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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7-22 05:00:3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从理论上说,签任何合同都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看它是否对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隐含陷阱。就劳动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条款:工作时间、报酬、保险等福利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审核、修改、确认后才去签。但这些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员工而言,基本上没有自己说话的份。老板说:我们合同都一样,你不要改,签字吧。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点,就是里面有很多霸王条款,单方面强制条款。

但不签行吗?目前大部分求职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签着再说,在这个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换,走的时候看他能把我怎样。话虽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没顾虑?因为确实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责任上的事,这些东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数。以下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项。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许的,这是你的合法权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须要办,不论何种原因,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绝对权,无需他人同意,但你会构成违约。有些同志可能奇怪: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权利行为,怎么还会违约。合法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违约,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约定,这是两个概念。既然违约就有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

但在现实中,对于大部分私营企业而言,你提前走,老板对付你并不是让你拿违约金或赔偿金。对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余的工资甚至奖金、提成赖着不给你。当然有些大的单位,如银行、机关、学校等,是真叫你掏违约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资、奖金以外,你还有更重要的东西在他手里,如人事档案,或者福利房产权的变更,等等。你要走,没有人能拦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钱,也是有依据的。

为了尽量避免日后的麻烦,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谨提供如下资料和建议,供参考。

第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订的,这是你日后证明自己是员工、享有劳动者权利的有力证据,假如以后单位对你克扣工资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有这个东西在你手里,单位要有所顾忌的。所以签订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单位把两份都收去,要据理力争。

补充一下,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里签,不是等试用期结束再签。有些单位不想承担试用期的用工责任,说等试用期结束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违法。进公司第一天就应该签。

第二, 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合生效。有时候是: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但永远不拿去公证,这样这份合同就永远是无效。

第三,试用期的规定要合法,不能过长。

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他会随便找个借口找你走,而不在试用期里,他让你走是要有代价的,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证件是违法

有的单位想抓住人,不让你随便跳槽,让你交押金或把学历证件、身份证件上

交公司,这是违法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待遇条款要明确

如工资水平、职务、工作条件、保险等有关自己利益的。这些条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办理保险等。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规定,而他根本就没有规定,全是凭感觉在办事。这些条款明确的好处除了上班期间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违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较简单。《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六,其他注意事项

1:未签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篇: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从理论上说,签任何合同都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看它是否对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隐含陷阱。就劳动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条款:工作时间、报酬、保险等福利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审核、修改、确认后才去签。但这些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员工而言,基本上没有自己说话的份。老板说:我们合同都一样,你不要改,签字吧。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点,就是里面有很多霸王条款,单方面强制条款。

但不签行吗?目前大部分求职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签着再说,在这个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换,走的时候看他能把我怎样。话虽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没顾虑?因为确实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责任上的事,这些东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数。以下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项。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许的,这是你的合法权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须要办,不论何种原因,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绝对权,无需他人同意,但你会构成违约。有些同志可能奇怪: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权利行为,怎么还会违约。合法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违约,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约定,这是两个概念。既然违约就有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

但在现实中,对于大部分私营企业而言,你提前走,老板对付你并不是让你拿违约金或赔偿金。对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余的工资甚至奖金、提成赖着不给你。当然有些大的单位,如银行、机关、学校等,是真叫你掏违约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资、奖金以外,你还有更重要的东西在他手里,如人事档案,或者福利房产权的变更,等等。你要走,没有人能拦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钱,也是有依据的。

为了尽量避免日后的麻烦,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谨提供如下资料和建议,供参考。

第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订的,这是你日后证明自己是员工、享有劳动者权利的有力证据,假如以后单位对你克扣工资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有这个东西在你手里,单位要有所顾忌的。所以签订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单位把两份都收去,要据理力争。

补充一下,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里签,不是等试用期结束再签。有些单位不想承担试用期的用工责任,说等试用期结束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违法。进公司第一天就应该签。

第二, 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合生效。有时候是: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但永远不拿去公证,这样这份合同就永远是无效。

第三,试用期的规定要合法,不能过长。

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他会随便找个借口找你走,而不在试用期里,他让你走是要有代价的,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证件是违法

有的单位想抓住人,不让你随便跳槽,让你交押金或把学历证件、身份证件上

交公司,这是违法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待遇条款要明确

如工资水平、职务、工作条件、保险等有关自己利益的。这些条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办理保险等。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规定,而他根本就没有规定,全是凭感觉在办事。这些条款明确的好处除了上班期间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违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较简单。《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六,其他注意事项

1:未签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篇: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2014年02月13日16:13北京青年报

1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现任北京《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北京金蘅法律事务中心金蘅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志峰先生,做客本报ynet网站为广大网友解答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将此次直播中有针对性的问答进行摘录,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

问:符合双十条件的话,在签订合同时,最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符合双十条件,是指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男的60岁退休,在单位已经工作10年以上,首先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要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单位同意和你签订合同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到时候单位说不再续签了,这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法签订,前提是双方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是应该在试用期的时候签,还是试用期满以后再签?

答:试用期内就应当签,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的问题,即使在试用期,从第一天起,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就应该建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这也是北京市政府91号令明确规定的。

问:我们不熟悉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答: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试用期方面,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试用期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问:在用人单位扣压劳动者毕业证时如何解决?

答:目前来说,用人单位扣压毕业证的行为属于抵押物,是明确禁止的。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问: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违法吗?

答: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签了也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问:公司以员工未将人事关系转至指定的人才中心为由,不给员工上四险一金,合法吗?能以现金支付吗?

答:不合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无论档案关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户口,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单位要拒绝的,只能交到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发到员工手里。

问:在试用期期间,是否有资格享有四险一金?

答: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问:约定是劳动合同中员工和企业所作的,不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是否必须遵守?

答: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约定本身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只要双方地位平等,内容合法就可以。问:当用人单位出现合并、变更,或兼并、破产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继续有效。如果有其他情况,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东加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作一些变更,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重新协商。

问:在法律规定中,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是无效的,但是法条说得很笼统,只是说违反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底违反哪种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您解释一下。

答:一个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一个是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我们提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不能结婚,违反了《婚姻法》是违法的。违反行政法规的,有一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职工的保险,扣压职工的证件,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约定就是违法的。只要有这种约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当然合同的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

问:合同期满不打算续签,公司强迫续签,有权拒绝吗?

答:合同终止以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你续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和员工续签了,是否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义务?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要根据推迟通知的期限支付赔偿,迟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资赔偿,这个工资赔偿是指本人的工资数。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问:单位出具的标准合同,想增加或变更里面的事项,怎样做?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有自己的权利,要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条款才有效,而且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可以双方协商,把协商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问:在合同变更中,公司跟员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变更,维持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担劳动法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篇: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hr必备之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的

细节》

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注重细节。我们必须怀着敬畏之心面对细节,因为细节既是魔鬼又是天使。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避免随意用工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容易,而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又非常之大;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巨大法律风险(首先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事实劳动关系期间n-1个但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其次是如果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视同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通常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而用人单位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灭顶之灾。所以,用人单位首先就要杜绝因理解分歧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要让所有的实际用工部门清楚事实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危害而通过制度禁止各部门的随意用工,对用工管理进行必要的统一管理、规范管理。

2、避免因疏忽、过失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最害怕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工作的疏忽、过失或者是推托而造成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的用工主管部门已经及时并催促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而出现具体用工部门的拖延办理;也有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不一致,情况众多,而造成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约定劳动合同自动续期、确立用工管理责任、用工管理信息沟通等措施来避免出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3、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效,只不过劳动合同的无效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条款无效两种情形,但不论是哪一种无效情形,只要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就不仅需要向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且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面临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以避免出现劳动合同的无效:a、充分了解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对劳动合同认知的误区。并不是什么条款只要被劳动者签字确认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不论是否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比如“出现伤亡概不负责”、“由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高额劳动报酬,故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这些条款都是无效条款。b、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论是否经由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结婚”。c、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凡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

当某一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难以判断时,我们认为只要对劳动管理是有利的,第一原则是保留在劳动合同中。因为,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一条款的有效性无法作出判断时,代表劳动者更不可能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可以超越用人单位,而且有时画在墙上的纸老虎也具有老虎的功能。我们甚至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拥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的,在劳动合同中完全可以设置即使无效也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的“墙上纸老虎”性条款。

4、避免出现临时工概念

从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这一概念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使用临时工时

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凡是与用人单位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对临时性用工,比如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仅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5、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向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解读。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同时完成签署,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肯定签署有前后。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先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将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交至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对劳动合同进行代表签字及盖章确认。这种劳动合同的签署方式可防止空白劳动合同流失及劳动者单方修改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但是许多地方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而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就可主张双倍的工资。故,我们建议在录用劳动者的同时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6、办理入职手续

在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方可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该手续包括员工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才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主要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开始日期和开始工作日期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人单位用工在后。入职手续办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试用,及试用考核。这样可以避免用工在前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更有甚者,如果劳动者已开始工作,然后拒签合同,却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发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免双倍工资的支出。

7、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分执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果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给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方式,对已经签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统计。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查。

8、办理用工手续

用工手续依各地的要求而不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鉴证、录用备案等手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注:本信息摘编自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黄新发、李 斌律师提供的 杭州市律师协会正式发布的-《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二十期)》)

第五篇: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检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页数是否齐全、文字是否清晰,须手工填写部分内容是否已填写,未填写部分是否已标记“/”。

2、检查合同中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如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期限、员工身份等。

3、交付劳动合同给员工时注意事项:

要解释合同内容,包括员工岗位情况、公司的薪酬、福利情况及合同内容。

若现场签订的,将文本交给员工翻阅;邮寄的要另附说明列明须员工填写的部分和填写要求(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需准确完整,签名时间须一个月内的等),以及交回或寄回的时间。

4、收到员工签好的合同后,要检查填写内容完整、正确否,时间是否正确,检查合同页数与内容是否与发出时相同。

5、确认无误后填写用印申请、盖章,登记。之后合同一份交员工本人,一份公司备案,做好签收、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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