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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以总书记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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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以总书记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课讲稿:以总书记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A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A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A法治思想的形成

2020年,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A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A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灵魂和旗帜、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一)A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

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明确提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新中国初期 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同志带着宪法起草小组成员从北京乘坐专列到达杭州。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同志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在西子湖畔度过了77个日夜,起草了宪法草案初稿,史称“西湖稿”,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正式诞生奠定了重要基础。2016 年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路84号大院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正式开馆。该馆面积756平方米,主要由序厅、复原陈列和主题陈列三个部分组成,生动地展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真实历程和光辉业绩。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亲手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

培养政法人才

1952年,刚刚迈入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轨道的新中国迫切需要大量新型高级政法人才,迫切需要大力推进新型高等法学教育向着体系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当时,已有48年历史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政治系,燕京大学法律系、政治系和辅仁大学社会学系合并组建后诞生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钱端升参与了北京政法学院的建校筹备工作并担任首任院长,为北京政法学院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钱端升是当时非常有名的法学家,曾与王世杰合著《比较宪法》,该书在学界享有盛誉。在“五四宪法”起草期间,钱端升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其中。

加快立法进程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他 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 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 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加快了立法进程。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上,这是一次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大会。它以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的制定,书 写了一段立法传奇。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

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从“1+7”来领会把握。“1”是指宪法, “7”是指在宪法之下主要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议题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

第一,《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第三,《决定》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

第四,《决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坚持依法治

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决定》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深刻分析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形势任务。关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 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关于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决定》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 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关于守 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 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 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2015年4月,《A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出版。此书共分8个专题,收入193段论述,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讲话、报告、批示、指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

(二)A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第一,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构成了A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题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

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 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在法治轨道上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明确了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具体部署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于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 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 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用“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加以概括把握。“三个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 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 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A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划分为六大板块。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 要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第二,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第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比如新“十六字方针”,也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 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比如政治与法 治、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第六,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比如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三)A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

第一,A法治思想具有中国性。A法治思想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论,立足于中国丰厚的实践土壤,针对中国的现实

问题而形成的具有原创性、突破性和发展性的理论和思想。

第二,A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A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第三,A法治思想具有实践性。A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 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第四,A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A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为我们党擘画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纲领提供了科学指引。

二、以A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国家建设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半句很好理解,强调的是法律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后半句则是强调良法的重要性。从理论层面看,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违背人民意愿、损害人民利益的法律就是恶法。现代社会中,推行法治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有法律的层面,还要追求良法和善治。什么是良法?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这一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 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 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一个坚持”中的第四个方面 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都要作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的报告指出,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827件,其中,书面寄送的2282件,通过备案审查在线提交平台提出的

54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推动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与新近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规定。合宪性审查旨在保证法律与宪法相一致,消除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历两次修改,一次是在2015 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另一次是在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2015年的修改,明确了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同时,此次修改还针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力图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比如,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要正确处理立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 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 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 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法律制定出来后,要依靠执法、司法部门真正发挥作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和监督行动。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应当合乎国法、依循天理、顺应人情,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只有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部门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改革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郑州市、重庆市、陕西省西安市。

第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2024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第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

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逐步提高。法律的权威源自 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信仰的前提是了解,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我国发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旨在培育青少年法治观念、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截至2023 年,教育部已连续八年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营造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按照案件数量、人口密度、法院设置等因素来固定法官人数,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法院内部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人员优化配置,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

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上文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从“1+7”来领会把握,党内法规则可以从“1+4”来领会把握,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其中,党的领导法规,是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明确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比如,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 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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