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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4-12-26 07:22:2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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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汇报

我国家具生产历史悠久,近20年来我国家具行业的技术、设备不断更新,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已经成为世界上家具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家具标准和家具标准化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家具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具生产在引进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同时,广泛接触到国外家具的标准信息。在国家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标准化工作有了长足进展。我国家具行业于1979年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家具技术委员(iso/tc136),并且积极开展工作,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经过家具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一百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审定、发布和贯彻执行,使家具生产有标准可依,家具产品质量有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因而形成了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

二、积极申请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我国家具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出口高速增长形势下,要尽快改变家具标准化滞后于行业发展局面,急需建立有权威的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初,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的6家单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提出组建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具标委会)或全国家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申请。

国标委于xx年10月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协调会”。会议代表对组建家具标委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协调会议同意尽快建立家具标委会,要考虑各种资源的有机配合和充分利用,建议广东、上海双方会后进一步协调,拿出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

协调会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在听取情况汇报后,要求以国家整体利益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原则,抓紧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的制定,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尽快上报组建方案。为此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质检院)为主,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组织制定了组建家具标委会的方案,于11月2日上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和国标委。

三、国家主管部门重视

xx年年3月至5月国标委和中轻联有关领导先后到上海市和广东省考察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工作情况。同年11月国标委主要领导到上海质检院调研,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提出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建议在组建家具标委会时设立联合秘书处,推动家具行业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

xx年年11月29日由中轻联在广东中山市主持召开了“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协调会”。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广东质检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国标委领导关于设置联合秘书处的建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充分讨论,在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问题上达成共识。

2014年6月28日,中轻联在上海召开“家具标委会筹建协调会”。国标委、中轻联、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质检院、广东质检中心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对组建方案所提到的工作范围、组织机构、工作安排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家具标准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并确定了标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国标委批准筹建

2014年8月4日,国标委下发综合[2014]125号文件正式批准筹建家具标委会。9月11日,中轻联组织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对筹建程序、筹建时间、筹建方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要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筹建申报工作。

2014年10日8日召开了首次家具标委会筹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和广东质检中心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会议讨论通过了筹建工作实施计划,建立了筹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开展委员征集,起草申报文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保证12月底以前完成筹备工作。

五、完成组建报批工作

筹建工作会以后,筹建领导小组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了委员征集信息,在家具行业和社会上广泛征集家具标委会委员,委员征集工作得到各地的家具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的支持,使得工作进展顺利。委员征集工作于10月底结束,经过标委会筹建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并且在网上进行了公示。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委员由56人组成,其中生产和销售家具企业有30名委员,占委员总数53.6%,检验机构12名委员,占委员总数21.4%。高等院校6名委员,占委员总数10.7%,行业协会4名委员,总数的7.1%,科研单位3名委员,占总数的5.4%。本届56名委员中,具有高级职称25名占委员总数的44.6%,中级职称7名占委员总数的12.5%。家具标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分布在全国12个省市。标委会委员组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国家标准委的文件规定,上海市质检院承担了申报文件的起草工作。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文件起草完成后,征求主要委员的意见,并分别提交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11月上报中轻联,经审核后于12月由以中轻联综[2014]276号《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文件,正式上报国标委。

六、获得批准正式成立任重道远

国标委于2014年5月13日以综发[2014]29号文件,《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的批复》,同意成立家具标委会。6月3日召开成立大会筹备会,经过精心准备,今天正式成立。

各位委员,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轻工联合会会的具体指导下,在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和广东省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心支持下,在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完成了全部筹建工作,经国家批准,今天正式成立了。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学习贯彻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召开的,家具行业在应对危机中更应该加强家具标准化工作。我们肩负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需要全体委员共同努力,不断进取,不断创新,开创新局面。

全国家具标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家具标准化事业将翻开历史新的一页,我们相信在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中国家具协会和各省市家具协会的支持下,在本届标委会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把我国家具标准化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我国家具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电线电缆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电线电缆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电线电缆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电线电缆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应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电线电缆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电线电缆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作为电线电缆产品方面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占多数。企业成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电线电缆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电线电缆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电线电缆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电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因电线电缆专业范围较宽,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绕组线和裸电线两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以利协调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技术委员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行业标准的计划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调审核后列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签署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事业单位委员: 1000元/年

企业单位委员: 2014元/年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等费用;

(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

(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三十五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213。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第二届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第二届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9)委员名单

序号本 会 职 务

1主任

2副主任

3副主任

4副主任

5副主任

6副主任

7副主任

8秘书长

9委 员

10委 员

11委 员

12委 员

13委 员

14委 员

15委 员

16委 员

17委 员

18委 员

19委 员

20委 员

21委 员

22委 员

23委 员

24委 员

25委 员

26委 员

27委 员

28委 员

29委 员

30委 员姓 名工 作 单 位蒋衡杰中国服装协会张广闽中国服装协会产业部胡丽玲上海市服装研究所汪建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叶庆来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袁文坤山东耶莉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周少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 鉴上海市服装研究所朱炳荣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肖 惠中国标准研究中心肖江桥中国人民解放军3506工厂王仲纯甘肃省服装鞋帽公司(甘肃省服装鞋帽研究所)魏守文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周起宏江苏省服装协会王娟娟北京一商红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徐 勤浙江省纤维检验所冯国榆上海康派司实业总公司高基富沈阳市服装(服饰)行业协会林欧文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杨志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刘小云法派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盛志飞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月梅宁波杉杉西服公司吴树珍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汪兴泓安徽省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所楼新国上海开开制衣公司叶 本上海开开制衣公司吕志忠北京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洪英巧江西省服装鞋帽工业公司张文斌东华大学 服装学院

32委 员

33委 员

34委 员

35委 员

36委 员

37委 员

38委 员

39委 员

40委 员

41委 员

42委 员

43委 员

44委 员

45委 员

46委 员

47委 员

48委 员

49委 员

50委 员

51委 员

52委 员

53委 员

54委 员

55委 员

56委 员

57委 员

58委 员

59委 员

60委 员

61委 员

62委 员

63委 员

64委 员

65委 员张汝和北京市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淑容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陆惠平上海欧衣时装有限公司佟立民天津工业大学纺织与服装学院服装系凌晓凯宁波雅戈尔休闲服有限公司刘小勤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邹以强农业部服装服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刘小平浙江省嵊州市领带行业协会李 刚陕西省服装鞋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李昌丽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汤敏仪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顾伯芳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汤子峰大连市服装研究所刘 强辽宁省服装检验站徐援朝江苏省纤维检验所张小平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刘静涛云南省纤维检验所张祖琴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周 琴上海飞达羽绒服装总厂腾 矛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钟雷鸣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 瑾上海海螺(集团)有限公司徐 琴浙江省纤维检验所何裕泉南海no.1实业有限公司姚小妹中国商业联合会纺织服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徐新友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周成建美特斯邦威集团有限公司刘万兰重庆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吴一鸣上海赛洋北极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忠平重庆服装工业协会潘惠琴江苏省技术监督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杨淑琼四川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林美琴福建省服装服饰生产力促进 中心徐新伟江苏美尔姿制衣有限公司

67委 员

68委 员

69委 员

70委 员

71委 员

72委 员

73委 员

74委 员

75委 员

76委 员

77委 员

78委 员

79委 员

80委 员

81委 员

82委 员

83委 员

84委 员

85委 员

86委 员

87委 员

88委 员包仁高张家港百秀帽业有限公司张甲斌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汪振耀北京长城风雨衣公司叶志玲宁波雅戈尔时装有限公司王树根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何永洙北京市大华衬衫厂党 晶沈阳服装(服饰)行业协会闫玉江北京市毛麻丝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热西提新疆民族服装研究设计中心师洪国黑龙江省服装鞋帽行业协会王 梅黑龙江省服装鞋帽行业协会许顺龙广东省鹏运实业公司刘 芬河北省纤维检验局潘智华森马企业有限公司姜言香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陈会安陕西省服装鞋帽工业公司何荣军浙江省艾莱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毛金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军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郭 敏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张 巍上海发羊财服饰有限公司王德钧总后军需装备研究所中试基地

第四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从事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旅游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旅游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制定、修订全国旅游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体系。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全国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组织全国旅游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旅游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旅游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旅游企业的委托,承担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办理与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标委会由旅游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主体,由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游专家及旅游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标委会任期三至五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旅游局提出,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标委会设委员三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由旅游业和相关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旅游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旅游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国家旅游局推荐产生,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国家旅游局可推荐新的人选,提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旅游标准的审查和有关会议等)。委员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全国旅游企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旅游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标委会可设通讯员若干。通讯员由旅游企事业单位申请,标委会批准。通讯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通讯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员应向标委会交纳信息费、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标委会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及标委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纳入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若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在标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旅游业各相关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专家委的设置依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由标委会提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报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各专家委人员组成,由标委会推荐,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聘任,颁发聘书。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标委会和专家委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

的制定、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全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第二十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际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分送分标委或标委会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专家委;专家委审核后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或有关范围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要表决,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送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意见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情况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的书面材料纪录在案,作为标准报批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

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后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有关旅游标准等,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经费有以下几个方面来源: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拨付;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员交纳;

(三)开展旅游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向委员提供文件、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审查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指定专职秘书负责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

(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

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中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上常开展;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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