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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租用合同【多篇】

发布时间:2024-02-13 13:30:0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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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租用合同【多篇】

保姆阿姨聘请合同 篇一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二房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造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

1.做家务包括每天做三顿饭,早、午、晚饭

2.打扫室内卫生、包括擦玻璃、拖地、擦桌、椅、洗衣服等。

二、聘用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月付给乙方劳务费不另外加薪。春节法定假双方协商,适当加薪。

2.负责提供乙方在正常服务期间的饮食。不得安排乙方或乙方的亲属与甲方同居一室,并做到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生、财产安全。

3.乙方在家庭服务突发的疾病或其它伤害是治病或医药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等。

5.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务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安心做好家庭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需请假处理时,应先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终于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3.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合适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居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慢待所服务的对象。

5.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与甲方商议续签合同,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情况下,由__________市仲裁员仲裁。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篇二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家政服务;社会保障

1现状调查

有学者对北京市的住家保姆为主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调查方式进行了调查。保姆对问题的回答构成基本调查数据,依据此数据对保姆的基本特征、保障现状、参保意愿等方面展开描述与分析,为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

(1)年龄。从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看,年龄呈现年轻化特点。21至45岁的人数占到了71.1%,21至30岁的占到总体的46.67%。

在我国男60岁或女55岁就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之一。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他们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不同的特点和存在的差异对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对各个保障项目的偏好有直接影响。

(2)保姆的户籍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被调查的保姆中来自农村的人口占调查主体的四分之五,这表明保姆的主体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依据二元社会结构建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户籍是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归属的核心指标之一。保姆群体的保障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户籍的重要作用。

(3)保姆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4)保姆对目前的社会保险不满的原因。

40多岁的赵某夫妇为了自己的事业耽误了生孩子的事情,抱着再贵也要请个好保姆的想法,他们预订了一家家政公司推荐的月薪为4000元的特级月嫂,据说特级月嫂不仅能对孩子进行日常护理,还能帮助做早期智力开发。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市场,价格并非与服务品质成正比。第一任月嫂是妻子产后第七天就被解雇,原因是双方就月嫂究竟该承担那些义务达不成一致。月嫂宣布做饭等事情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就只剩下给孩子洗澡、换尿布。找出当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现其中对月嫂的责任范围规定得很粗糙,只写了照顾产妇与新生儿,但根本没有列举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

不得已向家政公司申请更换位勤快一点的月嫂,公司马上换了。几天后,赵某才发现这位月嫂是个冒牌货,这位阿姨除了带过自己17岁的小孩外,根本没带过其他小孩。看着月嫂笨手笨脚地给孩子洗澡却弄得孩子嗷嗷大哭的状况,赵某只得再次申请换人。有了前几位月嫂的经历,赵某夫妇把婆婆从农村请来,虽然婆婆并不懂得早教,但是给孩子洗澡、换尿布还是信手拈来。

个案二:好保姆不是雇来的。

河北大学生保姆进入上海家政市场,引发80名雇主抢13名保姆的热闹场面,这些有着高学历的大学生保姆能否填补北京高级保姆的空缺呢不久前,有媒体报出有一位女研究生立志当保姆的消息。在媒体报道中,“大学生保姆”被不断地和“高级保姆”联系在一起,是不是高学历保姆就是高级保姆呢?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总经理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学历高,做保姆不一定就做得好”。

保姆行业是个强调实践的行业,它不像车工一样可以用技术高低来划分等级,关键要看雇主的满意度。如果一个保姆,得到雇主80%的认可,那么即使她文化水平不高,她也可以成为高级保姆。曾经有一个家政服务专业毕业的女大学生来他公司应聘,那名大学生一开口就是每月1500元的工资。一位雇主来找保姆,他对保姆的要求是:懂得照顾78岁瘫痪在床的父亲,有一定的护理知识,照看老人每天的吃喝拉撒,还要为老人擦身子等等。雇主告诉女大学生,“能把这些做好,每个月给你2000元都可以”。但是女大学生不愿做。最后,找了个农村妇女,只要了600元,完成得还很好。因此看来一个保姆是否算得上“高级”,与她的知识不成正比。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大学生是知识有余但实践操作不足,而在国际保姆行业当中有口皆碑的菲佣要进中国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而雇佣菲佣的主要是一些企业高管、明星大腕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总裁、总经理IT从业人员或者是一些海归派。他们对保姆的要求比较高。据说素质高、有双语优势的菲佣,有的甚至每个月能拿到7000元。因此目前能称得上“高级保姆”的,应该是那些有至少两年以上从业经验,有一定文化水平,又受80%以上雇主好评的保姆。

2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

(1)保姆提供的服务难以让人满意,缺乏专业培训,没有技能。在我国,保姆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只有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无论从工作条件还是福利待遇跟主要劳动力市场相比都差得多。

(2)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此行业缺乏社会保障。

在我国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连农民工也可享受社保,但保姆就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这也导致了即使保姆的工资涨的很快,但依然招工困难。对于很多人来讲,要不是没有出路,绝对不会干保姆,这个行业目前还不能吸引素质高的人群进入。从调查情况可看出大多数保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但现有保障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

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可见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当某项制度允许某一类劳动者参加而把另外若干类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时,就会产生不公平。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就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实施的结果是扩大了贫富差距。

一般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储存的,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雇员遭遇风险时就可以得到此项制度而提供的社会保险金。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而言,遭受不幸风险的机遇是很小的,人也是少部分。而风险也不是每天都会发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平时缴纳较小的数额,在遇到风险时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险金。

是否可以变换一下思路,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把雇主跟雇员捆绑在一起,没有雇主缴纳的保险金,则雇员不能参加这项制度。如果相对地把缴纳社保金的雇主与雇员分开,只要雇员按照规定向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应交的保险金,就被承认是参加了社会保险;而雇主交的保险金按照税收的办法,根据其利润以累进的方式由政府来征收。当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来负担。按照这种方式,家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可以让雇主和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写明雇主帮助保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条件等,否则保姆可以拒绝从事存在高危风险的工作。

3对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依据保姆的群体性特征,需要建立一个区别于正规就业群体的差别性保障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议:

(1)加强对保姆行业立法和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保姆群体的适应性。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保姆上与这个群体特征的不适应,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来加以完善:诸如改变社会保险需要依托用人单位的做法,对于保姆群体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可否考虑采用“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的形式来简化参保程序,尽可能为保姆参加保险和享受社保待遇提供方便。同时社会保险信息库的建设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库在省市间、地市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的信息互相联通为目标,从而保证保姆不会因变换工作而失去社会保险。

(2)应当建立适应保姆群体特征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日臻完善,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同时注意现行制度与新制度的兼容问题。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根本理念的体现,社会保障追求公平,把这部分群体置于保障体系之外是不可取的。

(3)加强对保姆的业务水平的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是关系到保姆群体长期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要不断吸引更多高学历、高技能的保姆加入进来,还要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来有效解决保姆素质和技能偏低的问题,把这个行业做大做强。

(4)走品牌保姆之路。重庆的“川妹子”、“米脂婆姨”等保姆品牌已经叫响全国保姆市场,而“涉外保姆”、“高级保姆”等现象的出现,说明保姆市场可开发和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将保姆由“游击队”整合为“正规军”,既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竞争等手段来规范,而走品牌保姆之路则是规范和发展这一市场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孙捷。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政策工具:“目标定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8).

[2]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保姆雇佣合同 篇三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保护

2007年1月中旬开始,广东《新快报》派出记者和实习生,对广州市数十家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餐厅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展开调查。干1小时只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工作4小时才能无薪休息15分钟、一年下来拿不到劳动协议……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店涉嫌违法用工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这些洋快餐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打工者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关心和重视,而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的大学生也应当成为社会共同关心保护的对象,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权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

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现状

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劳动。通过生产实践,接触社会,增长才干,劳动所得则作为学习期间的经济补益。由此可见,勤工助学是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勤工助学只是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的课余活动之一,不是学生的主要任务,勤工助学所得的收入并不是学生获取生活费用的唯一途径,而只是带有补偿性质的支付。勤工助学在当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原因各异,有的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有的是为了充实课余生活,获得一份社会经历,从而为毕业后迈入社会奠定基础。

按照勤工助学的工作场所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的雇佣者通常是校内各行政部门,学生从事的大多是打字、传递文件等辅助行政工作,学生的各种权益均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但由于财力物力的有限,学校可以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极其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学生的要求。同时,相对于校外勤工助学而言,校内勤工助学收入较低,因此更多的大学生选择了校外勤工助学的方式。根据一份调查结果显示,63.6%的大学生有过校外勤工助学的经历,校外勤工助学多集中在家庭教师、技术兼职、商品促销、市场调查和主持礼仪等领域。其中约有47.8%的大学生遭遇过“打工陷阱”,如欺骗介绍费、拿不到工资、超时工作等等,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这其中仅有2.2%的大学生向法院起诉,7.4%的大学生通过劳动仲裁或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投诉,有37.1%的大学生则采取了其他方法。仍有53.3%的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由此可见,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大学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识薄弱等条件的制约下,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遭受权利侵害的情况十分严重。尽管如此,大学生却普遍没有采取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中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

二、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高校大学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勤工助学行为不适用《劳动法》。许多人提出,《意见》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当时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情况还不普遍,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越来越普遍,其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其他法律已不足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将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保护。

但是,根据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呢?其实不然。虽然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依然受《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调整。查看我国法律法规,我们找不到对雇佣关系的说明,也找不到“雇佣关系”这个词的使用。因而,根据法律法规认定何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非常困难。从法律角度对雇佣关系加以界定就难上加难。目前,在我国,我们仅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有关雇佣活动的解释,其第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我国许多司法解释均对雇主和雇工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法律法规中但凡涉及雇主与雇工,就可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台湾地区民法学专家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篇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中,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口头约定即可视为雇佣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或进行约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适用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雇佣关系予以保护。三、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分析

保姆租用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根据《^v^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壹仟捌百元/月。

三、服务内容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2、老人清洁方面:每日早晨温水洗脸洗手,每天给老人洗脚和用毛巾擦洗身体,及时帮助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净。随时清洗老人的衣服并归类放置。

(二)日常家居清洁

1、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3、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或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自负。

6、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姆阿姨聘请合同 篇五

甲方(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被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应甲方需求,乙方申请,双方子女同意,赣西队离退办领导为见证人,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不得拖欠克扣。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去世后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乙方自愿居住在甲方家中,乙方需完成甲方家中的日常家务,如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乙方如需休假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800元整,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6、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7、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8、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三、合同签订与解除

合同书一年一签,自签字后一年内有效,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姆阿姨聘请合同 篇六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码: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码: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庭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每日三餐。

2)乙方为甲方做好看管小孩和每日三餐之外的其他家务工作,包括室内保洁、清洗衣物等。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正常食宿,其他开支乙方自理;

2)甲方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不要措施,但产生的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体检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期间的劳务工资按日结算;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朋友、亲友等带入家中;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不良习惯不适合甲方要求时(不良习惯包括嗜酒、吸烟、个人不卫生或其他疾病等),甲方有权及时解除协议,工资结算至解除协议当日,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能胜任本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如离职须提前15天通知,如擅自离去,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2)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不得擅自离岗;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一切不合理的需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乙方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送_门依法处理;

5)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每月休假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待遇

服务费用为元/月,甲方于次月日支付上月服务费给乙方。

以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姆雇佣合同 篇七

“本来只想为爸爸找个保姆做家务,没想到她竟当起了家里的‘女主人’。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市民刘先生无奈地说。最近,记者在成都市一些劳动就业市场上了解到,目前有很多“流动人员”在职业介绍场所悄悄推销这种“特护保姆”。

家住成都市成华区桐梓林小区的刘先生说,由于母亲过世早,家务活都是他做。两个月前,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他担心63岁的父亲无人照料,便想到家政公司请一位保姆。可是,咨询了许多家政公司,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保姆。后来,他只好去顺城大街人才市场。经过一位中介人员的介绍,他找到了一位45岁的农村保姆。当初双方约定先试用,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

一周后,刘先生出差回到家。他发现这位保姆除了打扫房间、做饭、洗衣服等本职工作以外,还直接支配他父亲的养老金。每天晚上,竟然进入他父亲的房间里睡觉。一次交谈中,父亲告诉刘先生已经为保姆涨了工资,每个月1800元。对此,刘先生感到十分气愤,决定要解雇这位保姆。但没想到,刘先生的父亲却坚决不同意。刘先生不好意思直接责备父亲,可总是对这种保姆不放心,担心父亲被骗。

随后,记者来到顺城大街人才市场。在市场旁的路边上,一些人举着牌子到处推销,牌子上写着“房屋中介、家政服务”等字样。记者假称家里有60多岁的父亲没人照顾,想请一位保姆。一名男子马上凑过来说:“想找什么样的?我们这里有‘特护保姆’。”当记者询问有关特护保姆的工作范围时,这名男子解释说,就是照顾老人的生活。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陪过日子。但陪过日子的价格比较高,每个月要1500~1800元。记者表示同意,想先看看这位特护保姆。10多分钟后,这名男子带来一名40多岁的妇女,还对她说,“人家可是老干部,养老金高,一定要好好照顾老爷子。”

保姆雇佣合同 篇八

一、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上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是一种契约,是基于雇佣合同成立的,但我国法律对雇佣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界对两者的关系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并列说,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劳务关系;一种是包容说,认为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着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是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还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如果属雇佣关系,则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裁判;若属劳动关系,则原告面临被驳回,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属雇佣关系,理由是原告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只能按民法中的雇佣关系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种单位需招用未成年人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并未规定禁止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且现实存在很多超过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如果将这部分劳动者排除《劳动法》保护之外,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如果只从形式上考虑,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时还要结合法律适用来分析案情,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一、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国务院的实施条例是对劳动法的一种补充,并不矛盾,超过法定年龄退休的劳动者,已不受劳动法调整。二、适用民法按雇佣关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这类劳动者。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它是一种补偿性质,标准相对较低,例如无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者也无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而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雇主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标准相对较高。

之所以产生上述两种不同认识,也与我国《工伤保新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资格没有明确界定。而各省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也有差异,例如2003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2003年12月19日颁布实行的《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则无这样的明确规定,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伤申请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笔者希望有关 机关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对此予以统一和明确。

二、雇员的过失能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佣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佣活动作了解释:“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笔者理解:广义上劳务关系包含雇佣关系,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务关系加了定语“个人之间”,也就是狭义上的劳务关系。关系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对提供劳务一方约束力更小,约束(管理)手段更少,劳务性质更单纯,工作时间更灵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活动”强调了雇主授权或指示,且是一种有规模、有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应有区别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有这样,让雇主担责而非根据过错担责才更合理。根据以上理解,笔者认为,个人之间雇佣的“家庭保姆”从法律上应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同属个人之间雇佣的“私人保镖”则属雇佣活动,希望最高法院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作更明确的解释。

就本案而言,是按《侵权责任法》原告的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还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由被告作为雇主承担完全的责任?有意见认为:既然雇佣关系也属于劳务关系,本案原、被告也是个人,且《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位阶上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也晚于后者,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即原告存在过失,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笔者还是倾向另一种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雇佣活动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本案被告开办的工厂,从事的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之间的雇佣,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过错往往与被告是有关系的,因为雇主往往有能力通过管理和技术更新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完全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为何对雇佣关系及其民事纠纷的责任承担没有进行界定和规范,尚不得而知,在此也不作深入分析,但法律规定的欠缺是人们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以减少歧义,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包含精神损失

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包含精神损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雇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责任的承担在照顾弱势一方的同时,还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故精神损失的计算应从严掌握为宜,应以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业保险能否抵偿雇主责任

保姆雇佣合同 篇九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WWW.BAIHUAWEN.CN】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姆租用合同 篇十

甲方(雇主):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护理老人生活起居;

2、负责每日三餐;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要求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协议规定服务内容履行服务职责,如临时需要请假或休息需提前告知甲方,具体请假或休息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元/月,甲方于每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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