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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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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品多篇】

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篇一

第十四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九条 社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章 理事会 篇三

第二十二条 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章 职能和任务 篇四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章 附则 篇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章 社 员 社 篇六

第十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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