稳定需要有“出气阀”。在任何一个国度内,不论其政府管理得多好,人们对管理者还不免会有意见。为了让人们出气,以至于有的国家在议会门口设置国家领导的橡皮人,以便人们拳击发泄。由于我国人多意见杂,加之作为“出气阀”的集会游行示威受到严格限制,我们需要保留信访这个“出气阀”,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了一些不理想的现象,似乎与信访制度有关:一是“信访不信法”。无论涉诉案件还是非涉诉案件,都往“信访”走,不往“法院”走。上访人相信“信访”而不相信“法律”;相信“信访”而不相信“法院”。个别基层的“信仿大协调”机制往往将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随意改变,造成司法终审不终,司法权威下降。二是“信闹不信法”。只要有人要上访,地方管理部门就妥协,不讲法律标准,只求太平结果(不上访)。为了劝住信访人的上访,有的政府部门无原则地答应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使得“上访获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三是“接访”变成“截访”,“截访”又变成“劫访”。群众合法的上访权利被剥夺,上访群众“被截”、“被劫”、“被处罚”、“被关押”、“被拘留”、“被劳动教养”,甚至于“被判刑”,逼得很多受害者成为肇事者,维权者成为违法者,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原来的信访问题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发生,又形成新的信访案由。

但上述现象不是信访制度本身造成的。现行《信访条例》并未将涉诉案件纳入信访范围,并未规定信访可以推翻司法终审,相反,第14条第2款明文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现行《信访条例》并未规定对信访者可以“截访”、“劫访”以及其他制裁性行为,相反,第 3条明文规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所以问题不在于《信访条例》和由这一条例设定的信访制度本身,而在于人们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条例,是由对待信访的不正确态度和不妥当做法所引起的,特别是在“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压力下,地方部门就来京“花钱销号”,对信访者或者花钱买平安,或者采取违法手段侵犯人权……

中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重点不是弱化甚于取消信访制度,而是改革对信访的考核制度。

第一,摆正对信访的态度,改变过去的“过分重视”。“过分”就会出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信访,而“正确”对待信访就在于“正常”对待信访。这里需要对信访作正确的判断:中国如果信访过多,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应该的,说明基层组织工作未做好;但如果信访过少,也是不正常的,因为这么大的国家,不可能没有一定数量的信访;没有信访更是不可思议的,肯定是虚假的事实,违背客观规律。

第二,改革对待信访的考核,中央要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不能追求“零上访”。不能不讲“因果关系”而搞“一票否决制”,不能不加区别地按上访人数追究领导人责任。要从结果考核转变为过程考核。区别无理上访者与有理上访者。前者的上访不应当由领导人来承担责任,对于后者的上访,可采取“倒查”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正确对待信访者的上访权利。公民信访是由宪法和《信访条例》所设定的基本权利。无论他是否有理,他都拥有上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访”、“劫访”。至于信访者在上访中有闹访或者发生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处理信访案件,要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得“花钱买平安”,让无理上访者获益。

第五,让涉诉案件回到司法程序去解决,信访机构不得接受涉诉案件。不得通过信访程序推翻司法裁判。适度扩大诉讼受案范围,将更多的信访案件纳入到司法轨道中去解决,而不是让更多的涉诉案件回到信访中解决。

第二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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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4年第11期

近日,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国家信访局对各省份的排名通报制度已取消,各个省市对地市级直至区县级的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推广过程中。从近期开始,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将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国家信访部门也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的信访工作予以监督。取代以往信访排名通报制度的是“点对点”通报制度。所谓“点对点”通报制度,是指对于各省份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直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与各个省份单独对接,对各省份的工作进行一对一通报。这意味着取消排名实施一对一通报后,各个省份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处理本省的信访问题上,而不是因为担心排名靠后进京截访。对于信访问题较多的省份,国家信访局将对这些省份进行约谈,敦促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并监督这些省份的信访工作。

第三篇:谈信访制度改革研究与分析

谈信访制度改革

陆维福

近期信访制度成为热点问题,媒体连续推出了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文章,对深受瞩目的信访制度改革各抒己见,笔者读后深受启发。笔者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现在又专门从事行政法律制度研究工作,对此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以供探讨。

由于现在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而且经常发生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社会影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大,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工作条件、人员配备都比以往要好,工作效率也很高,客观上起到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作用,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对如此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关注,也出现了加强信访机构和取消信访机构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讨论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要对信访制度的设定、作用作全面了解。在我国信访制度产生了建国以后,始终是非常规解决问题的渠道,主要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信访权利来源于《宪法》,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机构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信访条例》只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机构要遵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其他党委、人大等设立的信访机构基本上也根据《信访条例》办事。信访机构通常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权力。

其次,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还要了解目前信访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存在的问题。目前信访机构庞大而分散,《信访条例》仅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设立信访机构,实际上党委(通常与政府联合设立)、人大、党委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甚至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党委政府联合信访机构(在大部分地区是采用这种体制)。党委政府联合设立的信访机构是综合性信访机构,凡是对下属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都可以向其提出。其权力最大,业务最为繁忙。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主要管辖对本部门极其下属部门行为不服提出的信访案件,办理党委、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案件,公检法则负责本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办理。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并没有赋予信访机构处理问题的决定权。这种体制缺乏统一协调,至今在绝大部分地区也没有实现微机信息联网,造成了信息的无序传导,信访者在多家机构之间跑来跑去,问题却难以解决。信访机构分散设置,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非常有限,有的还是兼职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导致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高。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也不能对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信访问题的处理需要先报领导审批,领导批示后,再会同具体业务部门拿出处理方案,然后还要领导审批。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领导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前后处理不一致,引发更大的信访。由于信访机构主要是沟通和疏导,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办理不力或者婉言拒绝,就造成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既然信访制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又超负荷运转,当事人为何不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呢?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是中国民众传统的“非讼”心理和“清官” 意识使然,民众喜欢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级上访)、事情闹的越大(集体上访),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这是实际情况,但是这些专家、学者其实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信访机构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也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法律渠道,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均直接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的地方如安徽省的信访机构还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将涉法事务由律师提供专门的法律服

务),而不会直接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愿意去信访,最后符合条件的也被推到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信访机构主要精力是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了时效的案件。

既然有相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众权利,公众也愿意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信访案件呢?这不能不说明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定有问题,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没有真正体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功能。这两种救济渠道都存在范围和时效的限制。行政复议当初定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具有方便快捷和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还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访制度的不足。但是,《行政复议法》又对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作了很多限制,从而使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打了折扣。行政复议只能受理解决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这些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等,对于党群部门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权管辖;对于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人事纠纷一般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而要通过申诉渠道(向上级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来解决,而这种申诉解决的方式并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上人事管理体制的僵化,解决问题的机率很小,使得当事人大量采取信访的方式;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对于转轨时期大量出现的以往由政策调整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以往实行计划经济,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而又管不好的事情,现在当事人要求由政府承担责任),涉及到重大经济利益而当地政府限于财力根本无法落实中央政策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分级财政,很多地方政府财政窘迫,实际是吃饭财政。而中央下文件的诸如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的文件都是“中央请客,地方出钱”,很难落实,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上访),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受理,也使得当事人只能去信访。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时效,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考虑到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问题没有在时效内提出而转化为历史案件,又只能去信访。加上现在的行政复议机构附设于行政机关内部,没有体现出相对独立性,影响了处理结果的公正、客观,打击了当事人的信心。行政诉讼在受理范围上基本与行政复议一致,时效为三个月,且一般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进行适当性审查,

也不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监督弱化,少数裁决有失公正,而且执行裁决也很困难,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及其执行情况不满,重新走信访道路。总体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非如一些同志所说的那样效果奇差,而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问题是要降低门槛,扩大受理范围,真正体现“救济”的特点。

就我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整个体制而言,各种手段的衔接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从整体上看,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例如,信访与行政复议、信访与行政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形成“缠访”、“缠讼”。(二)由于当事人的坚持和工作人员疏导不够,有些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因为很多人认为,再坚持一下,就有解决的可能(因为当事人看到甚至有的问题解决得比复议、诉讼效果还好),以致使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如果他们在回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也耽误了时效。(三)有些问题涉及到多家单位,但是单位之间怕麻烦,怕但责任,互相推拖,导致问题变大,迟迟难以解决。

综上,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机制存在先天的缺陷(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其实施的环境也有待改善,因此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它解决了部分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涌现的历史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以及现实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在因为处理案件方式和结果又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人认为信访制度严重弱化,必须加强信访制度,赋予信访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力,对于政府部门、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否决权,甚至将信访机关作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解决一切矛盾的万能机构,这样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应该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面对沉重的上访压力,必须要找到解决办法。而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加强目前实际承担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承受沉重压力的信访机构,这也是我们在行政管理中习惯运用的办法。赋予信访机构很大的权力,建立一个超级监督机构,直接根据主要领导的意见来处理问题。问题在于,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完全打破现有行政权力(甚至还包括司法权力)的架构,更多地依靠领导人的

权威,只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毕竟在法治成熟的国家,行政复议和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也更能靠得住。因此,单靠加强信访机构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双管齐下,从完善信访制度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两个方面着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一)近期方案。加强现有信访机构,在暂时无法修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加强建立党委与政府联合办公的信访机构,并将党委和政府部门信访机构将作为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人财物,形成联动效应,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拖,提高办事效率。信访机构负责督办信访案件,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请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加,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办理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二)远期方案。改革现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减少对提起时效的限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解决问题的法治渠道。让信访机构回复到其本来面目:作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个桥梁,或者仅仅作为党委听取民意的一个机构,毕竟信访机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而打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另外设立一个无所不能的大信访机构,从理论上是荒谬的,从实践上看是有害的。行政复议与信访同样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但是具有信访没有的实际处理权力,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大部分甚至全部取代信访功能。扩大其受案范围,将广泛受到关注的人事、工资等问题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得这些原来不受外部监督的内部行政行为接受外部行政监督,促进人事、工资等管理的法制化。从加强对当事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取消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要体现相对独立性,真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审理,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规范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更多地体现事实证据的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为规范、公开和有效。至于行政诉讼的改革方案,现在已经议论的很多了,笔者认为总体说来在党的领导下,要体现更多的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司法裁决书的执行力度。另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行政救济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有那么多(恐怕有上百万),他们如果能够真正发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作用,很多信访案件的可能解决。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接洽国外申诉专员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面建立专门的申诉专员,负责处理信访问题。

第四篇: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摘要: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服务;依法行政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的信访量中还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涉法涉拆类上访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一些问题本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然而群众却大量涌入信访渠道,寄希望于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观念增强,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达到一定阶段的可喜表现,越来越多的公民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民主要求通过上访来实现。

涉法信访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大部分信访群众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理解片面,陈述自己的问题缺乏客观全面性,感到解决自己的问题无从下手;2、根据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有些问题要想赢得诉讼解决,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和应诉能力,否则即使有理也会败诉,这些障碍客观上限制了信访群众进入诉讼等程序解决问题;3、客观评价我国公民的生存条件,大部分信访群众感到诉讼成本较高,无力支付诉讼等费用;4、信访部门对上访事项进行询问掌握后,认定属涉法类问题,但由于职责所限,不可能为上访群众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而司法独立原则也使信访部门在运用行政手段将案件批转司法机关时十分慎重。”[5]因此,大量的涉法信访问题仍然滞留在各级信访部门无法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信访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在具体的操作方案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党政和人大信访机构内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将信访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聘请和动员有社会责任感、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担任公益律师,为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就可以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协调解决信访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使问题的处理一步到位,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上访问题,而且使上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设立法律服务室。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驻法律服务室开展工作,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信访代理制度。在信访制度中,笔者认为也可以借鉴和引入代理制度。一些地区在街道办事处推行的信访代理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信访制度中,必须明确信访代理的机构为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因为不行使国家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能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12]。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待信访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像对待诉讼一样,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进行信访。

(4)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业务素质中,法律素质是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信访承办人员信访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基本处在凭经验、靠政策办理信访的阶段,与建设法治信访的要求差距较大。提高信访队伍的法律素质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现

有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二是有计划地引进法律人才。总之,只有整个信访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将建设法治信访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四、关于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实现政治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基础、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服务,通过国家机器去协调、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让人们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目的。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已经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说信访制度对法治丝毫没有贡献,“在如今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务都不能令人满意的大环境下,信访制度却又能使有些问题得以合法合理解决,且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4]。我们认为,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信访是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不可否认,信访制度的强化不利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治国方略,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公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还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稳妥改革是很有必要的。为信访制度的改革注入法治的精神,在法治的框架内对信访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将信访工作和法律服务相结合,那么80%的涉法信访案件就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因此,应继续将信访置于适当位置,从完善国家整个解决纠纷机制的高度来改革、改进信访。通过渐进的方式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树立司法的裁判权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我国信访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第五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新京报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

始于2014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

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

受访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将抑制拦访、截访等问题,并建议一直推行到县级政府。段锋(化名)最近感觉工作压力小了很多。他是西部某省信访局副局长,让他感觉轻松的是,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在全国铺开,他不用再担心“非正常上访”数字影响政绩。

而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也取消了对地市州的信访排名,他们开始把主要精力用在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组织人手到北京“截访”。

新京报记者获悉,一场以取消信访排名为标志的信访改革,正在悄然推进。其力度影响程度,不亚于劳教制度的废除。

“排名”异化,各地截访花样频出

信访指标成考核压力,上访者被殴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专业黑保安

“信访排名”制度始于2014年1月,措辞严厉的《信访条例》修订完成,并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部《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名基层信访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记者说,上述“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规定,最终演变为“以排名的形式通报”。

从此,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

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随即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

各地对此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

以“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为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地对乡镇政府信访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减少越级上访量”一项就占50分。在中央大型会议等“特别防护期”,如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要扣分。如果接到信访部门通知,相关单位没有在24小时内赶到北京的,也要扣分。这些都关系到镇政府工作的年终考核。

异化的“信访排名”给当地党政官员带来压力,他们想方设法减少“非正常上访”。

“上访者”被殴打、被非法拘禁等,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替地方截访的“黑保安”。

2014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村民,因煤矿采空区赔偿款和占地等问题赴京上访。该镇政府接访人员委托社会闲杂人员接回上访村民。返回途中,受委托的闲杂人员与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被打致昏迷。

还有人因为上访而被劳教。2014年4月,辽宁省营口市一名年逾八十的老人刘春山因39次进京上访被以扰乱管理秩序为名劳教1年半。湖南唐慧因为对女儿遭强奸一案判罚不满,多次上访,2014年8月2日被处以劳教一年半。

“截访”耗费了地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据媒体报道,近六七年以来,湖南基层政府花在唐慧一个人身上的公共财政已达上百万元。

政界学界呼吁取消信访排名

长沙副市长称对非正常上访不能“一接了事”,辽宁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称“排名”让基层政府“两难”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取消信访排名的呼声一直不断。一些地方的党政负责人,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建议,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围堵、拦截群众上访,并逐步取消针对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制度。

何寄华告诉媒体记者,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不能通知各地政府“一接了事”,而应该依法引导群众自行返回当地,对于群众在京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北京公安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就地依法处理。

辽宁一名基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信访制度本身为老百姓提供了一种救济渠道,但指标化容易引起基层政府和个别访民的‘双重越位’。”

他解释说,基层政府截访,而个别访民摸透了地方政府害怕进京上访的心理,频频越级上访,明明已经拿到了合理补偿,却要求不切实际的巨额补偿。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让基层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实际上,早在2014年下半年,研究者已经预判到“信访排名”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长期关注信访制度。他撰文称,搞信访排名,“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

于建嵘告诉新京报记者,“信访排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要通过排名、通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但近年来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个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是一个客观现实。

“制度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很可能在转型期压力过大的问题。”于建嵘认为。“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

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在当前拦访截访频发的时期,取消排名通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从今年3月开始,部分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

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

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中央政法委近期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8月,全国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5%,总量有所下降。

新京报记者获悉,这些信访案件,覆盖领域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社保、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涉法涉诉等。

这些领域侵害民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财”,违法违规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地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甚至采用粗暴手段野蛮拆迁,引发全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还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过度迁就开发商的利益,与民争利,造成上访不断,甚至发生了规模性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

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是在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工夫,而是在简单的稳控信访群众甚至拦卡堵截上做文章,个别地方甚至与黑保安公司勾结,非法限制上访群众人身自由。

“这种错误的行为,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信访权利,要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信访权利的错误做法。”这位人士表示。

而有关部门认为,“究其原因,除了与有的干部作风不实甚至品行不端有关外,也与一段时间里对信访工作过度考核、通报不科学不合理有关。”

记者了解到,基于上述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信访工作将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

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位西部省份信访局副局长向记者证实,目前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该副局长告诉记者,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

于建嵘认为,这将对拦访、截访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同时还将对地方的信访工作起到监督和约束。

不过他建议,由于拦访、截访的主体一般都为地方基层政府,这种做法必须一直推行到地市乃至县乡级政府。如果地方仍然采取原有的排名做法,拦访、截访仍然有可能继续发生。“避免矛盾涌入信访”成改革新思路

全国推行“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专家称公正司法将根本减轻信访压力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中央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不仅限于取消“信访排名”。

中央有关部门的新思路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涌入信访。

上月11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等联合召开大会,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而“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有矛盾在当地解决。据分析,中央有意在全国推广这种做法,避免过多矛盾进入信访,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上访、截访等问题。

中央的新思路目前已在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试点,如何在当地化解矛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建立于去年4月。在该平台中,上城区被划分为159个网格,769名网格信息员在网格内的社区巡查,发现社区内矛盾、拆迁纠纷等问题及时上报“网格长”。

“网格长”通过手机上报到平台系统之后,平台的工作人员会根据问题情况直接通过该系统转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并及时反馈。

各个部门解决老百姓问题的时效和质量要考核,全年的“总成绩”与“一把手”的政绩挂钩。

上城区“平安365”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丁坚华告诉记者,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网格信息员们共排查发现各类矛盾纠纷3500余起,在此期间,政府部门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平均时间从5天减少到2.5天。

浙江其他地方还尝试“老娘舅”调解等方式,化解基层矛盾。

浙江省一位地市级政法委书记称,这种新的社会综合治理思路就是要“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在他看来,当矛盾是一粒砂石的时候,很容易拿起扔掉,而当它逐渐变成石块甚至巨石的时候,想搬走它肯定难上加难。

马怀德对这种思路表示赞赏,“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在矛盾刚刚出现的时候予以化解,时间越长,矛盾会逐渐放大,最后积聚成对社会不满的负面情绪。”

马怀德表示,除了矛盾化解前置外,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真(更多好文章请关注wwW.hAoWORD.com)正做到司法公正,信访的压力才会真正减小。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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