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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探析【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7:20:0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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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探析【精品多篇】

相关阅读:制度的定义 篇一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国制度体系包括那些内容? 篇二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公正与平等:国家制度根本价值标准 篇三

人道主义,就其定义来说,首先是指这样一种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然而,细究起来,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本身”是个十分笼统含糊的概念。因为人的缺点、残忍、嫉妒、病痛、不幸等等也是“人本身”的东西。这些东西若说有价值,也只是负价值,而根本谈不上什么最高价值。显然,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本身”,并非“人本身”的全部东西,而只是其中的部分东西。是什么东西呢?是人本身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是人充分发挥、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因为任何社会的财富,不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统统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不过是人的能力之发挥、潜能之实现的结果。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丰富,社会便越繁荣进步,而每个人的需要也就会越加充分地得到满足。反之,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不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少,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贫乏,社会便越萧条退步,而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也就越不充分。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乃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伟大的财富,因而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和每个人的需要,从而具有最高价值。

既然如此,那么不言而喻:应该使人自我实现,使人发展、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最完善的人——亦即所谓“使人成其为人”——这是待人的最高原则。因此,人道主义论者大都把“使人成其为人”与“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并列,一起作为人道主义的根本特征:人道主义便是认为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是最高价值,从而把“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成为可能成为最有价值的人”——亦即“使人成为人”——奉为待人最高原则的思想体系。

不难看出:人道主义与其他道德理论,如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有所不同。因为人道主义不仅与这些道德理论一样,是关于某种道德原则的理论;而且还与社会主义一样,是关于某种社会和国家的理论。社会主义是一种关于公有制的理想的社会和国家的理论;人道主义则是一种关于人道的理想的社会和国家的理论,是关于将人道奉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的理想的社会、理想国家的理论,是关于把“使人成为人”奉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理想国家的理论:在这种社会和国家中,每个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成为人呢?答案是:自由。自由乃是使人成为人——亦即使每个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从而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因为所谓创造性,也就是独创性:创造都是独创的、独特的;否则便不是创造,而是模仿了。这样,一个人的创造潜能的实现,实际上便以其独特个性的发挥为必要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的个性发挥得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大;他的个性越是被束缚,他的创造潜能便越难于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低。这就是为什么古今中外那些大学者、大发明家、大艺术家、大文豪们,大都是些独立特行的怪物;而越是不能容忍个性的社会,就越缺乏首创精神。

那么,一个人的个性究竟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呢?不难看出,一个人个性的发挥和实现程度,取决于他所得到的自由的程度。因为,正如存在主义所说,一个人的个性如何、他究竟成为什么人,不过是他自己的行为之结果。于是,一个人只有拥有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他所造成的自我,才能是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自我;反之,他若丧失自由、听任别人摆布,按照别人的意志去行动,那么,他所造就的便是别人替自己选择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自我。

这样,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个性发挥的根本条件是自由。于是,说到底,自由便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一个人越不自由,他的个性发挥便越不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得不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

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就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因为社会不过是每个人之总和。每个人的创造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岂不就越富有创造性?每个人的能力发挥得越充分,社会岂不就越繁荣昌盛?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越完善,社会岂不就越进步?

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因而也就是最根本的人道,是人道根本原则,说到底,也就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最早发现这一至关重要国家学原理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伟大人道主义思想家但丁:“好的国家是以自由为宗旨的。”

制度体系分别是什么 篇四

制度、体系、能力,这三个词在公报中频繁出现,关系如何?全会这样解释:

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篇五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九、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未经审批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人道与自由: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 篇六

公正——特别是平等——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人道——主要是自由——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这两大系列标准结合起来,便构成了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应该如何的价值标准体系。但是,正如伯林所言,这些价值标准有时可能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并非所有的善都相容一致,人类的全部理想就更难完全相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取舍?

究竟言之,最终无疑应该保全和遵循价值较大的价值标准,而牺牲和违背价值较小的价值标准,从而使价值净余额达到最大化。可是,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究竟何者的价值大呢?最重要的东西的价值,无疑是最大的。公正和平等既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又是纯粹的善原则。反之,人道与自由虽然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高价值标准,却不是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并且,自由原则是兼有善恶而只是净余额为善的原则:自由原则之为纯粹的善原则,是以符合公正和平等诸价值标准为前提的。因此,当公正、平等与自由、人道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应该违背人道和自由原则而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与平等原则对于自由与人道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组成和 篇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政治是对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权力进行配置的活动,是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全局利益关系的行为,包括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三个基本层面,其中政治制度是政治的核心。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是政治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容和核心,它决定和制约着其他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既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借鉴巴黎公社、苏维埃政权建设以及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红色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经过长期探索建立的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结合中国多民族的特殊国情,提出的建立单一制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是发展我国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享有更多更加切实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民主及人民主体地位在城乡基层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它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础上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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