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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2-12-24 10:55:3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聘用乙方为(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 物业服务。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坐落位置:

物业四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其中(车位、车库等地下空间等约平方米):

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等,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月 日(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其遵守;协助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业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3、监督检查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4、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前90日,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同时完成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水泵房、消防泵房、泳池设备房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其他设备用房地面刷防滑油漆;电梯机房、高配房、消监控室、岗亭配置空调,水泵房等其他机房设置循环通风设备;所有机房、管道井均需安装统一锁具)。

6、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7、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8、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9、按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在房屋、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内承担甲方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10、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11、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经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12、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于相应配套区域内房产交付前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13、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与乙方协商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

14、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1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内容的承接查验工作。

4、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7、乙方可将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物业服务费两个月以上业主或使用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8、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由甲方负责整改)。

10、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3、当业主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4、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物业买受人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物业买受人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

15、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涉及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6、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承接查验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其所交付物业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2、在物业交付使用30 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甲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与乙方共同组织复验工作。符合物业交付使用标准的,双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3、解决在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4、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的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要求,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在保修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1)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及时返修,且需保证质量,乙方在接到业主维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2)委托乙方返修,并支付全部费用。

对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甲方按国家相关房屋建筑质量保修管理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5、甲方与乙方进行承接查验前,必须确保物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如有);

(4)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应完成装修工程,如项目为分期交付,且规定的物业用房在前期项目交付时尚不能提供,甲方只能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该房屋也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完成装修工程;

(5)如有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与乙方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20天前,甲方需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已购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买卖)或使用权购置协议(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使用权购置)、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位置和面积;

(8)项目测绘报告成果表;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甲方应在物业交付使用90天前,完成项目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8、对于未移交的图纸资料、现场查验存在的问题等,向乙方提交详细清单,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处理解决,并与乙方及时进行复验。

9、与乙方完成项目图纸资料移交、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等内容。

10、与乙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整改完成后10日内与乙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1、甲方负责承担、支付物业承接查验的所有费用。

12、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物业交付使用90日前,与甲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甲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共同组织复验工作。符合物业交付使用标准的,双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2、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以下述三方面内容为限:(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移交资料反映的配置相符;(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肉眼可视的外观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是否在正常状态。隐蔽部位、隐蔽工程以及结构安全等因其隐秘性、专业性和复杂性,乙方不具备该等技术能力对其进行查验,故乙方对这部分的核查仅限于审查甲方是否已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3、乙方对甲方移交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4、与甲方完成项目图纸资料移交、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后,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等内容。

5、乙方对于甲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现场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落实。在甲方完成整改完结后,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

6、与甲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在整改完成后10日内与甲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向甲方收取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费用。

第十条承接查验违约责任

1、物业交接后,因隐蔽部位、隐蔽工程、结构安全等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视为乙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过错,由甲方负责修复,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在物业交付使用 90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造成乙方、业主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进行赔偿。

3、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地下车位,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别墅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算;

排屋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

高层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

多层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

商业、办公楼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

车位、车库按 元/个·月计算;

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2、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由乙方按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预收,按实分摊,收费周期与前期物业服务费同步。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

第十六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逾期缴费的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乙方可采取中断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和乙方的管理佣金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

第十九条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人员的费用、增设停车管理设施等费用),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

第二十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并实施。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物业买受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可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九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或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年度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达到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高于本合同约定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物业服务费的差额补偿。

第三十八条甲方拒绝与乙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及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因抢险救灾所导致的损害之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救灾所导致的损害。

3、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不在此限。

4、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6、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8、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9、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10、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1、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2、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13、甲方拒绝与乙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一条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甲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根据业主临时公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十五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房产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二: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附件四: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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