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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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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精品多篇】

协会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领导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市xx区志愿者协会。简称:xx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成的,是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专业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区广大志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基本方针,广泛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努力为提高全区公民道德素质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xx区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共xx区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为社区管理和建设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

2、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物质支持和精神慰籍。

3、开展环保、卫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识、惠民政策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4、为各种公益事业和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5、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志愿者服务部、服务队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

7、开展与区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条件:年满14周岁、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愿为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长和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住所或单位所在地的服务部或服务队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通过协会审查后,由协会统一颁发志愿者会员证。协会、服务部和服务队可根据需要举行志愿者入会宣誓承诺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3、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参加本协会活动。

4、根据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3、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协会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协会或所属服务部、服务队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负责如期召集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志愿者服务部和志愿者服务队。 志愿者达1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院校、大型企业、单位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部;100人以下的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须报协会批准成立,并接受协会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负责所属志愿者的审报、日常管理、档案登记、培训工作和组织服务活动等。每年年终向协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协会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志愿者的统一管理,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协会设会旗、会徽、会帽和会员证。协会和各服务部在开展集体服务活动时应携带会旗, 会员应佩带会徽、会帽。

第二十六条 会员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区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会员证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协会统一确定编制。

第六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坚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突出公益至上,体现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除参加服务队、服务部、协会组织的集体服务活动外,志愿者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服务后,需认真填写志愿服务表,并在服务证中注明。每名志愿者一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至少累计需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

第三十条 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要求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集体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登记的其他志愿者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服务部开展50人以上参加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需书面向协会报告;协会组织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各服务部需按要求派员参与。

第七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协会每年2-3月份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

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并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工作。志愿服务时间一年内累计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评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4个工作日192小时,评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40个工作日320小时,评为三星级志愿者;累计达80个工作日,640个小时,可评为四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20个工作日,960个小时,可评为五星级志愿意者;评为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推荐为优秀志愿者。对荣获优秀志愿者的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对特别优秀的志愿者,协会将联系媒体予以大力宣传推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申请专门账户,设立志愿服务基金,接受个人和单位的捐赠。所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市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缩写:CQAGS)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油料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及相关业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油企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油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油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下同)xx市商委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xx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油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油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油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调查研究粮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粮油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质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油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结合粮油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挂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旅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年3月19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个体客运经营户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xx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订、修改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客运行业市场信息;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体经营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免费提供的《客运》报;

(七)享有优惠优先办理登报遗失证明手续;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体经营户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各区个体大组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与《客运》报的投稿和发行工作;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负责行业报刊的出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区、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企业派驻到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企业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同行业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由行业协会补差。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经委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xx市医师协会是由xx地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以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指导、服务、自律、维权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xx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xx省xx市路号首层、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使医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服务,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帮助农村和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十一)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1]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并在xx地区医疗机构连续执业注册满一年或以上;

(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查并经xx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查并在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xx市卫生局审核并经xx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由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卫生局和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xx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卫生局和xx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x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章 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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