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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17 11:45:3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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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外事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 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二条 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绝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一般情况下,绝密及文件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以下文件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当到保密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 携带涉密文件外出,绝密级必须由学院领导批准,机密以下必须由处,部、系,附属医院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五条 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销毁。

第六条 销毁涉密文件应当按规定登记、审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

外事管理制度 篇二

1、学院涉外接待部门在接待参观的。外宾、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等涉外人员来院之前,必须与保卫处联系,由保卫处协助外事办公室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外宾参观,外事办公室要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保卫处会同接待部门检查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3、在外事活动中,外事办公室要教育所有接待、服务人员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既要热情周到,又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泄密。

4、外籍人员来校参观、讲学、任教、住宿、用餐、乘用、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各个环节的保卫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外办和保卫处互相配合,检查落实。

5、涉外工作中发生刑案,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查办。

外事管理办法 篇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电脑使用的管理规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公司电脑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二、各部门每台电脑都要由专人负责保管,电脑硬件及其配置由设备管理部登记存挡。

三、电脑损坏保管人应以报告形式将损坏原因及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不允许将私人配件用于公司电脑。

四、电脑发生故障时应通知设备管理部检修,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五、全体员工应爱惜电脑,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违规操作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办公学习,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八、电脑使用人下班时必须将电脑关闭,如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九、本规定从二0xx年六月四日起执行。

外事管理办法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 篇六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外事管理制度 篇七

1、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成员应根据文件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我校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涉外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

3、做好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外教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审核、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证件。

4、做好外教的工作及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外教在校期间工作及生活舒心。

5、严格按照合同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及时告知外教有关教学、作息时间及节假日等事宜。

6、负责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了解和检查外国专家教学进度,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课程课件进行指导和存档。

7、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

8、妥善安排好学期和年度外国专家考核工作,制定相应表格并进行教学比武和表彰。

9、做好外国专家调研工作,为学校外事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接待来我校参观指导的其他重要贵宾;接待来我校进行外事公务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校党政领导会见外国专家和会谈礼仪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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