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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25 07:27:5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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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董事会章程

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董 事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住所: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学卫村(湘纺中学内)

第三条:性质:学校为黄超斌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湘潭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湘潭县民政局,学校接受湘潭县教育局和湘潭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章程对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全体股东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学校由黄超斌独资一百万元设立。

第十条:学校享有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由学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出资者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等。

3、骨干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

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黄超斌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五条: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条: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其 他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订后于2014年5 月股东会议通过,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章程经股东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14年5月修订

第二篇:董事会章程

董事会章程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章程。

二、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上市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多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 4.批准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1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的资格及任免

1.公司董事成员可由股东代表、员工代表、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

2.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选举,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3.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未不委托其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6.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所有移交手续。在其辞职及任期结束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7.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1.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行事;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4)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股东、董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公司资金,特殊原因须董事会批准并办理合法有效手续。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12)遵守本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3)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如公司需要投资或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后通过,需各股东再融资时,各股东应无条件服从,如拒不服从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有权视情况给予处分。

(14)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职责并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董事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篇:董事会章程

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义务;

二、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

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

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

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临淄区竞翔教育培训学校是一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的政策精神,创办的民办培训学校。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第二条:宗旨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民办教育而不懈奋斗。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协调、监督和策审议机构,是帮助学校多方筹措办学资金的参谋和后盾。

第四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聘任和解聘校长;

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㈦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评价校长业绩,确定对校长的奖惩;

㈧设立董事会基金,校长奖励基金;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董事长:王衍祥

副董事长:李海敏

董事:李晶玉,张悦民,刘继美

第六条 董事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

(2)有视察学校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向校长提出质询的权利;

(3)成员单位享有培训、实习与用人的优先权;

2、 义务

(1) 为学校提供旅游业的发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为学校安排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方便。

(3) 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专业教师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董事会由王衍祥董事长,由李海敏任副董事长。聘请李晶玉为名誉董事长。

第八条:董事会设立常务董事会,由董事长、秘书长及董事组成,常务董事长在闭会期间履行董事会的职责,讨论董事会的重大工作及接纳新的董事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由学校校长任秘书长,由张悦民任副秘书

长,组成秘书处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经常保持与董事会成员的联系,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全体大会每年例会一到两次,董事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 注:董(理)事会章程应对董(理)事会的办学宗旨、董事(理)会的资格、董(理)事及董(理)事长的产生办法、董(理)事会的职责、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董(理)事长及董(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董事会、理事会的学校要有相应的校委员会,也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具体格式、内容可由各学校根据自已的情况,进行制定。

第五篇:《中国锰业》董事会章程

《中国锰业》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董事会以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为中心纽带,坚持遵循国家关于锰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我国锰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进步、协调发展,不断扩大《中国锰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引导作用。形成资源共建,资源共享,董事会宣传企业,企业支持董事会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二条:荣誉董事长1名,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首席顾问董稼祥担任。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维健担任;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任期: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董事资格: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细则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本董事会。董事会董事成员由董事单位派出,每个董事单位派出1名董事(原则为董事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董事会各董事可推荐、审核新的自愿入会者。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行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及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

2.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单位当年可免费在《中国锰业》杂志刊登彩色广告;董事单位当年可免费在《中国锰业》杂志刊登黑白广告;副董事长单位还可免费在因特网页(中国锰业平台)的主页上署名,做1个页面的网页或做链接1年。

3.在《中国锰业》杂志显要位置刊登董事会成员名单。

4.赠阅任期内发行的《中国锰业》杂志。

5.优先刊登董事单位推荐的符合本刊质量要求的论文。

第八条:董事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一般董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8000元整,常务董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整,副董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5000元整。

2.维护董事会和杂志良好信誉,协助主办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3.对杂志的行业信息的采编和推广发行提出建议和批评,提供行业和市场方面的重要信息,积极宣传杂志。

4.积极交缴会费。凡在期滿后未交纳费用的董事,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协商补充。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锰业》期刊董事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路33号 《中国锰业》编辑部邮编:410006 联系人:周柳霞电话(带传真):0731-88854217 http:///e - mail:mn1999@263.net

付款方式

开户行:长沙市工行岳麓山支行

账号:1901008009004677749

户名: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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