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版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精品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一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局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分别加20元。
(1) 局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
(2) 加班期间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按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管理支撑人员擅自脱岗、加班期间工作不作为,造成业务大量积压,影响工作效率的,扣罚50元。
(3) 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发生一起用户有理由申告、投诉的,扣除直接责任人所有加班费;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三、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呈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由局指定专人按上报人数到局领取局加班费总额,然后根据局具体加班人员按照加班费计发标准分别核发(加班考核情况由当日值班人员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局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随意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现在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误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误论处。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若出现虚报、漏报情况由上报人员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于办公室。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责任人
各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
四、就餐规定
定时定点就餐
1,就餐时间如下
午餐 12:00-13:00 晚餐 18:00-19:00
2,公司员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就餐,上班时间不得进入餐厅就餐,更不得提前就餐。
3,因会议或其他事情影响正常开餐时间的人力资源部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提前或推迟开餐(超过公司上班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可提前或推迟开餐时间,其他情况一律按照正常的时间开餐)如果公司放假(休息)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其他各项准备。
4,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餐厅,其他地方(办公室区域、会议室等)禁止就餐。 排队就餐制
1、所有员工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否则,后勤人员拒绝盛饭,通知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排队就餐人员一次性只能打一份饭菜,如果排队队伍出现堵塞现象给予后勤打饭人员承担一切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告知工作人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饭后解决,不得饭堂工作人员争吵,甚至辱骂。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爱惜粮食,不得随意浪费,如部喜欢某种食品可向工作人员提出少打或者不打,严格禁止乱倒粮食行为。
4、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就餐时不得把菜渣,鱼刺,骨头等乱丢乱倒,先放在桌子上,饭后放在本人的餐具中并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就餐人员就餐完毕后应立即整理,清洗餐具,擦净餐桌,餐椅。
不得在餐厅吸烟及乱丢果皮纸屑,更不得随地吐痰。
5、爱护公物,文明就餐
爱护餐厅公物,不得随意移动餐厅设施,不得在餐厅桌椅、厨具上乱涂乱画。 文明就餐,不得在餐厅争执哄闹,不得大声喧哗。
尊重后勤人员劳动,对后勤人员有意见可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不得与后勤人员争吵。
五、处罚标准
违反定时定点就餐处罚每人30元|次。
违反排队就餐制度处罚每人10元|次。
违反就餐规定3、4、5的处罚每人30元|次。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鑫瑞智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xx年6月23日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三
1目的
为了明确有关部门(岗位)的权利、责任,规范公司的出差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员工出差的管理。 3责任部门
3.1部门经理负责对下属人员出差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3.2财务资产部负责差旅预算金额的审核。
3.3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员工出差申请的进一步审核。 3.4总经理负责对副总经理人员出差申请的审批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价。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出差审批管理
出差分市内和市外;市外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市内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4.1.1各级人员必须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或工作的需要提出出差申请,填写《公司公务差旅审批表》,在《公司公
务差旅审批表》中写明出差人员、事由(主要目的)、起止时间、地点、接洽单位、差旅随行人员和费用预算等各项内容。审批流程走完后,去财务资产部预领备用金。
4.1.2各级领导应认真审核下属人员提出的出差申请,从需要和实效进行把握和控制。
4.1.3严禁任何人员未经领导安排批准,自行决定出差或擅自改变出差行程路线,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自理,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4.1.4 公司高管出差须经董事长批准。 4.2出差前的工作安排
4.2.1各级领导出差前应委托临时代理人,交待清楚本人离开公司期间的工作安排及有关事务,并委托其负责处理。
4.2.2其余人员出差前应向相关领导交待清楚本人离开公司期间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4.3出差期间注意事项
4.3.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按照预定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4.3.2在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不得进行有损公司的言行。
4.3.4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如果需延长出差时间或者到预先未安排的地点继续出差,应事先采用电话请示的方式向
相关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3.5出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上班。 4.4其他管理
4.4.1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与代理人(或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继续履行本职工作。
4.4.2按规定向相关领导汇报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差情况汇报表》,送相关领导审阅、批注意见后,交有关人员。
4.4.3各级领导在《出差情况汇报表》上对出差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意见。
4.4.4公司副总经理的《出差情况汇报表》交总经理保存;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的《出差情况汇报表》由分管领导保存。
4.4.5出差回来后,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报销差旅费用。
4.4.6如果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超过预算费用的30%,出差人员应在《出差情况汇报表》内写明原因。
4.5检查和考核
4.5.1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副总经理的出差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有处罚权。
4.5.2分管领导负责对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有处罚权。
5其它
5.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 6附件
6.1《公司出差情况汇报表》 6.2《公司公务差旅审批表》
公务差旅审批表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四
一、试用期员工档案管理
(一)档案内容:
1、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2、员工学历、职称、资格、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3、员工个人简历;
4、员工近期2寸相片2张;
5、员工体检表
8、录用审批表。
(二)以上1-5项由员工本人提供,并保证真实无误,若发现虚假,即刻辞退。
(三)档案管理: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二、试用期限
1、有过本岗经验的,试用期为 ;无本岗实际经验的,试用期为 。
2、表现突出、能很好完成本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酌情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完全胜任者,辞退。
二、试用期工资标准及待遇
1、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
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试用期员工只发基本生活费( )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经考核合格签订合同给予( )元 奖励
三 、考核转正
1、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试用员工的试用期考核。
2、考核转正程序:
3、能胜任本岗工作,经考核合格,将转为正式员工;
四、辞退条件规定如下:
1、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身体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
4、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不胜任本岗工作的;
7、不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
8、业务发展所必须的。
9、考核不合格的
五、试用期员工考核
1、目的: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调动试用期员工积极性。
2、对营销人员看业绩,量化 业绩评价标准
3、对管理人员看效果;量化 团队融合程度、对岗位的适应状况等综合考察 (岗位说明)
4、对普工看能否正确使用工具,和对工作的熟练程度(老员工速度的 %)
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五
各课室:
为促进就餐管理,引导员工有序用餐,营造和谐、健康的就餐氛围,特制定以下规定。 1.就餐时间为:
一线员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车间)。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车间),就餐时间为30分钟;
后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办公处),就餐时间为30分钟(总经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员工须在规定的就餐时间(特殊情况除外)有序排队,文明就餐。就餐过程须维护公共卫生,残食剩汤须倒入回收桶。就餐完毕后,员工须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随意移动餐桌、餐椅,有意污损、践踏、破坏者需按价赔偿。
3.员工就餐实行刷卡或餐票方式,考勤卡余额不足时,可自行告之人事行政课,人事行政课将上报总部后勤保障部办理充值。
4.遗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事行政课挂失补办新卡(收取考勤卡50元/张,工作证5元/张)。
5. 员工应严格遵守就餐时间,如有提早就餐者(特殊情况除外),将以小时为单位按旷工处理;
6、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六
企业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质订公司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www.haoword.com)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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