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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扣税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6-12-28 07:18:1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委托扣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开立缴税专户;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 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4]617号

成文日期:2014-11-0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4]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14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4]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14]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14]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14]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三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扣税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标准是什么?这是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劳动合同时想要了解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怎么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扣税有没有什么标准?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我个人的法律实践可以总结出: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1、企业对于工作已经达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那个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分摊。具体摊销年限,由各个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福建省明确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法律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第四篇:冬季取暖费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扣税范围

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 2014-06

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014]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据国税发[1998]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d失业保险金;

(10)另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篇:逾期增值税扣税进项税可抵扣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成文日期:2014-09-14 字体: 【大】 【中】 【小】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 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 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 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 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

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 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 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 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 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 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 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 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 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 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 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 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 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 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

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人进 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 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表 2 (.xls)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 1 2 购 方 纳 税 购方纳税 人识别号 人名称 发票代 码 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金额 税额 销方单位名称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xls)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序号 1 2 专用缴款书号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发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序号 1 2

(.xls)
发票代码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发票 开票日期 运费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 纳 税 人 号 名称

附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 号 经营地 址 财务人 员联系 方式 发票份数

逾期增值税 扣税凭证信 息

纳税人 声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类型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发票 合计 此表所申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属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 原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与本表同时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等资料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声明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主管 税务 机关 核对 资料 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注: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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