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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6-11-13 06:52:1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4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基层青年工作、灾后重建、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开发性金融和新疆双语教学专项行动等11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补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甲方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

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2号)和《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全国项目办[2(推荐打开范文网:WWW.HaOwOrD.coM)010]4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

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级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年月日(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二篇: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招募方:(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4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农村文化建设、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开发性金融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11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服务期为1年。甲方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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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两年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在西藏以及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青海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云南迪庆州服务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6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参加"农村文化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

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实施"农村文化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36号)的政策支持;

4.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的政策支持;

5.参加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2号)的政策支持;

6.参加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3号)的政策支持;

7.参加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法[2014]103 号)的政策支持;

8.参加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

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国家开发银行、团中央《关于实施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3 号)的政策支持。

9.参加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4号)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格检查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

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全国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三篇: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4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基层青年工作、灾后重建、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开发性金融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11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补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甲方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6号)《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全国项目办[2014]5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4.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

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的政策支持;

5.参加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2号)的政策支持;

6.参加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司法部、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3号)的政策支持;

7.参加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法[2014]103 号)的政策支持;

8.参加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国家开发银行、团中央《关于实施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

[2014]23 号)的政策支持。

9.参加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除享受本条1-2款的政策支持外,享受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4号)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全国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四篇: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 招募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4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

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同时,甲方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甲方享受相应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关于做好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2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0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级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4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同时,甲方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甲方享受相应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120元,二类区210元,三类区350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七类区1736元,八类区1932元,九类区2149元),按月发放。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6号),《关于做好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2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2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级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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