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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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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__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诉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 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签署。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500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 所属企业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且所涉及的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合同文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三

一、业务目标

确保合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依据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依法有效监督、管理,保证履约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体系化合同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企业整体合约管理水平,保证合同数据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业务风险

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者引发诉讼纠纷,造成企业经济及名誉损失;

合同的订立、签署和履约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合同谈判失误、权责不清、索赔不畅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

合同备案、台账及履约报表管理系统等管理不完善,导致企业合同台账信息缺失或者出现重大遗漏,无法满足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业务范围

该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股份公司”)关于合同订立及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流程,包括合同订立中的合同审核,对合同订立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合同文件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即以股份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管理和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署的合同

的管理,股份公司各二级单位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原则开展对以本单位名义签署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合同管理业务过程中,应确保不相容职责相分离。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_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_万元至 _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_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_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_万元至_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_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_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_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_万元的;

投资_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一、合同管理职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签管理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标的验收记录,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局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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