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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2 10:08:2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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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多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本案被告):xx人民政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xxx人民政府提请复议,xxx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被答辩人诉状称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被答辩人诉称:“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权证及客观事实,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xxx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日作出‘绥处字[2004]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平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绥处字[2004]3号的记载:“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代表人,李活道,组长。被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村民,李若武。”绥处字[2004]3号的申请人是大溪村二组,被答辩人之父李活道为大溪村二组组长,是该组代表人。可以得出结论:被答辩人与其父亲在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 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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