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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6 10:03:2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动火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  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  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  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  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  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  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  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  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第一条  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  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  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  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  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  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  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  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  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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