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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企业文化,促进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08:01:0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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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和大型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一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方向,促进国内外企业文化交流,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原文化部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承担组织、协调、规划、服务和推动全国各行各业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一)团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我国先进企业文化工作水平。

(二)组织推动企业文化理论工作,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争论,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贯彻实施《2014—2014年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文化工作的开展。

(四)展示与奖励优秀企业文化建设成果,评选与表彰企业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工作者,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培育与提高企业家的企业文化意识,倡导与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开展企业文化万里行,积极发现与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生力量,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努力壮大具有理论工作和实践经验的企业文化队伍。

(六)广泛团结全国各族包括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热心企业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从事企业文化研究的院校、团体、部门,不断扩大和加强企业文化研究和实践方面的爱国统一战线。

(七)积极参加和推动中、外企业文化交流考察活动,借鉴吸取国外先进的企业文化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事业。

(八)组织力量办好企业文化管理师的培训工作,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中各项专业活动,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企业文化方面的书刊和资料。加强企业文化资源开发引进,开展企业文化科技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专业展览、形象设计、策划制作、网络传媒、文体娱乐、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从事企业文化理论研究与建设作出一定成绩的部门、企业、团体、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年会修改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小企业委员会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小企业委员会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 中欧商务文化交流协会 中企研中小企字[2014]第019号

关于赴欧洲参加中欧中小企业合资合作洽谈会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在加速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安置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欧共体国家的中小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是其国家经济的主体,也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实体,为进一步促进中欧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小企业委员会、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中欧商务文化交流协会联合组织2014“中欧中小企业合资合作洽谈会”。届时将由欧洲中小企业协会、法国政府中小企业部、巴黎大区工商会等数家协会和企业的有关领导参加,同时将考察相关企业的实际投融资环境及服务体系。

洽谈会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法国巴黎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中欧商务文化交流协会 研究会中小企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中欧中小企业合资合作洽谈会内容细则

当前,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14年,中欧贸易总额达到1700亿美元,中国企业和欧洲企业在很多领域中进行着优势互补,如何审时度势,正确把握合作机遇,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更准确的了解中国和欧洲目前吸收外资的政策法律和投资走势;如何提高企业的资本运做能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等,都将是在新形势下您和企业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欧盟和中国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中欧中小企业合资合作洽谈会即将隆重召开,鉴于您所取得的成就和社会影响力,特邀请您作为正式代表出席本次活动!

现将活动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 活动时间、地点

1、时间:2014年4月17日 — 4月30日

2、地点:法国巴黎国际会议中心

二、 组织机构

主 办 方: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小企业委员会

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

中欧商务文化交流协会

协 办 方:欧洲中小企业协会

法国政府中小企业部

巴黎大区工商会

承 办 方:北京世纪商旅商务有限公司(中方)

法国波士达国际交流公司(外方)

支持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北欧瑞典-中国文化商务总协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法国国会中国之友小组亚太前沿(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巴黎大区理事会

中国国际合作促进中心北京金企融信息中心

媒体支持: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青年报

法国电视台经济频道中青在线网

欧洲商旅报新浪网

欧洲时报中国世纪考察网

三、 出席人员

中方: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各省市政府、各

地商务局、招商引资办、各重点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导及代表

外方:欧洲中小企业协会、法国政府中小企业部、法中经济文化促进会、中欧商

务文化交流协会、中国驻法大使、巴黎大区-省政委员会、北欧瑞典-中国文化商务协会、巴黎市政府、法国雇主协会、法国国会中国之友小组等相关领导及中欧中小企业代表

四、 行业类别

基础设施、电子、机械、化工、环保、轻工纺织、服装鞋帽、工艺品玩具、畜牧、养种植、农副产品深加工、汽车部件、建筑建材、生物制品、食品、保健品等

五、 活动内容

1、 开幕式及颁奖仪式

(1)中欧领导人讲话及嘉宾致辞

由商务部、商业联合会、企改委、欧洲中小企业协会、法国政府中小企业部、巴黎大区-省政委员会、中国驻法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法国雇主协会相关代表及中欧各企业家代表出席并讲话。

(2)“最具创造力企业”、“最具创新企业家”、“中欧企业产品金(银)质奖”颁奖

仪式

由与会领导为部分优秀企业及企业家颁发上述奖项,以表彰他们在企业创新与

发展方面的卓越功绩和突出贡献。

2、 项目洽谈(分会场进行,配备专职翻译,专题对口洽谈)

(1)中外企业产品推介及项目发布;

(2)中欧各城市招商环境与政策介绍;

(3)中外企业产品代理;

(4)海外投融资及对华采购

3、 新技术新成果展示

为树立中方企业的科技型品牌形象,宣传优秀企业的新成果,扩大其新技术的推广,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使企业及产品走向国际领域,特在活动期间进行“新技术新成果展示”活动。

4、“巴黎之夜”中外嘉宾畅游塞纳河联谊活动

全体代表将与出席此次活动的领导、新闻记者、知名人士等一同参加夜游塞纳河联谊活动

5、实地参观欧洲相关政府及企业

结合此次经贸洽谈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欧洲的投资和贸易环境、部分企业规模、产品加工流程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实地参观考察,同时签定合作意向协议。

六、 拍摄电视专题片

活动全过程将由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做全程跟踪报道并摄制电视专题片,同时制作成vcd光盘赠送与会代表。

七、 编印大会特刊

刊登参加此次活动的中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讲话文稿,中欧双方企业简介及双

方投资合作项目摘要等。

八、 新闻宣传

邀请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青年报、法国电视台经济频道、欧洲时报、欧

洲商旅报、中青在线、新浪网等新闻媒体报道本次活动和与会代表。

九、 活动须知

1、费用说明

报名费:rmb2800元/人(含邀请函费、组织费、签证费等)

会务费:rmb29000元/人(含全程国际机票;境外食、宿、交通、保险费;翻

译费;新闻媒体发布费用等)

2、办理程序

(1)参加此次活动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报名表逐项填写,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组委会;

(2)组委会收到报名表经审查合格后,将给企业发正式邀请函并传真签证所需资

料表,同时企业将报名费汇入组委会指定帐户;

(3)持因公护照代表经组委会审查合格后,将报名费与批件费汇入组委会指定帐

户,组委会将下发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

(4)办理签证结束后,参会代表须将余款付清。非组织单位原因代表未能成行,

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三篇: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

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

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

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

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

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

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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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

域的合作;

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

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

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

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

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

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第

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

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

(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

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

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

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

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

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请继续关注WWw.hAowOrd.Com)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

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

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

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自2014年3月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中国小企业促进会。英文译名是“china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msepa”。

第二条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全国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和企业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协助政府宣传《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3.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5.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6.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7.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8.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从事企业管理研究与建设企业作出一定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申报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促进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2.选举和罢免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主任、会员、特邀研究员。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

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俱乐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二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决定;

4.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4.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

第五篇: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

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

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是从事办学招生咨询、教育策划与指导、勤工助学、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安置就业、安置跟踪服务管理;免费提供企业人才招聘、企业人才培训、企业人才定制、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等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公益性非盈利网站。为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了平台,保障了学生的稳定就业,确保了企业对人才的用工需要。可提供免费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免费发布个人简历、免费发布产品和服务、免费发布合作项目、免费发布联络名片等服务内容,本网站面向全国的各类校企、组织机构和个人,为各方的信息互通交流、供需洽谈合作提供一个无缝链接的平台。在这里,使用者即可以不用注册立刻发布信息,也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拥有独立页面,更加完善地展示和推广宣专,同时,本网站专设网上校企交流会和网上人才招聘会等在线服务内容,使用者可在线进行直接的沟通互动,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源和项目。 本协会坚持“校企联盟,服务学生”的理念。联合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地区的教育学校,为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人才,提高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为学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渠道,提高学校的知名度,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本协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14]年16号)文件,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建立校企联盟,工学结合的教学、就业新模式。保证企业人力资源供应,促进学校的就业与办学。

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4]42号)依据财税[2014]107号文精神做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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