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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28 11:19: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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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多篇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 篇一

一、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部门,包括:A、财政部;B、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C、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的专业经济部门)。

2、有关机构,是指行业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的总公司)

(3)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1、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的);2、非经营性资产(投入行政单位的);3、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府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

(2)政府的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形式包括:1、留给企业;2、国家收缴后再投入。

(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1)分级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重点掌握: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清偿核算、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工作之上。

清产核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这里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不包括债权。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价格清算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还有一种工作叫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制定企业财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要注意掌握指标体系的内容: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了解分工监督

国有企业发展历史 篇二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工业化,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xx

邮政编码: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xx,

住所:xx ,

证件名称: xx,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xx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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