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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通用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8 08:03:5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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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通用多篇)

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篇一

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制度,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财务计划管理

1、村集体应当按照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后执行。

3、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4、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备案。

5、会计年度(按公历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结束后,村集体应当核算出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而后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经管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5000元以下。备用金用干支付零星办公用品、劳务报酬、慰问资助金、差旅费等小额开支。

2、现金只能由村报帐员一人经手管理,非报账人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非报帐人员代收代管的现金,收款人应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在村书记、村主任等两人以上监交下办理手续,款项如数交给报账员,并在收据存根联上注明姓名、时间,不得挪用或坐支现金。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七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3、库存现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支票和转账空白支票由报账员负责管理,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4、每季度必须在乡经管站监督下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填报现金盘点表一式四份,经村主任签字确认后,村报帐员、村主任、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乡经管站各存一份。

5、月终现金报告单不得出现赤字,如有出现这种现象的村要查明原因,及时予以更正。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乡经管站必须监督所辖村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每村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设立帐户。

2、不得出租、出借本村帐户,不得私自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他人进行担保。

三、固定资产管理

1、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票据管理

1、统一收款票据。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票据由报帐员向乡经管站申请领取,实行谁领取谁负责。凡向农民收费都应统一使用这种票据,坚决杜绝收款不开票或用其它票据和临时收条代替统一票据收费。收取费用于3日内送存银行,并送达经管站入账。确保票据三联金额相符,记帐联由报账员负责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入帐,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票据,对于作废的票据,报账员应确保三联完好无缺。报账员领用的收款票据用完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且用完的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的票据应及时交回乡经管站,并办理核销手续。

2、票据使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规范,印章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刮擦、不得套开和拆本使用,用途上注明村别如填写错误要同时填写“作废”字样,并保存所有联次完整。

3、在领取、使用、核销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参照《票据法》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工程管理

1、村内的各类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邀请招标,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2、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项目村在全乡范围内自主邀标。

3、所有工程建设要有村两委讨论的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大会参加讨论的会议记录(到会人员必须签字),要有工程预算、合同、税务发票、验收单、决算单(验收单要有村两委、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方可入账。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包本村工程(本村村委会作业主的工程)。10万元以上项目要附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资料。对应招投标未经过公开招投标和村两委讨论通过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不予入帐。

4、承包方经村支书、村主任同意,凭工程进度报告单可以预借70%工程款,每次预借工程款均须开启正式税务发票,预借工程款不得高于70%合同总价款。

六、财务档案管理

1、会计年(月)终了后,应及时整理会计资料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根据需要按照档案装订要求,装订成册。

2、村级财务档案严格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在乡档案室进行保存,存放三年后、返还给村,由村实行专人保管。

3、严肃财务档案的查阅、使用、交接等纪律。

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费用开支实行年初预算制度

年初各村应编制费用开支预算,各村每年初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经管站核准备案。预算方案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来格控制集体债务增加。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编制全年收支决算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征求意见,同时作为下年度制定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2、费用开支单据,除向农户买小额(一般在100元以下)自产自销产品开取自制的付款凭证外,都必须要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不得用白条报支。

(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双审”制度,凡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后方可入帐。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乡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代理会计对各项开支票据应认真审核,不符合财经制度的不予入账。

2、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用途、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入账。具体程序为:(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事项)→经办人执行并取得有效原始凭凭→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用途、事由→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盖章→村支书审核→村主任审批→报账员付现金或者核算中心转账。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违规开支的票据,不得付现或转账。

3、票据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2000/张、人),应由核算中心转账支付。报账员支取备用金或者办理转账,应填写用款审批单,经村支书、村主任签字确认后,交由代理记账会计审核、挂村领导、分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需乡长审批)。

(三)费用审批报销程序

1、由经办人将发生的业务费用单据交村报帐员进行审核,再由村主任或村支书按审批程序签注审批报销意见和审批时间,报帐员方可付款,否则,报帐员不予付款。

2、每月1-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为村民主理财日,村民主理财小组对上月费用开支原始凭证按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对无异议的加盖“xx村民主理财专用章”。不同意支出的需注明理由及处理意见,并直接退回报帐员。报帐员再退回经办人,并收回款项,调整现金日记帐。对于重大事项,理财小组用书面形式向乡经管站报告。

3、由报帐员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用章的单据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进行审核,并加盖会计审核章。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报帐员。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2、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集资款;④土地补偿费;⑤救济扶贫款;⑥上级部门拨款;⑦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4、集体资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5、债权债务:①应收款;②内部往来;③应付款;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③提取公积公益金;⑤提取福利费;⑤投资分利;⑥其他分配;⑦未分配收益。

7、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

(二)财务公开的时间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结束后10日内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等情况。

2、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因地制宜、群众明白”原则,以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定期张榜上墙为主,也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开。

(四)财务公开的程序

1、各村报账结束后,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要及时记账结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月或本季度的现金(存款)余额与各村的现金(存款)日记账核对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并盖上印章。

2、财务公开内容要经乡经管站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报账员共同签字(盖章)。

3、在财务公开日,乡经管站要派人到各村监督公布上月或上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账员及民主理财小组长必须在场,报账员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提供的“财务收支情况”张贴到财务公开栏内。

4、财务公开应按月或按季度公开,每年至少公开四次。

5、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在财务公开后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报复。

九、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1、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组长,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乡(乡)政府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注重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一是事前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参与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参与集体资产处理等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合同订立等;二是事中监督。监督财务计划执行的情况,监督经济活动运行情况,监督财务账目记载真实合法情况等;三是事后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监督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履行情况,协助经管部门开展财务审计等。

3、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理财活动。重要财务事项应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记录薄》上,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章。

十、结报帐制度

1、每季度末(3、6、9、12月下半月),各村应到核算中心报账,逾期不报账的将不再取现或转账。报帐员把已由报帐员、民主理财小组、村主任或村支书审核的财务收支原始单据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入帐”,手续不齐全的签署“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的签署“不予入帐”,同时编制退回发票汇部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上注明发票内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发现的问题、审核依据及处理意见。一份交由村报帐员对照执行,一份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存档,并按照“谁审批谁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跟踪审计。对于不予入帐的退回款项,报帐员要及时退回经手人或证明人,并追回已支付款项,及时调整现金日记帐。属“补办手续”的发票,补办完整后的由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再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入帐”,不合格的重新补办。严禁将“不予入帐”的单据入帐核算。

2、各村报帐员应在规定的报帐时间报帐,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联系。

3、逢换届选举年,报账员必须在9月底前把上届未入帐的票据及时入帐,如超过时间未入帐的不予办理、后果自负。

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我街道社区(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1、报账制度。社区(村)设报账员1人,报账员原则上由妇女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开支的结算及备用金的管理。报账员必须按时结账,原则上是业务往来多的社区(村)必须按月报账,社区(村)主任审批,社区(村)支部书记审核。正常报账时间为3、6、9、12月份。报账员必须设现金日记账,以备与会计核对。

2、备用金管理制度。社区(村)月拨款实行备用金制,原则上备用金1万元以下,用于社区(村)正常公用开支。

3、资金管理制度。报账员负责备用金现金的发放、保管及现金收入的缴存专户。办事处在指定银行为报账员设立账号,此账号为社区(村)集体账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必须先入银行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禁止公款私存、私借、挪用。

第二条推行社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各社区(村)必须实行社区(村)账办事处代理(即资金代理、财务代理),同时严格遵循村账镇代理的有关要求。并规定以下基本原则:

社区(村)级财务实行“六不变”、“六统一”,即社区(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资金监督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收益权不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付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账务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工作考核。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

第三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实行计划管理,各社区(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负债经营。

第四条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涉及重大建设、重要项目、重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支、村两委集体研究,提请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方可列入财务计划。未经审批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凡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批,50万元以上履行招投标程序。凡不按规定公开招标或不按程序邀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对项目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机构由纪委书记任主任,主管领导为副主任,纪工委、财政所为成员。

第五条预算方案一经确定,认真执行,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报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备案。

第三章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社区(村)报账员(出纳)职责

(一)及时登记现金。

(二)及时分类整理有关凭证票据、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

(三)登记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台账。

(四)审核本村支出原始凭证,定期办理报账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财务监管工作。

第七条办事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加强对社区(村)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四)协助各社区(村)财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和资产使用。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遏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

(六)对各社区(村)报账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现金盘库。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一律由报帐员(出纳)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人代收款项的,应及时与出纳结清,一般不得超过二天,数额较大的应当天结清。

第九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拨到社区(村)的各类款项,应凭村出纳开具的统一收据,通过银行转帐办理结算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现金结算。

第十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集体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凡是社区(村)收入的各类现金款项必须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出借、不准白条抵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未批先报。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严格实行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多头账户。社区(村)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现由经管站统一在湘江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账户名称为“攸县春联街道办事处社区账务代理中心专户”,账号是:82310311000002076。所有社区(村)财政拨款统一拨在代理中心专户中,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的拨付必须由各组出具分配方案,并由社区(村)书记核实签字后,由重点工程办审核后,再由经管站开支票转到各社区(村)各组各农户。项目资金的拨付2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2万元—30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联席会研究。

第十二条建立现金、存款盘点制度。代理中心每月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每季进行盘现,发现差错,查明原因,以《现金管理条例》进行严格处罚到位。

第五章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社区(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凡需报销的每笔支出业务,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白条不得超过公用支出的10-15%入账。所有单据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实行由社区(村)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应由收款方出具自制凭证(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无法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且要有证明人签字。向农户购买农副产品(土特产)时,必须由农户出具收条。

第十五条凡是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事由或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主管财务审批人审批、支部书记审核,监督委员会成员签章才能由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在任村干部的工资严格按办事处文件执行,原则上由村里发放,绩效考核工资按月考核,按季由办事处代为发放并在转移支付中扣除。年终补贴、开张红包、交通及通信补贴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相关文件和考核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村主干(支书、主任)工资与村财务年度消赤减债挂钩,每年必须在前年负债总额上完成10%,(冲账不计减债比例)。年度减债未完成目标的社区(村),社区(村)主干工资按比例扣除。

第十八条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付款,不合理开支经办人有权向监督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公用经费是指办公费、交通费(租车费)、招待费(应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六项,各社区(村)公用经费在上年基数基础上保证不增加基础争取调减10%。实行村主干工资与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挂钩,超过比例的村主干工资按相应的比例扣除。社区(村)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社区(村)组织活动场所,社区(村)干不能违规分配,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因工程项目、争取帮扶、洽谈业务的经营性、公益性事业需要购买礼品或其他进行交际的,金额较小的由支、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金额较大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存折、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由出纳保管,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各村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督的收据,统一票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统一票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多余票据作剪角作废。

第二十二条“统一票据”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专管,社区(村)出纳向代理中心领用和调换,一次一本,以旧换新,代理中心做好“统一票据”的领用、收回、审验、销号、调换的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如发现票据遗失,要立即报经管站,及时查清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章财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库存资金应分别建立明细账薄,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帐实相符;属于因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集体财务租赁、出租、出借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租金或占用费。坚决杜绝无偿占用集体财产的行为。

第八章财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凡涉及重大基建工程、村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实行一事一公开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五条社区(村)成立3-5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代表性、财务知识比较熟悉、公道正派,且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确认,报办事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集体资金运行情况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每半年召集一次村民代表、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开会,公开社区(村)级财务状况。财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审核、检查收支凭证、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财务监督委员会印鉴必须由社区(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掌管,决不能由村自行管理,所有的支出发票、合同及其他结算必须由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审核,盖章签字方可入账。

第二十七条各社区(村)应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向村民公布村务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必须按每次做账的会计报表及时、如实公开。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结时,会计人员应将各种财会资料分类管理,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代理中心建立档案室,配齐档案柜,确保村档案完整无缺,配置防湿、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春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解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含办发【20xx】20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含财农村字【20xx】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2、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和代管经费。征占地补偿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3、往来款项:各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于取得收入的当月,足额交存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村报账员持收入票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存根联)、自制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报镇(园区下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岗。总出纳核对票款无误后签字或签章,并转付“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入账。

第四条村集体现金收入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交入户,所有的对公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缴存专户。非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xx]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

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附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代账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资源总账、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村级要配备资产、资源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进出与保管,按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村级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以及无偿划入、接受捐赠时,村级组织应提供购置发票、采购审批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发生处置资产、资源,即变卖、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情形,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须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核算会计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村收入不开据或虚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包村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经镇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每年组织村级财务审计,不定期检查盘点村级库存现金。

第二十九条镇级政府要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加强村级收支管理。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村级新增举债和垫付集体资金,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部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镇(园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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