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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12-21 05:23:2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五)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善后工作。

(六)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用章登记,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用章。

(七)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申请报批。

(三)负责合同初步洽谈;参与合同审查、签订;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动态监督和验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进帐和付款时,必须凭合同书、验收单和发票为据。否则,不准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保证其合法有效,做到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指定专人持合同草本和有关资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门,并说明有关合同签订的情况;

(二)审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认可意见;

(三)反馈。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送来的有关资料发还经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繁简程序,反馈期限一般为三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备案。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和合同(协议)审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查分工。合同条款中的业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期限等,由经办部门负责审查;通用条款(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条件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选择条款以及条款的严密性与逻辑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方式。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及全过程审查两种方式。对书面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要严把合法性关及完整性关;对全过程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还应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时应核对资质原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中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资质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单位必须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重大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国家实行资格准入的行业,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到对方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到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机关了解其信用情况。

经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对资格、信用审查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审批单制度, 按程序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合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写后,由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对依法生效的合同进行登记归档,分发给经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赴外地签订合同,应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持公司介绍信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但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经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对方商订,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一)对方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

(二)对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缺乏履约能力的;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的;

(四)对方信誉不好或在公司有过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六)以贿赂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七)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八)其他违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禁先施工(修理)后补签合同,若确因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同意除外,但应以书面形式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补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七日内,由经办单位牵头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经办单位应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有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组织处理,不得隐瞒或谎报。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做好合同验收、交接等履行情况的记录。在交接、验收合同标的物时,必须书面签字验收。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标的物时,如发现履行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时,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对方,同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动用,以保留证据。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对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以签字形式确认。经办人和验收人是标的物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来往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是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据,经办单位和经办单位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

有关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经办单位在发送前,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对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应定期确认债权债务;在相对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相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传真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经办单位应按原合同审查程序报相应审查部门审查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因我方原因确实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以书面形式回复,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审查,将须变更或解除事项报请相应部门审查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得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纠纷,经办部门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合同审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合同主管部门申报纠纷情况,由合同主管部门论证纠纷解决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经办部门每月底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月度合同签订、履行数据以书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合同应建立台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下列材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一)有关合同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二)合同谈判纪要、有关合同往来的信函、电报、图表、电传、电话记录及各种单据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书等;

(四)我方及对方经办人员签约身份证明存根、委托代理书、所在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五)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解除协议书;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合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合同签约、履行、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各类合同的正确履行。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审查、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奖励。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办单位在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虚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签订合同或经办部门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单位越权或滥用职权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或经办单位不办理签订、变更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违反本办法,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导致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限的;

(六)经办人与相对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对外擅自提供担保的;

(八)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约,付款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操作,致使遭受经济损失,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合同的起草、会签、签订、履行及终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2.2

合同管理

是对外合同在起草、会审(会签)、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3 职责

3.1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

3.2 企管科为公司的法律工作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公司名义签订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关条文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

3.3 审计科对签订前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4 财务科负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抵押进行监督审查。

3.5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4.1.1 对外合同的范围

包括公司及其所属业主、多经等各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具体包括: a)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备品配件委外加工合同、仓库

保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b)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c) 与外单位签订的企业联营合同;

d) 与外单位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

e)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融资、资金拆借、担保合同、财产、人身保险合同、固定资产出

租、转让合同;

f)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g) 与各用户签订的合同;

h)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

i) 其他以公司名义同外单位签订的合同;

4.1.2 合同的管理内容

a)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b)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c)制作各种规范的法律文书;

d)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e)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f)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g)发生纠纷后,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料,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h)其他合同的管理工作。

4.2 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4.2.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公司法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4.2.2 机关各科室、各专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字同公司内外一切单位签订合同,但可以在公司经理授权范围内与外单位签订纯受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标的额较小的即时清结的合同。

4.2.3 每一件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主要承办人。

a)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b)承办人应经法律培训合格,并取得承办合同资格证书;

c)承办人应依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进行工作;

d)承办人应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即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4.2.4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设置简直合同管理员,承办本单位、本科室合同副本的登录、保管、归档工作,协助合同承办人完成合同草拟、谈判送审、签署、履行工作。

4.2.5法律事务人员和各业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分类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4.2.6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3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4.3.1 合同审查的基本要求:

a)合同的签订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b)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采用;

c)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组成的部分; d)计划书、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e)合同的起草应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f)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中药膏年应设专款解释;

g)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h)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3.2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签约的目的和依据,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c)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的方式,履行的地点、期限额方式;

d)争议解决方法及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条件;

e)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应明确的条款;

f)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约定的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的地点、日期;

g)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4.3.3 授权委托要求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b)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禁止期限不清的委托。

4.3.4 对外签订合同投资额审查程序包括:

a)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归口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请示经理后,安排归口业务部门联系并确认承办人;

b)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标书由财务科、计划科、审计科会同归口科室共同议定,经公司分管领导、经理审查签字后生效。

4.3.5 对外谈判人员

a)签订合同时,一般应由合同归口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

b)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度较大的及电力利用外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4.3.6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实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3.7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4.3.8 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若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

a)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b)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c)并应对担保人适用于前款的规定进行审核。

4.3.9 上述所列各项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应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4.3.10 承办人与对方当事人基本拟定合同条款后,有关部门应做到:

a)将附有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核;

b)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c)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法律事务人员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d)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是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e)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f)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g)法律、审计、财务部门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审核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3.11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a)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序曲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b)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2)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c)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2)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d)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机密及其他利益。

e)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2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b)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c) 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d)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3 法律事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主体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于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签约程序合法。

b)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晰准确,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

2)相应的手续完备,相应的附件完备,相应的条件适当、合法。

c)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d)合同承办形式

1)承办人无误,符合规定程序,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2)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完备。

e)法律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4 其他要求

4.4.1 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的同意,且延长后要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4.4.2 本条所称审核期限为各审核部门审核合同全部占用的时间。

4.4.3 分管领导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的审核意见书审批后:

a)承办人制作正式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公司合同签证单》,交办公室核稿、打印并盖章。 b)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承办人对成立(生效)的合同保留副本2份,交承办人、合同管理员各一份。

c)承办人向财务科、审计科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向企管科提交合同底稿、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部门意见书及正本、副本。

d)年终上述资料由企管科统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4.4.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我方责任的条款。

4.4.5对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或我方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二订立的合同,任何人或部门发现后应:

a)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与法律事务人员反映情况;

b)由法律事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准备材料制作变更与撤销申请,按原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4.4.6经公司领导签字的变更与撤销申请交企管科保存并负责归档。

5报告与记录

a) 合同管理台帐

b) 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记录。

第三篇:合同管理办法样本

合同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法律事务的审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六)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六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八条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九条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六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政策法律室、财务部、生产安全部、审计部、监察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

(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经济合同文本,填写“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审查修改:政策法律室于3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定稿。

(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二)财会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三)安全生产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四)政策法律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备案。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政策法律室处理,并报总法律顾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九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四十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政策法律室,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政策法律室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法律顾问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四十五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随合同保管。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第四篇: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销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市场销售监督,形成合理销售体系,特制定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一、销售合同的领用

销售合同(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由综合办统一印刷保管。各销售部门从综合办领取销售合同时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凡隶属各销售部门的销售人员(包括中间商、专卖店、各部门销售人员)均从所属部门领取合同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其中中间商在第一次领取销售合同时,除办理领用手续,还须交纳5000元/份的保证金。各部门每隔一个月将领用登记表复印一份给综合办备案。

二、销售合同的汇总

各部门销售合同使用可分为三种情况:自用、专卖店用、中间商用。各部门负责将三种销售合同汇总并建立合同档案。并每隔一个月将合同档案复印一份给综合办备案。

三、销售合同的归类

各销售部门负责将合同档案进行归类分a、b、c、d档四类客户,并据归类结果制定各部门的客户拜访计划。并将拜访计划传真给综合办,由综合办制定总经理的客户拜访计划。

四、销售合同领用后,遇不可见性情况处理:

?1、空白销售合同如失窃或遗失,各部门负责人报综合办进行消号,并重新登记领用。但须支付登报等相关费用。

?2、空白销售合同如遭污迹、折损等有碍公司整体形象的,均需重新领取新合同,持原合同予以调换。原合同按"作废合同"归档。

?3、已签销售合同在综合办备案前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请求客户提供合同复印件。

五、综合办负责将销售公司各部汇总上来的销售合同登记领取、使用、汇总归类等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六、销售合同所签订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必须符合销售公司的销售条件,如有违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七、销售人员签订的销售合同所列各项条款内容要填写真实。否则,销售公司有权拒绝该销售合同的执行。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八、专卖店,中间商与目标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应与销售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以保证销售合同的履行。

第五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行为,减少失误,提高效益。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公司。

一、公司经济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具体。

三、各级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 ,在未获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签约。

四、本办法中的重大经济合同是指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等。

2、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单批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上。

3、单笔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上的合同。

五、公司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总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然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2、批次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3、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二)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向非国有法人及自然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10万元,向国有法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20万元。或赊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的5%以上的,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3、一次单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下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下的合同。由子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权限审批。

4、一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价值10%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5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5%以下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5、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30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下的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

6、一次购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经总公司董事会通过。

六、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1、总公司签定合同,应由相关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购销规定权限以外的资产,应向总公司提出购销资产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报告相关经济事项,并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2、应填报《重大经济合同申请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的初稿和有关资料、附件等并经过公司法律事务部审定。

3、总公司接到重大经济合同申请后,由法律事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合同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内容复杂、较难把握的合同。并在2日内及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各级公司。

4、各级公司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签定合同或协议等。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子公司的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5、公司在经营中以各种要约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的价格要按照程序以“定价单”形式单独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购货合同时,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和产品质量,5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签订销售合同时,坚持价格从优、钱货两清原则。对方应当出示或者递交经济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营业执照)、资金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九、订立的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签名、盖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订并签名、盖章。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法人合同专用

章或法人行政公章。法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加盖委托方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十一、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倒卖、非法转让牟取利益等违法活动,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上报总公司。

十三、公司应加强合同的管理,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 ,按合同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建立合同档案和管理台帐。并将所有的合同和协议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备案。每月认真填写“经济合同签约履行情况月报表”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十四、公司要加强法人委托书的管理,法人委托书实行单项委托即:一事、一合同一委托,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的时效等事项。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准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十五、公司要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和使用。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六、 公司领导和签约人要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任何人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八、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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